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质量管理是水利工程现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四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实用的原则,全面提升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水平。
第五条工程实行质量工作责任制,各方责任明确,协作配合,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六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及时纠正和处理质量问题,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加强技术、质量监督和检验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八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注重质量文件的完善,建立健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第九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工程质量提升。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十一条水利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应设立质量管理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监督和评估质量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质量监督和质量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现场应设立质量管理小组,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召集,负责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小组应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讨论工程质量问题,制定相应的质量改进计划。
第十五条质量管理小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档案,包括工程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施工质量通知单等。
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小组应及时处理质量投诉、纠纷等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现场应设立质量监理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专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质量监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文件,包括日常检查记录、监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十九条质量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质量管理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实施控制、检查和评价等措施,确保工程实现预期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达到规定的设计要求的过程。
第四条质量管理应当贯穿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全体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本制度,积极配合,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为了更好地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我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设立质量管理机构。
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监督和评定;(三)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四)负责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等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负责人牵头,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二)负责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工作;(三)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跟踪整改情况;(四)对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我单位制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二)工程质量控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三)工程质量检查和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四)质量问题处理和整改的流程和措施;(五)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工艺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四章质量管理实施第十二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质量管理实施应当贯穿整个工程周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
水利部令第52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水利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均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条鼓励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创建优质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升水利工程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按照规定开展上岗作业考核,强化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第十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明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实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并约定合同各方的质量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不得迫使市场主体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并书面明确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水建字[1998]04号)各市、地水利局,省水利第一、二工程局,省水利设计院、科研所:为了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豫水计字〔1995〕147号)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一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的特点,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省和各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我省境内的各类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水电、城镇供水、配套工程与附属工程等),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水利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质量等级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河南省水利厅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统一规划级管理的原则,分两级设置:(一)河南省水利厅设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监督站”)。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建设程序)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九条(质量体系)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条(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濮政[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濮政〔2014〕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入河湖排污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化配置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水资源,促进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地表水与地下水协调;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7.109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内,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维。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中,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科学规范、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管理相结合,采取全过程控制和全方位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明确责任和权限,做到各级责任清晰,协同配合。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阶段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稳定、经济和环境友好。
第七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遵循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优化工程方案,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第九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进行专项论证和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在规划与设计阶段,应将工程质量目标和技术要求明确写入设计文件,以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施工阶段第十一条水利工程施工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明确施工任务、质量控制要点和质量检查方法。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项目管理计划,进行全面的施工控制和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现场技术交底、质量检查和质量反馈等环节。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检查制度和质量记录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的可追溯。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向业主单位交底,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四章验收和运维阶段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各项验收文件和备案资料应齐全。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接,并规范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竣工后,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制度和运维台账,进行定期巡查和维护。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制定本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包括各类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环节。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严格质量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原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方针。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适度”的原则,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的理念。
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协同配合,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确保项目质量。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积极解决项目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应当注重持续改进,加强对项目整体质量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提高项目实施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一节项目管理组织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按照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组织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制定项目管理手册,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规范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各项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职责和要求。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的记录与归档。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二节质量管理团队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业、技术过硬的质量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的工程背景和知识。
第十七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依法依规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八条质量管理团队应当积极参与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提供专业的质量管理意见。
水利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或社会资本兴建的防洪、灌溉、引(调)水、供水、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力发电、水生态修复等水利工程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及其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本制度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责任和措施;(二)加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提高质量监督水平;(三)完善质量检测体系,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四)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整改制度。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二)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三)质量第一、安全至上;(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三章质量责任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承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的总体负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十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和合同要求,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模板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
2.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项目法人应成立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的全面管理工作。
2. 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3.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管理原则1. 坚持预防为主,过程控制的原则。
2.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设计质量管理1. 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设计文件。
2. 设计文件应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和批准流程。
五、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 施工过程中应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
六、监理质量管理1.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规范,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2.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
七、材料与设备质量管理1. 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
八、质量检查与验收1.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记录。
2. 监理单位应组织或参与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九、质量问题处理1. 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在案。
2.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十、质量记录与档案管理1. 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监理报告等。
2. 质量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并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十一、培训与考核1.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培训。
2. 定期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能力。
十二、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法人负责解释。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5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参与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和单位____项目部作为公司工程建土木设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全面质量管理和控制,项目部派驻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应重视质量控制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做好与建设主管部门质监站、设计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并按照合同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质量目标。
1.2监理单位是现场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和施工单位间协调的主要责任单位;同时,项目部需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施工图和有关土木工程质量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职责,认真监督工程质量。
项目部要为监理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并对现场监理的工作能力和监理效果的进行有效监控。
第二条开工前的质量准备工作2.1监理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对进场的监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监理人员名单是否与监理合同相符,检查和了解监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是否真实可靠。
对进场的主要监理人员进行面试,符合要求才能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并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及评分,及时调整不合格的监理人员。
2.2总承包人员的资格审查:项目部应对进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对总包人员名单是否与总包合同相符,不符合约定的一律要求总包单位更换。
2.3监理规划的审查:项目部应督促监理单位及时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部审核后开始实施。
2.4场地移交: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部应及时对满足条件的场地进行移交,包括场地(三通一平)、地下管线、红线点、坐标点、水准点等移交给施工单位,并办好相应的书面移交手续。
2.5建筑角点放桩:场地移交之后,由项目部组织相应的测绘单位进场对控制性的建筑角点进行放桩,督促总包负责予以保护,取得报告后予以归档。
2.6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项目部督促总包单位及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由监理、项目部对施工质量控制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批后实施。
2.7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合同交底制度、监理例会制度、质量例行检查和分析会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的达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二、质量管理体系2.1 质量管理目标确保水利工程质量稳定可靠,满足项目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缺陷和事故。
2.2 质量管理责任2.2.1 项目负责人负有全面质量管理的责任,包括制定质量管理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质量工作。
2.2.2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工作职责,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并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的工作。
2.3 质量管理流程2.3.1 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编制等,确保项目从一开始就注重质量管理。
2.3.2 施工阶段:包括施工计划编制、材料采购、施工过程管控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达到要求。
2.3.3 完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质量控制措施3.1 质量检测方法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要求,采用相应的质量检测方法,包括非破坏性检测、抽样检测、实地检测等。
3.2 质量问题处理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记录、整改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3 质量知识培训定期组织质量知识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四、质量管理评估定期进行质量管理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水平。
五、附则本质量管理制度为范本,具体执行细则和标准由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报批。
以上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的主要内容,欢迎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 注:本文档为范本,不可引用不可证实的内容。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水利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措施及建议介绍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是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提出一些措施和建议,帮助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1.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 制定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要求。
- 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包括进行定期的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2.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设置合适的施工区域划分,确保各个施工区域工作有序进行,避免互相干扰。
-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 对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 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3. 强化质量控制措施-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计划,包括质量检测方法和标准,确保各个环节的质量得到控制和监督。
-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 进行质量样品检测和抽样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 配备专业的质量监测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的质量监督和检查。
4. 加强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 建立有效的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 加强与业主、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纠纷。
- 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和验收会议,确保项目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和合格验收。
5. 注重施工人员素质培养- 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质量意识。
- 建立奖惩机制,激励施工人员参与质量管理并提高工作质量。
- 强化施工队伍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稳定和配合度。
结论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和建议,可以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的顺利完成。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科学合理、环境友好”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修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管理文件。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质量管理工作,并配备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人员。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应编制详细的质量管理程序,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点、质量检验、质量整改等内容,明确质量管理的全过程要求。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验记录、质量验收报告等,确保质量管理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检验报告、验收记录等,便于质量管理的追溯和整改。
第三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方案,实施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升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防止工程质量出现严重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建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质量事故,保障工程安全和质量。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项目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验,确保施工材料和设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濮政[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水利局组织制定的《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过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濮阳市水利局二○○七年六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 号)要求,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尽快解决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必须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在2007 年底前,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2007 年底前完成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初步建立起一个“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3.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4.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5.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6.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由水利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告。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某某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某工程。
第三条某某工程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参建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
第四条某某工程实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五条某某工程实行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工程科工程负责人、驻工地代表三级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对某某工程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科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工地代表对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某某工程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八条通过招标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第十一条监督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职,审核批准设代机构、监理部、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变更.第十二条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十三条单元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才能申请验收评定,否则监理单位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主持(或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在验收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三篇)
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建设活动,提高水利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和参与水利建设的各方。
第三条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原则: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科学管理、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四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验收机构的审核和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参与水利建设项目的各方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真实信息和数据。
第七条省、市、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制度由水利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设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规定和细则;(二)组织质量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三)协调各方的工作,解决质量问题;(四)组织质量管理培训和考核;(五)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前期准备: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方案的编制。
(二)项目设计阶段:按照设计文件编制计划、方案和施工图纸。
(三)项目施工阶段: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工程施工,参与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四)项目验收阶段: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
(五)项目运行维护阶段:组织运行维护人员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质量管理要求第十二条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项目需明确目标和任务,确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二)设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三)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四)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对施工进行监理和验收;(五)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参与人员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六)建立质量档案,记录项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重要信息;(七)定期开展质量管理评估和改进,总结经验和教训,提高工程质量;(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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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濮阳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各类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濮阳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在工程设计合理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检测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
第二章项目法人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并对有关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未进行质量监督注册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条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法人可自主确定工程开工事宜,并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质量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现场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住工地。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及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按照要求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施工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专家进行施工图审查,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不得开工。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及供应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降低水利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其提供的工程建设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按照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十七条对主要材料、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的质量,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资料及法人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按规定及时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各从业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和咨询报告的质量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水利规划。
(二)设计、咨询依据的基本资料必须完整、准确,设计论证充分,咨询成果可靠。
(三)勘察深度应满足相应各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负责向项目法人、监理、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负责交待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对大型或重要水利工程,按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明确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按规定做好现场服务,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涉及设计的技术问题。
在工程建设期间向项目法人及时提供工程有关设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时,应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事故处理方案。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水利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
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四章施工单位第三十五条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投标承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更换。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水利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由监理和项目法人签署意见,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四十条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符合要求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进行复核。
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当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在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安装前,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
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覆盖。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水利工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应负责返修。
(一)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
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工程完工后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抽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发生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质量事故调查。
第四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处理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少于2年。
第四十八条水利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施工原因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监理单位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出借资质、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担的工程。
第五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