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摘要】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是指自备电厂用户在接入电网并提供备用服务时应遵循的费用标准。
制定这一标准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自备电厂用户能够按规定提供备用服务。
其计算方法通常基于备用容量费和备用能量费的综合考量,以实现成本与效益的平衡。
调整机制主要包括定期评估和调整费用标准,确保其与市场变化相适应。
监督管理主要由电力监管部门负责,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
规定方面主要涉及费用缴纳方式、计算方式等具体规定。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促进新能源的发展,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
【关键词】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调整机制、监督管理、规定、重要性、完善。
1. 引言1.1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概述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是指自备电厂为确保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这一费用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而设定的,旨在保障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鼓励自备电厂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用户的用电需求。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通常包括备用容量和备用能量两部分。
备用容量是指自备电厂系统在系统不稳定或发生故障时能够提供的备用容量,以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行;备用能量是指自备电厂系统在系统负荷增加或发生故障时能够提供的备用能量,以应对电力供应的突发需求。
1.2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作用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明确备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机制,可以避免乱象和不正当竞争,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电网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备用费的合理设置可以保证系统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响应,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可以加强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管力度。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情况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情况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3.08.04•【字号】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204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全国各地自备电厂收费政策表
政府性基金
农网还 贷基金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2.00 三峡工程 建设基金 1.50 0.40 0.70 0.70 0.40 1.50 0.70 1.50 0.40 0.40 0.40 1.40 0.80 1.00 3.50 1.00 0.50 0.70 0.70 0.70 0.16 0.10 城市建 设附加费 0.50 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基金 0.31 0.83 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 0.10 0.20 小计 4.00 2.81 5.13 3.50 3.66 7.00 3.70 4.00 3.10 3.10 3.10 0.00 0.00 0.00
系统备用费 小计
合计
4.00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内蒙古自治区 广东省 福建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上海市 重庆市 浙江省 黑龙江省 吉林省 辽宁省 河北省 山东省 安徽省 河南省 江西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 海南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西省 陕西省 北京市 天津市 江苏省
4.00
6.81 5.13 3.50 3.66 7.00 3.70 4.00 3.10 3.10 3.10 0.00 0.00 0.00
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4】1326号 湘价重【2005】71号
2.00 2.00 2.00
1.50 1.12 1.30
0.60 0.80 0.70
京发改〔2005〕1412号 津价商[2004]440号 苏价工[2004]391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1.05•【字号】甘价商[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我省自备电厂价格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商[2005]1号)省电力公司、相关自备电厂: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规范企业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的政策,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字[2004]159号)精神,现就省内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规定,目前我省所有自备电厂均免征三项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具体名单附后。
按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征收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基金每千瓦时4厘、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每千瓦时5厘。
对以上三项基金及附加,原则上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对不具备电量计算条件的企业,也可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按相应标准征收,加价收入由省电力公司单独列帐,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二、按国家规定,向企业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与电网连接的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省电网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本着基本维持现状,不增加自备电厂现行负担的原则,执行标准仍按甘肃电网大工业销售电价中的普通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确定,具体标准为22元/千伏安·月。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摘要:
1.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定义与作用
2.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3.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正文:
一、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定义与作用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是指企业自建、管理和运行,并主要给本企业供电和供热、供水的电厂。
这些电厂利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进行能源的再利用,既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标准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缴纳;二是按企业变压器容量确定;三是按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近期,内蒙古发改委发布了关于第二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执行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的函,表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负担,有利于推动这类电厂的发展。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环境压力也日益加大。
在
这种背景下,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规模、技术和政策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减免系统备用费、提高上网电价等,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建设这类电厂。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粤价[2009]140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通知
(二○○九年六月三日粤价〔2009〕1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广东电网公司: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实施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和省经贸委《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7〕126号)的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2号)规定,粤价〔2007〕126号文有关自备电厂应缴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增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即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应包括:农网还贷基金每千瓦时2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7分,城市建设附加费每千瓦时1.4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每千瓦时0.83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2分,合计每千瓦时5.13分。
三、对企业自备电厂实施收费的其余事项仍按粤价〔2007〕126号文规定执行。
——结束——。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沪价公〔2006〕01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制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6〕012号上海市电力公司:为了有利于电力资源的优化利用,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收费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市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标准如下:一、征收基金和附加本市自备电厂,除经批准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分布式功能项目以外,应按规定征收基金和附加。
征收标准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35元/千瓦时。
以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征收基金和附加,原则上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对不具备电量计量条件的,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本市年平均发电利用小时确定总发电量,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后按标准征收。
具体由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征收,并按规定集中上缴。
二、交纳系统备用费与上海市电网连接的所有自备电厂(除分布式功能单位外)应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向上海市电力公司交纳系统备用费。
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系统备用费标准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
本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暂按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标准执行;也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接网实际情况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协商一致后确定。
请上海市电力公司按以上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我局备案。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是指利用工业生产、采暖等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余气进行发电的一种分布式能源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能源发展的需求日益增长,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逐渐成为能源行业的热点。
然而,与此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也备受关注。
我们来看一下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
根据我国能源监管部门的规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不仅可以自行使用所产生的电力,还可以将多余的电力卖给电网。
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收费政策,包括对于自备电厂的电力购物补贴、网损补偿、输配电价和接入电网的规定等。
对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设备投资、运维成本等也需要考虑在内,以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应该具备一定的灵活性。
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能源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收费政策应该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便更好地激发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发展潜力。
对于能源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收购价格,以鼓励更多的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对于能源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采取税收减免等方式,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
我们也要充分考虑到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对于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比传统的火力发电厂,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减少能源浪费,降低对环境的污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在制定收费政策时,需要更多地考虑到环保、节能等因素,以激励企业积极投身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建设和运营。
从个人观点来看,我认为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应该更加注重长远利益和全局发展。
不能仅仅着眼于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对环境和能源资源的长期影响。
我期待能够看到更加合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收费政策出台,真正激发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潜能,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
我也希望企业能够更加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入到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营中。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
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
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
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
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
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大
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路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电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也起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他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12日。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规定一、总则为规范自备电厂收费管理,加强能源管理,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其产生的电力负荷以及产生的电能峰值进行计算。
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该根据电厂的装机容量和生产能力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
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即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和其他收费项。
其中,基本收费应当是生产电力产生的成本,附加收费应当是用于维护电厂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费用,其他收费项应包括相关政府税费以及电力服务费等。
收费标准应与价格情况相适应,合理、透明、公正,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调整和优化。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自备电厂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式。
三、收费实施自备电厂的收费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且应当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收费应当以合同为基础,确保合同约定的收费实现。
同时,自备电厂也应当在其主要网站、工地以及所属工程项目等易于观察的位置公示有关收费的详细信息,包括收费标准、时间安排、收费表格等信息。
自备电厂应当确保收费信息及时、准确地公示,并且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为了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自备电厂应当设置专项收费窗口和收费岗位,制定相应的收费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四、收费管理自备电厂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机制,实施精细化收费管理,严格遵照政府和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保持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应当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自备电厂应该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记账和报表准确、有效,保证资金的流转和使用合规,对可能对自备电厂产生财务风险的客户实施严格的收费控制。
五、违规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缴纳收费的客户,自备电厂有权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包括采取法律措施、终止收供电合同等。
同时,对于自备电厂内部存在的违规收费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予以纠正,保证收费的合法合规性。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摘要:
1.介绍于敏及其背景
2.阐述于敏对“国产专家一号”的贡献
3.探讨于敏的忠孝两全理念
4.分析于敏的读书杞记对其理念的体现
5.总结于敏的精神品质和成就
正文:
于敏,一位在我国科技领域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专家,他为我国的科技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便是他在“国产专家一号”项目中的出色表现。
于敏在“国产专家一号”项目中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项目的总体设计,二是关键技术的突破。
作为项目的总设计师,于敏带领团队完成了
项目的总体设计,使得“国产专家一号”在设计上就占据了领先地位。
同时,于敏还亲自攻关,成功突破了项目的关键技术,使得“国产专家一号”在技术上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于敏是一位忠孝两全的人,他始终认为,对国家的忠诚和对父母的孝顺是每个人应该做到的。
他在为国家工作的同时,也始终不忘对父母的孝顺。
他的这种忠孝两全的理念,深深地影响了他的工作和生活。
于敏的读书杞记,是他对忠孝两全理念的具体实践。
他在读书的过程中,始终保持着对国家对父母的深深敬意。
他的读书杞记,既是他对知识的追求,也是他对国家对父母的忠诚和孝顺的体现。
总的来说,于敏是我国科技领域的一位杰出人物。
浅析具有自备机组的企业系统备用费的计费方式
北 京
系统备用费征收标 电机组额定功率的70%
准为15.00元/千瓦/ 确定。每年7-9月及电
月
力公司要求用户错2005〕1412
号
系统备用费按企业自备
山 西
系统备用费征收标 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征
准按每千瓦时1.5-2 和收取,企业自发自用
分征收
电量按发电量扣除厂用
同》中的 用电容量
时,按电网系统设
备的最大供电能力
确定。
浙价商 【2004】281
号
已按变压器最大容
量收取基本电费的
不再收取系统备用
黑 龙
费;按最大需量收 取基本电费的也不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 中约定的电网能够提供 的备用容量(千伏安)交 纳;未签订并网协议
黑经电力联发
江 再收取系统备用 费;自备电厂上网 或过网电量部分电 力,不能抵减企业 用电的最大需量。
电量的性质区别收费,因此,征收基本电费的容量不再征收系统备用 费,征收系统备用费的容量就不再征收基本电费。
具体来说,自备电厂企业的电力供应,来自自发电量和网购电量两 部分,应分别针对电量的来源收取相应费用:自发自用电量,由自备机 组供应,这部分容量对系统来讲,应征收系统备用费,不收取基本电 费;网购电量部分,这部分电力是正常电力,不属于备用的范围,按照 国家电价政策执行两部制电价,应收基本电费而不收系统备用费,根据 电网供电平均负荷的基本电费标准按照需量电费计费标准执行。
号
具体按国家发改委 批准江西电网大工 业电价中基本电价 江 标准执行。对已按 西 系统备用容量交纳 了基本电费的自备 电厂不再交纳系统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 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 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 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 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 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 的平均负荷确定。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自备电厂收费办法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一)实施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一、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能源需求的持续增加,自备电厂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而关于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也备受关注,其中涉及到余热、余压、余气等概念的运用。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全面探讨,并给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余热、余压、余气的含义和作用1. 余热余热是指工业生产或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未被充分利用的热能。
在自备电厂中,利用余热进行发电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而关于余热的收费政策,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应当鼓励企业充分利用余热,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应当对余热进行收费。
2. 余压余压是指在气体管道中由于管道弯头、节流装置或管道系统的材料摩擦等因素造成的压力降低。
在自备电厂中,合理利用余压可以提高发电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余压的收费政策并不明确,导致企业在利用余压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
3. 余气余气是指工业生产或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未被充分利用的气体。
自备电厂中,通常会产生一定量的余气,如何合理利用这些余气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制定收费政策时,是否应当对余气进行收费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深入探讨余热、余压、余气的收费政策1. 余热、余压、余气的收费标准与计费方式关于余热、余压、余气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的地方对余热、余压、余气实行免费利用,有的地方则严格按照一定的收费标准来进行计费。
这种不统一的做法容易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也阻碍了自备电厂的发展。
2. 制定合理的收费政策针对余热、余压、余气的收费政策,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定。
在制定这些政策时,需要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环保要求以及国家能源政策,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应当鼓励企业合理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同时对过度浪费进行限制和惩罚。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在落实余热、余压、余气的收费政策时,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工作,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
关于企业自备电厂税费政策问题研究及建议
网 连 接 的 所 有 企 业 自备 电厂 均 应 向 接 网 的 电网公 司支付 系统 备用 费 。之 后 国办发 [2006]77号文 、国发 [2007]2号文 、 发 改价 格 [2009]2474号 文 、发 改 经 体 [20l 5]2752号文 中分别提 及并要求 自备 电厂按 约定 的 备用容 量向 电 网企 业支付 系 统 备 用费 ,缴 纳标 准按 省 区分 ,但 要 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 委备案 。
税务 l
关 于企 业 自备 电厂税 费政策 问题 研究及 建议
口 刘仕 君
宝 山钢 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电厂
近些年来 ,国家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对企 业 自备 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文件 ,  ̄112015年底出台的发改经体 [2015]2752号 文要求企业 自备 电厂要承担社会责任 ,缴纳 各项费用 ,其 中包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 策性交叉补贴以及合理的备用费 。
一 是 ,对 企业 自备 电厂不 断增 加征 收 科 目。2006年9月出台的国办发 [2006]77 号 文要 求 ,除 资 源综 合 利 用 、热 电联 产 的 自 备 电厂外 ,严格执行缴纳四项政府性基金及 附加 。2007年 1月 出台的国发 [2007]2号 文 ,新增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并提出按规 定收取 备用容量费 。可 以看到 ,短短数年 国
综 上 ,国 家 对 企 业 自备 电厂 的征 收 科 目不 断 增 加 , 征 收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税 费 政 策 的 支持 力 度 在 减 轻 ,征 收 优 惠 程
2018年第 3期 35
I税 务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电力服务价格的通知(豫计价管函[2002]255号二00二年七月二日)各市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电力工业要面向市场,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己是大势所趋。
近几年来电力工业改革的深入,厂网分开的逐步推进,使我国电力市场日益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局面。
在此过程中,电网为发电企业和终端用户所提供的服务也随之增加,并网、备网、过网等服务事项越来越多,由此而发生的运行费用需要得到相应的补偿,以保证电网的良性发展,同时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和电力市场的正常发育。
目前,许多企业为了避开供电费用和价外收费,纷纷建立自己的自备电厂,背靠电网,独立运行,无偿享用电网的并网、备容和过网服务。
长期下去,对电网的良性发展,对电力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电网的整体安全都会带来很大的隐患。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的电力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本着规范自备电厂的生产和建设秩序,密切自备电厂同电网的关系,保障自备电厂发供电安全的原则,决定对自备电厂的过网费、并网费和备容费等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网费:过网费包括线路损耗、输配电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
过网费的收取标准,按每千瓦时不高于0.09元,不低于0.04元,由发供双方协商而定。
二、备容费:备容费的标准应低于用户自备容成本,高于电网的实际备容成本。
备容费应包括发电企业的备容成本,电网企业输电备容成本、配电备容成本以及相关的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实际备容发生概率以及电网对备容意外赔偿的风险系数。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价发[2009]71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陕价价发〔2009〕7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鼓励我省余热、余气和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发展,根据国家提高上网电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并入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含余热、余气和煤矸石发电)的上网电价,自2009年6月22日起按照每千瓦时0.2568元执行。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电力公司、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结束——。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价〔2018〕56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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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渝价〔2018〕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江电力有限公司、聚龙电力有限公司,有关企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其自发自用电量暂免收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应向电网企业提供项目竣工决算、核准(备案)、退税备案(审批)等文件或材料。
四、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自备电厂的监管。
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18年4月1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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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
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二)现阶段,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金、2分钱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金或附加。
(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
时确定总发电量,再扣除其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
三、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
(二)计费标准
三种方法:
1、按现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标准)。
2、按用户和电网企业协商一致的水平。
3、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其他收费标准。
(三)计费依据
1、并网协议中约定有电网提供备用容量的,按约定的容量收取系统备用费。
2、并网协议中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后,作为收取系统备用费的依据。
其中,平均供电负荷=当月供电量/72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