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01•【字号】吉政发[1998]24号•【施行日期】199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吉政发[1998]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工作重点(一)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的基本原则。
(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为重点的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停止住房实行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空旧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购房资金主要应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及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渠道解决。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市、州、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凡是能开支的必须交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继续坚持“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
090724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09〕5号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抄送: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附件:吉林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实现廉租住房建设的良性循环,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的实施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是指地方政府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根据出资比例按份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产权,具体出资比例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政策制定及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
第四条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是经公示的当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中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形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住房保障机构,下同)依出资比例取得;私有产权由符合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购买廉租住房产权取得。
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和保障对象为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人,对廉租住房按其所有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已购买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同时为廉租住房使用人。
第六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高于成本价、低于市场价原则,确定平均出售价格,并向社会公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房〔2019〕10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局:为深入推进房地产市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继续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中介行为,重点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群众投诉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二)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三)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五)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六)发布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
(七)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并通过网站、媒体等形式公告社会。
吉林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吉建房〔2009〕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廉租住房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现将《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2、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委托建设、购买招投标管理办法附件1:吉林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活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是指:廉租住房项目从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到后续物业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廉租住房建设方式可分为:住房保障机构或政府所属国有企业直接实施建设、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农林场统一组织建设或廉租户自建、购买在建工程或现房、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解决的廉租住房等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中核定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三)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四)社会捐赠的资金;(五)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七)政府出让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产权的收入;(八)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项目所在地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我省廉租住房建设严格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各地具备法人资格的住房保障机构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负责廉租住房委托建设、购买、新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吉建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村〔2012〕21号)各市(州)、县(市、区)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刘海臣*************(兼传真)省发改委高宏志*************省财政厅刘福民*************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2012年8月20日附件: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农村危房项目改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自愿改造危房的积极性,发挥贫困群众建设的主体作用。
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资金和优惠政策,为农村危房改造创造条件。
(二)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布局的原则。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对集中的要求统一规划,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村庄规划和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规划,向有规划的行政村、中心村倾斜,先行安排能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或原宅基地建设的改造户;统筹协调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5.12【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民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现将《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吉林省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三项工程”的实施意见》(吉发〔2009〕14号)、《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31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监督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字〔2010〕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当地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现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含代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负责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现职村“两委”负责人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四条村“两委”负责人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村“两委”负责人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吉政办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6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坚持因城施策、供需平衡,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实施原则。
——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坚持因地制宜,供需匹配。
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求和土地供应规模、存量房屋资源等实际情况,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长春市要充分利用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纳入全省计划后,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坚持政府扶持,多方参与。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参与。
——坚持以人为本,职住平衡。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2017)13号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提出的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切实提升全省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立目标,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关键、政府治理为主导、居民需求为导向、改革创新为动力,健全体系、整合资源、增强能力,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到2020年,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完善,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显著提升,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再过5到10年,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更加成熟定型,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更为精准全面,为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实现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可靠保证。
(一)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加强和改进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城乡社区全面落实。
推动管理和服务力量下沉,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主责主业,调整优化街道内设工作机构和功能设置,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基层党组织建设上来,转移到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工作上来,转移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公共环境上来。
继续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到城乡社区担任第一书记,持续深入开展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
加强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载体,大力推行“互联网+社区服务”模式,更好地服务改革、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吉建保[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建保〔2010〕2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产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财审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政府《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按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的5%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配建工作,包括廉租住房配建政策制定、建设标准确定及配建工作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当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20〕1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当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做好当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安〔2020〕1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15日8时05分,白山市城区供水工程输水管线二标段项目,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中毒事故,导致三人死亡。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做好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安委办〔2020〕53号)要求,为认真落实省安委会2020年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做好迎考巡查期间安全防范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坚决夯实安全发展的政治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白山市“6·15”事故教训,做到一地出事故,全行业受教育,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安全生产,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要求,把防范事故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履行政治责任,强化政治担当,深入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漏洞补短板,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研究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全面推进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住建部和省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突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这个重点,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坚决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除隐患、防风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和工作机制,彻底拧紧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吉政办发[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全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实施抢救保护工程,努力提升建设、管理及保护水平,充分发挥主题教育功能,推进烈士褒扬工作的创新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开始,依托现有烈士陵园,统筹规划,适当集中,分类实施,在2014年10月1日前完成所有散葬烈士墓的迁移、整合、修缙工作,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基本建立起长效管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主题功能。
三、实施步骤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全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规划设计阶段(2011年10月-2012年4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6•【字号】吉政办发[1995]43号•【施行日期】1995.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5]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我省房屋租赁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1995年8月)房屋租赁是房地产市场中发生频率较高的一种交易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扩大,我省城市房屋租赁在房地产市场中日渐活跃。
房屋租赁的发展对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活跃城乡经济,发展第三产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由于房屋租赁市场方面的法规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管理手段不到位,使得房屋租赁市场出现了许多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转租公房,从中牟取暴利,致使国家和集体损失大量的房屋租金;利用出租房屋搞违法犯罪活动,在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不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的生活秩序,污染居住环境,影响房屋使用的安全;国家税费流失严重,房屋租赁纠纷屡屡发生。
全国人大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建设部又制定了配套法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这两个法规,加强我省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凡在我省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周围环境、房屋状况、功能等进行全面审查,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凡具备条件,经审查合格者,颁发《房屋租赁证》。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
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2023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市廉租住房配建管理办法(2011年7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公布根据 2017年12月2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2月1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2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拓宽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廉租住房供应体系,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配建,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2011年1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房(含以租代售)、经济适用住房、旧城区改建(危旧房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统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
独立的非居住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确定廉租住房配建方式及面积;(二)签订廉租住房配建合同;(三)检查、验收及接管配建廉租住房;(四)管理配建廉租住房的分配、入住、使用和退出等;(五)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其他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日常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廉租住房配建相关工作。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批准项目的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组织规划设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吉政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省建设厅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现就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求,以在全省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有效推动我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二、工作目标各市(州)、县(市)要在今年四月底前出台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最低住房面积标准,摸清符合住房保障家庭底数,建立廉租住房档案。
制定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确定保障性住房解决模式,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三、组织保障为保证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吉林省城镇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房改办,负责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具体工作,每年对全省各市(州)、县(市)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吉建发[2011]40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12.20【实施日期】2011.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1〕4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公用局、园林局、行政执法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意见。
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转发所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见》(建法[2011]8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32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11-2015年依法行政规划>的通知》(吉政发[2011]40号)的精神,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依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大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我们面临的任务还很艰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看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面临的任务,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0]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0〕2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规范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全省各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经调查研究,对有关工作予以明确,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国家补助资金使用问题通过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是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重要途径,各地一定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建设相关工作的意见》(吉建保〔2009〕7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一是对于7号文件下发之前,已实施的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项目,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可用于项目相关附属设施或公益设施的建设支出(这些支出不应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承诺的项目建设范畴),也可以获得等价的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或商铺,严禁无条件拨付开发建设单位;二是对于7号文件下发之后,才开始实施的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项目,所获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既可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项目建设,也可用于棚改解决廉租住房所在项目中需由地方政府承担的相关配套设施或公益设施的建设支出。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吉建函[2010]129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10〕129号)各市(州)房地局(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备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请各地按要求报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基础信息,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报备内容(一)需报备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项目包括:1、2008年第一期补助项目,即补助200元/平方米的项目。
2、2008年第二期补助项目(1000亿元部分,我省是3.3035亿元),由三部分构成,一是第一批补助200元/平方米的项目又追加100元/平方米;二是81.83万平方米中第一批没有补助的项目;三是前期工作已落实,2008年底前新开工项目。
3、2009年补助项目(1300亿元部分,我省是10.8亿元),部分项目在实际实施中有调整。
4、2010年补助项目。
(二)需报备的廉租住房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建筑面积、项目状态、建设方式、形象进度、开竣工日期、项目投资、资金到位、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等情况。
二、报备方式(一)由厅住房保障处按照各地上报的项目,简要地进行项目录入,建立项目库。
(二)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地项目报备工作,在省里审核填报的基础上,对项目详细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三)项目基本信息统一通过“全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完成报备。
(四)全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监管信息系统地址:http://。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4月20日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市县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中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租赁补贴发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县。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上述因素将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市县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经核定的各市县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年度专项资金总规模。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一)规范认定条件。
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
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
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条件:原则上拥有申请地户籍。
一般非农户籍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农业户籍人员申请农村低保。
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家庭和农民工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侨民家庭,可以根据居住地性质申请城市或农村低保。
2.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可支配收入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将当地最低工资或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作为就业成本予以扣减;对有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子女就学等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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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0]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的意见
(吉建办〔2010〕8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财审局、社会办,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民政局: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实施,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
按照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部门(下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公示和实施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对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次转来的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认定工作。
(二)申请条件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