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运输管理,促进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二章运输行业管理第一节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运输经营许可。
对于未取得许可或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企业,将进行处罚。
第二节运输交通工具管理运输交通工具的注册、审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设施应当合格并经常检查维护。
第三节运输服务质量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运输服务。
运输服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第一节运输安全责任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有责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节道路交通安全运输企业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确保运输交通工具的安全驾驶。
对于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将进行处罚,并可能吊销相关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章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价格垄断、虚假宣传等行为,将受到打击和处罚。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运输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运输价格管理运输价格应当合理、公平,不能恶意抬高或打压价格。
相关部门将定期进行价格监管,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运输经营许可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颁布的相关规定和通知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2023)的主要内容,具体条款请参阅正式法律文件。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

关于《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裁量意见(试行)》有关问题解读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力促进了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但该条例第六十六条所称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罚没有具体量化,基层一线在实施过程会存在无所适从或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如:货运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下同)吊销后,证要不要收回?能否再补证?又如: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期限是多久?又如何在《从业资格证》上体现?又如:道路运输企业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占总数10%以上给予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限是多少天?如何实施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有何要求?吊销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范围是什么?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我省有必要制定《福建省实施公路安保条例第六十六条裁量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具体实施的进一步规范,也是严格贯彻落实公路治超“一超四罚”的迫切需求。
二、关于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问题1.按违法次数确定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
根据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次数,以7日为标准设置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具体天数,具体规定为: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4次以上6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不超过7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6次以上8次以下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8至14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8次以上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15至28日。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限最长不超过28日。
2.规范法律文书制作等。
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具体期限,并在当事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中适当位置或系统中注明。
3.规定了后续违法的处理。
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被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期间,违反行政处罚决定继续从事营业性运输作业(含客运)的,视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从事运输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2.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2.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2月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人员培训和运输服务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道路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禁止非法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提供优质服务,确保运输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运输管理机构履行道路运输行业具体管理职责。
公安、工商、物价、建设、财政、税务、环保、技术监督、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凡以营利为目的并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凡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本单位和个人服务,不发生任何方式费用结算的道路运输为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及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运力投放和车辆维修网点布局进行宏观管理。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申请开业的证明材料,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开业申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月1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按照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和道路运输管理者。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非营业性车辆、设备和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区运营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行使道路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军事等紧急运输任务,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调度。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具备行业规定的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开业条件。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有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核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申请,属省境内经营的,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跨省经营的,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交通主管部门对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的车辆发给道路运输证和营运标志牌。
四川交通运输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道路运政)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运输证正在申办之中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被查处;运输证未申办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至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查处;或者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7
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查处的;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收缴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6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客运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二(道路运政)
(一)道路旅客运输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运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的
处1000元罚款
11
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一年内被查处两次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法律责任对照表

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0条
公路机构
9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第26条 没收违法所得,采伐林木价值3-5倍罚款
责令补种
第61条
公路机构
10 ①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④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吊销资质证书 责令改正 第70条 公路机构
26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第71条第1款 扣留车辆
扣留工具 第72条 公路机构 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扣留车辆
第67条
公路机构
23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第41条第3款 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第68条 运管机构
24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第43条第2款 5000元以下
罚款 责令改正 第69条 公路机构
25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第45条 1-5万元罚款
18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38条第3款 3万元
以下罚款 没收通行证 第65条 公路机构
19 货运车辆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 第33条第1款 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66条 运管机构
20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 第33条第1款 停止经营性运输 第66条 运管机构
⑤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27条第1-5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二节回避第三节期间与送达第三章行政检查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三节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节证据审查与认定第五章行政强制措施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普通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执行第一节罚款的执行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三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案件终结第九章涉案财物的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
第三条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道路运输处罚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1997年12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驾驶员违反准驾证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无准驾证驾驶营业性旅客运输车辆的,责令停止营运,并及时转运旅客或聘用有准驾资格的驾驶员进行旅客运输,转运旅客或聘请驾驶员所发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并处200元罚款;(二)未按准驾证核定的类别驾驶营业性运输车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准驾证,并可处以100元罚款;(三)准驾证未按期年审的,责令补审,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年审的,注销准驾证。
第六条汽车驾驶学校(班)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未执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教学大纲、培训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汽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对未达到驾驶培训要求的人员发放驾驶员培训结业证明的,可处每证1000元罚款,其结业证明作废。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条款

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七章法律责任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正文:----------------------------------------------------------------------------------------------------------------------------------------------------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维护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际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汽车运输协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五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驾驶人员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二)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或者承诺书;(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车时间等内容;(四)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五)国际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
【交通运输】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

备注:1、违反以下条款,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85、86、93、95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2、63、69、70、72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48、49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52、53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49、50、51、52条
2、违反以下条款,情节严重,依法应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的,由原许可机关按法定程序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经营范围: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7、89、90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66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0、55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51、52条。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一)营业性道路运输;(二)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三)非营业性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贯彻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道路运输应当按照货畅其流、人便于行的要求,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安全、准点、快捷、经济、方便的服务.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所)、汽车维修管理处(所),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工商、公安、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技术监督、劳动、市政、环保、环卫、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二章基本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条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凭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后,方可经营。
外商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非营业性危险货物、大型物件货物的道路运输或者机动车二级以上维护和车辆性能检测,必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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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道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货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七章法律责任
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客运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危货企业要求限期整改的法律条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
再痛的经历也会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