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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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装配式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三)采用BIM技术的项目;(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建设需求和标准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09〕32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

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

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隧、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载人索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河道、广场、园林、环卫、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1 —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

本办法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下简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是:(一)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的程序招标;(二)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三)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四)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五)监督招标全过程按规定要求备案;(六)监督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2 —(七)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八)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5日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升住房保障效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15〕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优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模式中心城区三环外应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缴纳易地移建款的方式置换建设,易地移建款缴纳标准按上年度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型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不再根据土地级别分级扩大。

已出具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且未进行招拍挂的土地可按程序申请变更配建方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郑政办〔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郑政办〔2024〕22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1日郑州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3〕2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68号),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郑州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的领导、执法为民、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统筹协调原则,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为目标,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到2025年年底,全市各层级行政执法部门协调并进,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切实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保障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力增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大幅上升,为加快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2月30日起,全市 (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含二星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三、市发展改革管理部门应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对达不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节能审查。

四、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按绿色建筑标准对项目建筑布局、日照条件等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交易管理(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结合不同时期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实施差别化的上市交易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须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对政府是否行使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差价款缴纳金额出具书面意见。

未经出具意见的,市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转移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

购房人可以在缴纳土地收益(含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以下简称差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购买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买满5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下同)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应当缴纳差价款。

差价款专项用于住房保障资金。

(三)差价款缴纳标准1.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30%缴纳差价款;2.根据《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有关规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20%缴纳差价款;3.《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6号令)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原购房价格的10%缴纳差价款。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郑政[2011]41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一日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对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面积、户型、层数、建设位置等指标的认定,配建合同的签订及建成后的房屋接收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

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

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

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政[2005]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下列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一)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中类似业绩的法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

二、是否可以把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

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2.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

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

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

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3.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招标项目需要以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则可以设置全国性的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05•【字号】郑政办[2005]22号•【施行日期】2005.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七月五日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方案《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于1994年编制完成,1998年经国务院批复。

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国家“中部崛起”政策的出台,对郑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已成为当务之急。

为此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郑州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编制任务。

为圆满完成郑州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规划编制的目的郑州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编制的目的是,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围绕“把郑州建设成为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中原城市群隆起带核心城市、全省东引西进的主平台、实现中原崛起的排头兵”的发展思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对城市发展空间进行合理的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对科学可行的城市发展战略加以落实,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和改善城市环境的目标。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郑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2020年远景规划为依据,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切实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保护资源、保护环境、城市生态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位置,合理规划城市的空间结构和建设时序,强化城市功能。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4•【字号】郑政[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第六条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关于修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送审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六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节能等手续。

”三、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以及开展后评价工作时”,“咨询、评估”修改为“评估,评估费用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增加第二款:“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第二款修改为:“初步设计文件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内容修改为:“对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的审批,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删除本条中“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

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内容修改为:“按照国家、省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应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内容为:“市相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制度。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02〕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郑州市公用事业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郑发[2001]16号),郑州市公用事业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授权行使城市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机构规格为正县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市政建设和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建设、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

(二)拟定城市市政建设和城市供水、节水、供热、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建设和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指导县(市)、区行业管理工作。

(四)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负责施工勘测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五)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建、大修、扩建、改建项目计划编制、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建设资金管理、工程预决算审批,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城市供水工作,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负责城市水资源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局管理的城市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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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7]9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

(郑政办〔201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郑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

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

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严禁超资质代理业务,严禁以出借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业务。

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评标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举报或投诉评标专家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行为。

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发或者少发评标报酬的问题,评标专家也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根据举报或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属实,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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