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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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10

•【字号】赤政发[2007]014号

•【施行日期】200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赤政发[2007]0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赤峰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创造和谐、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明确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

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通、文化、民族事务、民政等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元宝山区城市规划区管理按其现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城市管理实行市统一领导、市辖区全面负责、有关城市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具体管理、密切配合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全面参与的综合体制。

市政府成立城市综合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组织、指挥、监督市辖区城市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公安、交通、工商、民族事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市辖区政府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实施联合执法、集中执法,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城市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精选5篇)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1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内蒙古自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特约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流园区等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以服务业务为导向,注重解决业主的需求和问题,保障小区的公共安全、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及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具备物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具体管理责任由相关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负责健全小区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障业主正常使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主体应积极组织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建立业主意见反馈机制,听取和解决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收取与使用

第八条业主在购买物业房屋时,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应按照

一定比例缴纳物业费。

第九条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法合规,及时明确,并在业主知

情的情况下进行调整。

第十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用于物业费收取的资金专款专用,

按照合法合规的程序使用,定期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具体用途,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小区实际情

况进行合理分配和使用。

第四章居住环境的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做好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排污、垃圾处理等工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对小区内车辆和人员的管理,

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民政、公安、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广播电视和电业、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考评、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组织业主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

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

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

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赤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表格最新1

赤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表格最新1

《赤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制作说明

1.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标准》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高到低,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在辖区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等级划分标准确定相应服务等级。

3.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等级划分标准和服务等级标准,测算出不同等级中:综合管理、公共区域保洁、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公共区域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各项费用,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提供参照。

4.高层电梯收费标准和运行、保养、维护标准单独制定。

5.本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电梯运行保养维护标准、物业等级划分、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测算、电梯收费指导价格、物业服务人员配置六套标准。

6.因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制定职责在市发改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测算应与其沟通确定。

赤峰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建议;应确定五级服务标准为最高服务层级以序下排至一级

赤峰市普通住宅电梯运行、保养、维护指导标准

说明:1、消防、防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赤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赤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附件二:

赤峰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物业服务等级

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上下浮动幅度基准价格

物业服务收费 0.75 0.55 0.47 0.40 0.35 不超过 10%

1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简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市场化管理相结合,促进物业管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住宅小区的业主应当自愿组建业主委员会,并依法推举产权人代表参与物业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经营,提供合格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1. 维修保养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组织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3. 提供日常维修服务,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

4. 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5. 公开公示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

1. 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遵守物业规章制度,不违法乱纪;

3.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共同保护公共设施设备;

4. 积极参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收费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征收应当依法合规,合理公正,并明示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可以采取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等形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应当合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保险费、清洁费等。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制度(doc 8页)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设备的保养工作

1.1.保障水、电、气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转。

1.2.保障弱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1.3.保障消防、安保设备正常有效。

1.4.保障给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1.5.做好有关设备和部位的维保工作。

1.6.做好有关设备、阀门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保养(周、月、

季、年保养)。

1.7.做好房屋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1.8.做好配电室、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的值守和管理。

2.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2.1.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各写字楼酒店内的供水、

供电、供暖、消防、通信、空调、电梯、排水等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卫生保洁工作

3.1.保证写字楼酒店内公共部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对规定的地

区和部位进行日常的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雨水、冰雪等。

4.安全保卫工作

4.1.来人来访的通报、检验、登记等。

4.2.消防监控室、电视监控室值班。

4.3.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理等。4.4.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除。

4.5.火警处置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实施。

5.车场管理工作

5.1.负责车辆指挥和安全,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

6.会议服务

6.1.所有会议室的服务、保洁工作,提供茶水、矿泉水等相关服务。

7. 做好用户指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二、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费的制定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项目地段,周边同档次的写字楼的物业收费参考。随行就市。

2、根据项目本身的硬件标准。如通信设施,机电设备的标准,电梯数量品牌,等是否达到5A。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

角色。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维护赤峰市的物业资源,特制定了《赤峰

市物业管理办法》。本办法依法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职责、权利与义务、管理方式等相关内容,旨在推动物业管理工

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二、基本原则

1.法律遵循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政策,依法开展运营管理活动。

2.公平公正原则:物业管理应当平等对待各业主,不偏袒、不歧视,尊重每个业主的合法权益。

3.便民利民原则:物业管理应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

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基本权益。

4.科学合理原则:物业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物业的安全运行。

5.自愿原则:物业管理服务对业主是自愿的,业主有权自主选择物

业服务,无强制性要求。

三、管理机构

1.物业委员会:建立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权益。物业委员会管理物业资金、制定物业费使用方案,并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

2.物业公司:由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组织,负责日常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维护、保养、安全管理等。

3.相关政府机构:包括城市管理、住建部门等,负责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四、职责

1.物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和协调业主大会,讨论并决定重要事项;

(2)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管理情况,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制定物业费管理和使用方案,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正。

2.物业公司的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

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3篇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3篇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3篇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3篇

小区物业管理制度1 为建立和谐文明小区,标准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结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草案〕》制定本制度。

一、物业管理范围: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二、物业管理机构: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届业主委员会是会设主任、委员共七名。业主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视执行《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完全自愿原那么,不享受小区任何福利待遇。

三、物业小区的使用与维修。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处。

2.保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背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展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制止的其他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

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

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

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

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

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

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赤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

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购房人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内建房〔2013〕47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职责的通知》(赤政字〔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内容,是指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建商品住宅小区规划用地界限以内的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线路,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给水、供热、燃气、消防、排污、信报箱、太阳能设备安装等工程,纳入房屋建筑工程管理。

第三条在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红山区房产管理局、松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其中赤峰新区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由赤峰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市住建委其他相关科室、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交付使用前应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分期建设的,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开发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详细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将电子版按时上传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统。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3.26

•【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

•【施行日期】2024.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物业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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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设备的保养工作

1.1.保障水、电、气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转。

1.2.保障弱电系统的正常运行。

1.3.保障消防、安保设备正常有效。

1.4.保障给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1.5.做好有关设备和部位的维保工作。

1.6.做好有关设备、阀门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和例行保养(周、月、

季、年保养)。

1.7.做好房屋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和养护。

1.8.做好配电室、消防系统、中央空调的值守和管理。

2.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2.1.对房屋、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各写字楼酒店内的供水、

供电、供暖、消防、通信、空调、电梯、排水等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3.卫生保洁工作

3.1.保证写字楼酒店内公共部位和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对规定的地

区和部位进行日常的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污水、雨水、冰雪等。

4.安全保卫工作

4.1.来人来访的通报、检验、登记等。

4.2.消防监控室、电视监控室值班。

4.3.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理等。4.4.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除。

4.5.火警处置和应急疏散的组织实施。

5.车场管理工作

5.1.负责车辆指挥和安全,对车辆的停放进行管理。

6.会议服务

6.1.所有会议室的服务、保洁工作,提供茶水、矿泉水等相关服务。7.做好用户指定的其它服务项目。

二、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费的制定标准主要参考以下几个因素:

1、项目地段,周边同档次的写字楼的物业收费参考。随行就市。2、根据项目本身的硬件标准。如通信设施,机电设备的标准,电梯数量品牌,等是否达到5A。

3、客户的承受力。

4、写字楼的开发商品牌溢价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品牌溢价。

5、写字楼的物业管理费与住宅有所不同,包括24小时保安、楼道清洁、电梯营运费、水费、中央空调电费等,值得注意的是电费是指中央空调的电费,而租赁面积内的照明用电以及其他普通用电是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没有中央空调而使用分体空调大楼的所有电费通常需要客户自

己支付,因此含有中央空调的大楼物业管理要较高些。

《赤峰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赤政发[2000]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为居民提供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ﻭ第二条对经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区(包括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ﻭ第三条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运用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适用的维修养护技术,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综合维护、修缮和整治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设立投诉电话,处理群众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事项。ﻭ计划、财政、物价、土地、民政、卫生、环保、公安、消防、广播电视、电业、电信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凡是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管委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建,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选举的代表、住宅小区驻街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ﻭ第六条

管委会成立之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介入前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介入前期管理意向书,就住宅小区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小区配套、管理用房、保修期内维修等问题做出约定。管委会成立之后,管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选定物业管理公司,并由管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七条管委会的权利及义务ﻭ一、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ﻭ(二)召集并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ﻭ(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ﻭ(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对本住宅小区年度管理计划和涉及管理的重大措施;ﻭ(五)审议住宅小区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ﻭ(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各项管理工作及服务工作的实施情况;

(七)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ﻭ二、管委会的义务ﻭ(一)遵守和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根据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ﻭ(三)协助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住宅小区各项管理措施;ﻭ(四)接受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ﻭ(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ﻭ(六)协调住宅小区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ﻭ(七)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八)不得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是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对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综合管理的专业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遵循自主经营、有偿服务、自负盈亏的原则,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ﻭ第九条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公司成立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ﻭ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并加大监察力度,对无资质、擅自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的单位或组织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提供文明、优质服务。ﻭ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一)制定所管物业的管理规定和制度;ﻭ(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ﻭ(三)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

(四)有权制止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ﻭ(五)有权聘请专营公司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六)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收费。ﻭ二、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一)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经营,优质服务;

(二)执行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ﻭ(三)向管委会提交管理工作计划、重大管理措施、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ﻭ(四)接受管委会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街道办事处对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ﻭ(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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