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琦: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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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

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

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如果在立案侦查37天后仍然没有证据则会进行立即释放当事人。

在公安机关发现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是会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的,那么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逮捕犯罪嫌疑人,但是在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也是需要在三十七天内收集犯罪事实和证据的。

一、检察院立案侦查37天后会放人吗?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接受报警,立案侦查,抓获嫌疑人,刑事拘留37天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后将案卷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期限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侦查意义(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

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侦查活动,就不可能准确、及时地揭露和打击犯罪。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

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

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

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如果侦查工作进行得好,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就会有利于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如果侦查工作有疏漏或者偏差,往往会给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有的不得不退回补充侦查,有的甚至可能给办案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措施,有助于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通过侦查活动,不仅能够查明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还可以发现可能发生犯罪的隐患和漏洞,发现社会治安管理和社会上各机关、单位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或者协同有关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

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会进行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院进行起诉,最后是法院的判决,那么,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当中对于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以内。

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会进行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这个过程是比较复杂的,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然后移送给检察院进行起诉,最后是法院的判决,那么,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当中对于看守所关押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因为一般情况下是三个月以内。

▲一、罪犯在看守所羁押37天了还没处理的规定是什么?看守所关押37天了,还没放人,不一定是逮捕了,也可能是案情复杂。

一般是三个月以内。

情况复杂的,可能是半年,甚至是更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看守所羁押人员的生活的规定是什么?人犯给养费主要包括伙食、炊餐具、被服、卫生医疗、日用品、取暖、降温、押解、学习以及其他必需开支的项目的费用。

人犯给养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物价等情况商定。

人犯伙食要与干警食堂分开,单独设灶。

应当在规定的标准内,力求调剂改善。

食品要清洁卫生,开水要充分供给。

拘留、拘役、拘传

拘留、拘役、拘传

第二节 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不经传唤而直接适用拘传。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以及公安部《规定》的有关规定,拘传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

走私普通货物罪嫌疑人在“黄金37天”内如何促成不予逮捕、取保候审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案件中存在“黄金37天”的讲法,即在37天内,犯罪嫌疑人能够不被逮捕、变更取保候审的话,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便可“大事化小”,案件在一年后将很有可能以撤销案件的刑事终结。

“黄金37天”实际上是刑事拘留的最长30天以及人民检察院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7天决定时间。

在37天内,辩护律师将根据情况,分别向侦查机关出具《建议不予呈请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以及向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然而,若要促成不予逮捕的结果,除了需要专业的刑事律师的努力外,还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帮助自己,在此,笔者以走私犯罪案件为例,介绍在“黄金37天”内,犯罪嫌疑人应如何应对及自救,达到不予逮捕的结果。

一、坦诚相对、充分信任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信任是一起案件能够取得较好效果的基础。

辩护律师需要了解涉案案情的每一个细节,以走私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在涉案链条中的地位、承担的工作情况、涉案单位的运营模式(若是单位犯罪)等,均需要毫无保留地告知辩护律师。

只有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辩护律师才能对症下药,寻找最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策略。

简而言之,若辩护律师根据犯罪嫌疑人说明的情况,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则需坚决作无罪辩护,以寻求在37天内将案件的核心问题解决;若本案实在构成犯罪,则需要考虑能否以情节轻微的角度获得取保的效果或提前做好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准备工作,以获得将来最轻的量刑。

二、尽可能记忆每次讯问的内容以及讯问情况的变化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不予逮捕的意见的基础来源于案件事实于证据,但由于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点在审查起诉阶段,故在37天以及侦查阶段中不能阅卷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沟通,获得案件的一手事实与证据情况。

刑事诉讼法重要期限总结(杨雄)

刑事诉讼法重要期限总结(杨雄)

刑事诉讼法重要期限总结杨 雄(新浪微博@刑诉杨雄 网址/yangxiongbnu)感谢“坚持自拍要嘟嘴的糙妹子”、“乐陶妈0509” 、“蜡笔画狒狒”在我超级系统强化阶段录音基础上的整理,最后经我在“坚持自拍要嘟嘴的糙妹子”总结的表格上审定后予以发布!情形 期限 《杨雄讲刑诉》对应页码和注意事项律师持“三证”会见在押的犯嫌、被告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P339传唤、拘传 ①一般:12小时②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并且需要采取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P355取保候审 12个月 P357 监视居住 6个月 P359刑事拘留 (1)公安机关(10、14、37)①一般:3+7;②特殊情况可延长:3+4+7③“流结多”: 30(到)+7P360 (2)检察院(14、17)①一般:7+7②特殊情况可延长:7+3+7Ps.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检察院审查批捕 ①已经被拘留的:7天;②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得超过20天P363当事人申请期间的补救 在障碍消除后5天之内 P368技术侦查 ①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②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需继续的:经批准,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每次都要经过批准P375侦查羁押(2+1+2+2+无期限) ①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③“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延长2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④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⑤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无期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审查起诉 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P379公诉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 (1)普通程序(2+1+3+X)①一般:2个月,可以延长1个P392月;②“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案件、死刑案件、附民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③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报请最高法批准.(2)简易程序①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②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没药花园案件:罪恶追踪》笔记

《没药花园案件:罪恶追踪》笔记

《没药花园案件:罪恶追踪》阅读记录目录一、书籍概述 (2)1.1 背景设定 (2)1.2 主要内容 (3)1.3 人物介绍 (4)二、第一章 (5)2.1 案件背景 (6)2.1.1 事件发生地点 (7)2.1.2 时间线 (8)2.1.3 涉案人物 (10)2.2 案件侦查 (11)2.2.1 现场勘查 (12)2.2.2 线索收集 (13)2.2.3 嫌疑人审问 (15)三、第二章 (16)3.1 线索分析 (16)3.1.1 证据整理 (18)3.1.2 关键线索 (19)3.1.3 线索追踪 (20)3.2 深入调查 (21)3.2.1 嫌疑人背景调查 (22)3.2.2 目击者证词分析 (23)3.2.3 技术手段侦查 (25)四、第三章 (26)4.1 真相揭晓 (27)4.1.1 关键证据发现 (27)4.1.2 真相揭示过程 (28)4.1.3 犯罪动机揭露 (29)4.2 法律审判 (31)4.2.1 案件审理过程 (32)4.2.2 判决结果 (33)4.2.3 社会反响 (33)五、第四章 (34)一、书籍概述《没药花园案件:罪恶追踪》是一部引人入胜的推理小说,以其错综复杂的情节和丰富的人物塑造吸引了无数读者。

本书讲述了一名著名侦探在调查一系列离奇命案时,揭露了一个隐藏在富裕社区中的没药花园案件。

这个花园实际上是一个秘密的犯罪场所,一系列无辜的人在这里被残忍地杀害。

随着调查的深入,侦探发现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真相,这些真相不仅挑战了法律的边界,也触及了人性的最黑暗面。

在这个案件中,侦探不仅要面对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挑战,还要对抗来自各个角落的阴谋和诡计。

他必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勇气,揭开隐藏在花园背后的秘密,并将这些罪恶之徒绳之以法。

整个故事充满了紧张刺激的氛围,每一个转折都让读者屏息以待。

书中对人性深刻的探讨也让读者在享受推理乐趣的同时,思考了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之间的界限。

1.1 背景设定《没药花园案件:罪恶追踪》是一部以悬疑和推理为主线的小说,故事背景设定在一个名为艾米丽亚的小镇上。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

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一、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

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

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或销毁证据等,但是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7天,超过三十七天后就亲朋好友就想把人保释出来,那么,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小编对这个问题在下文做一下浅要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拘留37天取保候审可以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综上,亲朋好友只要符合保证人条件,在刑事拘留37天后就可以担保。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

(3篇)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3篇)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3篇)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案件警示教育心得体会篇一:在接受案件警示教育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案件所带来的巨大破坏力,也对自己的行为产生了深深的反思。

案件往往不仅仅带来对个人和家庭的伤害,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案件进行深刻的认识和警醒。

首先,案件警示教育让我认识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案件往往是由于个人利益的不当追求和贪婪导致的,而这种个人的利益追求往往会严重损害他人的权益。

学习案件教育使我深刻认识到,我们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应该始终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追求公正和公平,不以个人利益损害他人权益。

其次,案件警示教育教会了我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案件发生往往是因为当事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不法活动。

通过案件警示教育,我深刻理解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保障,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遵守法律。

与此同时,案件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这让我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

最后,案件警示教育让我明白了自身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个社会的一员,我们不仅仅是法治的受益者,更应该是法治的参与者和维护者。

在案件发生时,我们不能袖手旁观,应该积极参与到案件的调查和揭露中,为社会安宁做出应有的贡献。

同时,案件也让我明白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重要性,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才能更好地避免摔入案件的陷阱。

通过案件警示教育,我深刻认识到了案件所带来的危害和破坏性,也找到了防范案件的方法和途径。

只有经过深刻的反思和自我警醒,我们才能坚守底线、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并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篇二:案件警示教育给我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和警觉,让我更加意识到案件的危害和破坏力,以及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如何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责任。

首先,案件教育让我认识到案件不仅仅会对个人产生巨大损失,还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

案件的发生往往伴随着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瓦解和信任的破裂。

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会放人吗

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会放人吗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会放人吗大家知道,刑事拘留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有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37天。

那么,刑事拘留37天后会怎样,会放人吗?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结果:1、逮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释放,针对的是无罪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即没有证据证实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涉的罪行。

3、释放,同时处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执行行政拘留),针对的是罪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要追究行政责任。

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针对的是没有逮捕必要和证据不足,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案件的程序大概是这样:首先,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

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走私普通货物罪37天黄金时间律师工作日志(下)

走私普通货物罪37天黄金时间律师工作日志(下)

走私普通货物罪37天黄金时间律师工作日志(下)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本案上篇中提及到37天黄金时间的辩护工作的上半部分,在掌握了部分事实内容后,辩护人便可根据情况形成意见,进行下半部分的工作。

由于不同案件的进展时间不同,故对于下半部分的工作往往无法确定某一天,下文的表述中所采用的时间为大概时间点。

第20天:梳理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经过前20天的会见结合辩护律师的办案经验后,均能够总结出关键的证据。

由于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查阅案件证据,因此对于证据的梳理着重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以及辩护人推断上。

笔者认为所需要梳理的证据主要有两部分,案发时可以推断已经查实的以及在讯问中推断已经获取的。

关于已经查实或必定可以查实的证据,在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主要是包括报关单、发票、提单等各类单证,由于此类案件均记载中海关部门的电脑系统中,故必定可以通过系统进行调取。

同时,亦有一些如电子邮件、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的内容,此类证据侦查机关的收集要考虑对应单位是否提供,属于不一定能够获取的证据。

讯问中亦能反映证据的收集情况。

强调会见的重要性,其中一个原因便是通过会见能够了解侦查机关对于证据的收集,典型的即是侦查机关在进行讯问时,是否拿出材料给当事人进行签认,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往来记录等。

提前知道收集的证据,能够在随后的文书写作中侦查机关的入罪关键点。

与当事人进行证据上的梳理,核心在于让其了解有什么证据、其中什么证据能够让其入罪以及如何解释相关证据等。

笔者曾办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事人曾在境外与国外的公司签订一份货物收购合同,并认为签了该份合同后便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随后笔者为其解释,一方面在签订该合同时当事人并没有获得任何授权故可能属于无效或待追认合同,另一方面由于该合同约定的是货物到达自由贸易港后的处理情况,与国内的关税并无关联故与在案待证的走私犯罪事实无关。

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金37天”的重要作用

以案例诠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37天”的重要作⽤摘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可达30天,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限是7天,因此,刑事拘留的30天加上审查批准逮捕的7天就是刑辩“黄⾦37天”。

⼤部分家属认为,犯罪嫌疑⼈被刑拘后,聘请辩护律师没有必要,律师也起不到什么作⽤,只是被动等待侦查机关的消息。

但实践证明,家属的认识是有误的,如果辩护律师在嫌疑⼈被第⼀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就介⼊,那么,案件的结果很可能会改变。

本⽂旨在通过对笔者代理的⼀起故意伤害案的切⾝感受,来阐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黄⾦37天”的重要作⽤。

关键词:刑事辩护;侦查阶段;黄⾦37天案例:2018年12⽉某天晚上,王某带领⼀伙⼈突然持⼑闯⼊某KTV,说在KTV当经理的周某抢⽣意,要找周某说事,于是周某就和王某⼀伙⼈在KTV楼道内发⽣争执,继⽽相互厮打起来,KTV的保安见状忙上前阻拦,也和王某⼀伙⼈打起来,在混乱中王某被从楼道内推进⼀个包间并被⼈⽤⼑砍伤。

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周某刑事拘留。

笔者接受委托时,周某已被刑事拘留10天。

由于时间紧急,当天笔者在给办案单位递交委托⼿续后,就⽴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周某,详细了解案发经过。

会见后,周某辩称不是其将王某砍伤,当时现场混乱,砍伤王某另有其⼈。

笔者也认为该案疑点重重,⽴刻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的辩护意见,当⾯向案件承办警官提出周某是受害⼈,属于正当防卫,周某始终是在KTV 楼道内与王某⼿下的⼀个⼈打⽃并未进⼊过王某被砍伤的包间,不在犯罪现场,砍伤王某的凶⼿可能为KTV保安,周某⼀⽅重要证⼈未调查取证,凶器未找到,本案事实不清,周某可能⽆罪的意见,建议尽快释放周某或为其办理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未予重视。

在刑事拘留30天到期后,周某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笔者⽴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书⾯的《建议对周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进⾏了沟通,经检察院全⾯审查案情,检察官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在7天审查批准逮捕期限的最后⼀⽇,作出对周某不予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为周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周某成功获释。

37天逮捕后的流程

37天逮捕后的流程

37天逮捕后的流程English Answer:Day 37 Post-Arrest Procedures.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Gathering.Police continue to investigate the case, gather evidence, and interview witnesses.The suspect may be subjected to forensic analysis, including DNA testing and fingerprinting.Electronic devices and digital records may be seized and examined for further evidence.Legal Representation.The suspect has the right to legal representation.If the suspect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by the court.The attorney will advise the suspect of their rights, review evidence, and prepare a defense strategy.Pre-Trial Hearings.Bail hearing: The court determines whether the suspect can be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Arraignment: The suspect is formally charged with a crime and enters a plea of guilty or not guilty.Preliminary hearing: The prosecution presents evidence to establish probable cause that the suspect committed the crime.Trial.If the suspect pleads not guilty, a trial will be scheduled.The prosecution will present their evidence to prove guilt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The defense will present evidence to rebut the prosecution's case and challenge the credibility of their witnesses.The jury or judge will determine guilt or innocence 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Sentencing.If the suspect is convicted,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an appropriate sentence based on factors such as the severity of the crime, the suspect's criminal history, and mitigating circumstances.The sentence may include imprisonment, probation, fines, community service, or a combination thereof.Appeal.If the suspect is convicted, they have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verdict to a higher court.The appeal process can be lengthy and complex, and there is no guarantee of a successful outcome.中文回答:被逮捕37天后的流程。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随笔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随笔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书籍简介 (3)1.2 作者介绍 (3)二、刑辩的挑战与乐趣 (5)2.1 刑辩工作的复杂性 (6)2.2 刑辩中的心理战 (7)2.3 刑辩工作的成就感 (9)三、辩护策略与技巧 (10)3.1 如何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11)3.2 辩护中的证据运用 (13)3.3 辩护中的法律条文解读 (14)四、案例分析 (14)4.1 案例一 (16)4.2 案例二 (17)4.3 案例三 (18)五、自我反思与成长 (19)5.1 个人成长与刑辩经验的关系 (20)5.2 遇到的困难与解决方法 (22)5.3 对刑辩工作的未来展望 (23)六、结语 (24)6.1 本书总结 (25)6.2 对读者的寄语 (26)一、内容概括《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是一本关于刑事辩护的著作,作者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向读者展示了刑事辩护的复杂性和挑战性。

书中不仅记录了作者在刑辩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还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中的诸多问题,如证据规则、辩护策略、法庭辩论等。

在内容概括部分,作者首先介绍了自己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的背景和经历,包括其接受的专业教育、从事刑辩工作的时间和地点等。

作者详细描述了自己在刑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典型案例,包括案件的背景、面临的挑战以及采取的辩护策略等。

这些案例涵盖了不同的罪名和案件类型,展示了作者在刑辩领域的广泛实践经验。

除了具体案例的分析,作者还在书中阐述了刑辩工作的核心价值和意义,包括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等。

作者也表达了对刑辩工作的热爱和执着,以及面对困难和挑战时的坚定信念和勇气。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的内容概括部分既展现了作者的刑辩经验和专业素养,又传达了刑辩工作的价值和意义,为读者提供了一次深入了解刑事辩护领域的机会。

1.1 书籍简介《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是一本关于中国著名律师、法律评论员、社会活动家、作家张起淮的纪实文学作品。

对话黄威:案件办得越多,越会能力恐慌

对话黄威:案件办得越多,越会能力恐慌

20封面报道·COVER STORY对话黄威:案件办得越多,越会能力恐慌文|方圆记者 黄莎 检察日报记者 张仁平 通讯员 李秋云每办理一起新类型经济犯罪案件,黄威都会让自己认真地从头学起。

做人要谦虚、办案要严谨、做事要谨慎,这是他对自己一贯的要求《方圆》:据了解,近期你办理的“2·25”特大偷越国(边)境案入选了全国检察机关发挥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典型案例。

请具体介绍下案件办理过程。

黄威:这起案件是我们厦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一起高质效案件。

此案案发于2022年2月。

当时有一犯罪团伙在境外策划、联络、组织境内人员偷渡。

犯罪嫌疑人租赁5辆大巴车,运送200多名偷渡人员从某省出发,穿过福建省,要前往事先约定的沿海地区伺机偷渡出境。

2月底,238名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或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案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地方公安机关与海警部门联合破获的最大一起涉海偷渡案件。

案发后,经厦门市公安局商请,厦门市检察机关通过市区两级侦监协作办公室同步介入该案。

得益于刚设立的侦协办,面对人数众多的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我们能实现两级院上下联动、反应迅速。

看到有这么多人被羁押,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扮演的角色又不尽相同,我们意识到这个案子必须办得公正,还得要又快又好。

我们构建了完备的证据体系。

围绕管辖权、取《方圆》:你认为一名优秀的检察人应该具备什么素养?黄威:我是2002年毕业后来到检察院工作的,但在这之前我已经在检察院实习了一段时间。

实习期间我有幸接触到很多优秀的检察官,正是他们坚定了我要成为一名检察官的信念。

在老一辈检察人身上,我看到了优秀检察人的样子——专业、职业和敬业。

专业,是指能在各种复杂案件中自学成才,也能深耕某一领域,成为业务条线的专家。

职业,讲的是职业操守,对待指控犯罪和追求客观公正,有着求极致的精神。

敬业,即不怕苦不怕累,有需要了就会冲到第一线。

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检察院说明什么?

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检察院说明什么?

Knowing the world without being sophisticated is the most kind-hearted maturit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检察院说明什么?导读: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检察院,说明公安机关对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不具备审查起诉的条件。

由于刑事拘留最长就是37天,未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办理批捕手续或者变更其它强制措施,对于无故羁押的,当事人家属可以要求释放。

一、看守所拘留37天未移交检察院说明什么?一般来说,公安局只有在把案件彻底调查清楚,然后才会提交检察院进行逮捕审批。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最多可以37天,而在37天的刑事拘留时间届满之前,公安机关只是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在性质上仍属于在公安侦查阶段,所以是不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

另外,如果在拘留37天期满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但仍然被拘留的,则属于违法羁押,当事人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二、检察院批捕的程序是怎样的?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不应被犯罪所侵蚀的夕阳红

不应被犯罪所侵蚀的夕阳红

人与事·记者观察不应被犯罪所侵蚀的夕阳红文/本刊记者 陈侃到案后认罪悔罪表现较好,赃物已追回并获被害人谅解等,适用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予以训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定罪不起诉。

无独有偶。

今年2月,黄浦区检察院老年人犯罪检察官办公室在例行走访派出所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起惯犯盗窃的案件。

“王某某从1976年至2018年,曾因多次实施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

然而,去年9月才刑满释放,他又于今年2月25日前往本市黄浦区某水果大卖场,趁店内人员忙碌之际,窃得人民币640元。

”随后,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黄浦区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仅对王某某的盗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故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于3月5日向公安机关制发并送达《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及时进行了审查,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立案的决定,于同日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

4月10日,公安机关向黄浦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该院受理后及时将该案录入刑事立案监督信息,并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告诉记者,纵观黄浦区检察院去年办理的老年人犯罪案件,暴力犯罪相对较少,大多采取盗窃、诈骗等手段。

其中,盗窃、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案件共有33起,占案件受理总量的51.56%。

暴力犯罪案件以及涉赌涉毒案件则分别占比26.56%及21.87%。

关于老年人刑罚的思考总体来说,我国的立法还是体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理念,这既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谦抑性的体现。

但是,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刑罚,依然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

首先,在我国刑法中,有三处提到了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也成了许多人研究和关注的焦点。

另一方面,对于已经犯错的老人,也应当给予帮助,使他们尽快重回正常的生活,安享晚年。

两起案件看老年人犯罪去年7月,陈某某在本市某处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并意欲骑行回家。

37天在看守所里签意见书

37天在看守所里签意见书

37天在看守所里签意见书我于37天前被关进了看守所。

这是我第一次体验到被剥夺自由的感觉,我亲身经历了那里的一切,包括签署意见书。

在看守所里,每天的生活都是重复而单调的。

我们被分配了固定的时间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种活动。

在这个封闭的环境中,唯一能够提醒我自己还在这个世界上的事情就是签署意见书。

签署意见书是看守所里的一项规定,每个被拘留的人都要每天写一份意见书来表达自己的看法和心声。

这个规定旨在给我们一个表达自己的机会,同时也是对我们自由言论权的一种限制。

我们被要求写下自己在看守所里的心情、对看守所的建议和对自己案件的看法。

每天晚上9点之前,我们必须完成这份意见书,并交给看守人员。

起初,我对这个规定感到非常愤怒和抵触。

我认为这是一种侵犯我的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也是对我们尊严的侮辱。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逐渐理解了这个规定的背后意图。

签署意见书的过程可以让我思考自己的行为和思想,反省自己的过错。

在静下心来思考的过程中,我慢慢发现了自己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我开始思考我犯下的错误,为我的行为负责。

即使我无法改变过去,但我可以通过这份意见书,表达我的悔过之情和对被害人的歉意。

在看守所里,我还结识了一些同样身陷囹圄的人。

每天晚上,我们会坐在一起,交流我们的心情和思考。

在这个小小的空间里,我们互相激励和支持,共同度过这段困难的时光。

我们会互相帮助修改意见书的文字,提出宝贵的建议,让彼此的思想更加连贯和深入。

37天过去了,我每天都在坚持签署意见书。

对于我来说,这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一种释放自己内心的方式。

通过这份意见书,我能够将自己的声音传达到外面的世界。

虽然我依然被困在这个封闭的环境里,但我的心灵并没有被禁锢。

签署意见书的过程,唤醒了我对自由的渴望和对人生的思考。

我明白了自由的珍贵和宝贵性,我也学会了珍惜身边的每一寸自由。

通过写意见书,我能够抒发对自由的渴望,思考自己的问题,同时也是对自己的一种约束和自律。

37天的签意见书的经历,让我从内心改变了对看守所的看法。

羁押37天无罪释放赔偿多少

羁押37天无罪释放赔偿多少

羁押37天⽆罪释放赔偿多少在现实⽣活中有些公安机关可能会因为虚假报案等原因,对他⼈实施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造成当事⼈⽆辜被限制⼈⾝⾃由,那么羁押37天⽆罪释放怎样进⾏赔偿?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羁押37天⽆罪释放赔偿多少当事⼈被错误羁押37天后⽆罪释放的,由办案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每⽇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2020年按⽇平均⼯资为346.75元计算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作⼈员在⾏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权情形之⼀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罪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罪,原判刑罚已经执⾏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以殴打、虐待等⾏为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三⼗三条侵犯公民⼈⾝⾃由的,每⽇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平均⼯资计算。

《最⾼⼈民检察院相关通知规定》2020年5⽉18⽇起,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2019年度全国职⼯⽇平均⼯资标准。

国家统计局5⽉15⽇公布,2019年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员年平均⼯资为90501元。

按照⼈⼒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平均⼯资计算公式,⽇平均⼯资为346.75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三条和《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各级检察机关⾃今年5⽉18⽇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由的赔偿⾦,按照每⽇346.7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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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编者按:该文在金牙大状律师网和中顾网发表后被各知名法律网站和博客转载,阅读量超过十万人次。

该文从实务出发,从制度层面分析刑事案件中逮捕这个时间节点对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强调了这个时间段辩护律师所能起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扭转当事人不重视逮捕前辩护律师作用的观念。

近日有一客户到所咨询,称其家属李某因借下高利贷无力归还,债主遂以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拘留了李某,现已经交看守所羁押将近一个月,正准备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每次遇到这类当事人可以争取无罪处理的案件,我们心里总是对当事人家属错失拯救亲人的重要时机而感到可惜。

民众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对刑事诉讼的了解,更是从香港电视剧、英美电影中“误解”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殊不知我国与香港、英美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

民众错误地认为庭审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这种普遍存在的误解使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一、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大战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

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

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

/11/0226/06/6TQ3H9K100014AEE.html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

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

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逮捕前的37天格外重要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

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如前所述,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

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

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

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

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联系到家属,只能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家属。

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

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如开篇所讲的因无力还款而被指控诈骗的例子,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指出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在借款时就没想过要还款,然后还要使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没有拒绝还款、没有欺骗债权人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

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

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

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提出意见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也正是基于此,不少律师都喜欢标榜自己在办理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逮捕前的37天已经决定。

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逮捕前37天内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陈琦,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金牙大状律师网、金牙大状刑事律师网核心成员,吉林大学刑法学硕士,至今研习、实践刑事辩护多年,专注重大刑事诉讼,多篇论文发表在《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前沿》等高影响力的学术期刊,有《归咎的刑事责任》等多本译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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