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指示性通知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晓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3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审理法官】唱英梅王继东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刘某某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刘某某【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塔湾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经审查,刘某某在2018年9月2日、2018年12月19日两次以邮寄举报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对王XX的行为提出举报,塔湾派出所直至2019年12月16日方决定受理行政案件,但对相关举报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有连续、持续状态并未予以调查,而是简单认定“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且这一结论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王XX所使用印章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相互矛盾,故塔湾派出所在受案2日后即作出被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项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

沈阳市公安局调整部分派出所管辖区域沈阳网讯(记者崔严)2月23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全力推进国际一流警务建设,深入贯彻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城区警务改革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把公安派出所打造成打击犯罪的战斗实体、保障安全的第一防线、服务群众的窗口单位、反馈民意的重要渠道,沈阳市公安局进行了全市派出所警务改革。
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这次警务改革,沈阳共撤并41家派出所,其中变动最大的是皇姑区(10家)、和平区(9家)和沈河区(9家)。
此前,沈阳共有273家派出所,这次撤并41家,其中市内五区的107家派出所中,撤并37家!力度之大超乎想象。
调整后,多余出的所长、教导员由分局自行调剂使用,现职科级干部自行消化解决。
目前,警务改革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部分派出所进行了撤并、设立,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变化很大。
为此,市公安局对全市公安派出所管辖情况重新进行了梳理、统计,以便让群众了解、掌握全市公安派出所变动情况和管辖情况,切实方便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办事。
记者了解到,通过此次派出所警务改革,以下8个分、县(市)局的部分派出所发生了变动,具体情况如下:一、和平分局和平分局警务改革前原有24个公安派出所,现为15个公安派出所(其中太原街派出所分为3个警务区,即:吴淞警务区、园路警务区、太原警务区),变动情况为:1、西塔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沈纺北社区和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图们社区及原西塔公安派出所合并为西塔公安派出所。
2、北市场派出所:原北道口公安派出所大庆路社区、民富社区与原北市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北市场公安派出所。
3、太原街派出所吴淞警务区: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沈阳站社区与原吴淞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吴淞警务区。
4、太原街派出所园路警务区:原中华公安派出所与原园路公安派出所合并为园路警务区。
5、太原街派出所太原警务区:原民主公安派出所、原集贤公安派出所五环社区和原胜利公安派出所洪福社区及原太原公安派出所正大社区合并为太原警务区。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交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交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正文:---------------------------------------------------------------------------------------------------------------------------------------------------- 沈阳市公安局、沈阳交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交通局、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沈阳市商业局、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法局联合决定,在本市城建界内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醉酒驾驶、走机动车道、超速行驶等违反道路通告规定的行为。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北陵大街、北京街、青年大街、中华路、中山路、北站路、市府大路、惠工街(惠工广场至市政府广场)、胜利大街(南五马路至北二马路)、兴华街(建设大路以南)、长江街、东顺城街等12条街路通行。
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违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违法载客运营活动。
违者,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装配业户占道经营。
违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本通告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管理体制的通知(1993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近几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理顺公安派出所和分局的管理体制上已经做了不少工作。
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能认真执行有关条例和规定,把城市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和乡(镇)党委、政府。
这种做法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关于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规定和《中央批转<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发[1978]4号文件)中关于城市公安分局、派出所实行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的精神,不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中关于“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的精神,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和快速反应。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管理,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和秉公执法,更好地稳定公安队伍,现就有关基层公安机关管理体制问题重申如下:一、城市公安分局是市公安局的分设机构,实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干部任免前要征求区党委、政府的意见。
二、公安派出所是县(市)、区公安(分)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构,要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区公安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报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凡是已经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应一律予以纠正。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
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2.08.09
•【字号】辽公通〔2022〕38号
•【施行日期】2022.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2022版)》的通知
辽公通〔2022〕38号各市、沈抚示范区、辽河、机场公安局,厅机关各处(室)、总队(部、局):现将《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和省厅各警种部门要认真梳理编制市、县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确保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辽宁省公安厅
2022年8月9日
附件
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沈公发[2009]70号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沈公发[2009]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74513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c2.png)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全面推行案件受案回执制度的通知(沈公发[2009]70号)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畅通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切实解决如实立案、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按照《沈阳市公安局推行“阳光执法”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受案回执制度,落实群众报案反馈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自四月十五日起,各办案单位在受理刑事案件的同时,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送达《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在受理治安案件的同时,应当制作《受理案件回执单》送达报案人。
二、接受报案的民警,要认真问明案件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在此基础上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或《受理案件回执单》(以下统称《回执单》)交报案人收执。
三、《回执单》(样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附卷,第三联交报案人。
《回执单》中必须填写接警单位名称、处警民警姓名、联系电话、案件编号以及报案人查询案件处理信息的方式等内容,样式由市局统一制定,各单位自行印制。
刑警支队、治安支队负责对《回执单》进行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四、报案人可以凭《回执单》,通过电话、网上公安机关等对外公开媒介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办案部门查询案件的侦办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办案民警对群众的查询应耐心解答。
五、办案民警接受群众查询时,在不泄露国家秘密、侦察秘密和不妨碍查处、破案工作的前提下,具体回复以下内容:是否已立案侦查,是否已查处,案件是否破获,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已采取的法定措施,是否已收缴了查询人损失的物品,案件是否已移送起诉等。
佟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佟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7【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4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佟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佟强【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姜璐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璐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璐【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强【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皇姑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依据的是询问笔录、亲笔陈述及检测报告,经查,询问笔录、亲笔陈述、检测报告的制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上诉人佟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作为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知道在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上签字的相应法律后果,而且其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出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为非法证据,故询问笔录、亲笔陈述、检测报告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诉人复吸的事实。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鉴定结论合法性重新鉴定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皇姑公安分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依据的是询问笔录、亲笔陈述及检测报告,经查,询问笔录、亲笔陈述、检测报告的制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上诉人佟强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作为完全刑事、民事责任能力人,应知道在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上签字的相应法律后果,而且其在一审、二审审理期间,均未提出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询问笔录及亲笔陈述为非法证据,故询问笔录、亲笔陈述、检测报告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诉人复吸的事实。
孟祥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孟祥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7【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石素清;石素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孟祥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石素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个人】孟祥华石素清【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石素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塔湾公安派出所;石素清;石素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塔湾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
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系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被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明显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一致,塔湾派出所主张该处罚决定中认定事实部分系笔误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塔湾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塔湾派出所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处罚决定的职权。
本案中,通过上诉人孟祥华的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见,原审第三人石素清先后共计实施了四次张贴大字报的行为,而塔湾派出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仅针对其中一次张贴大字报的行为进行认定,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系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本案被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明显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一致,塔湾派出所主张该处罚决定中认定事实部分系笔误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塔湾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孙海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孙海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审理法官】杜娟汤涛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海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当事人】孙海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孙海洋【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孙海洋【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寿泉派出所【本院观点】本案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上诉人的诉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对其报警内容进行处理并出具出警记录的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上诉人的诉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对其报警内容进行处理并出具出警记录的职责。
根据原审庭审、询问及双方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在接到上诉人的报警后,已经出警并对报警的内容进行了处理,相应的内容在报警情况登记表中均已载明,且上诉人亦已按照民警的建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了自己的相关权益,被上诉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出具报警记录的问题,因上诉人在本案诉讼前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将报警记录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且在本次诉讼时亦将报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可见上诉人已经取得了涉案的报警记录,现其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出具报警记录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孙海洋负担。
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0【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白凤岐董楠吴锡【审理法官】白凤岐董楠吴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权庸铉【当事人】樊雪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权庸铉【当事人-个人】樊雪杰权庸铉【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樊雪杰;权庸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三洞桥派出所【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卷宗中21页中,有上诉人书写的撤回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第三人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审卷宗中21页中,有上诉人书写的撤回申请,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提出的原审法院未予开庭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原审法院进行了阅卷、调查、询问等程序,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行政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鉴定部分规定在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五节中,其显然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的一项,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与温俊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与温俊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3【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5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审理法官】董凤瑞杨晓鹏周玺联【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温俊扬;刘涛【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温俊扬刘涛【当事人-个人】温俊扬刘涛【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刘涛【被告】温俊扬【本院观点】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第三人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更新时间】2021-11-03 01:55:58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与温俊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辽01行终52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觅,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恩元,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俊扬。
委托代理人:尹红亮。
原审第三人:刘涛。
审理经过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与被上诉人温俊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因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行初1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行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撤回上诉。
勾凤兰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勾凤兰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鹏董凤瑞周玺联【审理法官】杨晓鹏董凤瑞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勾凤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张颖【当事人】勾凤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张颖【当事人-个人】勾凤兰张颖【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勾凤兰;张颖【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具有作出被诉不予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根据现有事实证据不能认定原审第三人具有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故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关于程序问题。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报警后,因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明廉派出所限期作出处理决定,后被上诉人依职权作出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
据此,上诉人提出的涉案相关程序问题,已经两级法院予以审查,故本案中不再以该上诉理由支持其上诉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迟立志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履行开具户口证明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迟立志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履行开具户口证明职责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其他【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东涛杨晓鹏周玺联【审理法官】王东涛杨晓鹏周玺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迟立志;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当事人】迟立志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当事人-个人】迟立志【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迟立志【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明廉派出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明廉派出所具有开具辖区内居民户口证明信息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明廉派出所具有开具辖区内居民户口证明信息的法定职责。
根据前述法律第四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上诉人迟立志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迟奎武1954年至1956年初具有沈阳市户籍。
被上诉人明廉派出所接到迟立志的申请后,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到北京、铁岭、沈阳等地认真调查并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了书面说明,“经沈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档案胶片查询,无迟奎武(包括同音查询)匹配信息"。
明廉派出所已依法履行了调查职责,并依据其调查的事实作出了书面答复,故上诉人要求明廉派出所开具迟奎武1954年至1956年户口证明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7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审理法官】史越洋白凤岐金明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魏嘉彤【当事人】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赵丽楠魏嘉彤【当事人-个人】赵丽楠魏嘉彤【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陵东公安派出所;魏嘉彤【被告】赵丽楠【本院观点】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经过调查确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上诉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经过调查确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中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资料能够看出赵丽楠与魏嘉彤之间确有争执行为,陵东派出所应结合争执产生的原因,对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认定,陵东派出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未进行调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3:58【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2018年8月29日12时30分许,赵丽楠与魏嘉彤在沈阳市××××北街处,因驾驶车辆险些发生刮碰产生口角,并进而引发纠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沈政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4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八日关于加强全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形势需要,全面落实市人大《关于加强派出所建设的议案》要求,切实改变当前我市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派出所现代化水平,增强公安机关基层综合战斗力,为打造“平安沈阳”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为依据,紧紧围绕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建设“平安沈阳”的总体目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兼顾,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强力推进,为派出所职能作用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的原则。
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密结合城区、乡镇实际,结合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各种职能于一身的实际,总体考虑和规划派出所的布局,用3年时间分步推进,分批建设,完成建设任务。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以城区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进行布局规划,并根据市、区财政实际状况,安排建设任务。
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积极推进的原则。
将原地改、扩建派出所列为首批建设任务。
同时,对建设用地选址困难的派出所,采取置换或购置等方式积极推进,成熟一个,投资改造一个,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今年以来,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的平安稳定,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和部署,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强化措施,埋头苦干,全力以赴,连续奋战,扎实开展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经受住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实现了“大事不出,小事也不出,确保万无一失”的总体目标和“十个坚决防止”、“三个确保”的具体目标。
特别是工作在国庆安保一线的全体同志,不畏艰难,勇挑重担,合力攻坚,积极奉献,为维护我市、全省及至首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得到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为表彰在国庆60周年安全保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突出贡献奖”;命名和平区委政法委等101个单位为“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并授予“沈阳五一劳动奖状”;命名高智海等501名同志为“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先进个人”,并授予“沈阳五一劳动奖章”。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
同时,希望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向这些先进单位和个人学习,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继续着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新起点,谋求新发展,实现新跨越,为完成“五大任务”、实现“三大目标”,推动沈阳在科学发展的道路上加快全面振兴而努力奋斗!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12日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3个)(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01个)和平区委政法委和平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和平区信访局和平区企业管理局和平区太原街街道办事处和平区南市场街道办事处沈河区委政法委沈河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市公安局北站地区分局沈河区信访局沈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沈河区企业管理局铁西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铁西区信访大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铁西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铁西区兴工街道办事处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皇姑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皇姑区信访大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皇姑分局皇姑区城市建设局皇姑区总工会皇姑区三洞桥街道办事处大东区委政法委大东区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大东区信访局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东区工业总公司大东区小北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东陵分局东陵区信访局东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陵区前进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市公安局于洪分局黄海派出所于洪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洪区北陵街道党工委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沈北新区信访局沈阳蒲河新城信访局沈北新区道义街道办事处苏家屯区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信访局苏家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民市公安局新民市信访局新民市公主屯镇党委辽中县公安局辽中县信访局辽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康平县公安局康平县信访局康平县康平镇法库县公安局法库县信访局法库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浑南新区信访局浑南新区五三街道办事处市公安局棋盘山开发区分局棋盘山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市纪委信访室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市公安局国庆安保办市公安局驻京维稳工作组市公安局援疆工作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沈阳市支队市公安局警卫处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市公安局反恐怖工作支队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市公安局经济保卫分局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市公安局控告申诉处市公安局驻市信访大厅综合办公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信访局接访管理办公室市驻京信访维稳工作组市信访局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市信访局分流调处中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监察支队市文化宫沈阳水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和平供电分公司沈阳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输配分公司市国资委信访稳定处国庆60周年沈阳市安全保卫工作先进个人名单(501个)高智海朱文波李正兴崔振平李家春韦波李岩朴文田宇姜荣凯孟宪军姜龙韩朗李秀河王天明庞程李志刚张涛李占龙徐成王纯郑选王洪波张建国祖春阳薛伟兵李翠华丛祥张晓东姜明非陆颖佳曲连贵张岱云王晓飞李洋卢强吴飞缪志刚孙明浦立春关志远吴万波童跃杰孙宝山张贵宏王军舰XXX 高占国多贵山翁丽娜段振海杨晓丹阴立娇齐鑫吴娇关勇费世民杨威刘斌尤泽余王桂云侯绍立申维民朱祥和李鸥刘文博刘文革刘宏祥张伟陈颖王永举马璞君李屹峰蔡玉伟黄万强李超邱文喜李宏伟许冬张景宏付宏伟康健蒲先振高宏洋汪菊春娄红利郗景杰陈禹石玉卓龚健XXX 周刚张克杜春华于明海张虹林宝山李寿鸣刘占福周廷昌邓华魏玉飞曹林于斌赵玉林石广臣李昕马志良初浩杨春陈明月崔淑芬侯昊铭梁文德贺成福王诺赵军魏巍董文胜沙启东孔岩李梅周军祖连生杜涛周宏伟乔毅郝晓岩毛勇王常庆靳福纯羿仁王石张茹君夏桂玲王春梅赵洪燕张福旺王洲平张文玉刘书文王萍石岩孙善平孙宏李骥陶兴才柳喜山佟国政黄文江万丹华王健英王宗阳张裕张宇王苏磊王玉书张韧王薇德森王杰金阳高艳华赵飞赵宏宇王睿刘亦群肖智吴国华陈国福智凤鸣王有志孙铁夫杜志刚赵伟祺战涛周贵斌王飞林庆纯杨兴库姜书长张仁江王德林杨传铭王东高兴利高振国赵立杰刘立涛谭占国赵连成关洪启张有洵李英华金志生王东红房立群刘克武冯岩程山衣丽娜刘永梁单忠福董学义李建军徐革周玉杰白清利李树正杜福波刘险峰王晓宇关占华詹明忠陈伟昌李庆新王巍邹学英高玉玺于海光赵建华杨明佟文刚万长钧卢瑞常毅佟宏恩李彬赵东佟增志张廷彦王恒熙邵湧苗初印王晓东柴智姜勇吴迪赵振伟王红军胡金玉李辉杨德文周犇王铁王学卜忠林陶庆友冯东昌陶志伟刘喜山杨哲许冬孙立国王忠武徐鹏侯斌梁海波孙刚吴志忱马文阁王宇盖晓威郭图新李晓光马振勇牟国明李恒刘景辉邹云娥王生刘立田高奇王世辉焦小明何景图杨志清刘若谷汪德军齐建华关柏泽曲保国张曹茂柳晓东王学中叶海鸥徐宝坤何锦华张引张涛车东育毕成伟张文彪洪立敬冯民马丽刘壮野陈真赵恒斌张浩张勇航吕会文宋颂刘同刚吕玉明李富全侯卫平王伟吴玮珊包玉蓉田博王赫王晓宇彭智甘乃军孙森白冰朱为华宁刚王建军金光虎李海涛吴川刘景阳白晓峰许志刚齐铁能刘凯马启奎毕金枫刘城张红权张舰胡运喜李原李阳李毅峰白艳明刘文王晓辰李政马超常佳鑫胡显超丛林黄坚张冠军田敬党刘新华李林俞秀伟吕国波吴峰李阿曹兵张志川郝灵颖赵俊杰吴晓峰张书鑫何厚广李文程岩杨树贵顾少伟张强吕光宇车玉慈郝赫申森吴丰熙魏茂江张维营闵铁骊邱佩俊石峰赵宝春喻少波潘永武王兴华乔江XXX海屈志刚毕柯宁明遵聂昌宇孟宏忠梁青李震邵华郎俊柏王先锋张晓科蔡大鹏刘猛张明辉戴东升荘茁崔辛关铁宏张言华岳进马晓伟马佩义XXX董政孙宇艾金明刘默然张贺英崔庸赵红岩周远航吕树奎王敏杰林柏春田伟于奕蓥高杨汤泓孙柏林关怀王大庆许明张守平孙百军吴革孙超英陈凯李群念甄晖孙晓光李志强彭长根郑肖立刘军董斌斌吕晶梁武郭泓张敏宋涛张铁忠赵维盛陈亚明庞少华王启超祝恒波张建华马韶辉税军王伟陈杰刘宝成陈国彪赵国祥方曙光汪璐嘉于大平高强句俊岭刘毅郭志祥赵汝淮王尖锋郭忠涛王广弟仉彤彤郭景俊盖宏王守江高廉刘晓东胡浩郑丽杨悦杨春成邹悦平刘宗纯艾英文傅宏宁栾渤涛李强王文武孙有伦刘京王玉宏朱继勋陈广生朱育恩焦雨红李少宽翟克林王春光包锡波马尚华陈国海许福祥王建华刘敏张义勇。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的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沈公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的通知(沈公发[2008]28号)各分、县(市)局,市局机关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建设亲民型、服务型公安机关,市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以下简称“百项承诺”)。
为严格兑现承诺,确保真正回馈社会、惠及百姓,市局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立即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特别是与群众接触密切的窗口民警,认真学习“百项承诺”内容,全面理解和掌握有关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对出台“百项承诺”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履行承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本单位、本岗位承诺的内容要做到“一口清”。
二、严格执行,践行承诺。
各单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氛围,做好“百项承诺”相关规章制度、硬件配备等准备工作,确保“百项承诺”严格执行、落到实处。
各窗口单位要严格按照“百项承诺”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本单位的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严格兑现承诺。
三、加强检查,严肃纪律。
市局纪检组和警务督察支队要对各单位贯彻执行“百项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反承诺的,按照《关于违反〈沈阳市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惠民百项承诺〉责任追究办法》严肃处理。
各单位纪检、督察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百项承诺”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百项承诺”顺利贯彻实施。
市局将把各单位落实“百项承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项目。
最新-黄海龙不服皇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精品

黄海龙不服皇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黄海龙不服皇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宋桂珍,女,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辽河小区19—421。
委托代理人于元正,系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龙,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系辽宁中医学院学生,现住辽宁中医学院学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马妲,系沈阳市大东区程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以下简称皇姑分局,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巩永利,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志涛,系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黄海龙不服皇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皇行初字第67号行政判决,宋桂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宋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元正,被上诉人黄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妲,原审被告皇姑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白志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黄海龙系辽宁中医学院学生,其与同学柴学森合租的沈阳市皇姑区辽河街17—1号431室在宋桂珍楼上。
2019年10月10日深夜12点50分许,宋桂珍因楼上厕所漏水找到黄海龙,双方发生争执,宋桂珍头部受伤。
经沈阳市伤害法医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
皇姑分局于2019年3月23日作出皇公治行决字[2019]第58号处罚决定,对黄海龙行政罚款200元。
宋桂珍不服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于同年4月21日作出沈公复字[2019]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皇姑分局对黄海龙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皇姑分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皇姑分局又于同年5月31日作出给予黄海龙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黄海龙不服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7日作出了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皇姑分局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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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沈公皇字[2004]10号
关于严格履行行政案件
办理程序、强化案件办理的通知
各派出所、分局机关有关单位:
近日,区法院给我局发来司法建议书,明确提出了我局处理的部分行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从分局对各单位行政案件检查情况看,也有一些共性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
归纳起来主要表现有: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不规范,存在遗漏项等问题。
分局在几起诉讼案件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填写不全,遗漏了年度号和办案单位简称。
在填写案件事实部分时不规范,随意性较强,对鉴定结论的记录不完整,尤其是在多处轻微伤的情况下,对伤情只记录了一部分,造成案件认定事实不准确。
二、仍有民警单人办案的现象。
在力、案过程中,仍存在民警一人向当事人制作笔录的现象。
个
别笔录中记录人与讯问人填写为同一人,有的笔录虽然写了两名民警的姓名,但签名出于一人笔体,实际办案只是一人。
在诉讼实践过程中,一旦当事人提出置疑,必然致使证据无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文规定,对当事人制作笔录时应有两名以上的办案人员在场,并且在笔录尾部签名或捺印,同时签名必须是两名办案人分别签,不能由一人代签。
三、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笔误,笔录制作过于粗糙。
个别民警办案时制作的笔录中存在大量的笔误和漏项,个别笔录甚至将询问时间写错,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
一些案件笔录对案件事情经过的记叙过于简洁,降低了证明效力。
个别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叙述相互矛盾或者虽然被处罚人在处罚时承认违法事实却在诉讼时当庭翻供,这时就显得其他证据很珍贵和重要,但由于办案人对证人制作的笔录过于简单,对所证实的事实经过没有详细记录,致使应诉工作变得艰难。
四、遗漏延长办案时限的审批手续。
市局沈公发[2002]27号《关于严格治安案件办案程序规定》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结案时限规定,案件均应在三十日内结案。
如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的,办案单位应提出延期申请,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延长办案时限,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经两次延期仍不能结案的,由所在分局列为疑难案件。
根据此规定,如不能在时限内结案的案件均应经过延时审批程序,而一些办案单位却没有履行或是只履行一次。
近几年来,我局虽然注重了执法质量工作,使案件办理逐步规范,但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我局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也给我局的应诉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鉴于此,分局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再次重申严格履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强化案件办理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办理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选派有经验的民警参与案件处理,主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办案质量;
二是办案民警要相互借鉴工作经验,加强业务理论学习,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案件办理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防止因为人为原因给我局应诉工作造成被动或不良影响;
三是分局法制科、治安专案大队要加强对各办案单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查找存在问题,对共性问题要加大整改力度,对履改履犯的办案单位和民警要与分局绩效考核机制挂钩,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的倒查制度。
特此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区公安分局公章)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案件办理通知
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秘书科2004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