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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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一、总体目标
1、新增职业病例为零;
2、职业危害告知率达到100%;
3、作业场所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5%;
5、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95%,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100%;
6、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噪音、毒物、高温等检测率达到90%以上;
8、企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评价制度;
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标识;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引进新的生产设备时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危害合同告知
我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绝不隐瞒。

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
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我单位将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职业病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2)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5)职业危害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
(6)提供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7)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
(8)为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8、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我单位将对职工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业卫生培训、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9、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10、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性评价;
11、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
12、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进行,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13、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14、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以普通健康检查代替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从业人员。

如果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5、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每年12月31日前,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实施方案
1、2014年上半年主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
(1)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2)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职业危害防治科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5)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及检修台帐,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6)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7)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8)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9)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上报省煤炭厅进行审核;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上报审核;
(10)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
(11)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对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
(12)安排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13)按照监管权限,每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2、2014年下半年主要完成如下工作任务:
(1)委托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性评价,检测周期为半年;
(2)严格按照AQ1051标准,配备与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并建立档案,同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3)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4)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5)对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进行预算管理,在12月31日前,要把下一年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健康监护、职业健康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生产成本预算,严禁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6)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7)按照监管权限,每年向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三、考核指标
2014年度上半年与下半年计划完成的工作任务共20项,每合格完成一项得5分;若只完成某一项中的部分工作,得2分;由煤矿年底对本年度完成工作进行考核,若最后得分少于70分,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科的主要负责人,要作深刻的检讨。

四、保障条件
1、我单位会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会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同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2、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会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3、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各部门将积极配合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公司在年初计划实施初期,将把职业病防护计划所需资金(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及伤残费、粉尘及毒物的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检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等)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五、职业病防治计划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时间: 2014年1月10日
为了搞好本矿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本矿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经2014年1月10日矿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矿2014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矿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矿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煤矿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有资质,经内蒙煤监局备案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6、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8、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9、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0、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煤矿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矿长及职业危害监测人员、管理人员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
事项实施日期实施部门经费预算实际费用
1、工作环境改造、生产工艺改进2014.9 生产技术科82万元
2、职业病防护设备配置与维护2014.8 办公室64万元
3、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更换2014.3 办公室3万元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2014.5 生产技术科10万元
5、接危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2014.10 生产技术科3万元
6、职业卫生宣传次/3个月办公室2万元
7、职业卫生培训2014.10 办公室 3.5万元
8、危害作业岗位警示标识设置2014.10 安检科2万元
9、职业病人诊疗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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