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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刑初字第1959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1959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X年7月17日
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10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龙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X年 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
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龙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龙XX
先后租借使用位于本市外高桥保税区泰谷路77号上海网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房内及广东省东莞市、河南省郑州市等地的服务器,建立域名为
(华南****网)的个人网站,向移动电话上网用户传播淫秽电子书刊。

经鉴定,网站中5412篇电子书刊属淫秽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保明、
张绍辉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
见书、上海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电子出版物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书刊,情节严重,其行
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龙XX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X年7月16日起至201X年5月15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二份。

p;
审判员凌鸿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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