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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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以及其他安装或者集成空间位置传感器的智能设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行为属于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社会化服务,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北斗规模应用,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数据要素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应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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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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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编制说明1. 规范编制背景2017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整理和共享使用的内容以及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
为了充分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迫切需要将不同来源、不同格式、不同部门获取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与融合,实现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与社会化服务。
针对我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的实际需求,亟需制定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
本规范从我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与更新出发,对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地理国情普查矢量数据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部门获取的专题地理信息矢量数据的融合技术进行一体化设计,充分考虑了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多源、异构、不一致性的现状及特点,明确多源地理空间数据数据融合的基本流程与技术要求,为建设现势性强、精度高、属性丰富的湖南省地理空间交换共享数据库奠定基础。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多源矢量空间数据融合属于地球空间数据融合的范畴。
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地理信息系统的出现和应用,多源矢量空间数据融合得到了广泛关注,其研究主要集中在几何特征融合处理与属性特征融合两方面[1]。
2.1 多源矢量空间数据几何特征处理几何特征融合是多源矢量空间数据集成融合的核心内容,旨在解决同名地物在不同数据库中地理位置不一致性问题,通常包括同名实体匹配和不一致性处理两个过程。
同名实体匹配利用相同地理实体在几何特征、拓扑关系和语义信息等方面的相似性,识别不同数据库中的同一地物,主要方法包括:基于几何特征的方法[2]、基于拓扑特征的方法[3]、以及基于属性特征的方法[4]。
不一致性处理是对匹配后多源数据进行选取、化简、更新、关系协调等操作,使空间数据内容和质量准确可靠,主要方法包括:基于同名点三角剖分的地物调整方法[5]、基于拓扑关系的合并变换算法[6]、基于平差原理的地物调整方法[7]以及基于多评价因素的调整变换算法[8]。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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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国土资发[2011]1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1]13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我省国土资源数据的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各类数据在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厅机关各处室在组织安排国土资源重大项目时,必须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在完成项目的同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
数据库做为项目的重要内容之一与项目成果一并验收,并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汇交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湖南省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管理和利用等工作,实现国土资源数据及时汇集、更新及数据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保证全省国土资源数据“统起来、用起来、活起来”,避免各自为政、重复投入,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类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数据是指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职能等过程中需要使用或生产的数字化成果,主要包括:(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国土资源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由管理相对人向管理部门报送的国土资源数字化成果数据;(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所需要的其他数字化成果数据。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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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1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现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0月15日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主要指以下四类项目:(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1.基础图件更新。
测制和更新1:10000、1:5000、1:2000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2.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维护管理系统运行;3.数字湖南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更新升级与维护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政务版和公众版)、省级地理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等;4.地理国情普查与监测;5.测绘基准建设与维护。
建立、复测与维护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重力控制网;6.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更新、维护;7.全省基础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
(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包括:1.全省公益性地图、地图集的编制与更新;2.测制、更新和管理水下地形、城市三维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3.应急测绘。
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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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多源地理空间数据融合规范(修订稿)修订记录引言2017年1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了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整理和共享使用的内容以及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多源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特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起草工作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多源、异构、不一致性的现状及特点。
本标准的实施将规范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集成与融合,明确多源地理空间数据数据融合的基本流程与技术要求,有助于形成统一权威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为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提供基础。
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湖南省地理空间矢量数据融合的内容、规则与技术流程等相关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南省1:500、1:1000、1:2000、1:5000、1:10,000地理空间矢量数据融合。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4911-2008 测绘基本术语GB/T 16820-2009 地图学术语GB/T 17694-2009 地理信息术语GB/T 33462-2016 基础地理信息1:10000地形要素数据规范GB/T 7408-2005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GB/T 17798-2007 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3989-201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20258.1-200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 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2部分: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7.1-200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示GB/T 20257.2-2006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示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示GB/T 17941-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要求GB/T 17278-2009 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GB/T 24356-2009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CH/T 9006-2010 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更新规范GDPJ 03-2013 地理国情普查数据规定与采集要求CH/Z 9010-2011 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3术语3.1地理要素(geographic feature)表示地球上地点相关的现实世界现象,一般分自然地理要素和人文地理要素。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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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04.13•【字号】湘财建〔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测绘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建〔2015〕29号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做好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国家地理国情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90号)及《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特点,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4月13日附件湖南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财建〔2001〕923号)、《国家地理国情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90号)及《湖南省基础测绘项目预算标准(试行)》(湘财建〔2013〕54号),结合我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主要包括:(一)基础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二)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三)测绘能力建设(含测绘装备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四)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一)项目法管理。
按项目法管理要求进行立项论证、设计与预算编审、竣工决(结)算。
(二)专款专用。
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dee7b5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89.png)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管理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5〕102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土地权属管理是土地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中一项贯穿始终的重要内容。
这项工作没有抓好,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和建设就无法正常顺利进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在益阳市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九月七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权属管理,保障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是指在农村(集体、国有)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活动中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调整、确认以及变更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土地权利人土地权利不受侵害的原则;(二)土地开发整理后新增耕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原则;(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四)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和自愿的原则。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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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现将《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4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全省规划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到2020年,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本完成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拟订市县两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大纲,同步推进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试点和“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试点,开展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省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实现各级和各类规划“全覆盖”,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基本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1999161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e7.png)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湘自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相关单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已经厅党组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13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三章主办单位第四章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五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第六章监督和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局和单位)以厅名义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厅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处室局和单位办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厅长信箱、网络咨询、行政相对人来函等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成立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政务服务工作的厅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厅其他领导为副组长,处室局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设厅政务服务处,政务服务处处长兼任公开办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重大问题;公开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件的拟分转送及回复文稿审核工作;各处室局和单位为厅政府信息公开主办单位,负责公开本处室局和单位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负责;省自然资源事务中心配合主办处室局,协助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所涉及文件、案卷等查询工作;省第三测绘院负责归集整理各处室局提供的政府信息并在厅门户网站分类发布;厅政务服务窗口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接收、登记、相关文书的送达及存档,对年度依申请公开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76021d75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00.png)
预测评估方法
趋势预测
根据历史和现状资料,分析湖南省未来发展趋势,预测未来人口 、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变化。
风险评估
对湖南省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包括自然灾害、环境污染 、社会稳定等,为规划编制提供风险防控依据。
综合评估
对湖南省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空间开发适宜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 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 编制指南
汇报人: 2023-12-16
目录
• 引言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原则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内容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目的
为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指导 ,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背景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
应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提高基础设施的覆盖面 和服务水平。
公众参与原则
公开透明
01
在规划过程中,应公开透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规划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参与
02
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规划的民主性和科学
性。
反馈机制
03
应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
THANKS
感谢观看
04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方法
调查分析方法
基础资料收集
收集湖南省自然、经济、社会等 方面的历史和现状资料,包括地 理、气象、水文、土壤、植被、 人口、经济、交通、文化等。
现场调查
对湖南省的重要区域、关键节点 、典型案例等进行现场调查,了 解实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 和处理,提取有用的信息,为规 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
![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69cbb4b0912a21615792968.png)
湖南省遥感影像数据统筹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遥感影像数据的管理,促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生产和采购,根据《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资金采购、生产、加工处理、分发利用遥感影像数据,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遥感影像数据包括航空遥感影像数据、航天遥感影像数据以及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方法加工处理形成的其他遥感影像成果。
第三条全省遥感影像数据实行目录内统筹管理,列入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的数据,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处理、统一质检、成果共享。
财政投资或公益性项目所需的遥感影像数据,应当无偿提供使用。
遥感影像统筹目录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会同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纳入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第四条对遥感影像统筹目录以外的数据需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经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生产和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原始数据和成果数据。
未经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目录外遥感影像数据生产和采购计划,不得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机制,落实遥感影像统筹专项经费,推进遥感影像数据的应用。
第六条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遥感影像统筹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遥感影像统筹工作。
第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统筹项目的预算审核及相关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遥感影像数据统筹管理工作,根据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制定年度数据采购和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发展改革以及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在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查等工作中,避免遥感影像数据的重复生产和采购。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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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3•【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3月3日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
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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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地理空间数据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和积累。
从城市规划到环境监测,从交通运输到农业发展,各个领域都依赖于准确、及时和丰富的地理空间信息。
而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作为有效组织、存储和利用这些数据的关键手段,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地理空间数据,简单来说,是与地理位置相关的数据。
它可以包括地图、卫星图像、地形数据、土地利用信息等等。
这些数据具有独特的特征,比如空间相关性、多维度性和海量性。
与传统的数据不同,地理空间数据不仅包含属性信息,如某个地点的名称、类型等,还包含了空间位置信息,即坐标、形状和拓扑关系。
地理空间数据库,就是专门用于存储和管理这类数据的系统。
它需要能够高效地处理大量复杂的空间数据结构,支持各种空间查询和分析操作。
一个良好的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强大的数据存储能力、快速的数据检索能力、精确的数据更新机制以及可靠的数据安全性。
在数据存储方面,地理空间数据库采用了多种技术和策略。
例如,使用栅格数据结构来存储连续的地理空间信息,如卫星图像;使用矢量数据结构来表示离散的地理对象,如道路、建筑物等。
同时,为了提高存储效率,还会采用数据压缩技术,减少数据的存储空间。
数据检索是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的核心功能之一。
用户可能需要根据地理位置、形状、距离等条件来查找特定的数据。
这就要求数据库系统具备高效的空间索引机制,如 R 树、四叉树等,能够快速定位和检索符合条件的数据。
此外,还需要支持复杂的空间查询语言,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表达查询需求。
数据更新也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地理空间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新建的道路、建筑物的拆除等。
地理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需要提供便捷的更新手段,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在更新过程中,还需要处理好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问题,避免出现错误和冲突。
数据安全性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
地理空间数据往往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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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
享管理办法》听证会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6.09.14
【实施日期】2016.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召开《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听证会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和省人民政府《数字湖南规划(2011-2015年)》,促进我省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推动各类地理空间数据的交换、共享和融合,提高信息化管理能力,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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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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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应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基本要求]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按需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共享主体及内容]地理空间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以不共享为例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过程中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产生的地理空间数据,应当无条件进行共享,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享单位依法享有无偿获取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的权利。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共享。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和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六条[部门职责]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具体职责:(一)汇集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二)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三)统筹省级遥感影像数据;(四)建设和维护共享平台;(五)编制和修订共享目录;(六)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工作,负责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和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生产和更新、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采集、更新和管理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参与地理空间数据共享资源池的建设,向共享服务机构无偿提交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4f178a0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24.png)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3.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
据目录(2022年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要求,为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与应用,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现通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网址为/。
附件:
湖南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数据目录(2022年版)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3月7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8ea45d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cc.png)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湘财建一〔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建一〔2018〕2号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等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3月30日附件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5〕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国土整治与测绘地理信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国土整治、耕地保护、测绘地理信息、不动产登记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的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一)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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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3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
2017年3月3日
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的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汇集整理,促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享使用,发挥地理空间数据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与地理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全面汇集、统一标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使用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建设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平台,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生产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使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生产、更新和管理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无偿提交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形成的专题地理空间数据进行汇集,享有无偿使用地理空间数据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理信息服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地理空间数据汇集处理和集成、交换共享平台运行和维护、共
享服务提供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章采集和生产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和更新的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生产计划,保证地理空间数据的更新速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需求。
第七条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中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和系统,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由法定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生产、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生产或者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第三章汇集和整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间数据汇集、数据更新的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并且适时修订《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共享目录》,于每年
3月底前向同级服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地理空间数据(包括目录、元数据、原始数据或者数据库等)进行数据汇集。
鼓励其他单位将合法拥有的地理空间数据参与汇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间数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向服务机构提交前应当注明密级、保密期限、限制范围等内容。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提交的数据质量负责,提交的数据应当合法、完整、准确、规范。
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的地理空间数据进行质量核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退回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