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2022年度上海市农业系列种植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宋安易等145名同志具备农艺师职称。
资格取得时间从2022年12月31日起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3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1•【字号】沪农委〔2016〕329号•【施行日期】2016.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责任落实,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6年12月11日上海市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实施方案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最宝贵的农业资源、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本。
本市耕地质量还存在着局部土壤酸化、土壤次生盐渍化、耕作层变浅、补充耕地地力水平较低和小部分低产田等问题,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短板。
为了推进本市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工作,着力提高耕地内在质量,实现“藏粮于地”,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农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保障农业生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为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质量保护制度,按照量质并重、用养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基本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工程、农艺、农机措施相结合,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长效机制,守住耕地质量红线,奠定农业生态和生产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沪农委〔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确保本市农业投入品质量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2024年上海市农药、肥料质量抽查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部署,以及关于加强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药、肥料质量监管,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安排(一)抽查组织。
市级农药、肥料质量抽查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实施。
(二)抽查数量。
2024年市农业农委计划从全市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抽查农药、肥料样品各200个,农药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肥料主要包括有机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水溶性肥料、微生物肥料等。
(三)抽查形式。
农药、肥料质量抽查采取例行抽查、监督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农药、肥料生产企业、农资市场随机抽取水稻、蔬菜、瓜果等农业生产中常用农药、肥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此外,对例行抽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开展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监管。
二、抽样要求(一)抽样人员。
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查文件和抽查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二)抽样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产品购销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3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
入制度的意见
(沪食药监食流〔2017〕220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农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
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实施范围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上海市辖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园区)、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及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果品、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4•【字号】沪农委〔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市有关单位: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深化推进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根据《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上海市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委制定了《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4日2024年上海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为着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持续推进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做强“鲜”的优势,做足“精”的文章,围绕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高品质产品供给,特制定2024年本市地产优质农产品品鉴评优和宣传推介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地产优质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和提供高品质产品为导向,通过开展品鉴评优活动,进一步推广优势品种和生产管理方式,推进生产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发展,推动品牌建设,提升地产优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品鉴评优品类根据农事季节和不同品类的特点,综合历年品鉴评优活动情况,选取番茄、西瓜、葡萄、羊肉、稻米、草莓等品类开展活动(计划见附件)。
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域内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品鉴评优活动。
三、参评条件参评主体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相应品类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品牌联合体,具体应满足以下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18〕5号)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6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就经批准的市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改革方案批准的改革途径、方式和步骤,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和监管等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上海市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主要食品和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追溯类别与品种)本市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信息追溯管理:(一)粮食及其制品;(二)畜产品及其制品;(三)禽及其产品、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商务、卫生计生等部门确定前款规定的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的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生产经营者责任)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从事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
鼓励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二)负责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环节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相关技术标准;(四)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信息追溯,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沪农委[2006]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03.21【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沪农委[2006]56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农委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农委监督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市农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和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分设立(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
第四条新设立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市农委申领并填写设立登记表,经审查后,向市国资委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企业单位办理设立产权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有关资料。
1、批准设立企业文件;2、企业章程;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验资报告;5、审计后的财务报告;6、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产权登记证复印件;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非货币性资金投资的资产评估报告备案文件。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报送2023年市人大专题调研报告有关办理意见的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报送2023年市人大专题调研报告有关办理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沪农委〔2024〕101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报送2023年市人大专题调研报告有关办理意见的函松江区人大:按照“沪府办提〔2024〕002816”的要求,我委会同市有关单位对2023年市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报告中的《关于乡村振兴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调研报告——以松江石湖荡镇为例》作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此函。
附件:关于对《关于乡村振兴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调研报告》的办理意见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4年4月24日附件关于对《关于乡村振兴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调研报告》的办理意见按照“沪府办提〔2024〕002816”的要求,我们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2023年市人大代表专题调研报告中的《关于乡村振兴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调研报告——以松江石湖荡镇为例》(以下简称“调研报告”)作了认真研究。
《调研报告》对松江石湖荡镇“农文旅”融合发展情况作了全面总结和详尽分析,提出了以政策协同保障“农文旅”融合发展的“广度”、以产业发展支撑“农文旅”融合发展的“深度”,以人才建设带动“农文旅”融合发展的“速度”,以树立典型提升“农文旅”融合发展的“知名度”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现将办理意见反馈如下。
近年来,上海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把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作为战略考量,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强化政策引领,规划先行,通过横向协作,市级多部门联合出台一系列政策,打出一套“组合拳”,有效形成合力。
同时积极搭建平台,注重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各类农业农村资源整合利用,扩大品牌影响力,对于持续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推进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为积极落实《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上海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2018—2022)》,加快本市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扶持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两个面向、两个对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优化布局和要素组合等措施,50万亩蔬菜生产保护区(含15个蔬菜生产保护镇)基本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种植、机械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基本做到资源利用更加节约高效、产地环境更加清洁美丽、生态系统稳定可持续、绿色供给能力明显提升,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新水平。
一是坚持规划引领。
落实先策划再规划、先规划再建设理念,聚焦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实施整体规划、分步实施。
二是坚持政策引导。
落实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政策,引导蔬菜生产保护区、蔬菜生产保护镇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改善生态环境。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类指导,体现区域特色。
四是坚持创新驱动。
集聚各方资源,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和政策创新,积极探索和发现适宜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服务方式,形成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8•【字号】沪农委〔2022〕89号•【施行日期】2022.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2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绿色高质高效行动是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技”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粮食绿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粮食)〔2022〕1号)精神,我委制定了《2022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2年5月28日2022年上海市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农(粮食)〔2022〕1号)精神,围绕本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稳定粮食生产,打造“高产创建3.0升级版”,推进主导品种主推技术集成落地,实现粮食生产提质增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粮食提质增效为目标,组织开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行动。
聚焦水稻作物,突出主导品种、兼顾潜力性品种;突出主推技术,兼顾引领性技术;坚持小面积优质高产攻关和大面积均衡增产相结合;以示范方、示范片为抓手,集成示范推广一批集优质品种、绿色栽培、全程机械化、病虫草害绿色防控为一体的水稻绿色生产技术,培育一批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企业和“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的新型经营主体,不断推进优质稻米产业化发展,进一步提升稻米质量和种粮效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沪农委〔2022〕193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一号文件、《“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统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创建的通知》(农质发〔2022〕4号)要求,现就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建目标到“十四五”末,我市创建5个国家级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化示范基地,打造标准化引领农产品质量效益竞争力提升的发展典型和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的示范样板。
二、创建内容1. 构建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以产品为主线,以强化全程质量控制、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促进融合发展为目标,聚焦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标准梳理、比对分析和跟踪评价。
按照“有标贯标、缺标补标、低标提标”的原则,加快产地环境、品种种质、投入品管控、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包装标识、分等分级、品牌营销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着力构建布局合理、指标科学、协调配套的现代农业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2. 提升基地按标生产能力。
建立健全基地标准化制度体系和实施激励机制。
支持基地开展生产、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改善标准化生产条件。
推行绿色生产技术和生态循环模式,制定与技术模式相配套的标准综合体,编制简明易懂的模式图、明白纸和风险管控手册。
建立标准化专家队伍,开展标准宣贯培训,推动标准规程“进企入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沪农委[2014]14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农委〔2014〕144号)各区、县农委: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我委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和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前三年登记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修订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4年5月6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规范为认真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和市农委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稳定。
根据农业部“农经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
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登记工作。
(三)因地制宜。
根据乡镇、村的土地承包实际,缺什么补什么,以“确权确地”方式承包的,在明确承包地块面积、绘制地块位置图的基础上,力求按照农业部要求,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以“确权确利”方式承包的,明确承包地块位置在登记簿中登记为“本组内”。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07•【字号】沪农委[2003]第100号•【施行日期】200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3]第100号)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29号)的要求,现将《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二○○三年八月七日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只限承包方使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转借。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效期限的确定,应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由区(县)人民政府编号并加盖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证书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审核备案、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沪农委〔2024〕17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上海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单位:为认真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社〔2024〕6号)文件要求,2024年我市大力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加快形成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全面提升农民素质素养。
为进一步优化资金任务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以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为引领,坚持需求导向、产业主线、分层实施、全程培育,坚持生产技术技能、产业发展能力、农民素质素养协同提升,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二、培育任务及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24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为农业经理人60人,经营管理型55人,专业生产型1340人,技能服务型840人,拖拉机和收割机驾驶员636人,学用贯通综合试点200人。
我市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任务合计3131人,合计补助725.8万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国库直拨给各项目实施区和项目实施单位。
培育资金主要可用于支付需求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实践实训、跟踪监测等与培育工作相关的费用。
(一)提升主体产业发展能力。
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专业型社会化服务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带头人为对象,开展主体发展能力提升培训,支持组织跨区域学习,帮助拓宽发展思路、优化发展路径,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沪农委〔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创建名单的通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一)项目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市属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组织区域内各主体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初审等工作,重点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规划布局、建设内容、联农带农、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财政局应对区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出具意见。
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委(市属单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委。
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完整性,严禁对项目进行分拆申报。
(二)项目审批市农业农村委对各区(市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农业农村委组织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完整性、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支出的合理性。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商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农业农村委办理立项批复。
(三)项目实施1. 奶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
其中,财务监理(含审价)、审计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联合委派。
2. 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9月17日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
围绕“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保障生产”的总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通过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考核,切实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作用。
二、管护实施范围。
本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投资参与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包括农田范围内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配套机电设备等,均应纳入管护范围。
三、管护工作要求。
各区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农田有关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管护工作。
田间道路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路牌等标志保持清晰;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要确保实用,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沟、出水口、配电等正常运行;沟渠要及时疏浚,保持灌排通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总体完好,有缺损及时修补;农田输配电及配套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工作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有关农机生产企业:为认真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推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的工作要求,优化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方式,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本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继续对部分补贴机具实行“三合一”办理。
“三合一”办理补贴机具出厂前应当加施唯一身份识别二维码,加装具有定位功能的北斗终端,并将作业轨迹等数据直传到上海市农机物联网平台。
购机者通过“上海农机补贴APP”扫描机具二维码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种类范围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穴播机、喷雾机(仅限喷杆喷雾机)。
二、工作要求(一)补贴机具二维码标识相关要求1. 制作二维码。
生产企业通过手机号注册并登录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后(以下简称“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网址:),下载系统使用说明书,根据提示添加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发动机标定功率等信息,生成补贴机具二维码标识。
2. 二维码技术要求。
二维码标识应符合《农机购置补贴用二维码编码规则》(T/NJ 1265—2020/T/CAAMM 80—2020)要求(具体可在“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的“二维码管理”子栏目进行下载)。
二维码标牌要使用金属材质铆接固定安装于机具醒目位置,方便手机扫描。
二维码标牌可以与原产品铭牌合二为一,也可以在原产品铭牌邻接位置单独铆接固定。
3. 核验二维码。
机具出厂前,生产企业要通过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配套的APP核验工具(登录二维码辅助管理系统可下载)核查该二维码是否能够正常读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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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
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7]2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建立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农委〔2017〕273号)
各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农办质〔2017〕30号)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快推进实施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信用档案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本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单位密切
配合,不断推动农资和食用农产品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控,趋势向好。
但一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意识仍然淡薄,制售假劣农资、违规使用农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本市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消费信心。
这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本市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监管、事后信用评价的新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目的是要求生产经营主体公布其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健全内部管控制度,公开质量安全承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有效规避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通过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和评价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进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
各区要充分认识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实现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全覆盖,使信用档案成为政府监管、市场评价、消费选择的重要依据。
到2017年底,作为首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的浦东新区、金山区应率先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全覆盖。
(一)规范信用档案内容
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资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
鼓励有条件的区逐步将散户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
信用档案信息主要包括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认证或登记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奖励信息(详见附件)。
(二)采集信用档案信息
各区要制定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贯培训,指导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用信息,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加强信用档案应用
各区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
强化信用档案应用,将查阅信用档案作为审查主体资格、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下达财政支持项目、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等的必要条件。
加强信用档案管理应用,认真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行政许可、从业资格、重点监管、财政支持等多个方面对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采取联合奖惩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要明确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信用档案信息归集、录入和整理等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在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跟踪等方面的作用。
把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进度安排,稳步推进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