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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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

2012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变更情况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12年变动情况一、医疗保险根据唐山市丰南区的通知,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医疗保险缴费公司缴纳部分由5.5%,上调到6.5%,大病险由6元/月,上调到11元/月;个人缴纳2%费用不变。

大病险(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三级;2、糖尿病肾病;3、糖尿病合并视网膜病变;4、糖尿病足;5、高血压三级;6、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纹痛、心律失常型、心功能障碍、心肌梗死);7、脑血管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8、恶性肿瘤;9、慢性肝炎活动期;10、肝硬化代偿期;11、肺气肿;12、肺心病;13、慢性周围血管病(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肢端动脉闭塞症);14、类风湿性关节炎伴功能障碍;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尿毒症;17、肾移植术后;1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9、白血病;20、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和脑、躯体器质性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的人员断保后,续保缴费、等待期等规定与职工医保一致,中断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列情况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享受20天生育津贴;(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30天生育津贴;(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享受42天生育津贴;(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享受90天生育津贴;(五)下列情况下增加生育津贴:1、难产的(指剖宫产、人工干预分娩),增加15天生育津贴;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3、女职工晚育(满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增加45天生育津贴;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生育津贴天数。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可由企业从生育津贴中代扣代缴。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一、参保登记与基金筹集(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体包括: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参保时间1、集中缴费期: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

2、补缴期: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

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参保:(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3)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新生儿出生6个月后参保的,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

4、驻济高等院校、市属中专及技工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

按学制年限,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完毕,且按入学当年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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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2-06-29 点击量:17634
为做好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有关业务,现将我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为六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要调整缴费档次,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邮政储蓄缴费存折,前往各辖区邮政储蓄银行或社区网点办理调整手续。

二、2012年度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每月为169.14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8428元。

三、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1.引言简要介绍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背景和目的。

2.参保范围解释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参保范围,包括哪些居民可以参保、参保条件和程序。

3.保险内容详细介绍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所包含的保险内容,如医疗费用报销、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4.缴费标准和方式说明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缴费标准和方式,包括缴费比例、计算方法以及缴费途径。

5.报销规定解释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报销规定,包括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报销限额等。

6.疾病范围及门诊医疗服务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涵盖的常见疾病范围以及门诊医疗服务的具体内容。

7.特殊情况下的报销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门特病例、慢性病管理等,解释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特殊报销规定。

8.常见问题解答提供针对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常见问题的解答,涵盖参保、缴费、报销等方面的问题。

9.相关附件提供与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相关的附件,如参保申请表格、报销申请表格等。

附件列表:- 参保申请表格(样例)- 报销申请表格(样例)- 附加险说明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对居住在城镇区域内的居民提供医疗保险保障的制度。

2.参保范围: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加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

3.缴费标准:规定参保人员根据一定比例缴纳的保险费金额。

4.报销规定:规定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费用的报销以及报销的比例和限额。

5.门特病例:指一些特殊病种,需要特殊的门诊医疗服务和报销规定。

6.慢性病管理:指对慢性病患者进行定期随访和管理,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和报销规定。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引言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修订,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并正确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参保对象1·参保人员范围: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农村转移人口和城镇新就业人员。

2·参保程序:居民可通过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相应的联系明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即可完成参保。

三、费用标准1·缴费比例:居民每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和补贴比例的总和,具体比例根据居民收入、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

2·补贴: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参保居民经济补贴,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参保人员自付:参保人员每次就医时,根据政策规定,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比例根据医疗费用项目和政策规定确定。

2·门诊费用:参保居民可获得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3·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在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报销,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五、异地就医1·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居民如需在异地就医,需要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异地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根据政策规定,在归口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六、保险金支付1·保险金申领:参保居民符合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可向社区、医疗机构等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发放方式:医疗保险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予以发放。

济宁市居民医保政策服务指南

济宁市居民医保政策服务指南

济宁市居民医保政策服务指南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成年居民:年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二)未成年居民:1、各类院校学生(包括高等院校、中专、技工学校和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及入托、入园的儿童等);2、未满18周岁未入学、入园的居民;(三)其他居民: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2、进城务工人员;3、外来常住人员。

二、缴费标准(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市统一筹资标准,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520元。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70周岁以上老人、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政府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2016年1月22日前确定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个人缴费部分继续享受政府补助,其中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再生育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补助;2016年1月22日及以后新出现的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不享受政府补助。

三、缴费时间和参保登记(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和漏缴补缴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集中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医疗待遇按自然年度计算。

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居民,按照当年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

在补缴期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0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新生儿参保缴费1、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不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存在跨年度参保缴费情形的,按出生当年和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按自然年度分别享受出生当年和次年的医疗保险待遇。

兖矿集团发〔2012〕536 号《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

兖矿集团发〔2012〕536 号《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兖矿集团发〔2012〕536号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通知各专业公司,各能化公司,各矿处,集团公司各部室、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方案》(济政发〔2012〕48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字〔2012〕58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集团公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1-二、基本原则(一)保障基本,重点保障参保人员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

(二)保障水平与集团公司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基金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筹集,起步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余基金中划转;今后视基金结余和医疗费增加情况,可从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中划转。

四、医疗待遇(一) 支付范围。

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费用。

单项检查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项目,不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 支付标准。

凡符合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门诊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五、医疗管理(一) 定点就医。

按照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2-医的原则,确定兖矿集团总医院等26家医疗机构作为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1。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筹资标准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 00元提高到240元。

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2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8元,对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级和市县各负担5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确定。

2013年起,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60元。

二、调整基金分配比例当年可支配的新农合基金包括当年筹集基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其中当年筹集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照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20%-3 0%分配,用于普通门诊和特殊病种大额门诊的费用支出。

(二)住院统筹基金:除门诊统筹基金和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外,其他基金均列入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

(三)风险基金:年末按规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达到当年统筹基金筹资总额10%后不再提取。

风险基金是指统筹地区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动用风险基金时,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级上报,经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方可动用。

三、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一)提高门诊统筹基金保障水平。

1、普通门诊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付制度。

按照《关于规范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算付费工作的通知》(晋卫农〔2011〕13号)要求,认真做好门诊统筹总额预付的测算和执行工作,按规定将一般诊疗费采用总额预付的方式纳入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加强村卫生室定点管理,确保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

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

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

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文档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2012年,我国发布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该政策旨在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政策目标1、扩大覆盖面: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医疗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增加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3、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居民就医便利度,缓解医疗资源不足问题。

三、保障范围1、参保对象:城镇居民、农民工及其参保家属;2、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住院医疗、门诊诊疗、药店购药等费用;3、疾病保障范围:覆盖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等。

四、保险费用1、缴费方式:个人和共同缴纳;2、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根据收入水平不同而有所调整;3、补贴政策:对困难群体给予特殊补贴。

五、服务体系1、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2、联网结算:建立医保系统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结算机制,简化报销流程;3、医保卡管理:发放医保卡,方便居民就医和报销。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2、参保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可参加医疗保险;3、门诊诊疗:指居民在门诊部接受医生的诊疗服务,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4、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服务;5、联网结算:医疗机构通过与医保系统联网,实现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附件: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明细表;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录。

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卫生【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鲁08行终3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审理法官】张玲李传平惠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当事人】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当事人-个人】郑才喜【当事人-公司】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代理律师/律所】张笑林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笑林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笑林【代理律所】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郑才喜【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以女职工分娩时的规定为准,上诉人分娩时该文件尚未颁发实施,济宁市亦未制定相应的落实政策,如果允许新规定实施前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投保人适用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则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支付的混乱与无序,故上诉人要求适用其分娩后颁布的规定获得生育保险待遇理由不能成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郑才喜、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鲁08行终3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才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阜桥街道刘庄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陈振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林,山东德衡(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济政发〔2012〕1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济宁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项综合改革。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市3年来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既定目标,根据《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济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明确我市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我市未来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一、规划背景自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开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取得了明显进展和初步成效,实现了阶段性目标。

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保)框架初步形成,截至2011年年底,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5.89万人、参保率达到9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627.97万人、参保率达到99.68%;政府补助水平明显提高,医疗报销费用结算更加便捷,保障范围和救助力度不断加大。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给付类)-任城区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给付类)-任城区
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参保人员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审核科
向社会公开
5.5万人次
1个




2
参保人员非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十七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济宁市任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济任政发[2002]37号):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病人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需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欺负标准按转入医院等级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与定点医院相同。
在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参保人员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管理科
参加任城区工伤保险的职工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心工伤生育保险科
向申请人公开
622人次
1个




4
生育保险津贴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济政办发[2008]2号)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向社会公开
1.5万人次
1个




3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济政字〔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字〔202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政府将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列为今年为民办实事。

为加快推进为民办实事落地见效,进一步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20〕18号)等规定,确定进一步提高全市的医疗保障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医疗保障待遇(一)提高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由原来的80%、70%分别提高到85%、75%。

(二)提高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由125万元提高到145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市级大病保险)由35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二、有关要求(一)要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将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在医保系统更新设置,实现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尽快让群众享受医保待遇。

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公众号、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运用图解、音频、动画等生动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个性化信息宣传。

(二)要加强部门配合协调。

医保、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强化配合联动,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医保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问题,及时结算、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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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城经济开发区、任城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济宁市任城区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济宁市任城区2012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扩大城镇居民受益面,切实做好2012年度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根据《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08‟10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城镇非职工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统筹共济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保障居民身体健康,减轻居民家庭负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二、筹资原则(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保,权利和义务对等;(二)居民医保基金以家庭缴纳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三)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低水平起步,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住院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四)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三、筹资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任城区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在城市中小学就读的农村学生,已参加新农合的不得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筹资标准(一)全日制高等学校、中专学校、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院)、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未满18周岁的未入学、入园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少年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少年儿童按学年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二)其他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个人缴费150元(2011年个人缴费90元的居民,继续参保仍按90元缴费),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

上述人员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每年缴费10元,其余由省市区三级财政给予补助;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筹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五、筹资方式(一)城镇居民在自愿参保的前提下,由镇(街道)组织劳动保障经办人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填写《任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并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收取个人参保资金;(二)学校、托幼机构以整体参保的方式进行,组织专门负责人员办理,将所有资料交至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或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

未参加区居民医保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保险;(三)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学校、托幼机构)按要求将收缴的居民个人参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上缴至镇(街道)财政所。

镇(街道)财政所及时足额将居民个人参保资金上缴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四)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工作,并将所收个人医保费缴纳至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五)各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及时足额划入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六、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基金实行市级(调剂金)统筹,不建立个人账户;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一)住院就医。

参保城镇居民因病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的,可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1.医保基金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在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600元;(2)在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每次住院起付标准相应降低100元。

2.在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加计算方法由医保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和计算:(1)成年居民。

①5000元(含5000元)以下,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分别支付55%、50%;②5000元至15000元(含15000元),在一级(镇级)、二级(区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5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支付60%、55%;③15000元以上,不分医疗机构级别,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5%计算。

(2)未成年居民。

医保基金支付未成年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比例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基础上分别相应提高5%;3.参保居民在区确定的居民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0%;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4.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住院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最高提高到10%;5.继续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医药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6.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居民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居民医保基金最低实际支付比例为30%。

即:实际支付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最低实际支付比例的,按最低实际支付比例支付。

(二)转诊转院。

城镇居民确需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三级(市级)综合定点医院填写《济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报区医管中心审批。

起付标准按三级医疗机构执行。

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费用,个人负担10%后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患者出院后凭转诊转院审批表、出院诊断书、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有效费用单据,两个月内送区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三)异地急诊。

参保人员因外出、探亲等原因发生急、危、重症需在当地医院急诊住院的,患者须在入院后5日内向区医管中心报告。

报销时需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急诊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两个月内送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其医疗费用首先自付5%后再按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四)门诊就医。

1.普通门诊。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推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30%的比例支付,同一年度内,报销总额不超过30元;2.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

参加居民医保的未成年居民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同一筹资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3.特殊疾病门诊。

经区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确认的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起付标准为900元,成年居民、未成年居民分别按50%、60%的比例支付。

同一筹资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的最高限额成年居民为4万元,未成年居民为5万元。

七、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济政办发…2010‟62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内容的支付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八、继续实行“一证通”制度为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医保“一证通”制度,我区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在济宁市辖区内任何一所由市人社局公布的实行医疗保险“一证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医院同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九、时间安排(一)业务培训(11月22日至11月27日)。

举办由各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参加的全区2012年度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业务培训班,就筹资工作的业务流程、软件系统的使用等进行全面培训,做好筹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11月28日至11月30日)。

各镇(街道)、学校、托幼机构召开相关会议,采取举办宣讲会、张贴公开信、发放明白纸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居民自愿参加居民医保的积极性,为居民医保筹资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集中筹资(12月1日至12月5日)。

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设立参保登记点,集中办理。

实行包保责任制,区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包保镇(街道),包保责任人员要充分发挥协调、监督、指导作用,及时解决筹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居民个人交纳资金顺利筹集到位。

学生的居民医保由所在学校负责到当地所属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集中办理。

(四)统计上报(12月6日至12月15日)。

各镇(街道)、学校将2012年度参保数据信息统计、汇总并录入居民医保收缴系统;同时,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区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入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五)查缺补漏(12月16日至12月20日)。

各镇(街道)、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参保数据、信息,集中纠错,确保各项参保数据、信息准确无误。

(六)检查验收(12月21日至12月31日)。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居民医保筹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确保筹资工作按期完成。

十、责任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2012年度居民医保筹资工作。

(一)各镇(街道)、学校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筹资工作;(二)区发改局要把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区宣传部门要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及2012年筹资宣传发动工作,为筹资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区教体局要做好各级各类学校的宣传、引导工作,认真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的参保筹资工作;(五)区民政局要核实符合条件的低保人口信息,协助做好低保人口的参保工作;(六)区残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口信息,协助做好残疾人的参保工作;(七)区老龄委要核实符合条件的老龄人口信息,协助做好老年人的参保工作;(八)区财政局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收缴资金和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九)区物价局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居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十)区公安分局要做好全区参保居民户籍审核等工作,为筹资工作提供保障;(十一)区统计局要做好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十二)区卫生局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快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步伐;(十三)区药监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十四)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做好居民医保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十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十六)区人资社保局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掌握、调度工作进度情况,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并及时通报;(十七)区医管中心负责做好筹资工作的培训、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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