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技术合同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04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
决定》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
第二条民法典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类】司法白皮书
正文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
目录
前言
一、妥善审理案件,提升服务大局能力
二、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三、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四、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五、注重人才培养,打造国际一流审判队伍
结束语
附件: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与数量图
前言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一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审判基础,强化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大局,注重改革创新,开展国际合作,加强队伍建设,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
一、妥善审理案件,提升服务大局能力
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切实提升审判质效,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服务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与使命。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2020年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25618件,审结524387件(含旧存,下同),比2019年分别上升9.1%和10.2%。
医药类技术合同认定办法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北京市科委行政审批(核准类)项目 (编号: BJXSBKJ008—2002)。
2020/4/5
19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 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 同。这项规定,不仅适用国内的技术合同,也适 用涉外技术合同。
2020/4/5
20
技术合同分类
2020/4/5
15
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文号:财税[2009]63号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企业从事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6. 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 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 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 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9〕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
2020/4/5
9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 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 业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020)
附件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进口合同可由境内委托方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出口合同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定义】本办法所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合同文本所涉及的技术内容进行形式审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要求,并予以认定登记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机构】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批准设立和撤销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受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第五条【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编号JY-HT-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20版)
合同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文件。若发生纠纷,可根据合同书到法院起诉申请或通过仲裁解决。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意思,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有效。本合同书可电子文档收藏或打印使用。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文件,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随后所有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最新版本。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
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3.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节能服务的公司。
JY-HT-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协议
1.服务内容
本公司提供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
2.定义
2.1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2.2 项目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3.技术要求
3.1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3篇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
甲方:(委托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服务方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提供技术服务:
(具体描述服务内容)
2. 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列出技术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服务期限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服务完成之日止。
2. 服务期限截止日期是(具体日期)。
三、服务费用
1.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具体数字)元。
2. 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选择一种支付方式,并填写相应的账号信息)。
四、保密条款
1. 双方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机密、技术资料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复制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对方的商业机密。
五、责任条款
1. 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服务质量。
2. 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服务质量。
2. 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并确保服务效果。
七、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修改合同内容。
3. 本合同的签署地点为(具体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
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
定》第三次修正)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合同纠纷案件;
4.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2020年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区别—精心整理
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区别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构成的特定性。合同主体的一方,即受托人,是具有特定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咨询问题给出答案、提出建议、拿出方案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才。
第二,标的内容的综合性。技术咨询合同不同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
第三,成果的决策参考性。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法律教育网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编号:JY-HT-01554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Any parties with a cooperative relationship can sign a contract to protect legal righ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2020年)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7月27日原国家科委印发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20xx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服务合同(中国科技部范本)
技术服务合同(中国科技部范本)
技术服务合同(中国科技部范本)
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 (model of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 chnology of China)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期:____ 年 ____ ⽉ ____ ⽇
合同编号:XX-2020-01
技术服务合同(中国科技部范本)
前⾔:技术合同是当事⼈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的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本⽂档根据技术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本⽂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项⽬名称:
委托⽅(甲⽅):
受托⽅(⼄⽅):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写说明
⼀、本合同为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参照使⽤。
⼆、本合同书适⽤于⼀⽅当事⼈(受托⽅)以技术知识为另⼀⽅(委托⽅)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的合同。
三、签约⼀⽅为多个当事⼈的,可按各⾃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等,在“委托⽅”、“受托⽅”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或共同受让⼈。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附页另⾏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使⽤本合同书时约定⽆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等字样。
最高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
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
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的三大宏观背景和七大关注亮点
解读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出台的三大宏观背景和七大关注亮点
曹珊
一、《2020版合同》出台的三大宏观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战略部署
早在2011年,住建部联合工商总局出台了《2011版合同》,对于当时指导我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序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工程总承包实践的不断深入,国家层面逐渐认识到加强工程总承包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的重要性。2016年2月6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2017年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响应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战略抉择,同时解决《2011版合同》与现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2020版合同》应运而生。
(二)国际工程总承包实践不断深化,合同修订工作取得新成果2017年12月,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énieurs Conseils, FIDIC)在伦敦举办的国际用户会议上,发布了1999版三本合同条件的第二版,分别是: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通称“红皮书”)、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通称“黄皮书”)和设计-采购-施工与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通称“银皮书”)。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建议收藏)
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12月10日上午,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课题组组长朱树英律师,在线直播解读《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现整理如下:
一、“双轨制”实现了“并轨”
2011年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适用于各市场主体;
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各部委共计九家,联合发布了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文件,《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以下简称“九部委文”)(含20条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本次发布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实现了从过去的“双轨制”到今天的“并轨”,全面统一到本次文本上来;
本次文本不同于以往,是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19年12月发布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办法”)后,为落实“办法”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筑业改革深入推进的重要举措。
二、诞生历程
本示范文本历经征求意见稿,线上(5次)、线下(2次)等多轮征询意见后,反复酝酿而成。
根据总包之声的整理,这个版本与2011版范本相隔9年,真可谓”十年磨一剑”。
2011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建市[2011]139号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3篇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3篇
篇1
技术服务合同(2020版)
甲方(服务提供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服务接受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乙方有意接受甲方的技术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2.乙方应配合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要求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3.双方应在服务过程中保持及时沟通,对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二、服务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为________,到期后如需继续提供服务,应签订另行协议。
三、服务的费用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技术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
2.如服务期间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正常进行,乙方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四、服务保证
1.甲方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服务质量有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第一时间进行修复和补救。
五、保密条款
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保密期限为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_______年。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供或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因违约行为导致对方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事项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
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
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
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
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
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
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
定》修正)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
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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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The contract is the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safeguard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parties, and binding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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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技术合同司法解释解读
导语:合同就是对签订双方的一种保障,如果发生了纠纷的话,可以凭借这个合同协议书,到这个法院去起诉,或者去申请仲裁,来解决双方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只要条款没违反法律意思,是双方意思自治体现就是有效的。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的解读:
解读一:何为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标的,在现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财产内容的技术性和特殊性,我国曾以专门的技术合同法予以调整,统一后的合同法也将技术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设专章予以规范。
如何精确界定技术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术合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解释》在承继了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技术成果的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规定“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就本质而言,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成果应当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包含技术内容的其他劳动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标不能够成为技术合同标的。技术成果与知识产权是两个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数技术成果享有知识产权,但并不
要求技术成果必须能够或者已经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如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技术就可能是公知技术。原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技术成果的一般类型,只是把技术成果分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合同法也仅提到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这两种技术成果,没有明确提及新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对于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特别是处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技术,既不属于技术秘密又不是专利,是一种处于特定阶段的有特殊法律意义的技术成果。为了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提供明确的指导,《解释》以开放式的规定列举了前述六种技术成果。
解读二:技术秘密又有新解释
《解释》参照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对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际上这是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确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要求统一规定为“具有商业价值”。这种规定更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有利于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强对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解读三: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
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自由原则,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20xx年修订的专利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作出约定,对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当事人能否约定,未作规定。《解释》的这一规定补充了适用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不足。
其次,要界定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是否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解释》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再次,要看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否系“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过去有关规定相比,《解释》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要求不仅是要“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而且需要“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方可认定为职务技术成果。
解读四:关于技术合同的效力
在维持合同有效性上,根据《解释》的规定,对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的技术合同,主要是判断其责任的
承担,而不要轻易以主体不适合而将合同无效;《解释》明确规定未办理生产审批或者许可证等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先许可合同的效力;对于以欺诈手段就已有成果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和就同一开发课题重复签约收费问题,以前是按照无效处理,《解释》对此按照合同法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当事人一方以技术转让的名义提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或者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标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但是技术提供方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符合约定条件的,《解释》规定要按照技术服务合同作有效处理。《解释》还规定不以就专利申请技术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解释》根据TRIPs协议、参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国外的一些立法和判例,以开放式列举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这一合同无效事由的六种具体情形。在执行中要注意,因具有这些情形而导致技术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读五:对侵犯技术秘密的合同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解释》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
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原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并无“善意”的要求;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仅增加了“善意”的条件,并未限定仅“可以在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解读六:因技术成果出资而引发的权属纠纷的处理
《解释》依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考虑到技术出资毕竟不同于资金和实物,并顾及交易习惯,原则上确认技术出资就是以技术的整体权利投入受资体,但也规定“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这里的但书主要是指出资额过分低于技术成果本身的价值。《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解读七:关于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
对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实施技术成果的权利。《解释》的规定既有从严限定的一面,也有从宽的一面。《解释》将“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限定为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