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本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标准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标准版)一.为有效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科学评价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推动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制定。
三、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自查工作,也可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参建单位实施履约管理及评价等工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四、本指南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8个主体的检查评分表组成,详见附表1~10。
五、检查评分表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主、标准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合计分数、评价意见等内容。
六、检查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查评分表满为100分,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二)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不出现负值,各检查项目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标准分数。
(三)如遇有缺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遇有缺项时实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100检查表重分实查项目标准分数之和(四)多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检查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前言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快速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线路经过城市中心区域及居民区域。
因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工作流程,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
二、检查对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部分:1. 列车检查列车的安全设施和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列车外部以及内部是否有明显损坏或者异味;列车内部是否符合清洁卫生要求,铁路线路是否平整、整洁无损。
2. 轨道检查铁路轨道的状态是否良好,轨道是否平整、鲜明标线、接缝是否紧密,轨道钢轨的焊接是否密实。
3. 信号设备检查信号设备是否完好,信号灯是否明亮、信号标志是否清晰、信号机是否正常,安全门是否灵活、开闭正常。
4. 线路设备检查线路设备是否完好,例如电源设备、通讯设备、监控系统的设备是否正常等。
5. 车站检查车站的设施是否完善,警示标志是否醒目,站台和车站出入口的洁净度和卫生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操作规范1. 前期准备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例如:(1)检查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工具和仪器设备,例如检测仪、检测仪器等。
(2)检查人员必须穿着合适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在进入检查区域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检查时间表进行,尽量在铁路停运时间进行检查,保证检查对铁路运营的影响最小化。
2. 检查方式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问题的时候,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1)目视检查固定在指定位置巡视,目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例如列车底部是否存在异物,安全门是否灵活通畅。
(2)手动检查用手工操作设备或关注设备状态的变化,检查信号设备、列车动力系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3)仪器检查采用仪器设备检测电气设备、线路或轨道的状态变化情况,并保持记录以备后查。
(4)样本检测采用抽样检测的方法,检测信号设备、列车底部、轨道等方面的安全情况,并针对检测结果做出调整和改进。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安全生产法》、《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是指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物品进站、上车。
进站乘车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对发现携带禁限带物品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坚持“运营服从安全”、“安全与便捷并重”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做到规范、严格、文明、高效。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安检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检工作。
(一)建立安检工作责任体系,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二)制定落实安检勤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三)配备足够的安检工作人员。
制定落实安检工作人员招录、培训、使用和背景核查等制度。
(四)建立落实安检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维修等制度。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修复或更新。
(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六)建立落实安检工作宣传制度,公示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七)建立健全安检工作奖惩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
(八)将安检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维修和安检工作人员管理、使用等所需经费纳入单位成本核算。
(九)建立落实情况报备、报告制度。
将本单位安检工作管理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勤务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预案等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最新版)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范本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二○一二年六月六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试行)一、为有效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科学评价质量安全管理现状,推动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防范质量安事故发生,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标准规范制定。
三、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开展质量安全自查工作,也可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对和参建单位实施履约管理及评价等工作,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
四、本指南由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质量检测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8个主体的检查评分表组成,详见附表1~10。
五、检查评分表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主、标准分数、扣减分数、实得分数、合计分数、评价意见等内容。
六、检查评分表的评分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检查评分表满为100分,得分应为按规定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二)检查项目实得分数不出现负值,各检查项目扣减分数不超过该项标准分数。
(三)如遇有缺项,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分:遇有缺项时实查项目实得分数之和= *100检查表重分实查项目标准分数之和(四)多人对同一工程项目检查时,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得分。
七、检查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合计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评定为优良;(二)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评定为合格;(三)合计得分不足70分,评定为不合格。
八、受检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资质资格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AQ-SN-058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工具,在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需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以下是一份参考模板:一、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基本要求1.安全检查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手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可靠。
2.安全检查操作应具有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确保能够全面、细致地排查隐患。
3.安全检查操作应针对不同设备、场所和环境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以确保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安全检查操作应做到目的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谨、验收准确、记录完整,为安全运营提供可靠依据。
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的具体内容1.安全检查的程序要求(1)确定安全检查的参与人员和责任分工,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2)明确安全检查的时间、频次和对象,并编制相应的计划安排。
(3)制定安全检查的流程和操作指南,明确检查的各个环节和要点。
2.安全检查的内容要求(1)轨道线路:检查线路的平顺度、车辆通行区域的无碍程度、信号系统的运行状态等。
(2)车辆设备:检查车辆的车体、轮对、车门、报警系统、消防系统等设备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3)车站设施:检查候车区域的安全性、售票设备的良好运行、站台的平整度和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
(4)人员素质:检查运营人员的工作纪律、作业规范、技能水平等,确保人员不足以导致安全事故。
3.安全检查的方法要求(1)采用综合性的检查方法,包括目测、测量、试验、抽样等多种手段。
(2)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检查仪器设备的状态、精度和合法性等。
(3)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判断和评估,确定处理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整改计划。
4.检查结果的处理要求(1)对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的发现、原因分析、处理措施等,确保记录准确、完整。
(2)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的及时消除和安全运营的恢复。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新编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1. 引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营对保障市民出行和城市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制定一套完善的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于规范检查流程、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套详细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以指导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2. 安全检查流程2.1 前期准备在进行安全检查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目标和内容;•组织检查人员,确定检查小组,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准备检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和资料;•了解当前的安全运营情况,掌握最新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2.2 安全检查程序安全检查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2.1 安全检查准备•检查小组集合,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分配工作任务,明确检查重点和重要区域;•检查工具和设备是否完好并准备就绪;•确认检查时间、地点和路线。
2.2.2 安全检查实施•按照检查计划和路线,对轨道交通线路、车辆、设备和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要求和程序进行操作;•发现问题或隐患时,及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2.3 安全检查总结•检查小组汇总检查结果,编制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将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2.3 安全检查要点以下是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主要要点:•轨道线路:检查线路的平整度、道岔的工作状态、轨道的磨损程度等;•车辆设备:检查车辆的制动系统、通信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车站设施:检查站台的安全设施、照明、通风系统等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安全管理制度:检查运营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意识是否到位;•应急救援措施:检查应急救援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是否能够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1561-22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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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为规范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适用于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第四条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为安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我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依法实施、预防为主、规范操作的方针。
第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安检中查获的可疑物品、可疑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对安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设置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
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着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前言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大型公共交通系统,在人们的出行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出行安全,研究制定了本操作规范,旨在规范安全检查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范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车站及车辆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检查前准备1.检查人员应熟悉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和专业知识。
2.检查前应对工作内容、范围和方法进行清晰明确的交流和沟通。
3.检查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佩戴安全帽、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危险区域封锁等。
4.检查前应检查检测设备的运行状况,确保设备正常。
5.检查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测试,确保检测数据准确无误。
四、检查流程1.轨道线路检查流程(1)检查隧道内是否有摆放杂物,人员是否入内,是否存在嶙峋的岩石、可燃物等物品。
(2)检查隧道牢固性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3)检查道岔、轨道、轨枕和钢轨的连接情况,有异常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
(4)检查轨道的水平和竖直度,确保列车行驶的平稳。
(5)检查信号系统是否正常,信号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车站检查流程(1)检查站厅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如防护门、防护栏等情况。
(2)检查站内洗手间、自动扶梯、电梯、照明设备等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3)检查站台的平整程度和照明情况,最大限度确保乘客的安全。
(4)检查安检设备是否正常,防盗设备是否启用。
(5)检查站内广播系统是否正常,清晰明了。
3.车辆检查流程(1)检查车辆整体结构是否完整,车体、车轮等部件是否存在危险因素。
(2)检查制动系统及其防护装置,确保制动系统的可靠性。
(3)检查行驶系统的工作状况,如百叶窗、电动门等是否正常。
(4)检查零部件的密封性能及连接情况,如连轴器、管道等。
(5)检查乘客空间的布局是否能保障乘客的安全,如扶手是否牢固,座椅多高等。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一、前言城市轨道交通是现代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方便市民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环境污染做出了贡献。
然而,城市轨道交通作为高速铁路系统之一,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更好地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二、检查准备1.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应当由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以及监管部门人员等组成。
2.准备工作。
将检查计划制定好,并对检查时间、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进行明确;对检查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进行明确;对检查所需的各种工具、设备进行准备,并对这些工具设备的可行性和可用性进行检查确认。
三、检查内容1.运输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
轨道交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检查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了解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如安全主管部门的职责、责任等。
2.信号设备的运作情况。
信号设备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核心设备,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检查信号设备的运行记录,了解信号设备的运行情况,是否存在过期设备、维修次数过多等情况。
3.车辆运行的安全情况。
车辆安全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又一重要因素,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车辆维护保养记录,了解车辆的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
4.车站运营安全情况。
车站作为乘客进出行车的场所,其运营安全情况也是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检查车站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情况,了解车站的总体运营安全情况,是否存在路面凸起、照明不足等危险情况。
5.安全逃生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作为运营的特殊性质,通常会存在地下隧道和其他的特殊环境,如发生安全事故,如何保障乘客的逃生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检查人员需要了解城市轨道交通的逃生设计、应急处理措施等情况。
此外,还应当加强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乘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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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849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本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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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安检原则第四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安检实施第七条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五)对安检人员进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六)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七)利用车站显著位置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并将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八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具体实施可以由运营企业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企业委托安检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受运营企业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
双方应当签订安检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检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要求:(一)明确安检现场负责人。
(二)向运营企业提供合格的安检人员。
(三)服从运营企业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企业的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五)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在职培训和在岗工作时间。
确保安检人员每年参加在职专业培训不少于30学时,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六)健全安检人员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随时备查。
(七)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
第三章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第九条运营企业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设置或者调整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因车站建筑结构、客流疏导需要等特殊原因,设立在付费区域的安检工作站(点),应当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求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
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
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手检员1人、引导员1人、安全员1人。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适当调配,但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2人。
其中:指挥员1人,值机员1人。
第十二条安检人员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一)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二)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
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计不超过6小时。
(三)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
(四)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五)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
定时向安检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运营企业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安检现场第十三条工作流程(一)班前准备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二)交接班1、交接班应当书面交接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
2、交接班内容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
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
(三)结束作业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检工作程序(一)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
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复检。
(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在执勤民警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复检: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复检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
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三)实施安检时,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安检岗位标识,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安检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安检文明用语(一)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
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对于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
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
内容为:“您好!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五)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
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
请您主动丢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谢谢您的配合。
”第五章禁、限带物品的处理第十六条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
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禁、限带物品的目录。
(一)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二)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作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由执勤民警将其带离车站。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工作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
第十七条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
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
第六章安检特别处置第十八条发现受检人携带枪支、爆炸物品,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在轨道交通安检现场无理取闹、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恢复并维护正常的安检秩序,对扰乱安检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对在接受安检过程中声称本人随身携带爆炸、危险物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第二十一条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二十二条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
运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与执勤民警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
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省际长途客运系统内实施的安检工作,可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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