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他们获得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依法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普遍的司法服务,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第七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保障援助对象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职责分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对象
第九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条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经济困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资产和收入不足以支付其法律事务所需费用,并符合法律援助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援助对象的经济状况和案情,审核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援助对象提供相关财产和收入证明文件,以确定其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援助对象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告知申请结果。
第十五条援助对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明确申诉渠道。
第十六条援助对象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和信息。
法律援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依法、依规、依程序;
(三)便民、高效、优质;
(四)忠诚、敬业、廉洁。
第二章人员选拔与培训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
核等方式,选拔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人员。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法律援助人员职责:
(一)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
(二)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三)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四)维护法律援助机构合法权益,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内部分工:
(一)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
(二)案件受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
(三)案件办理部门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跟踪、回访等工作;
(四)宣传培训部门负责法律援助宣传、培训、调研等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与考核
第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接待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认真摘记主要内容,依据法律、政策予以解答办理。来访记录应定期整理、录入归档。
(二)日常值班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人员负责接待群众的法律求助,解答法律咨询。
(三)信息上报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各种业务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件。
(四)例会分析制度:法律援助站定期召开例会,对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进行讨论分析。
(五)业务学习制度: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考察活动,并积极开展自学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六)专人联系制度: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系。
(七)台帐、档案管理制度:对法律援助工作形成的
文件、材料建立台帐制度,健全台帐内容。对法律援助人
员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所形成的有关材料,按照档
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由工作站暂时集中和妥善管理,结案一并将案卷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
(八)限时初审制度:援助工作站按照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初审法律援助申请,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九)公示制度:法律援助站应当将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等在显著位
置公示。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制度
一、接待制度
(一)对来访人员要态度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二)对申请人,应认真询问,仔细审查申请材料和案件证据材料。
(三)对提供材料不全的审请人,应详细解释,让其补办所缺材料。对证据不利,确无胜诉可能的申请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应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四)听取咨询要认真,解答问题要圆满,运用法律要准确。
二、登记制度
(一)建立咨询来访登记本。对来访咨询者一律进行登记。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做好接待登记。
(三)接待人员要做一事一记。
(四)登记主要内容包括:1、来访人员的身份状况;2、申请援助的主要内容;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4、处理情况。
(五)在接待中遇有重大紧急事项,要详细记录,并逐级向上汇报。
(六)接待人员在登记时、对当事人的隐私要保密。
三、档案管理制度
(一)形成的工作内容记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二)对登记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情况要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
(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形成的有关材料要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四、信息报送制度
(一)及时准确地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数据报表。
(二)及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报送宣传国务院、内蒙古《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制度及典型援助案例的有关情况。
(三)及时报送根据定期整理、综合分析法律援助工作中反映的社情民意形成的信息或调研文章。
(四)及时报送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例。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每位注册律师均应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拒办法律援助中心和本所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助理也应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务,但指导律师不得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事项交给律师助理单独办理。
三、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当统一登记及收、结案,法律援助申请人的有关申请材料,必须附卷。
四、律师在受理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其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有关知识,让其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并报告所领导。所领导认为可直接由本所提供法律援助以减轻国家负担的,可以决定受理,并指派合适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书法律文书;
(二)刑事案件辩护;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劳动仲裁案件代理;
(五)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应尽职尽责,注重质量,文书齐全,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如需二审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负责到底,不必再另行指定。办理一、二审案件的,可计算为两件法律援助案件。
七、无偿承担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为
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而产生的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由本所据实报销。
八、每年年终对全年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一次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改进不足。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所工作指南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司法所工作指南
一、引言
司法所是司法部下属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
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为了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
作能力,本指南旨在提供有关司法所工作的指导和方法,以确保司法
所的顺利运营和高效服务。
二、执法与审判
1. 依法行使执法职权
-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全面了解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执法职责。
-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坚持公正、严明执法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 加强案件调解和仲裁
- 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仲裁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法律服务与宣传
1. 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回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帮助当事人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
2. 加强普法宣传
-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对法律的认知度,增强法治意识。
四、社区与基层治理
1. 参与社区治理
-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深入了解社区问题,与居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2. 协调社会资源
-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调社会资源,与相关部门合作,推动社区治理的有效进行,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五、队伍建设与业务培训
1. 加强队伍建设
- 司法所应注重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组建高素质、专业化的工作团队。
- 加强队伍纪律教育和廉政建设,以保证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和良好形象。
2. 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 司法所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求,定期参加相关领域的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保持与法律发展的同步。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保障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律服务保障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保障工作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律师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服务等法律服务。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服务
质量,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二、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是国家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
咨询、代理、辩护、代理诉讼等服务。
第六条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七条法律援助是国家提供的一种免费法律帮助,适用于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审查申请,及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
第九条司法鉴定是依法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服务。
第十条公证是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
行证明的服务。
三、法律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保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
和行使法律服务权利。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困难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的法律服务能力
和水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证机构的建设,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各项制度全集
司法所各项制度全集
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平台和窗口,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所工作制度
1. 组织制度。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2. 学习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3. 会议制度。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 报告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定期向上级司法
行政机关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5. 工作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
二、司法所业务制度
1. 人民调解制度。司法所要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社区矫正制度。司法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3. 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帮助。
4. 法律咨询制度。司法所要设立法律咨询窗口,
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5. 普法宣传制度。司法所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三、司法所管理制度
1. 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
2. 财务管理制度。司法所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合理。
3. 保密制度。司法所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第一篇: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工作站规章制度
一、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四、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五、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六、值班制度
七、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八、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九、法律援助范围
十、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十一、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二、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市司法局和市援助中心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工作站人员定期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业务知识水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活动。
三、根据学习任务和工作需要,每周一为工作站全体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应准时到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请假。
四、坚持自学制度,养成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习惯,认真作好读书笔记,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理论学习文章。
五、为切实提高工作站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站应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本中心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六、工作站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由工作站内勤负责考勤及记录。
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工作站人员年终考核和评奖的重要依据。
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规章规章制度法律援助中心规章制度
一、引言
法律援助中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援助中心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
1.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主任,由中心负责人担任;
2.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和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3. 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团队,由合格的律师组成,负责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法律援助范围
1. 法律援助中心将为符合条件的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中心将重点关注贫困人群、弱势群体和特殊难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
3. 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法律援助范围的具体细则。
四、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批
1. 申请条件:
a.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b.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经济状况和法律援助需求;
c. 申请人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并签署声明;
2. 申请流程:
a. 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格;
b.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
c. 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
d. 若初步审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将组织律师团队进行进一步评估;
e. 根据评估结果,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将决定是否赋予法律援助;
f. 申请人将收到法律援助决定的通知。
五、法律援助服务的实施
1. 法律援助中心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a. 法律咨询:律师将为申请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解答其法律问题;
法援议事制度模板
法律援助议事制度模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法律援助议事程序,保障议事效率和公正性,确保每位成员的发言权,明确议事规则,制定本议事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权力制衡原则: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应相互制衡,任何成员的权力不得超越委员会的整体权力,所有成员必须遵守议事规则。
(二)平等原则:所有成员在会议中享有平等的权力,包括参加会议权、提案权、发言权、提名权、投票权和任职权。
(三)法定人数原则:会议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进行议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如未达到法定人数,会议应延期。
(四)多数决策原则:会议决议需得到超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人员的支持,方可生效。少数人应尊重和遵守多数人的决定。
(五)沉默视为同意原则:未参加投票的成员,视为同意多数人的决定。
(六)特殊事项通过原则:限制或剥夺成员权力、改变已决定事项,需得到三分之二成员的表决通过。
(七)议题专注原则: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与正在审议的提案有直接关系。无关议题不得干扰会议进程。
第三条议事程序
(一)提案阶段:委员会成员可随时向主持人提交提案。提案应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讨论阶段:主持人将提案提交会议讨论。成员就提案展开讨论,发言应限于提案本身及相关议题。
(三)表决阶段:讨论结束后,主持人进行表决。成员需现场投票,投票结果当场公布。
(四)执行阶段:决议生效后,委员会执行决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议进行调整,应重新提交议事程序。
第四条会议纪律
(一)会议期间,成员应保持秩序,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发言。
(二)成员不得干预主持人正常主持会议,不得威胁、恐吓、侮辱其他成员。
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
一、引言
法律援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本文从法律援助的职能、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律师指派、质量监控、培训与考核等方面,探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制度设计。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
(一)法律援助的含义
法律援助是指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实质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
(二)法律援助的职能
1. 宣传法律知识:通过法律援助工作,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
法治意识。
2. 提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了解自身
权益和义务。
3. 代理法律事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开展法律培训:组织法律培训活动,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5. 参与社会调解:参与社会调解工作,促进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我国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二)司法机关或劳动仲裁机构已立案或具备立案条件的当事人;
(三)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四)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以下(城市)或300元以下(农村)。对于部分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和涉军案件,根据案件特殊情况可以不受经济标准限制。
枫桥司法所工作制度汇编
枫桥司法所工作制度汇编
一、枫桥司法所基本情况
枫桥司法所位于我国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占地面积约20平方公里,管辖5个行
政村和1个社区。枫桥司法所秉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原则,积极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人民调解工作模式。
二、枫桥司法所工作制度
1.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枫桥司法所建立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排查周期为每月一次,特殊时期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排查力度。排查内容包括家庭矛盾、邻里纠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等。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化解和调解。
2. 人民调解制度
枫桥司法所坚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由村里选举产生,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群众基础和调解能力。调解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
3. 律师顾问制度
枫桥司法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为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律师顾问制度分为定期顾问和专项顾问两种形式。定期顾问每月固定时间到枫桥司法所提供法律服务;专项顾问针对辖区内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4. 法律援助制度
枫桥司法所对辖区内的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援助范围包括经济困难的家庭、残疾人士、老年人等。法律援助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等。
5. 法律宣传教育制度
枫桥司法所定期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辖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宣传教育形式包括讲座、座谈会、宣传栏等。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法律知识,解答群众疑问。
司法所规章制度上墙
司法所规章制度上墙
一、司法所的管理范围
司法所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接收、审理和调解社会矛盾纠纷;
2.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3. 开展法律教育活动;
4. 维护社会治安;
5. 执行法律文书。
二、司法所的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门组织法》的规定,司法所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2. 接受和处理群众来访、来电、来信;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4. 开展法律教育活动;
5. 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
6. 执行法律文书。
三、司法所人员的工作规范
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组织管理,忠实履行职责;
2. 必须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集体和个人秘密;
3. 必须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不得违法作为;
4. 必须热情服务,礼貌待人,办事公正,严格执行制度;
5. 必须学习业务知识,提升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司法所的办公守则
1. 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
2. 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3.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岗;
4. 工作期间,不得接受或索要他人礼物、款待;
5. 严格管理办公用品,做到节约使用;
6. 工作期间,服从领导安排,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五、司法所的纪律处分
对于违反司法所规章制度的人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处分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
5. 辞退。
六、司法所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司法所工作的公正、高效,设立了监督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1.建立法律援助网络: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为支撑,社会力量为辅
助的全民法律援助网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站点、社区法律服务站等方式,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2.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制定并完善法律援助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法律援
助的对象、范围、程序等,使法律援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提高法律援助意识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如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周、制作宣传
海报、拍摄公益广告等,宣传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和作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援助意识。
2.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
发挥他们在法律援助宣传、资金筹措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
1.建立质量评估体系:通过建立法律援助质量评估体系,对法律援助案件进
行定期评估,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果。
2.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1.建立专业队伍:建立一支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专业
法律援助队伍,提高援助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2.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法律援助队伍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业
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五、总结反馈机制
1.定期总结:定期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建立反馈机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建立反馈机制,
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中心职能
(一)法律援助中心是经县编委批准设立,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县司法局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以及拟订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组织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
(五)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资料、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六)按时上报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完成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度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三)接待受援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值班律师纪律
(一)基本要求:
1.告知来访人自己的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2.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回答问题要依法有据,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要同来访人预约再次来访时间,待慎重研究后再做答复,不得妄下结论和迎合来访人的主观猜测做毫无根据的判断;
3、对群体案件应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来访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来访人进行非访的行为。
(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任何借口收取来访人的任何财物;
2.利用值班的便利,为自己招揽案件或向来访人推荐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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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篇一: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司法所法律援助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前款所称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2、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人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7、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8、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2、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
3、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法律援助实施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接待人员初审;
3、同意申请不同意申请;
4、(填写《申请表》)(提供法律咨询);
5、“中心”主任审批;
6、批准不批准;
7、(通知申请人);
8、通知申请人通知承办人;
9、结案归档。
篇二: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鸣凤司法所多举措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为最大限度满足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维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以来,鸣凤司法所本着“贫者必援,弱者必助,残者必帮”的工作宗旨,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司法所根据宜昌市司法局举行的“困难群众大走访、法律援助送到家”活动,在各村(社区)统一制作标语、宣传栏、放置宣传资料,并利用集镇人口较集中的优势,向群众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并对群众提出的法律咨询进行解答,引导有需要、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截至目前已发放法律援助调查问卷3965份,发放法律援助联系卡3965张。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在各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法律援助联络员,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信息;加强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等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计划、总结、报表等各项业务台帐。
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人群信息库。统计全镇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留守儿童、残疾人、空巢老人相关信息,做到应援尽援。截至目前已办理法律援助事项45项,法律援助案件3件。
四是做好法律援助卷宗管理工作。认真把好案件的质量,做到每一件卷宗格式统一、材料齐全,确保卷宗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并定期对受援人进行案件办理回访,确保案件质量,确保援助质量。(汪芳)
篇三:20XX年长城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计划
长城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