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大二院护理岗位人事代理人员转在编的暂行办法 - 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激活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畅通优秀人事代理人员发展通道,在符合省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学校根据整体人员编制情况及工作实际需要,将一定比例的优秀人事代理人员转入事业编制。
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拔对象全校在职在岗人事代理人员。
二、入编基本条件1.在校工作满一个聘期;2.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3.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4.聘期内未出现工作事故,未受到任何处分。
三、相关岗位入编其他条件(一)教师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品德良好,教学工作量饱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3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主讲过 2 门专业课,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达到所聘岗位教学工作量基本要求;3.完成校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教学、科研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5.撰写 8 万字以上的公开出版发行专著或教材;6.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7.获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前 5 名,或省级二等奖前7 名,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持证者;8.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获省级三等奖以上者;9.指导学生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10.获省级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教学名师、杰出人才等荣誉称号。
(二)辅导员岗位在聘用期间,爱岗敬业,履职尽责,能很好地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 2 项:1.获年度考核优秀个人 1 次;2.作为班主任所带班级获省级以上荣誉;3.完成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或者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研项目 1 项(校级主持、地厅级前 3 名、省级前 5 名、国家级前 8 名);4.参加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5.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省级三等奖 2 项(个人排名第 1),或省级二等奖以上者(个人排名第 1);6.指导学生社团、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获省级以上荣誉 2 项(个人排名第 1);7.获省级十佳辅导员、优秀辅导员、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8.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学生工作相关论文 2 篇,其中核心期刊 1 篇。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编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更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根据XX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聘用的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聘用工作管理第四条院办公室(人事科)负责招聘的具体工作,根据各科室招聘增员申请情况,报院长,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五条聘用人员基本要求: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年龄30岁以下,身体健康,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聘用必须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择优录用。
聘用人员须提交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医师(护士)资格、身份证、婚育证明、暂住证等相关材料,由办公室(人事科)审核并存档。
第七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由所在科室考核合格后,聘用人员填写《聘用人员登记表》,报县卫生局批准,转为正式聘用人员,享受相应待遇(见下第三章)。
第三章聘用人员有关待遇第八条试用期内发给聘用人员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满正式聘用后,按确定的岗位发给定职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满按受聘者意愿由医院按国家规定给予办理养老保险。
其养老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为保证聘用人员的业务队伍稳定,医院对聘用人员每满二年给予50元/月的增资。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相同的晋升和短期培训机会,享受同在编人员的假期,以及享受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包括全勤奖)。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享受同在编人员的政治待遇,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转入医院党团组织,非党、团员可申请入团、入党。
第四章聘用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医院与聘用人员之间以书面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共同遵守。
若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由医院统一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甘卫人发〔2009〕25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的通知厅直各单位,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指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当地和各单位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尽快完成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代理(派遣)工作。
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甘肃省卫生厅系统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相关精神和我省关于规范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的有关规定和省卫生厅系统护理人员的用工状况,为进一步规范编外护理人员用工的程序和机制,激励护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体现“多劳多得、同工同酬”的分配理念,结合省卫生厅“卫生人才建设年”任务目标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机制体制创新的要求,决定在省卫生厅系统积极稳步推进编外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制度,为了明确和规范人事代理(派遣)工作的原则、程序、管理和待遇等,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是指卫生厅系统中编制以外聘用的护理人员,由聘用医院委托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其进行人事管理事项的代理行为。
中央在兰医疗卫生单位、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部队、厂矿企业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实施。
第三条护理人员人事代理(派遣)的内容和范围。
(一)人事档案管理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本院编外护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应符合人事档案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
(二)人事关系管理医院可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护理人员接转人事关系、核算工龄、办理出国(境)政审手续、代办集体户口落户、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兰州大学各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工作是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各支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校准确了解各类人员工作实绩、对教职工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晋升、实施奖惩及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及实施意见,结合《教育部直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学校实施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后,为落实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科学评价教职工的工作业绩,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明晰职责、强化激励原则。
结合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以岗位聘用为基础,加强对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突出体现激励效能。
(二)分层管理、重心下移原则。
分层考核,各负其责,管理重心下移,发挥各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强化其在考核工作中的作用。
(三)程序优化,简明高效原则。
优化考核指标,减化考核程序,将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四)宏观指导、促进发展原则。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考核与学校导向相结合,建立以岗位职责考核为主的目标考核机制。
二、考核范围和时间考核范围为兰州大学全体在编教职工。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进行。
三、组织领导加强对教职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各级考核组织。
(一)考核领导小组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解决考核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由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
(二)考核小组各中层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所属单位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实施,主持述职、民主评议和整体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要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形成被考核者的考核意见,确定其考核等次,汇总考核工作情况及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人员一般为7—11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同时确定工作人员1名,并报学校考核办公室审查备案。
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定西市人民医院(兰大二院定西医院)
定西市人民医院(兰大二院定西医院)聘用制职工转人事代理及候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人事管理,鼓励聘用职工向上向好,拼搏奉献的精神,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稳定职工队伍。
通过医院第七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2016年6月15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进行聘用制职工转人事代理、候人事代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在院医疗、医技、护理、行政后勤岗位的所有人员。
、实施原则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爱院精神,积极参与医院改革和发展。
、具体条件.人事代理条件:(1)在本院医疗技术、行政后勤岗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参照招聘工作人员人事代理及候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2)本科(非全日制)或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我院相应岗位工作满8年(护理岗位7年)的聘用制人员且取得助理级(师)任职资格;(3)大专(非全日制)或中专学历、在我院相应岗位工作满10年(护理岗位9年)且取得助理级(师)任职资格的聘用制人员;(4)上述条件中所学专业(学历)与所从事专业应相符,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2.候人事代理条件:(1)符合1中(1)(2)(3)但未纳入人事代理的人员;(2)本科(非全日制)及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我院相应岗位工作满8年(护理岗位7年)且取得员士级(士)及以上任职资格的聘用制人员;(3)大专(非全日制)及中专学历,在我院相应岗位工作满10年(护理岗位9年)且取得员士级(士)及以上任职资格的聘用制人员;(4)学历与从事岗位不符的聘用制职工,本科(非全日制)及全日制大专学历,在本院相关岗位工作满10年的聘用人员;中专及大专学历,在本院相关岗位工作满11年的聘用职工;行政后勤岗位工作满12年以上的聘用制职工,有相应岗位等级证。
四、突出业绩在转人事代理工作中,对于工龄满4年以上的聘用职工,在本岗位工作中成绩突出,符合下列八项条件中的三项,可不受工龄、资历的限制,破格纳入人事代理。
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院人字[2010]41号各部、所、科、室:《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经院务会2010年5月18日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评聘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中、初级教学职务评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临床教学职务体系,规范临床教学职务评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级职务为讲师、初级职务为助教。
助教、讲师由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评定资格并聘任。
第三条凡未取得相应教学职务的人员不得承担相应的教学工作。
第四条教学职务评定范围为具有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临床、医技、检验、药学、护理)及研究系列且承担兰州大学临床教学任务的人员。
第五条教学职务资格评审与聘任,原则上须经过初级、中级、高级(副教授、教授)依次晋升。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师德医风,身体健康。
第七条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具备医学及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任现职以来发生过管理部门认定的教学事故者,其申报时间推迟一年。
第十条申报助教职务须具有助理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且经过兰州大学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能力测试合格。
第十一条申报讲师职务须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博士学位且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资格并被医院聘任;(二)获硕士学位且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务资格并已被医院聘任满二年;(三)大学本科毕业医院聘任助教职务满五年。
第十二条聘任讲师满5年且符合兰州大学副教授职务申报条件者,医院方予以推荐。
第十三条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教学职务者,须报经相关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推荐,可不受第十二条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研究系列人员申报条件参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条件。
第三章资格评定与聘任第十五条申报程序:个人填写申请表,所在教研室推荐,报教学部审查,人力资源部复核,经院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确认,并颁发资格证书,医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予以聘任。
大学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为深化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不断完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原则(一)平等自愿的原则。
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学校新聘用来校工作的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研究决定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特殊专业或特殊岗位人员。
(三)以人事代理形式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人事代理的程序(一)学校用人单位(部门)在编制限额内向学校提交学年度用人计划,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用人计划和人员选聘办法,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确定人选,上报学校审批。
(三)拟聘用人员经学校批准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的项目(一)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管理。
(二)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三)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管理。
(四)身份确认、“三龄一历”确定及基本情况鉴定。
(五)档案工资调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计划生育及户口管理。
(八)对外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政审、证明材料。
(九)办理辞职、调动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五、聘用合同的签订与终止(一)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岗位工作协议。
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经人事代理机构鉴证后,人事代理机构、学校、受聘人员及其档案各存一份。
(二)学校与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署单位人事代理协议。
在聘用合同签订前,人事代理人员须将人事关系、档案和户口委托XX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办(管)。
(三)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一年一签。
第一年为见习(试用)期。
(四)聘用合同到期后,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聘用合同;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一方必须提前.三个月书而通知对方,在终止聘用合同前,聘用人员要填写《聘用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签字后,送交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有关终止聘用手续,并在指定时间内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变更、调转人事代理关系。
医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医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校或校医院签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聘任制度。
第三条人事代理类型:分为校聘、院聘两种类型。
(1)校聘:在学校岗位设置数范围内,由学校聘用的人员。
(2)院聘:经学校同意,由校医院聘用的人员。
第四条人事代理范围:(1)应聘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2)校医院同意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
2.第二章校聘人事代理第五条选聘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3)学历、职称、年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28周岁以下;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中级职称;③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二级以上医院工作8年以上;④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
(4)校聘岗位仅限临床医生岗位。
第六条选聘程序: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核、面试、笔试、公示、体检、签订合同及就业协议等程序。
第七条聘用待遇。
(1)在聘用合同期内,纳入学校同类在册人员管理,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职务职级晋升、保险福利、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
(2)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
(3)聘用期间,其子女上学与在编在册教职工同等对待,不参加学校住房分配。
(4)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5)每个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个聘期满后,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综合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人学校事业编制。
医护类实习生办理转院实习手续的相关规定
学院届医护类实习生办理转院实习手续的相干规定临床医学系、护理系、影像检验系、中专部及届医护类实习生:实习生一样不得转换实习单位,只有因就业需要转院实习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办理转院实习的条件1. 原实习单位同意转走。
2.必须实习满六个月才能申请转实习单位。
3. 实习学生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聘请(以就业单位签字盖章的达职院就业三方协议为凭据),且必须是与专业相干行业。
4.护理专业就业转入单位必须是综合二级以上医院(有内、外、妇、儿科)。
其他医护类专业的实习接收单位资质等级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习大纲领求自行决定。
对护理专业已经获得护士资格证并注册的同学或有中医资格证书的中医专业,此标准可适当放宽;5.实习考核表的“实习单位意见”按实习时间分别由转出前后两家实习单位作出相干结论。
6. 转实习单位同学实习总时间要求:护理、助产、药学专业不低于八个月;除这三个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实习总时间不低于九个月。
7. 实习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处罚;8. 实习期间无旷工,无补实习的情形;9. 学院、当前实习单位、家长三方同意学生转院实习;同时具有上述条件者方可办理转院实习手续。
10.自主实习的同学原则上不答应变更实习单位。
二、办理转院实习手续的程序第一步.自行打印并填写《实习生变更实习单位审批表》(附件一);第二步,学生家长签署意见;第三步.当前实习的单位签署意见;第四步,班主任签署意见;第五步、带教老师意见;第六步、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盖二级学院章;第七步、凭《实习生变更实习单位审批表》回实习单位办理离院手续。
二级学院将某同学实习变信息发给教务处实习实训科。
三、到学校办理转院实习手续须准备的材料1.就业单位签字盖章的达职院就业三方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二级学院须看原件光复印件。
2.《实习生变更实习单位审批表》(附件一)。
3. 标准放宽的护理专业,有护士资格证的同学需要交资格证复印件。
注:学生和家长需要对以上所有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兰大二院护理人员外出进修培训申请表
姓名科室性别年龄
职称来院时间电话
毕业学校及时间学历本人身份1、正式在编2、人事代理3、聘用制人员
拟进修单位
拟进修专业进修期限
本人业务能
力概述
进修目的与
计划
进修后拟开
展的新业务
护士长意见
分部主任
意见
护理部主任
意见
分管院长
意见
备注:进修时间大于3个月(含3个月),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护理部
姓名科室性别年龄
职称来院时间电话
毕业学校及时间学历本人身份1、正式在编2、人事代理3、聘用制人员
拟进修单位
拟进修专业进修期限
本人业务能
力概述
进修目的与
计划
进修后拟开
展的新业务
护士长意见
分部主任
意见
护理部主任
意见
分管院长
意见
备注:进修时间大于3个月(含3个月),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本人签名
年月日
护理部
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医护人员外出进修(学习)登记表
姓名科室职称
外出进修/学习
地点
进修/学习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科室意见
护理分部主任
意见
签字:年月日
护理部主任意见
签字:年月日
签字:年月日医务处(科)
意见
分管院长意见
签字:年月日备注
备注:进修时间大于3个月(含3个月),需经分管院长审批
医务科留存。
兰州大学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兰州大学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专业简介护理学专业开办于2001年,兰州医学院于2004年整体倂入兰州大学后,本专业依托兰州大学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平台优势,继续贯彻“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激励创新”的教育理念,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综合型、满足时代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医学护理人才。
承担本专业主要教学任务的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共设有60个研究所/教研室,762人具有高级职称。
其中,教授94人、副教授252人;博士生导师46人、硕士生导师246人;主任医师201人、副主任医师374人。
158人具有博士学位,781人具有硕士学位。
具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4个(骨科、神经外科、消化内科和重症医学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1个(中西医结合)、甘肃省临床医学中心10个(甘肃省泌尿系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甘肃省眼科临床医学中心、甘肃省心血管医院、甘肃男科医院、甘肃省消化疾病临床医学中心、甘肃省辅助生殖医学中心、甘肃省眼科复明中心、甘肃省糖尿病咨询中心、甘肃省准分子激光治疗中心、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甘肃省卫生厅重点学科25个(骨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眼科、心电生理介入专业、辅助生殖医学中心、心血管外科、血液病专业、内分泌专业、传染病专业、呼吸专业、药剂专业、胃肠内科、普通外科专业、小儿外科、危重病学专业、妇科肿瘤专业、小儿内科、皮肤科、神经内科、耳鼻喉科、糖尿病专业、急救医学科、麻醉手术科、肾病科)、甘肃省重点实验室5个(甘肃省消化系肿瘤重点实验室、甘肃省泌尿系疾病重点实验室、甘肃省骨关节重点实验室、甘肃省胃肠病重点实验室、甘肃省新药临床前研究重点实验室)、甘肃省教育厅重点学科2个(外科学、内科学)、国家级培训基地16个(卫生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培训基地、卫生部脑卒中筛查与防治工程基地、卫生部腹膜透析中心、中华医师学会外科分会腹腔内镜诊疗技术培训中心、中华医师学会外科分会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中心、卫生部普外内镜诊疗技术基地、卫生部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卫生部耳鼻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基地、卫生部初级创伤培训基地、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卫生部专科医师外科学培训基地、卫生部专科医师急诊医学培训基地、“走进西部”万名县级医院医师培训项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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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础医学院学科建设、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响应兰州大学“双一流”高校建设要求,充分发挥事业发展基金在基础医学院整体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支持教学、科研等相关人员业务发展及业务交流活动(包括国内外专业培训、国内外医教研管专题培训等);
2.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院士、教学名师来院讲学;
3.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和学术竞赛以及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相关活动;
4.资助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讲习班等相关活动;
5.资助教学、科研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
6.设立科学研究课题,购置科研设备,加强科研平台建设;
7.用于人才培养相关活动;
8.资助其他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相关事项。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三条成立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
主任:王锐郭明宙
成员:刘学兵李敏宋焱峰院忠科徐争
方泉王学习陈耀龙董志娟
联系人:董志娟
第四条事业发展基金设立在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之下,由基础医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第四章资助标准
第五条国外学习交流,资助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0〕286号)及《兰州大学关于受理2017年博士研究生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讲习班资助申请的通知》等标准执行。
第六条国内、院内学习交流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校财﹝2014﹞27号)、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2016〕26号)及《关于<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校财〔2016〕40号)等标准执行。
第七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校招标〔2017〕2号)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专项科学研究课题资助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财〔2016〕41号)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校园科技文化活动资助标准参照《兰州大学聘请知名专家学者来校讲学资助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获批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助资格和其它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再接受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十一条国(境)内(外)任务、国(境)内(外)各类项目经费预算未通过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的,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事业发展基金申请流程
一般性事项,由报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资助经费申请及相关手续。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由申请资助者填写《申请表》,报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党委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基金使用手续。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四条接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
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资助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基础医学院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托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委员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兰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基础医学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