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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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一、保险公司拒赔案例2018年,小王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

在2023年,小王的车辆发生了事故,需要进行维修。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小王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小王的理赔申请。

小王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二、保险公司欺诈案例2023年,某保险公司发布了一款新的医疗保险产品,声称可以覆盖所有的医疗费用。

然而,当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被保险人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决定向法院寻求公正。

三、保险合同纠纷案例某企业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

然而,当该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仅按照合同中的最低赔付标准进行赔偿,未能充分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企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应有的赔偿。

四、保险代理人违规案例2023年,某保险代理人以个人名义向被保险人出售了一份人身保险。

然而,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不久,该保险代理人被保险公司撤销了代理资格。

被保险人发现自己购买的保险合同无效,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追究其责任。

五、保险公司违约案例某公司在2023年购买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公司在员工意外伤害时的赔付责任。

然而,当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保险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赔付。

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六、保险诈骗案例2023年,某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将其父母列为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该人意外身亡。

保险公司怀疑该人购买保险时有欺诈行为,拒绝了赔付请求。

双方陷入纠纷,最终由法院裁决。

七、保险公司违规销售案例某保险公司在2023年通过电话销售方式向一位老年人推销了一份高风险投资型保险。

老年人由于对保险产品了解不足,被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误导,购买了该保险。

然而,在购买后不久,老年人发现该保险存在较高的风险,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用。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王纠纷案件案情简介:王购买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称该保险事故不在合同范围内。

王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保险赔偿款。

2.新华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是新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张起诉新华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3.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刘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刘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指称该保险事故属于合同免责范围,拒绝支付赔偿。

刘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赔偿款。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赵纠纷案件案情简介:赵购买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将其儿子作为保险受益人。

然而,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向赵支付保险赔偿款,称其儿子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条件。

赵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款。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李纠纷案件案情简介:李购买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李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赔偿,并称其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6.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陈纠纷案件案情简介:陈是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代理销售了多份财产保险。

然而,在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项。

陈起诉泰康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赔偿款,并声称其存在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7.平安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张纠纷案件案情简介:张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款。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案例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为人们提供了经济风险的保障和安全感。

然而,在保险行业中,保险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保险行业中的保险法律纠纷,并探讨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

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医疗费用在某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受伤严重需要进行紧急手术。

被害人所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带有医疗费用赔偿条款。

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害人已存在伤病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解决方案:被害人可通过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关医疗证据证明事故导致的损伤。

案例2:保险公司差价赔付争议甲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额购车险。

然而,甲在购车后不久发现同品牌和型号的车辆价格下降,甲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车价格赔偿。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金额和购车发票价格进行理赔,而不是按照车辆当前市场价进行赔偿。

甲可通过咨询律师或保险监管部门介入调解。

2. 保险理赔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火灾险损失某公司在购买火灾险后,发生了火灾事故。

然而,保险公司以公司未采取预防火灾措施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解决方案: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应该事先明确对加重风险的行为达到警示、提醒等效果。

如果保险公司未提前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可通过律师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2:保险公司对家庭财产险的损失赔偿纠纷在某社区中,一次大风导致多户人家的屋顶被吹飞,并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受损业主提出保险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赔偿。

解决方案:受损业主应保存相关证据并咨询律师。

如果受损业主可以证明损失与大风有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保险欺诈案例分析案例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甲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将车辆开到交通繁忙的路段,并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在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保险诉讼案例

保险诉讼案例

保险诉讼案例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汽车保险案例。

小张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全险。

不久,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坏。

小张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小张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且事故中的损失超出了保险合同的范围。

小张不满意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法庭上,小张提供了事故发生的证据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张相应的理赔金额。

其次,健康保险案例也是比较常见的。

小王因患重病需要进行昂贵的治疗,他向健康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王的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的豁免条款,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小王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诉讼过程中,小王提供了医生诊断书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王的医疗费用。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财产保险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次火灾中被严重损坏,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巨额的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李的房屋价值被夸大,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

小李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在法庭上,小李提供了房屋价值评估报告和相关的保险合同,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小李相应的理赔金额。

综上所述,保险诉讼案例涉及各种类型的保险,包括汽车保险、健康保险、财产保险等。

在这些案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纠纷可能涉及索赔拒绝、理赔金额、保险合同解释等问题。

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保险纠纷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合同,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了解保险法律法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保险纠纷解决过程中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

保险合同法律纠纷诉讼案例在日常生活中,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我们的财产和利益。

然而,有时候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保险合同的纠纷,这就需要法律途径来解决。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几个保险合同纠纷案例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

案例一:车辆保险索赔纠纷小明因自己的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理赔金额。

面对这种情况,小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根据保险法,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小明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其次,小明应该找到一位律师代表他提起诉讼。

律师将起草一份诉状,并提交到当地法院。

接着,法院将受理案件,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也会委派律师来应诉。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将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价值。

最终,法院将做出判决,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人身保险纠纷小红是一位购买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

不幸的是,她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不久就患上了一种严重的疾病。

小红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她相应的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某些条款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

小红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案中,律师将调查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并对小红的疾病进行专门的鉴定,以证明她符合理赔条件。

律师还将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诊断证明等。

法院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小红的病情和证据来进行审理。

保险公司也会派出律师进行辩护。

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支付给小红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三:财产保险纠纷小李的房屋在一场自然灾害中受到了严重损害,他希望保险公司赔付损失。

然而,保险公司以某些合同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范围不包括灾害类型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申请。

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他的律师将首先仔细研读保险合同,以确定自然灾害范围的具体约定。

其次,律师将向专业的灾害鉴定机构咨询,了解该灾害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合同纠纷判例案例
2021年7月,范某丽的丈夫范某华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经进行核保后,同意承保其投保的险种。

范某华与保险公司签订《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范某华,被保险人为范某丽,基本保费为10万元。

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保费为3030元。

2022年9月1日范某丽在西平县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2022年9月5日范某丽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手术治疗,医院诊断范某丽患房间隔缺损,2022年9月14日行腹腔镜下房间隔缺损人造补片修补术,出院后范某丽依其住院情况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2022年10月19日,保险公司认为范某丽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心脏瓣膜手术的概念,向范某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不予赔付。

协商未果,范某丽向西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3241.33元。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重大疾病”载明了“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但“重大疾病”和“重大疾病治疗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约定实际将疾病的治疗方式等同于疾病本身,容易导致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且保险公司并未对上述条款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处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给范某丽医疗保险金及重大疾病保险金16324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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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6月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2023年度中国法院保险案例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例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车辆发生事故后,甲方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甲方未及时报案,且未能提供有效的解释,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甲方损失。

2. 一家工厂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工厂发生火灾导致财产损失,工厂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工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安全措施进行防火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推定工厂存在过错,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厂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工厂损失。

二、保险欺诈案例3. 甲方为了获得人寿保险金,伪造了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投保。

乙方去世后,甲方提出了保险金赔付的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嫌疑,遂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故意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欺诈保险公司,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4. 一家公司投保了商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公司发生盗窃案件,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一部分财产信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故意隐瞒财产信息,属于保险欺诈行为,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5. 甲方驾驶私家车与乙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申请赔偿。

甲方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对乙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甲方超过了保险责任限额。

法院审理认为,甲方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未能充分满足乙方的损失,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赔付责任。

6. 一家商场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

商场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名顾客受伤,顾客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商场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存在安全隐患,但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场未履行安全义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顾客损失。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10个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南通市某工业技术科技与某财产保险股份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15号;审结日期:2015.05.12】案例简介: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

投保单载明保险财产地址位于海门市海门港、青龙港;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代保管财产、在建工程等的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及保险金额等。

后某保险公司向某公司签发保险单,载明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为海门市青龙港等内容。

其中,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约定不一致。

争议焦点:1、投保单和保险单对保险标的等内容约定不一时,应如何处理?2.保险合同签订后新增的资产是否属于保险标的?最高院裁判要旨:1.由于保险单是在投保后签发的,如两者内容有冲突,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2、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在投保时是确定的,系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标的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而非保险标的实物形态在投保时确定并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成不变。

就本案而言,作为案涉保险标的某公司流动资产即可能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在投保之后取得的流动资产不能作为保险标的,则该保险对投保人毫无价值。

故一审法院以保险标的在投保时必须确定为由认定之后进场的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不妥。

二、云南某物流诉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某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申字第1567号;审结日期:2015.04.30】案例简介:2011年8月16日下午5时36分,某公司人员采用手机电话投保汽车公路运输货物,某财保某公司的业务员用笔记录了口述投保内容,后又作了补录。

当天22时35分案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

第二天,某公司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特别约定:“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保险责任”,并在投保单中明确保险人已履行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某公司在这一天交付第一笔涉案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1.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一位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其他疾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被保险人身故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无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火灾,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被保险人故意纵火引起的,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纵火的行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

3. 交强险赔付纠纷一名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交强险保险公司申请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5.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盗窃案件,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企业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盗窃行为,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项,认为企业提供的证据已足够证明盗窃行为的发生。

6. 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位投保人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受伤,向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项。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项,认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7.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家企业在投保财产保险后发生自然灾害,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自然灾害超出保险合同的范围,拒绝支付理赔款项。

保险法经典案例

保险法经典案例

保险法经典案例保险法是一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经典案例总是能够为我们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当运用保险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保险法的经典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在甲方遭受意外损失时,乙方将给予相应的赔偿。

然而,当甲方发生意外损失后,乙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绝给予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乙方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甲方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这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因保险欺诈引发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为了获取保险赔偿,故意制造了一起意外事故,并向保险公司进行了虚假的索赔。

经过调查,保险公司发现了甲方的欺诈行为,并拒绝了其赔偿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甲方需承担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欺诈者的赔偿请求,这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因保险合同解除引发的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了该保险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的,一旦一方故意隐瞒了重要事实,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这对于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保险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保险法的实施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管和宣传教育,才能更好地发挥保险法的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

正文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病情平稳后出院。

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

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

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

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

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

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

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

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

保险十大案例

保险十大案例

保险十大案例在我们生活中,保险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保障,让我们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

然而,保险案例也时常发生,有些案例成功理赔,有些案例则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了纠纷。

下面我们将介绍十大保险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

1. 车险理赔案例。

小明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他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过鉴定和调查,保险公司最终给予了小明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车险时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可以得到有效的帮助。

2. 医疗险理赔案例。

小红因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她购买了医疗险,保险公司在审核后给予了她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购买医疗险可以有效避免因病致贫,保障自己的健康。

3. 财产险理赔案例。

李先生家的房屋因为火灾遭受了严重损失,他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险理赔申请,经过审核,保险公司给予了他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财产险时要了解清楚保险责任范围,及时理赔可以得到有效的帮助。

4. 意外险理赔案例。

小王在外旅游时不慎摔倒受伤,他购买了意外险,保险公司在审核后给予了他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购买意外险可以有效避免因意外导致的经济损失,保障自己的安全。

5. 人身险理赔案例。

张女士因为患了严重的疾病,她购买了人身险,保险公司在审核后给予了她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购买人身险可以有效避免因疾病导致的经济困难,保障自己和家人的生活。

6. 保单纠纷案例。

王先生购买了一份保险,但在理赔时发生了纠纷,经过协商和调解,最终保险公司给予了他相应的赔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7. 保险诈骗案例。

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制度进行诈骗,给购买保险的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购买保险时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避免上当受骗。

8. 保险合同解除案例。

有些购买保险的人在合同期内解除了保险合同,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保险 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案例1.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车辆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的车辆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最后,甲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

2. 保险合同解除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30年。

然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自己的高风险职业,并在保险期间内突然身故。

甲方发现乙方在申请保险时的虚假行为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追回已缴纳的保费。

3. 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案例:甲方是一家建筑公司,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第三方安全,购买了施工期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施工期间,由于甲方施工不当导致一名工友受伤,工友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将此纠纷提交给保险公司,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欺诈案例:甲方在购买人寿保险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重大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突然身故。

保险公司在核实甲方身故原因后发现其存在欺诈行为,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甲方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5. 保险金申请争议案例:甲方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不幸遭遇车祸并导致双腿受伤。

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甲方的伤势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方将此争议提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6. 财产保险纠纷案例:甲方购买了一份房屋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的房屋发生火灾并严重受损。

甲方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报案,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甲方将此纠纷提交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7. 保险合同终止案例: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医疗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10年。

在保险期间内,甲方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保险纠纷案例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用等问题而产生的争议。

保险纠纷案例种类繁多,涉及范围广泛,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下面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介绍保险纠纷案例的处理及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

小明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严重,需要进行车辆保险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明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拒绝理赔。

小明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因此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决定,双方陷入僵局。

针对这种情况,小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小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无过错,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其次,小明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比如起诉保险公司、申请仲裁等。

最后,小明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寻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能性。

案例二,财产保险索赔纠纷。

小红的房屋在一场火灾中受损严重,需要进行财产保险的索赔。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小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义务,因此拒绝进行理赔。

小红对此感到不满,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针对这种情况,小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纠纷。

首先,小红可以查看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自己未违反合同约定。

其次,小红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保险律师或公证人,帮助自己分析保险合同,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最后,小红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审视理赔申请,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保险纠纷案例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提供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协商解决等途径。

在面对保险纠纷时,当事人应该理性对待,保持冷静,并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在处理纠纷时,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要点提示】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亲自签名盖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被保险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为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业务员张和被保险人王是同班同学。

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王某让张某去其家中找其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妻子并领取了保险金,并代替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

投保单记载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王,保险范围为重疾保险。

保险期限为终身,保险费缴纳20年。

每年应付保险费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北京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和保险发票交给王某。

此后,王每年正常缴纳保险费,共缴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与张某关系恶化,王某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在张某代签投保单后取得张某交给的保险合同文本和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代签的知情。

此后5年间,王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了每年的保险费,即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示认可张代其签字。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丧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纠纷判例案例

保险纠纷判例案例参考:
1. 《刘某某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隐瞒可获赔的重要事实进而达成销案协议,该协议能否被撤销。

2. 《李某某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借用人对其借用的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3. 《宋某某诉人寿泰州公司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违背投保人及时续保本意将保险期间推迟致产生脱保期间并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4. 《祖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祖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后被诊断为“右乳癌”,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遂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抗辩称,祖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故意隐瞒曾患有糖尿病、肝实性结节、肝功能异常等疾病,且在等待期内确诊合同中列明的重大疾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不予支付保险金。

经审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询问祖某是否曾患有妊娠期糖尿病、存在肝功能异常、肝实性结节的情况,故祖某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问题不负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向祖某支付保险金。

5. 《甲公司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这些案例均涉及到了保险纠纷的不同方面,如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公司的责任等。

在处理保险纠纷时,应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决。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

保险纠纷案例最近发生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例,涉及一辆汽车的保险索赔问题。

这辆汽车的所有人在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此车辆享有综合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根据车主提供的保险材料,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并认定车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该车辆的损失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根据合同,车辆损失险的赔偿金额应为车辆市场价值的80%。

经过评估,该车辆市场价值被界定为5万元。

根据合同约定,赔偿金额应为4万元。

然而,车主索赔的金额却高达8万元。

就此纠纷,车主和保险公司展开了谈判。

车主称,车辆市场价值远高于5万元,因为他花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了保养和改装,车辆已经成为了他的爱好和收藏品。

他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实际的价值对车辆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则坚持以合同规定的车辆市场价值为准,并表示不予调整赔偿金额。

他们认为车辆的市场价值应该根据市场价格和车辆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不能仅以车主个人的投入作为依据。

在双方谈判无果的情况下,车主决定将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并就车辆的价值问题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市场价格的研究和调查,法院发现,该车辆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确实高于5万元。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了车主对车辆的投入和保险公司的合同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赔偿,金额为车辆市场价值的80%,即6万元。

车主因此获得了更高的赔偿金额。

这起案例提醒我们,在保险索赔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处理纠纷。

同时,法院在审理纠纷时,应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实际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样可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_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中最重要、最具需求性的保险业务,目前在人寿保险业务活动中,常常发生理赔纠纷事件。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1: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5年的保费。

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

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2:1999年1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寿险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022年2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

2022年8月28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状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

刘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3:2022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5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

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万元。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

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10月17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体检。

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月8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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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1: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

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

在张某向王某推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

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

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

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

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

2009年11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

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

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

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

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

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3: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
【要点提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2004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

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

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

2005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

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

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

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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