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挂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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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安全挂牌管理规定
为规范安全挂牌管理,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挂牌类别
(一)对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因安全责任事故挂安全红、黄牌。
(二)对集团公司所属矿、专业化公司因作业场所存在威胁安全生产隐患挂停止作业(使用)牌。
二、挂牌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挂红牌警告,单位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井下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或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
3.挂黄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黄牌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挂黄牌警告,单位局部停止生产,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1.发生特别重大非死亡事故(安全1号文附件1中第二条款规定)。
2.发生死亡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
日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大非死亡事故。
日内累计发生2起瓦斯超限事故(不含打钻喷孔瓦斯浓度≥
3%的瓦斯超限)。
(三)符合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标准的,必须挂停止作业(使用)牌,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挂牌程序
(一)安全红、黄牌。
1.安全监察局初拟挂牌警告报告,安全红牌警告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安全黄牌警告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签发。
2.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安全监察局、生产部、通防地质部、党委组织部、纪委、企业文化部、工会负责人及被挂牌警告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挂牌。安全监察局副局长、被挂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挂牌。
3. 生产矿井被挂的安全红、黄牌,悬挂在其副井上口等候室明显位置;其它单位被挂的安全红、黄牌,悬挂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所在办公楼显着位置。
安全红、黄牌悬挂实行一井一制管理。
(二)停止作业(使用)牌。
1.安全监察局对停止作业(使用)牌统一编号管理。
2.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在现场检查监察中,发现符合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标准的,必须挂停止作业(使用)牌。
3.挂牌人员以笔录形式说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复查验收单位,笔录由被挂牌单位分管领导或安监处长签字确认。
四、摘牌要求
(一)安全红牌警告期限为3个月,安全黄牌警告期限为1个月;挂牌警告期间再次发生挂红、黄牌情形的给予挂红牌警告,期限自再次发生安全事故之日起按3个月重新计算。
(二)被挂安全红、黄牌的单位在挂牌2天内写出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集团公司。
(三)被挂红、黄牌的单位进行整改自查,具备摘牌条件的,于警告期满后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申请摘牌。集团公司组织现场检查合格后,红牌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摘牌,黄牌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摘牌。
(四)被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现场按照要求整改后,提出摘牌申请。由单位安监部门复查的,合格后摘牌,摘牌申请报挂牌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复查的,合格后摘牌,摘牌申请报复查验收部门和安全监察局备案。
五、责任追究
(一)涉及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和被挂牌单位的年度安全一号文规定执行。
(二)申请摘牌,现场验收不具备摘牌条件的,给予被挂红牌单位罚款100万元、被挂黄牌单位罚款50万元。
(三)企业文化部对被挂红、黄牌单位进行报道,在媒体上曝光。
(四)按照安全管理动态监管考核评分细则规定,每挂停止作业(使用)牌一次扣10分(事故挂牌除外)。
(五)各单位要制定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管理规定,明确对集团公司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备案。
六、挂停止作业(使用)牌界定标准
(一)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而继续作业。
(二)无规程措施(含未批准)或未贯彻就进行施工。
(三)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的作业现场。
(四)采煤工作面3架及以上液压支架高压胶管出现断丝。
(五)采煤工作面上、下风巷,超前支护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安全出口20米范围内通风断面、高度不满足作业规程要求且风速超限。
(六)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程措施规定设置临时支护,迎脸未按规定设置锚网防护。
(七)采用锚杆支护的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通道内挑棚加强支护不符合规定。
(八)锚杆(索)支护巷道顶板下沉且断锚(索)未及时采取措施;遇断层等顶板破碎且有淋水带未采取挑棚等加强支护。
(九)独头巷道巷修撤换支护没有执行由外向里单茬作业。大倾角(≥25°)采掘工作面防飞矸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
(十)采掘工作面无排水系统或未按规定超前探放水。
(十一)斜巷提升运输系统、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输系统、乘人运输系统的连接装置、安全防护设施、信号装置不按集团公司规定装设或失效。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未装设打滑、跑偏、堆煤保护装置或失效。
(十二)斜巷单绳缠绕式轨道运输未设置信号峒室,斜巷单绳缠绕式或无极绳绞车(卡轨车)运输没有执行封闭打运。
(十三)提升和牵引钢丝绳断丝、直径缩小或锈蚀超过规定继续使用,运输使用的绳头不符合集团公司规定。
(十四)提升绞车安装在斜巷下段或下部车场内,其前方没有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十五)副井提升系统的安全制动系统、各类保护、信号系统、首绳和尾绳及悬挂装置等故障没有处理继续运行。
(十六)乘人运输装置(架空乘人装置、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没有进行制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运行。
(十七)电机车的灯、闸、铃、连接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
(十八)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无防护装置。
(十九)井下电气设备失保、失爆,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二十)“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闭锁失效。
(二十一)高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能自动切换。
(二十二)特种设备(蒸汽锅炉、压力容器、气瓶、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