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A成员政府采购保护本国民族工业制度设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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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加入GPA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经验借鉴

韩国加入GPA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经验借鉴

OPINION I观点《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CiPA)是WTO框架下针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专项协定,加入GPA的参加方之间按照承诺桕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韩国在1994年加入GPA时,充分利丨11GPA规则,立足本国产业基础.合理确定开放范围,积极调整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方式,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进口产品所占比重不升反降,有效发挥了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正在开展加入GPA 谈判,研究借鉴韩国经验,对我国加人GPA调整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具W重要现实意义。

韩国加入G P A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的经验借鉴文/李亚亚机械工业经济管理研究院采购研究中心副主任吕汉阳国资委研究中心创新发展研究处处长一、韩国加入W T O《政府采购协定》有效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经验总结韩国加入W T 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 PA)时,充分利用 GPA规则,立足本国产业基础确定开 放范围,保留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这一核心政策功能。

加入G PA后,政府采购实行国际采购和国内采购分开的双轨制,承诺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实行国际采购,取消优先购买国货 等歧视性规定或政策,主要通过加入 G PA时保留的扶持中小企业和GPA 允许的促进科技创新这两大政策,以 及合理利用技术标准、巧妙运用电子 化采购等技术手段,来实现购买本国 产品、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目的;未 承诺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实行国内采购,可通过实施国内政府采购政策扶持本国产业。

(一)充分利用G P A规则,保留核心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韩国加入GPA时充分利用GPA规则,结合自身产业和制度特点,巧妙设计开放承诺,为加入GPA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一是立足本国产业发展情况,以本国产业利益为基础制定开放清单,尽可能减少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对本国产业的冲击,成立了“出价清单准备工作小组”,精确测算加入GPA后的经济影响。

浅议GPA和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

浅议GPA和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
聚 焦 2012版 GPA 【2012版 GPA的形成 ,将在 规 范 国际政 府 采购
活动 、促 进政府 采购 电子化发展 、推动公平 、透明和 非歧视 的政府 采购 市场环境形成 。以及 充分 发挥政府 采购 防治 腐败的政策 功能等 方面发挥基础作 用。】
为进 一 步 降低 各 国保 护 国 内产 品和 供 应 商 的程 度 ,减 少 对 外 国产 品 和 供 应 商 的 歧 视 ,增 加 政 府 采 购 透 明 度 ,建 立 监 督 、磋 商 和争 端 解 决 政 府 采 购 贸 易 的 国 际 程 序 ,经 过 近 15年 的谈 判 和 协 商 , 201 1年 12月 的 WTO部 长 级 会 议 通 过 了 GPA新 文 本 ,并 于 2012年 3月 发 布 ,标 志 着 GPA的 日 趋 成 熟 。
2012年版 文本规 定 了此 前谈 判达 成 的 GPA修 改 本 即刻生 效 。增 加 市 场准 入 协 议 价值 为 每 年 800至 1000亿 美元 ,以及 中小 企业 和 可持续 性 等议 题 的一 揽子工 作计划等 。
GPA在 推动政府采购市场 国际化发展 ,以及全球 贸易 和投 资 自由化方 面 的作 用愈 加 明显 ,尤 其 2012 版 GPA的形 成 ,将在 规 范 国际政 府采 购 活 动 、促进 政府采 购 电子化 发展 、推动公 平 、透 明和非歧视 的政 府采 购市场环境 形成 ,以及充 分发挥政府 采购 防治腐 败 的政 策功能等方 面发挥 基础性作用 。
注议 G p A和 政 府采购 市场 国际化
口文/国际关 系学院公共 市场 与政 府采购研 究所 赵 勇
GPA已然成为政府 采购市场 开放的通用标 准 ,对 消除国际贸易 中 的歧 视待遇 、推 动全球贸 易和投资 自由化 进程具 有积极意义 。在 GPA 成 员方根据国 内外 经济形势不断调 整和补充本国政 府采购制度 的同时 , 暂 未加入 GPA的 WTO 成员也在 积极研究该项 协议 ,着手 建立和完善 国内政府采购制度 ,并根 据本国国情研 究有关应对措施 。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二)履约争议救济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及其行政院发布的《采购契约要项》规定,厂商与机关因履约争议未能达成协议者,可以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前项调解属厂商申请者,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三)总结我国台湾地区缔约争议救济,异议为申诉的前置程序,这点似与GPA要求不完全一致。

在质疑处理程序多种快速临时配套措施中,除必须暂停采购措施外,还可以在争议处理期间撤销、变更原处理结果。

但这些措施都由招标机关自行裁决,即在缔约争议处理期间是否暂停采购进程,由招标机关与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自行决定,这点与GPA的要求和美国的做法也有所不同。

赔偿范围明确为准备投标、异议及申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与美国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不同,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履约争议实行供应商与采购员协商前置程序,这一限制是对合同双方的限制。

而我国台湾地区对履约争议救济的限制,则是对机关单方面的限制,即在双方就履约争议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供应商可以选择向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而机关的选择则有所限制,即供应商申请调解的,机关不得拒绝;工程采购经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调解建议或调解方案,因机关不同意致调解不成立者,厂商提付仲裁,机关不得拒绝。

考虑到我国台湾地区为GPA新加入成员,此后其与GPA要求不完全相符的相关法律规定之修改还有一定期限,相信这些与GPA要求不符之处,并不代表排斥GPA要求。

四、我国政府采购救济(一)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含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无论是政府采购合同缔约争议,还是履约争议,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均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文主要讲供应商的救济,但并不表明采购人没有救济权,此方面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涉及)。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GPA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7卷第5期2019年5月Vol.7,No.5M a y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GPA 视角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李 旻(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上海 200042)0 引言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谈判的过程中,就作出了于2020年前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承诺。

为履行这一承诺,从2007年至今,我国已于2007年12月、2010年7月、2011年11月、2012年11月,2014年1月、2014年12月先后六次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出价清单。

目前实施的《政府采购协议》即GPA 1(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是一项由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rganization·多棱镜·收稿日期:2019-3-11作者简介:李旻(1989-),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竞争法.摘要:GPA 即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

2007年12月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 谈判,表明了我国政府对政府采购市场逐渐开放的决心,同时也对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

如何降低加入GPA 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确保政府采购市场稳定运行,如何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与WTO 《政府采购协议》进行对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针对以上管理制度和协议间所存在的差异进行分析,从GPA 视野下对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调整及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GPA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调整完善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5-0004-04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System fromthe Perspective of GPALI Mi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 , shanghai 200042)Abstract :GPA is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In December 2007, China officially launched the GPA negotiations, indicating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gradually open up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and also challenged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work in China. How to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joining GPA and ensure the stable ope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rket, how to adjus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WTO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for docking 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above management systems and agreement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the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current governmen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PA.Key words :GP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egal system; adjustment and improvement1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最初于1979年达成,经过多轮修改后,于1994年形成参加方均可接受的文本(即1994版)。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下
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利益。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被动防御的策略,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采取主动进攻的策略。 • GPA下救济主要是在国际贸易中采取非针对性的措施,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则主要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
制度建设滞后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市场发展 和国际贸易形势变化。
监管不力
政府部门对采购过程和供应商的监管不力,导致 不公平现象和腐败问题出现。
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供应商难以了解政府采购的规 则和标准,容易遭受不公平待遇。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不完善和漏洞,容易导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合同 ,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冲击。
01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国内产业提 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支持。
02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国内产业发展现状和实 际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03
GPA规则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需要充分考虑国际规则、国际惯 例和国际经验的影响,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所带来的新挑 战。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 制度的完善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引言 • GPA救济制度概述 •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GPA下救济与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 • 完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 研究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研究背景与意义
1
政府采购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据重要地位,优 化政府采购管理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 有重要意义

GPA与我国政府采购预算

GPA与我国政府采购预算
支付 的 , . 『 青形时 , 应予废标 。” 政府采购预 算若要得到批准 , 必须
先 要 公 众 了 解 , 严 格 的执 行 也 必 须 要 求对 批 准 了 的 预 算 予 以 而
我国政府 采购 预算的公开进 而推进部门预算 的公开 , 其进 程与 结果很值得期待和观察。

公开 透明。同样 ,按照 G A第十七条 中 :在任何其他方要求 P “ 下, 缔约方必须依 照本协 议及 时提供所有必 要的信息以证实 采 购活动的公平性和无私性 , 包括中标者 的特 点和相对优势的信 息。” 如果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公开 , 对超过报价的供应商的排
另行提供了条约谈判场所 。
二 、 国 的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我
不公开就 做不到对所有投标人 的公平 , 本年度能否争取到 资金 、 能争取到 多少 资金 , 以及争取 到的资金什么时候 下拨 、 下
拨 的资金 如何 安排 , 这些在年 前编部门预算 的时候根本无法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各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的首 要 目的就是节约财政 资金 , 维 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 范财政支 出管理 。所 以 , 规 作为财政管
表 如 何 确 定 , 是 各 方一 直 争 论 不 休 的话 题 。 在 这 里 存 在 以 下 都
几 种观 点 。
1 政 府 采 购预 算公 开是 大 势所 趋 、
种 一 旦 加 入 其 他 协 定 随 之 生 效 的 范 畴 。W T 成 员 自愿 选 择 是 O 否 加 入 G A, 约 方 可 根 据各 自具 体情 况谈 判加 入 的 具体 承诺 P 缔 条 件 , 谈 判 结 果 仅 在 签 字 成 员 间 发 生效 力 。所 以 , 为 参 加 方 且 它

在加入GPA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定位研究

在加入GPA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定位研究

在加入GPA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定位研究英国政府采购的目标取向及实务研究工作任务大纲财政部国库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援五期)”中的一个子项目,即“在加入GPA背景下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定位研究”。

本课题是该子项目中的分课题,课题目标是:围绕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系统研究英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管理规定及实践情况,为中国加入GPA谈判和国内相关改革提供借鉴。

为此,财政部国库司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英国政府采购的目标取向及实务开展研究。

一、背景(一)关于子项目总体情况。

在国际上,政府采购已成为各国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经济社会管理中广泛发挥重要作用。

在中国,虽然政府采购立法十年来改革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由于缺乏理念和认识基础,政府采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从制度规则和政策理念上与国际接轨,是中国政府采购改革的必经之路。

目前,中国正在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国务院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专门成立了GPA谈判工作领导小组,由张高丽副总理任组长,加强对谈判工作的组织领导。

财政部作为GPA谈判负责部门和国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对外谈判和国内政府采购改革工作。

其中,研究确立政府采购制度理念,明确政府采购在经济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首要基础工作。

本子项目主要是分析研究英美政府采购政策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深入剖析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理念以及实践问题,提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初步建议。

(二)关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

以竞争为基石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推进,在上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研究建立政府采购制度。

1996年一些地区开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1998年国务院决定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1999年全国人大启动政府采购立法工作。

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实施。

《政府采购法》是在对国际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缺乏全面了解、国内实践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关于功能定位。

基于GPA环境下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基于GPA环境下的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际贸易 自由化和 扩 大化 ; 除成 员 方在 其 政府 采 消
购领 域 中存在 的 对 国外供 应 商 的歧 视性 待 遇 ; 提 高 成 员 方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和 程 序 的透 明度 。 G A关 注 的是 政 府 采 购市 场 的开 放 和 非歧 视 待 P 遇及避 免腐败 。我 国《 政府 采 购法 》 1条表 明 第
经谈判 , 易其 稿 , 几 其立 法技 术 日臻 完善 , 规则 条 款 渐趋合理 , 增强 了对 发展 中国家 的吸引力 。
( 以下 采用 20 06年 修 订 本 ) 的条 款 , 出我 国政 找 府采 购制 度 与 G A 的 差异 , 鉴 G A规 则 和 国 P 借 P 际组织 的有关 规定 , 善 我 国 的政府 采 购制 度 体 完 系 , 来渐进 开放政府 采购市 场作好 充分准备 。 为将
20 不完全统 计 , 国政 府采 购市 场 实际 已开 06年 我 放 1% 以上 。如 货 物 类 的 电梯 、 端 医 疗 设 备 、 5 高 电脑 软件 、 网络设 备 , 服务 类 的银 行 、 险、 讯 、 保 通
海运 、 空运等 都不 同程 度 地 被 国外供 应 商抢 占 了
21 年 5月 01
第3 0卷第 s期
安庆 师范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版 )
J un l f qn e c esC lg ( o i c ne E i n o ra o igT a h r ol e S ca S i c dt ) An e l e i o
Ma 0 1 y2 1 VO . 0 NO. I3 5
度, 统一 国内政 府采 购 市场 。但 我 国政府 采 购 制
为采购 当事人 的合法 权 益 ; 进 廉政 建设 。其 中 促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上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上

GPA下救济与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完善上陈晓云目前,我国已正式启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谈判,为适应GPA要求,相应调整我国政府采购法的进程将驶入快车道。

有鉴于此,深入了解GPA及其具体成员国或地区的政府采购救济的一般经验,结合我国政府采购救济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将有利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并加快融入GPA的进程。

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的争议根据事由的不同,一般分为缔约争议与履约争议。

缔约争议是指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就政府采购合同缔约过程中发生的与合同缔约有关的争议,通常包括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出现的争议。

履约争议则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成立生效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就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所出现的争议。

而针对供应商与采购机构的不同争议提供不同的救济方法,是诸多国家或地区政府采购制度通行的做法,以下我们也按以上争议划分进行说明。

一、《政府采购协议》(GPA)下的救济07版《政府采购协议》(GPA)关于救济制度的规定为第18条,即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程序(Domestic Review Procedures for Supplier Challenges)。

总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原则:GPA规定的救济制度主要适用缔约争议,该规定下的救济主要针对供应商。

GPA本身并不设立或指定质疑审查机构,只是要求成员国或地区遵循GPA要求进行相关政府采购立法,在立法中设立或指定质疑审查机构及规定相关程序。

因此,GPA成员国或地区的供应商并不能就政府采购违法直接向GPA提交质疑,而只能依照遵循GPA要求的国内相关法律来进行质疑。

GPA规定,一旦成员国或地区供应商与采购机构之间发生缔约争议,供应商既可与采购机构之间磋商解决,也可直接向该成员国或地区的质疑审查机构提出质疑。

GPA强调,成员国或地区质疑审查机构应具有独立性,即独立于采购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摘要】2011年底,我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并首次纳入地方实体,这标志着我国加入gpa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对我国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然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不一致之处,为了应对加入gpa的承诺,需要对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世界贸易;对策一、我国加入gpa的进程gpa(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即政府采购协议,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就政府采购方面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该项协议由政府采购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wto成员中加入gpa的缔约方,从而在该项协议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2年3月30日政府采购委员会正式通过修订版协议。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时就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

2002年2月,我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观察员,2007年底,我国向wto提交了gpa所规定的附录清单,针对我国的第一次出价,各成员国提出了要价,由此启动了加入谈判的进程。

2010年7月我国提交了修改出价。

2011年11月我国提交了第3份出价清单,其中包括地方实体,采购范围和主体有所扩大。

①而在2012年7月18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上,我国表示今年年底将再次提交第4份出价清单,并将考虑gpa缔约方的出价请求。

②gpa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认识到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做法的制定、采用或对国外或国内产品和服务及对国外或国内供应商的适用不应对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提供保护,也不应在国外产品或服务或国外供应商之间造成歧视”[1]截止到2012年7月10日,共42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gpa。

③而我国的加入只是时间问题,及时了解gpa规则,熟悉国际采购市场,制定合理措施乃是当下的难题。

政府采购GPA

政府采购GPA

我国政府加入GPA的利弊分析?政府如何应对?一、关于GPA(1) GPA的背景及含义:GPA是《政府采购协定》的简称,是WTO法律框架下的协议之一,,在很多媒体报道中却被称为第二个WTO, 这主要是因为它和WTO一样强调高度开放性。

而且,加入GPA也需要和成员国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和WTO 一样很复杂。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WTO《政府采购协议》即GPA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举行的第七回合谈判,即“东京回合”谈判的过程中形成的。

GPA文本在1979年4月完成,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GPA明确将GATT的一些基本原则延伸到政府采购领域,确立了第一个国际性的政府采购贸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框架。

目前,GPA的缔约方有39个,另外正在谈判加入的又8个,还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政府观察员。

(2)GPA的三个原则:(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2)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3)GPA的意义及目的: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

GPA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少,特别是吸引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其中来。

二、我国加入GPA的利弊分析:(1)我国加入GPA的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1998年中国政府采购金额仅为31亿元,2007年一举增至4000亿元,年均增长速度达到40%再到2008年的5900亿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越来越大。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策
作 用 。” 同 不 的 目标定 位 对 应 的策 略 和 制度 设 计 很
不 同 , 以 , 立 正 确 的 目 标 定 位 十 分 所 确
必 要
品等 。
二 、 中 国政 府 采 购 市 场 开 放 的 对 策
( 充分利 用 GP 的相关 条款 一) A
表 达 。 将 一 实 体 去 除 的 标 准 是 “ 府 对 政
对公 用 事业或 实体 进行 定 义 ,这 样 , 如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政 府采 购法 》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的价 值 目标 表 述 为 : ( )规 范政府 采 购行为 使之 规 范化 、 1 程 序化 、 准化 和法制 化 ;2 提 高政 府财 标 () 政资金 使用 效益 , 维护 国家利 益和 社会 公 共利 益 ;3 ( )保 护政 府采 购各 当事人
0是 { Z
21 0 0年 5
GJi DU AN
财税 纵 横
G 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市场 P 开放的对策
■王 爱 君


中 国政 府 采购 的 价 值 取 向
卫生 产品 的采 购规模 ; 支持 产业 结构 升 级. 优先 购买宏 观调 控政 策 扶持 的 自主 创 新 产 业 产 品 ; 持 环境 保 护 , 先 购 支 优 买 低 能耗 、 污 染 产 品 : 持 就 业 和 社 低 支 会保障 , 向劳 动 密集 型产 品倾 斜 : 持 支 中小 企业 发 展 ,优 先 购 买 中小 企业 产 品; 支持 农 村 经 济 , 先 购 买 乡镇 企 业 优 产 品 ; 持 缩小 城 乡 差 距 。 先安 排 农 支 优 村地 区的政 府采 购工 作 : 持缩 小 区域 支
和 贸易需 要 及 其条 件 情 况 给 予特 别 考

论GPA背景下我国工程类政府采购制度

论GPA背景下我国工程类政府采购制度

产为对 象 ;二 是必须 以公 共利 益 为 目的 ;三是 实 同 ,“公共工程”这一概念在学术界并 未达成共识 。
施 主 体 必 须 是 公 法 人 。 因 此 , 可 以 从 本 质 上 将 其
归纳 为行 政 机 关可 以 采 用 的 物 质 手 段 。
二 、我国缺乏公共工程概念 的历史原 因
共工 程包 括公 共工程 活动 和公 共建 筑物 ,而狭 义 市场管理规定 》;1992年 12月 30日 ,建设部发
2018 J中国政府采购3t
本期特稿 I SPECIAL CONTRlBUTION
布部令 《工程建 设施工招标管理办 法 》;1 993年 督;二是采购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 ;三是强化
介入 。资金一般来 源于国家财政 ,或 由政府 出面 融 严 重的概算 、预算 、结算为主的 “三超”现象 ,国
资 ,以 发行 国债 、申 请 国 际 贷 款 等 方 式 支持公共 工 家相关 部委制定 了 《建筑工程招 投标暂行 规定 》,
程 建 设 。有 的学 者 则 认 为 ,公 共 工程 项 目是 指 道 路 、 从 此 工 程 招 投 标 制 度 得 以 建 立 并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逐
1月 29日建设部 发布 《建设工程 施工合 同管理 办 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
法 》等 ,对于规范工程招投标起到了 巨大作用 。
进 入 90年 代 中 期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率 先 开 始 了
90年 代 中 后 期 ,我 国基 础 建 设 全 面 展 开 ,工 程 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的探索和实践 。1 995年 ,上 海
投标 法》 (以下简称 《招 标投标 法 》),并于 2000 域第一 个地方 性法 规~ 《深圳 经济特 区政府 采购

GPA缔约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与启示

GPA缔约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与启示

加快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是我国推进全而开放新格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项重要举措。

构建适应国际化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是中国加人GPA的必然要求.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项重要内容。

而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还存在立法宗旨不明确、功能体系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本文的研究基于0ECD公共采购调查数据,分析J"GPA缔约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构成和具体措施.总结其实践经验,从立法宗旨、功能体系、政策制定和开放条件F话语权四个维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建议。

GPA缔约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与启示一一基于OECD调研数据的考察文/张堂云梧州学院曹润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一、GPA缔约国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公共治理委员会于2016年采用网络问卷调研方式进行了“公共采购调查”,截止2016年7月22B,共有33个国家提交了调研问卷,其中包括哥伦比亚、科斯达、印度、立陶宛、秘鲁和罗马尼亚6个非OECD成员国。

33个国家中涵盖了包括日本、英国、德国和韩国在内的26个GPA成员国(截止2018年12月31B,GPA成员国为47个),因此,本研究选取26个GPA成员国的调研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此次调研收集来自OECD中央一级政府采购数据,受访对象为政府采购主要从业人员、中央政府采购政策制定的负责人和中央采购机构的高级官员。

(-)GPA缔约国中央采购实体的设置概况。

“公共采购调查”中,GPA 缔约国中央采购实体(CentralPurchasing Body,简称CPB)设立情况(如图1)=在中央一级设立一个CPB的国家有冰岛、韩国、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占GPA成员国数量的19.23%;在中央一级设立多个CPB有奥地利、加拿大等14个国家,占GPA成员国比重分别53.83%;在中央和地方均设立CPB仅有芬兰、德60.00%50.00%40.00%30.00%20.00%10.00%图1受访国和GPA成员国中央采购实体设置比重■受访国■GPA成员国国、匈牙利和意大利4个国家;GPA成员国和非GPA成员国均没有将中央采购实体(CPB)单独设置在地方,仅有日本、荷兰和罗马尼亚3个国家没有设立中央采购实体。

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先后签署了一系列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政府采购协定》(GPA)。

GPA是一项重要的多边贸易协议,旨在促进各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透明,同时保护各成员国的利益和平等待遇。

GPA协议的签署对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GPA协定规定,中国政府采购市场会对外国企业开放,同时,中国本土的企业也可以参与到其他GPA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中。

但是,有一个难点问题,就是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否能够纳入GPA协定的范围之内。

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在许多关键的行业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如果国有企业不能参与GPA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会影响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因此,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协定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研究的目的是探究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协定的问题,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GPA协定的基本原则与标准。

分析GPA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了解其对于各成员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要求和规范。

2.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介绍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中对于国有企业的限制和挑战。

3. 国有企业纳入GPA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协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其对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影响。

4. 国有企业纳入GPA的具体实施措施。

提出国有企业纳入GPA协定的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制定政策和法规、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竞争力等建议。

三、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一方面,对于GPA协定、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等相关文献进行收集和分析,了解其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对于国外国有企业在GPA成员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参与情况进行案例分析,分析其实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探讨——以加入GPA为背景

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探讨——以加入GPA为背景

作者: 李晓月
作者机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时代经贸
页码: 12-13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政府采购 GPA 主体范围
摘要:政府采购主体的确定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一个法律问题。

采购主体的范围,是指一种法制对何种主体有效,这是法律生效的核心问题,离开了对主体的效力,也就无所谓法律效力。

2007年中国政府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谈判。

在加入GPA谈判过程中各成员关注姆重点在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范围,包括政府采购主体、采购项目以及门槛值确定,即GPA附录1的确定。

附录1出价中最容易引起争论,同时也是谈判的焦点阿题就是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确定。

目前我国国内的法律对政府采购主体的规制与GPA的规定仍然有一定的出入。

其中国有企业是否纳入GPA管辖,这是我国加入GPA谈判可能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

因此有必要对政府采购主体范围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GPA视野下政府采购主体范围考察及我国因应

GPA视野下政府采购主体范围考察及我国因应

Inspecting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ubject Scop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GPA and Responding of
Our Country
作者: 程翔
作者机构: 成都广播电视大学文法艺术教学部,四川成都610051
出版物刊名: 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71-75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 GPA 主体范围 WTO 谈判策略
摘要:我国自启动加入GPA的谈判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与GPA
成员国之间在采购主体的范围问题上始终未能取得一致。

全面考察GPA适用主体范围之演进有
益于我国把握国际大环境,GPA成员方政府采购主体成功出价经验则是我们进行对比与借鉴的样本。

我国政府采购主体范围的确定,还应充分利用GPA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政策,发挥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优势。

GPA匡架下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之考量

GPA匡架下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之考量

GPA匡架下我国政府采购透明度之考量
陈妙英
【期刊名称】《经济与社会发展》
【年(卷),期】2011(009)012
【摘要】透明度作为《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的基本原则之一,在GPA的诸多规定中都有所体现.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是WTO新一轮谈判的热点问题,因此,它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
【总页数】3页(P77-79)
【作者】陈妙英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
【相关文献】
1.《政府采购协议》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之考量 [J], 田晓萍
2.刍论GPA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法之修订与完善 [J], 胡梅;程亚萍
3.关于GPA框架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J], 段逆;张文峰
4.探讨GPA框架下调整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议 [J], 孟宪宇;牛霏霏
5.GPA框架下我国计算机产品政府采购研究 [J], 李强;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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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案 》 Cv udyadA po r t n c) 18 通 过 ( il n r n prp a osA t ,9 4年 iS ii
《 竞争法 》 C mpti n C nr t gA t ,9 3年 通 过 ( o e tn i ot ci c) 13 io a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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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法 》( l — el P bi C n at A t , 98 年 通 过 Wa hH a u l o t c c) 13 s y c r s
空前壮 大, 各国政 府广泛 运用政 府采购 调控 国民经济 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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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第 5期 总第 1 1期 4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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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 oen n rcrm n) 又 称 公 共 采 购 , G vrmet oue et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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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对政府采购没有统 一 的定 义 , 政府采 购协议 》 《 将 政府采购定 义为: 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 , 由政府部 门或政 府指定的部门实体 购买货物或 劳物或工程 的行为 J 。
18 7 2年设立 了文具公 用局作 为政 府部 门办 公用 品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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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 国货 法 》 B yA r a c) 13 ( u me cnA t ,9 1年通 过 《 i 戴维
斯一只克法》 D vs ao c) 13 ( ai B cnA t ,96年通 过 《 — 莘 一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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