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哪些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可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律师会见的注意事项:
1. 通知权:嫌疑人有权通知自己的律师,并要求会见。
律师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赶到。
2. 协商时间和地点:律师和侦查人员应当协商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律师能够及时与嫌疑人会面。
3. 会见记录:律师会见应当有记录,记录应包括会见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和会见内容等。
确保会见过程的透明和可查。
4. 会见权限:律师有权与嫌疑人私下交流,而且此时没有扣押权。
然而,律师仍应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不得干涉调查或阻碍证据收集。
5. 会见保密:律师会见内容应保密,并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以确保嫌疑人的隐私权和客户律师关系的保密性。
6. 法律援助:针对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需与嫌疑人讨论法律援助的程序和申请流程,以确保其能够获得合适的援助。
7. 合理时间:律师会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不得给予嫌疑人太少的时间来与律师交流和讨论。
8. 安全保障:侦查部门应提供必要和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律师在会见过程中的安全。
请注意,这些注意事项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规定有所差异,嫌疑人和律师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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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会见律师: xxx律师事务律师
记录人: xxx律师事务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被会见人:
我是x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性别:民族:
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职业: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地址: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会见笔录的记录技巧
会见笔录的记录技巧
记录会见笔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注意以下技巧:
1. 准备工作:在会见开始前,了解参与者的身份和背景,准备相关文件和资料。
2. 注意听取:仔细倾听讲话者的发言,准确地记录他们的话语和意思。
3. 注意细节:记录细节信息,如日期、时间、地点、参与者的姓名、职务等。
4. 使用简洁语言:使用简单、明确、准确的语言进行记录。
5. 适当引用:对于重要的发言,可以直接引用,使用引号或其他标记方式。
6. 保持中立:记录应该客观中立,不要加入个人评价或评论。
7. 注重结构:按时间顺序和主题整理记录内容,使用标题和段落分节。
8. 疑问询问:如果有不明确的地方,可以提问确认,确保准确理解和记录。
9. 校对核对:会见结束后,进行校对核对,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0. 保密机密:会见记录属于敏感信息,需要妥善保存,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会见笔录的格式
会见笔录的格式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正文:记录会见过程中的对话内容。
尾部:包括记录人和被会见人的签名,以及日期和时间。
在撰写会见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记录要准确:会见笔录应该准确记录会见过程中的对话内容,不能有任何的夸大或缩小。
用词要规范:使用规范的语言和用词,避免使用口语化和不规范的表述方式。
内容要完整:会见笔录应该包括会见的全部内容,尤其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信息和重要细节。
签名要真实:被会见人应该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替,以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以上是基本的会见笔录格式和注意事项。
会见嫌疑人笔录(侦查阶段)修改后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笔录案由:时间:二O一年月日午时分至时分地点:省看守所号提审室辩护律师:记录人:犯罪嫌疑人:问:谈一下你的身份事项?答:我叫,又名,男(女),19 年月日出生,族,是。
问:你认识吗?你和他(她)之间是什么关系?答:。
问:我们是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受的委托,担任你涉嫌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你是否同意?答:问:请你在委托书上签字确认?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的规定,我们作为你的辩护人,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以上权利你是否听清楚了?答:问: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二)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五)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向他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八)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九)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规定;(十)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规定;(十一)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以上内容你是否听清?答:问:你是什么时间、因为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答:问:何时转逮捕的?答:问:请你如实地陈述一下案件的过程?答:。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
律师会见的技巧、禁忌——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三是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四是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备“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因此在维护被追诉人权益上作用有限.与律师不具备辩护人地位的规定相对应,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仅不能享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律师辩护和帮助,也不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因此,在目前这样的状况下,虽然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认为需要争取一个良好的执业环境,也付出了很多的努力,但在办理一些具体案件的时候,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工作不够重视.由于侦查阶段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最容易受到侵害的诉讼阶段,所以作为律师应该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尽最大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有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些具体范围,但是诸如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利基本上属于形式主义规定,实践中,在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没有可操作性.所认,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几乎是律师在这一阶段唯一能给其提供帮助的机会.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体会.一、理性认识目前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执业现状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可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但实际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是有限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会见次数、时间和谈话内容的限制,也没有规定会见普通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得到批准,但是,侦查机关和看守所通常不允许会见,除非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对于普通犯罪,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事实上,侦查机关在律师会见时均派员在场,几无例外,由于会见时办案人员经常近在咫尺,多数情况下还要求律师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敢说什么,担心律师离开后会有麻烦.正因为如此,在目前这样的执业环境中,多数律师普遍对侦查阶段的会见不够重视.缺乏对会见在侦查阶段乃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许多律师往往因受限于会见次数、时间的因素或迫于办案机关不准谈案情的要求,在会见时仅仅局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生活需要、反馈亲属的安抚、告之家庭的现状等等.而将侦查阶段难得的会见机会流于形式,这样的会见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帮助.由于没有就案件的相关问题给嫌疑人充分阐释,会见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反而更加忐忑不安、一头雾水,有些情况下甚至误导犯罪嫌疑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以至后来向办案单位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给以后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作为律师,决不能把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第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当成仅仅是走个过场,甚至是用来应付委托人的例行公事,而是应该高度重视这一环节并充分利用这一机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二、掌握嫌疑人心态,了解会见对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双方的意义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精神高度紧张,心理压力很大,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自己将要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更不知道如何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强大的侦查机关的审查、讯问往往无所适从,很多案件,在侦察阶段犯罪嫌疑人即使是在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违心做出的口供一旦固定下来,即使其在其他的诉讼阶段想把真实的情况讲清楚,也往往被视为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使得以后的辩护工作困难重重.如果律师在这个时候能够及时的为其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恰当的帮助,就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尽可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相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其信息来源是不对称的,律师会见是其唯一能够得到帮助的机会,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最直接的体现.律师的会见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晰、全面地认识到涉案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利于增强自我权利保护意识.会见中律师的答疑解惑让嫌疑人充分了解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有利于其正确面对被羁押的状态.对犯罪嫌疑人确已构成犯罪但自己没有认识到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纠正错误认识、端正思想态度、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争取坦白立功机会起到积极作用;对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而自己不能正确对待的,律师的会见可以使其安定心理,采取妥善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避免与侦查机关产生不必要的冲突、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律师个人来讲,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也是体现律师风采的最佳机会,律师如能够充分展示自己的才学,给当事人一个良好的形象.不仅能赢得当事人甚至在场办案人员的尊重,而且可以增加当事人的信任感、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拉近双方的距离、便于相互沟通.这样就能在教短的时间内与当事人形成默契,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把握好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基本关系后,其家属也才能在以后的律师工作中积极配合.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寻找律师为其提供帮助的事宜是绝大多数由其家属来办理的,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家属多数是慕名或经人介绍而来,家属与律师之间也有一个从不认识到认识、从心存担心到建立信任、从观察到熟悉的过程.律师如能在第一次的会见后赢得当事人对其法律水准、执业能力的认可,嫌疑人就能将自己认可的态度传达给其家属,进而让其家属感到放心,这样也就避免了当事人频繁更换律师、影响委托关系存续的情况发生;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过分的、时时刻刻向律师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至干扰律师办案的现象.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会见前必须就可能出现的情况有一个充分的思想准备,制定好相应的、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以期达到最好的会见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会见前,律师应当充分了解被会见人的背景资料.包括被会见人的生活、工作阅历、知识文化水平、羁押前的身份、地位;个人的兴趣、性格、爱好;人际关系等等.律师可以通过其家属、同事、朋友了解到这些信息,以便对自己的当事人有一个全面的感性认识.这样,律师可以在会见前确定谈话时用语的方式、交谈的繁简、提问的重点等等.2对自己当事人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要烂熟于心,对于一些涉及立案、量刑的数量、数额等问题更要非常清晰.同时平时也要加强业务学习、尽可能多的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我国针对不同时期的犯罪活动经常会出台一些最新的司法解释,律师就要不断的补充法律知识.如随着网络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两抢”犯罪的不断增多,我国出台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和打击政策,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应当及时掌握新法规、学习新知识,这样在会见时才能有的放矢、把握重点.3认真作好会见提纲.多数的律师事务所只有会见笔录信纸,律师也只是到了看守所才将自己的询问题目逐一记录,甚至有的律师一边思考问题一边提问一边记录,没有会见提纲.这样不仅自己条理不够清晰,还常常遗忘很多细节和关键的问题.既耽误了会见的宝贵时间,也无法达到预期的会见效果.所以,律师会见前还应当将一些格式化的问题先行记录,就承办的案件所涉及的罪名等法律条文摘抄出来,罗列出案件的关键问题.比如,可以将“我是某某律师所的律师,接受某某的委托来进行会见等”介绍律师身份的话语预先记录;将涉案罪名在刑法上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先期摘抄出来到时加以宣读等.这样的工作不必到看守所会见时再做,会见前完善的会见提纲可以提高会见的效率、节省会见的时间、深入的了解案件、发挥会见的主导性.四、会见时策略性的对待侦查机关的限制一避免同办案人员发生正面冲突会见时对侦查人员不准谈案情、限制会见时间的无理要求,切忌当着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更不能为一时的痛快逞口舌之强.因为:1会见时不准谈案情,对多数的基层办案人员来说,已是一个行规,对于这一权利的争取还需要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但就个案而言,多数基层办案人员通常不会因律师的理论而让步.2这种做法可能会使办案人员、监管人员迁怒于自己的当事人.3犯罪嫌疑人会对律师丧失信心,认为自己聘请的律师缺乏经验和能力,同时,律师和办案人员之间紧张的气氛也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4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止或终止会见.5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做法也往往在律师和委托人之间产生信任的危机,使委托人包括家属对律师的执业能力、经验和法律水准产生一个低下的评价,往往影响委托关系的存续.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侦察阶段都会频频更换律师就是这个原因.二应对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策略在办案人员当场宣布不准谈案情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不敢针对案情的有关情节向律师提问,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策略,那么作为律师也就很难给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帮助.这个时候律师应当充分利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向当事人讲解其所涉罪名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就是通过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嫌疑人介绍所涉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即犯罪构成要件和整个司法程序,令其对自己所涉案件的主、客观方面进行自我认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起一个沟通的渠道,以达到即可以为自己的当事人提供最大可能的、有效的帮助同时又不至引起在场办案人员的反感和干预.另外,既然办案人员已经在场,那就不要用一种漠视的态度对待他的存在,当谈到一些纯粹的法律问题时,还可以设法引导在场的办案人员参与到讨论中,这样一来可以使会见的气氛显得轻松一些,也可表示出对其应有的尊重,打消办案人员那种通常的对律师的抵触情绪.五、灵活运用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1、要非常详尽的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问题〔1〕主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什么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什么是犯罪动机、目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之间、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的认定有什么区别,以达到让犯罪嫌疑人正视自己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并避免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的效果.2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律规定,让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在客观活动方面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行为是其所涉罪名当中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如何构成因果关系,哪些事实或行为情节对其量刑有影响.通过给犯罪嫌疑人仔细列举和分析其所涉罪名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行为上的差异对于性质认定,危害程度的认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律师的分析和阐述非常详细和透彻,那么当事人自然会结合自己的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问题,这实际上也就是向律师介绍了自己的向侦察机关的供述内容,而律师在掌握情况后,也可以有目的向当事人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和咨询.在涉及数额、数量等问题上,律师应该将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司法实践中掌握的立案、定罪、量刑的数额数量详细列举出来,这同样也可以使当事人有针对性的向律师提出具体的问题,将有关的信息传递给律师,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会根据律师讲解的法律知识,结合自身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向律师发问,在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问答当中,犯罪嫌疑人也就把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自己向办案单位曾经供述过的内容告诉了律师,犯罪嫌疑人也从中获得有针对性的法律帮助.2、律师应当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强调该案犯罪构成的关键方面.1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体方面.2在办理抢劫、抢夺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侵犯的客体方面.3在办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设备罪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4在办理盗窃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走私罪等案件时,就应当着重解释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5对于共同犯罪,应解释什么是实行犯、什么是帮助犯以及什么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其相互之间有何区别,对量刑有什么影响.3、提醒被会见人注意口供的笔录和签字,认真比对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重口供、轻证据”仍在各地法院普遍存在.律师就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供述的材料将来将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一定要教育他们谨慎表达、在供述完毕后认真阅读讯问笔录.发现笔录与供述有出入的,务必要求记录人员予以更正,否则有拒绝签名的权利.鉴定结论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走私罪和侵犯财产等罪中是具有至关重要的证据.嫌疑人往往只重视最后的鉴定结论而忽略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这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张冠李戴,或直接影响量刑轻重.所以律师还应告诫嫌疑人认真比对自己的行为和鉴定结论之间的出入,找出差异,善于发现细微的错误很有可能对案件有较大的突破.4、讲解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由于实践中侦查人员常常会以自首、立功等因素诱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因此有必要给犯罪嫌疑人讲解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介绍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自守,哪些行为才属于立功、重大立功;比如同案之间的攀供就不属于立功;对于“余守”只能就属于自守的部分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哪些自守和立功行为对其所涉罪名的量刑有利,等等.目的就是让犯罪嫌疑人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利于防止其被骗供、诱供.当然,对于确有立功的条件、自守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提醒其不要错失机会5、律师还要注重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被留滞盘查或传唤期间嫌疑人主动交代案件事实的情况,因为二者均非刑讼法中规定的强制措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犯嫌疑人属于自首等等.6、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一定要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来解答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处于一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见到律师后,最迫切的愿望就是希望律师能给其提供一些信息和法律知识以帮助他进行判断,当他看出办案人员不准其谈论案情后,便会对律师谈话的内容十分关注,如果律师表述不清楚或语焉不详时,他就有可能猜测为是一种暗示或提醒,而这种情况很可能对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判断产生不好的影响.由于上述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完全是在法律咨询的形式下进行的,在场的办案人员一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予以干涉,这样,既不会给自己的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又可以在现有的条件下达到最佳的会见效果.总之,作为律师一方面要为改善刑事辩护的执业现状、争取应有的权利做出不懈的努力,而另一方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又必须要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采用一些妥协的策略、迂回的方式,以积极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在法律上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以后的辩护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首先要进行预审,该阶段被称为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诉讼的开始阶段,此阶段非常重要,因为在这一阶段里要作的事情就是基本查清案件的事实,基本调取案件的证据,基本要搞定案件的性质.在这个阶段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熬得阶段,因为他要接连不断的接受预审人员的轮番审讯,甚至还有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考验.办案人员为了能迅速的取得第一手资料或者说证据常常对律师的会见也是百般阻挠.有些地方总会找种种的理由拖延律师会见的时间,比如说办案人员不在,出去办案了.须要领导审批,领导在开会.或者说此案案情重大,还有的就明确的说,我们还没有审讯呢,等我们审讯完了你们再见吧,等等.而一旦到了律师会见的时侯,办案人员还会仅仅的盯住会见的律师,不是给限定时间,就是给限定问话的内容,有时会见被搞得很狼狈.面对这些问题,本人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技巧:1,从会见时间上把握技巧在正式询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说出这次会见的目的是要了解节本案件事实,希望被告人能如实回答,而且尽可能的使用简单的语言.但是如果案件复杂,请不要着急,慢慢的说.说这些话的目的就是为了让盯着会见的办案人员心中先有个数.如果案件简单,会见可能会很快完成,但如果案件复杂会见的时间可能会长说白了一句话就是“丑话咱给说头里”.免得会见到一半时办案人员过来阻止.律师所说的这些话,办案人员是都能听得到的.既然丑话已经说在了头里,办案人员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2,从问的内容上把握技巧有些地方的办案人员的确非常喜欢干扰律师的会见,动不动就不许律师问这个或者问那个,尤其是在时间问题上就更是故意刁难律师会见.尽管律师会据理力争,但如果办案人员就是“混不讲法”,非要终止律师的会见,律师怎么也不能跟办案人员玩儿刀子吧,律师只能时候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或者投诉控告,但无论如何这次的会见是要泡汤的.尽管经过律师的控告后,可能相关人员不会再刁难会见,但这次的机会恐怕永远要丧失了.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尴尬不利的情况,律师就要尽可能的问些重要的内容,要在会见时做到迅速找到重要问题之所在,而不要漫天撒网,凡事都问.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的时间,也就不至于让那些想要“捣乱”的办案人员有可乘之机了. 3,从问的方式上把握技巧由于办案人员属于代表国家进行审讯,因此他们总认为自己享受一些特权,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想问什么就问什么,想怎么问就怎么问,而当律师在会见时问一些问题的方式如果他们认为不妥当时,就很有可能出来干预其实这样做是不合法律规定的,结果造成律师会见不能顺利的完成.因此律师在会见时最好注意问话的方式,尽可能的不让办案人员挑出毛病. 4,不要过多地追问由于侦查阶段是进入刑事诉讼的开始,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不愿意说出某些“事实”,而到底是出于什么原因也许谁都不清楚,此时即使律师听出了什么问题,也最好不要追问,避免使自己成。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注意要点
刑辩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作者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姬传生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光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同时,辩护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之后,其办案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比如有权要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且不受监听、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有权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意见等。
律师接受委托后,要首先请求看守所安排会见,争取早日见到犯罪嫌疑人,并向其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应了解在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有无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如情况属实,可代为申诉、控告。
律师首次会见刑事案件被告人、嫌疑人,需要准备若干材料,询问嫌疑人,并注意避免触犯禁止性规定。
1、需要准备的材料列举如下。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原件一份)(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原件一份)(4)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比如:户口本、结婚证、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以上均需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5)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刑事律师往往接受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而介入案件,但为避免之后犯罪嫌疑人对辩护律师不认可甚至提出更换辩护律师的情况,辩护律师应携带刑事辩护委托书若干份并由犯罪嫌疑人签署,以便后续辩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6)会见一般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向看守所申请,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会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辩护律师还必须提供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许可会见决定书》原件一份。
(7)会见嫌疑人时,注意做好会见笔录,询问、确认案件相关问题,如有无刑事拘留、有无逮捕、案件办理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有同案犯及是否落网、自己认为有罪或无罪、案发具体经过及其他可能有价值的线索等。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建立信任关系,不宜操之过急。
律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避免急于要求当事人委托或提供法律服务。
2.尊重当事人,体现双方地位平等性。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决定,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告知当事人权利,包括能做哪些事和起什么作用。
律师应向当事人明确解释其在侦查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4.甄别转达家人的话语,有风险的需释明。
律师在会见时应谨慎甄别当事人转达的家人的话语,避免因不实信息导致不必要的误解或风险。
5.保障当事人隐私,如强奸案中不追问细节。
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在会见中询问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信息。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可不记入。
律师应确保笔录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相关,避免记录与案件无关的信息。
7.根据案件进度进行会见,解决特定问题。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安排会见,确保每次会见都能解决特定的法律问题。
8.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规定,但不得教唆陈述。
律师应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但不应教唆或怂恿当事人做出不实陈述。
9.技巧性拒绝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要求。
律师应明确拒绝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违规要求,并解释原因。
10.授权委托书需当事人本人确认。
律师应确保当事人本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保其委托的法律服务合法有效。
11.会见笔录中记载有利和不利的部分,可单独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作单独的会见笔录,以便后续处理。
12.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时需调整笔录内容。
律师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特别注意调整笔录内容,以符合法律规定。
13.在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时,应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14.切忌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与办案人员、监管人员发生争执。
15.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侦查阶段首次会见使用
侦查阶段首次会见使用篇一:侦查阶段首次会见笔录样本
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
侦查阶段会见笔录【第一次】
【承办案件】
【会见时间】年月日
时分
—时分
【被会见
人】
【会见地点】看守所
第律师会见室
【会见律师】; 四川光
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 四川光时
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
当事人签名区:1
【亲属关
系】
【联系电
话】
内容区:
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
1、律师介绍:你好!我是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
受你家属委托,担任你涉嫌案的辩护人【注:出示授权委托书,说明授权来源】。
(转达家人问候,缓解当事人紧张情绪,与当事人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我担任你的辩护人,现要向你了解一下与本案的有关情况,你同意吗?
当事人
答:。
2、律师问: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签名区:2
当事人
答:。
3、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侦一)
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侦查阶段第一次)时间:年月日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案由:记录人:问:你好,我是广东明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接受委托担任你的辩护律师,请问你是否同意我做为你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答:问:首先请你介绍一下你的基本情况?答: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被拘留时间:被逮捕时间: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从事的具体工作:1、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关的罪名;2、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4、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
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律师有权代为提出控告。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侯审条件的,在其提出保证人或者具备交纳保证金条件的,律师可以代为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侯审申请。
5、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答: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律师办理刑案应带材料及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带材料:∙第一、侦查阶段会见需要带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函(文书一)2.授权委托书(文书十九)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文书八)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文书九)5.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律师证复印件。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会见需要带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函(文书二)2.委托书(文书五).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文书八)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证复印件。
6.需要去检察院办理同意会见的手续。
第三、审判阶段会见需要带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函(文书二)2.委托书(文书五).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文书八)4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律师证复印件。
6.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复印件。
二、律师会见笔录要点(侦查阶段)∙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简略)。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会见笔录(侦查阶段)
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年月日会见地点:青白江区看守所
会见人:程永系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会见人:龙贵成,身份证号:,系盗窃犯罪嫌疑人。
会见内容:
1问:我是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永,今天来会见你(出示委托书、会见通知书)是你哥哥龙苏林的委托担任你的辩护律师,你是否同意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2问:现在按照律师职业规范和法律规定,为你提供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律帮助。
首先向你介绍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四个职责:⑴、提供法律咨询(略)⑵、代理申诉(无罪、彼罪);⑶、代理控告(刑侦违法侵权、管辖不当);⑷、代为取保候审。
明白了吗?
答:。
3问:现在向你介绍你现在享有的法定权利(主要10项,略)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2项,略)。
知道了吗?
答:。
4问:现在向你了解一下你这次涉嫌的犯罪案情。
希望你慎重考虑、如实回答我的以下这些问题:①涉案时间、②涉案地点、③涉案人员、④涉案原因、⑤涉案手段、⑥涉案后果、⑦归案方式?
答:
5问: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答:
6问:有无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或提供犯罪线索的立功情节或立功可能?
答:
7问: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
8问:你有什么话需要我转给你的家属?
答:
9本笔录仅作为本律师的工作情况存入律师办案卷宗档案,不会作为诉讼证据在法庭上使用,不会对你有任何危害,特此申明!
以下由你签字、注明本次会见日期。
本次会见到此结束。
被会见人:
年月日。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5个要点实录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律师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尤为关键。
以下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一、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首次会见当事人时,刑事律师首先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当事人的情况。
律师可以通过与当事人交流,询问案件的起因、经过和关键证据,了解被指控的罪名以及当事人是否有其他相关案件。
同时,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个人情况,如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家庭状况等,这些信息对律师的后续辩护工作以及制定辩护策略都有很大的帮助。
二、评估证据情况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律师还需要评估案件的证据情况。
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详细讨论案件的证据,了解该证据对检察机关起诉和庭审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对这些证据的陈述和辩解。
评估证据情况有助于律师确定后续辩护的方向和策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审讯和庭审。
三、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律师需要告知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
律师要向当事人解释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如保持沉默权、获得法律援助、请求律师代理等。
律师还要说明当事人的义务,如配合调查、提供证据等。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是律师的职责之一,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理解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确定辩护策略会见当事人之后,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辩护策略。
律师可以依据所了解的案件背景、证据情况和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制定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案。
确定辩护策略是律师的核心工作之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辩护效果和当事人的利益。
五、建立信任关系和沟通机制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建立信任关系和有效的沟通机制非常重要。
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耐心倾听他们的说话,理解他们的困惑和疑虑。
通过积极的沟通,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可以建立互信和合作的关系,为后续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的五个要点实录。
侦查阶段是刑事律师工作的重要阶段,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情况,评估证据情况,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确定辩护策略,并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和良好的沟通机制。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列格式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列格式做好侦查初次会见,夯实黄金救援基础作者邓楚开诈骗类犯罪侦查阶段,辩护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作者:肖文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基本格式及内容》- -牛律师刑辩标准化系列格式侦查阶段会见笔录(样本)会见时间:年月日时分—时分会见地点:看守所第律师会见室会见律师: ; 广东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记录人: ; 广东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会见人:侦查机关指派在场人员:在场人员所属单位(侦查机关):第一部分:了解被会见人个人信息、家庭情况、身体健康情况律师问:你好!你是先生/小姐/女士吗?你的家属系先生/小姐/女士对吗?你的国籍是哪里?注:确认被会见人身份,国籍问题仅适用于外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
当事人答:。
律师问: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受你家属先生/小姐/女士委托作为你的辩护律师,你同意吗?注:说明授权来源并确认取得辩护权。
当事人答:同意。
律师问:……(转达家人问候,根据与委托人了解的情况及会见情况,与当事人答聊一些其关心及喜好的人、事等)注:缓解当事人答心里紧张的情绪,与当事人答相互熟悉,建立信赖基础。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真实名字吗?你有无曾用名、别名、外号?注:是否有身份不详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麻烦你说一下你的具体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注:判断当事人答是否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以及是否为75周岁以上的老人。
当事人答: 。
律师问:你的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疾病?注: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以及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的家族是否有精神病史?注:判断当事人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必要为当事人答申请法医精神病鉴定。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现在是否怀孕?注:判断女性当事人答是否有不应羁押的情形。
当事人答:。
律师问:你之前是做什么工作的,收入如何?单位或朋友对的评价怎么样?注:便于了解其犯罪前的社会表现。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第一次
会见笔录(第次)委托人: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日期2017.刑事案件会见笔录侦查阶段第1次会见时间:时分至时分会见地点:看守所第律师会见室会见人员:侦查人员工作单位:被会见人: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及职责并确认委托关系1.我们是江苏律师事务所的律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你听清楚了吗?答:2.现在向你出示你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请你过目,请问,你是否同意我们两位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答:3.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见到律师,可能有很多话想要讲,但希望你不要着急,请冷静并保持耐心。
今天的会见,我们按照专业的步骤进行。
先谈程序性问题和与你相关的一些法律规定,重点会告诉你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然后谈案情,然后回答你的咨询,之后也会关注你的生活必需品的收、寄情况,最后再谈谈我们共同关心的一些话题。
听清楚了吗?答: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1.请问你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答:_________2.你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答:3.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答:三、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答:__四、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法律手续情况1.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答:2.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答:五、了解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一)在侦查阶段,嫌疑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现在告诉你。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
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哪些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代理权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
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一、确保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合法性在进行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律师需要确保会见的合法性。
首先,律师需要核实被讯问的嫌疑人是否已经委托自己作为辩护律师,并确认自己的律师身份和执业证明。
其次,律师需要核实侦查机关是否已经批准会见请求,并了解会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最后,律师还需明确会见的目的和范围,以确保会见符合法律规定。
二、保持会见过程的机密性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和过程应保持机密,律师有义务对会见中了解到的案件信息进行保密。
律师在会见前应向被讯问的嫌疑人说明保密义务,并在会见中避免透露相关信息给其他人员。
律师还需注意不要在会见过程中被他人非法录音或录像,确保会见的机密性。
三、与被讯问嫌疑人保持良好沟通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与被讯问的嫌疑人保持良好的沟通。
律师应尽量让嫌疑人感到安心,耐心倾听其陈述,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律师还需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易懂性,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确保嫌疑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律师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尊重被讯问嫌疑人的权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虐待、威胁或恐吓。
律师还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伪造证据或教唆嫌疑人作伪证,以及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
五、及时记录会见内容和准备相关文件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中应及时记录会见的内容和细节,以便后续的辩护工作。
律师可以使用笔记本或录音设备进行记录,但需事先获得被讯问嫌疑人的同意。
此外,律师还需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以支持后续的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律师需要注意会见的合法性、保密性、沟通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只有在合法、公正、严谨的基础上进行律师会见,才能更好地为被讯问的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讲座实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
【讲座实录】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本文是牛律师刑辨标准化系列公益培训讲座(第五讲)主讲人秦建军律师的讲座内容,侦查阶段首次会见中容易忽略哪些问题?如何和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关押过程中如果有办案机关的提审,律师应当提醒当事人做些什么?讲座为律师办案提供了指引。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笔录如何标准化?主讲人|秦建军一、律师会见常见问题1、会见前没有做会见预见,不熟悉程序上、实体上的法律规定;2、没有事前确定要和当事人核实什么问题;3、缺少预见、提纲、模板,不全面不细致,增加会见工作量,不利于辩护思维的准备;对策:准备会见工具包——会见手续(三证);印泥、笔、白纸、手表;刑法一本通、刑诉法一本通;事前准备会见笔录模板。
二、会见的目的和注意事项(一)目的建立信任、明确授权、确认代理合同、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为下次辩护收集素材;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辩护并收集材料;告知当事人律师的作用和权利。
(二)注意事项1、第一次会见没有建立完全信任关系的,需多会见几次,可借助案外的话题展开谈话;2、对当事人尊重,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情、有哪些功能;3、如果介入办案机关提审,当事人易忘记,建议当事人回去后记录什么时间、几个办案人员、问了什么问题等情况;4、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点到为止,不要刨根问底;5、当事人向家人带话,要甄别,不能传递的要和当事人明示;6、与案件无关的不记入笔录,有关的笔录要如实记录并要求当事人签字;7、每次会见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问题而会见,不是为了会见而会见,遇到家属要律师经常会见的情况,要和家属进行沟通,有心理辅导的成分,但这不是律师会见的主要内容;8、向当事人解释法规、量刑,情节符合犯罪,罪名成立,否则无罪;9、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的要求,律师有技巧地处理;10、第一次会见额外准备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同意的;11、个案差异,每次会见内容要相应调整,杜绝生搬硬套;12、由于个案当事人不同,适用的语言和语气不同,根据教育经历、社会地位设定不同打交道策略,和当事人形成有效沟通;13、会见笔录中记载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内容,需要提交笔录时,需要加以甄别,对有利内容单独做材料递交办案机关;14、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会见笔录要调整;15、会见时间从当事人进入会见室起算,地点建议写成第几会见室,有记录人要写明。
会见笔录(侦查阶段)
会见笔录(第一次)时间:地点:会见人:被会见人:涉嫌罪名:记录人:侦查机关是否派员在场:记录内容如下:问:我们是江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接受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一案在本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你提供辩护(出示《指派通知书》),你同意吗?答:。
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等的规定,作为你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侦查阶段,我们将依法为你提供如下帮助: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以及其他辩护工作。
律师在为你提供辩护的过程中,你应实事求是地陈述全部案情,律师只有在如实掌握全页脚内容- 1 -部案情的基础上,方能为你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和辩护,你明白吗?答:。
问:把你个人的自然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学历、职业、家庭住址等)说一下。
答:。
问:之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是否受过行政处罚?答:。
问:是否知道你涉嫌的罪名?答:。
问:何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答:。
问:你是如何归案的?答:。
页脚内容- 2 -问:是否有其他共同行为人?答:。
问:你在侦查机关《询/讯问笔录》中的陈述/供述是否属实?答:。
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到目前为止,你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如果有,你有控告的权利,但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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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哪些
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若刑事案件处于侦查阶段的话,那么此时对于嫌疑人来讲,就只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探视、会见,法律中规定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进行探视的。
律师会见嫌疑人的就需要做相应的笔录,那侦查阶段▲会见笔录的要点有哪些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包括:曾用名、出生日期、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
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等。
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主要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
7、
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有证明无罪的证据,包括: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
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包括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对讯问笔录是否核对、补充;是否看到或收到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是否申请过重新鉴定但却被驳回或置之不理等。
10、关于此次调查了解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11、解答法律咨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
12、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13、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如:身体状况、生活需要等。
14、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15、会见时若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应在笔录中注明。
律师在会见嫌疑人的时候做出书面的▲会见笔▲录这
是必须的,也是会见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然,律师想要会见嫌疑人的,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并且办理了会减少手续才行。
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