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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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验线(以下简称验线)是指为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定位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至±0位置时、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是否按要求进行施工的事先检查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和相关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待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

第四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线申请:

(一)建筑工程施工至±0位置,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市政道路工程结构层或桥梁桩基施工前。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总承包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

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装配式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项目;

(三)采用BIM技术的项目;

(四)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3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6日

郑州市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未来发展战略性优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关于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科〔2020〕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改发〔2020〕7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的函》(建改发函〔2020〕15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推进具有郑州特色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城建”),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注入新活力、新动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城市治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省会城市排头兵作用,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规划、标准先行,资源整合、融合共享,前瞻设计、推动发展”的基本原则,建设郑州市“自生长、自更新”的三维全息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以下简称为CIM平台)。构建以数字化场景为核心的“CIM+”应用体系,推进CIM基础平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其他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充分利用CIM平台的数据融合与数据共享作用,促进基础设施智能升级,推动基础设施创新发展,推动城市智慧化、科学化治理,助推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为郑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一、郑州市监理招标范围

郑州市监理招标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涵盖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标。

2. 设备监理招标:包括了各类设备的监理招标,如电力设备、通信设备、机械设备等。

3. 环境监理招标:主要是对环境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招标,如污水处理工程、大气治理工程等。

4. 城市规划监理招标:涉及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如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5. 工程造价监理招标: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理招标,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6. 建筑节能监理招标:包括对建筑节能工程项目进行监理招标,确保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根据具体的项目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个例子,供参考:

1.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 项目类型:住宅小区建设工程

- 项目规模:100亩

- 代理收费标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0.5%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5000元。

2. 设备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 设备类型:电力设备

- 设备规模:1000千瓦

- 代理收费标准:按照设备总造价的1%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2000元。3. 环境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 项目类型:污水处理工程

- 项目规模:日处理能力1000吨

- 代理收费标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0.8%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3000元。

4. 城市规划监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 项目类型:土地利用规划

- 项目规模:100平方公里

- 代理收费标准:按照项目总面积的0.2%收取,最低收费不低于10000元。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郑政办文〔2014〕48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4〕48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郑政文〔2013〕2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现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30日起,全市 (包括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范围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其中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必须达到二星级以上标准 (含二星

级)。

二、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保障性住房执行住建部颁布的《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一、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

郑州市监理招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涵盖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招标,确

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合理控制。

2. 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涵盖道路、桥梁、排水等市政工程的监理招标,确保市

政工程的规范施工和安全运行。

3. 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涵盖水库、水闸、排灌等水利工程的监理招标,确保水

利工程的安全性和效益。

4. 电力工程监理招标:涵盖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等电力工程的监理招标,确保电力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稳定。

5. 环境工程监理招标:涵盖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工程的监理招标,

确保环境工程的环保效果和运行效率。

二、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工期等因素而定,一般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1. 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文件的制作工作量,收取一定的

费用。例如,制作招标文件的费用为每份500元。

2. 招标代理费用: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工期,收取一定比例的招标代理费用。一

般按照项目投资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比例在1%到3%之间。例如,项目投资为

1000万元,招标代理费用为2%,则收取20万元。

3. 项目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的管理工作量和工期,收取一定的项目管理费用。

一般按照项目投资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比例在0.5%到1%之间。例如,项目投资为1000万元,项目管理费用为0.8%,则收取8万元。

4. 其他费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能还会收取一些其他费用,如项目咨询费、项目评估费等。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而定。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

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6.01

•【字号】郑政[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

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郑州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郑政[2011]28号)精神,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依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拟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土地规划、出让条件,与商品住房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建设,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商业、商品住房混合用地项目配建比例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配建比例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附件1

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合理低价中标。

第四条评标方法是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方法并写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方法或评标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并同时提供与工程量清单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招投标工程,业主应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

工程量的风险。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编制投标报价。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与投标报价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并与标书一起密封。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当两种标书表述不一致时,以哪种标书文件为准。

第六条工程预算控制价(拦标价,下同)是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大于拦标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拦标价应依据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综合基价及其计价办法的规定编制,材料价格应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格执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拦标价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计算主要材料风险系数,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必须设立拦标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1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

通知

正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

(郑政办文〔2010〕15号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机制,规范联审联批工作流程,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联审联批范围

在对省、市重点项目进行联审联批的基础上,要把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纳入全省转型升级双千工程”项目全部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范围,增加市商务局、市监察局为联审联批办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委、重点项目办等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大联审联批工作力度,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防办、消防支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市联审联批办做好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联审联批程序

市联审联批办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县(市、区)和各审批职能部门要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间,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审联批程序和流程,加强配合,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全力推进联审联批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

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7

•【字号】郑政[2012]6号

•【施行日期】2012.0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20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郑州市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有效降低PM2.5-PM10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升城市建设形象,夯实全国文明城市基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范围

市区四环路内(含四环路)、郑州新区、上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拆迁工地、待建空地。

二、整治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整治标准

1.新(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环境保护牌,标明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及环保监督电话等。

2.施工现场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稳固、整齐、美观的围挡(墙),主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围挡(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挡(墙)间无缝隙,底部设置防溢座,顶端设置压顶。

3.主体外侧必须使用合格阻燃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

软件类似项目业绩金额设置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中类似业绩的法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20条和《条例》第32条关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的规定,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规定。

二、是否可以把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

1.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得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否则既可能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也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例如,某冶金系统的办公大楼施工招标,却要求投标人具有冶金专业项目的类似业绩;某货物招标项目,按照某投标供应商拥有的条件“量体裁衣”,将本来无关紧要的普通技术指标设定为必须响应的实质性指标,或者要求项目负责人近几年内没有违反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记录。所有这些,均脱离了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2.投标人来自不同地区和行业,其所积累的业绩和获得的奖项通常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如果以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奖

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潜在投标人。此处的“加分”泛指评标中各种形式的优惠、倾斜等特殊待遇。例如,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获得项目所在地区的产品质量或企业信誉奖励,或者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所在地区的劳动模范的,给予评标加分;某招标项目规定投标人拥有本行业项目业绩的,将给予评标加分等。这些都是地方保护和行业封锁的典型表现,应当禁止。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04.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16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0.15

•【字号】郑政文[2002]23号

•【施行日期】200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工程

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2]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市市政工程投资渠道的变化,以及建设、管理权限下放等原因,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不规范状态,造成部分市政工程至今尚未移交管理,给市政工程正常的管理、维护、使用和改建、扩建带来诸多不便。为规范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凡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必须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移交。

二、市建委负责组织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具体负责市政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和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市政局和各有关区政府负责市政工程的接收管理工作。

三、市公用事业局对质量评定合格的市政工程,向市建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市建委根据申请报告,组织各有关区和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市政工程进行移交工作;各有关区和市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接收市政工程的管理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建工程项目部及督导组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建工程项目部及督导组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建工程项目部及督导组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3.04

•【字号】郑政办文[2008]15号

•【施行日期】2008.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城建工程项目部及督导组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郑州市城市建设工程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部及督导组(45个)和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现将项目部及督导组项目经理和督导组组长、指挥部有关负责人名单通知如下:

一、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部

1.陇海路高架快速通道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郭庆宽督导组长:刘本昕

2.沙口路高架快速通道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朱建国督导组长:刘本昕

3.火车站地下交通连通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张德印督导组长:范强

4.解放路跨线立交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朱建国督导组长:王广灿

5.郑州植物园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邢建新督导组长:范强

6.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赵亚峰督导组长:党普选

7.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张伟戴用堆督导组长:范强8.火车站西广场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朱建国督导组长:王广灿

9.中州大道北段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部

项目经理:曲标督导组长:刘本昕

10.西流湖公园改造建设项目部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城乡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9.09.19

•【字号】郑建文〔2019〕214号

•【施行日期】2019.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

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的通知

郑建文〔2019〕21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按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即“工资性工程款”)的规定,规范劳务人员工资发放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工资性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

工总承包单位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资性工程款分账及拨付事项,或另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对工资专户资金拨付申请、审查程序、资金数额、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并委托银行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二、关于工资性工程款的拨付比例。工资性工程款应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总承包合同价款×比例÷合同工期(月),占总工程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其中各类工程参考比例为:建筑土建工程20%,市政桥梁工程、市政排水工程15%,建筑安装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地铁土建工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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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郑政办[2017]9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6

【实施日期】2017.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

(郑政办〔201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质量和效果,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郑州市招标投标市场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监管工作。具体办理业务人员采用实名制,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换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严禁超资质代理业务,严禁以出借资质、挂靠等方式承揽业务。鼓励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要认真履行评标义务,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举报或投诉评标专家超标准索要报酬的行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发或者少发评标报酬的问题,评标专家也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根据举报或投诉,经行政监督部门核查属实,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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