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文档
劳动纠纷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担任研发部门工程师一职。
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每月工资为1万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
2020年12月,乙因个人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就年终奖的分配产生了纠纷。
乙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年终奖应根据公司业绩进行分配,而甲公司当年的业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因此应按照约定的比例降低年终奖。
而甲公司则认为,年终奖的分配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乙的工作表现,不应简单地按照业绩比例进行分配。
双方协商未果,乙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申请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支付其年终奖。
2. 仲裁庭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调查:(1)甲公司当年业绩未达到预期目标,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
(2)乙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行为。
(3)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
3. 仲裁裁决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对年终奖的分配比例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应根据双方的实际工作表现和公司业绩情况,合理确定年终奖的分配比例。
根据甲公司当年实际完成业绩为计划业绩的80%,仲裁庭认为,乙的年终奖应按照80%的比例进行分配。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1. 诉讼申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判决其无需支付乙年终奖。
2.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诉讼申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劳动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公司规模较大,员工人数众多。
2018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进行裁员,以降低成本。
在此过程中,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多名员工提出劳动仲裁。
本案中,李某于2010年进入该公司,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表现优秀,多次获得公司表彰。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公司决定裁员,李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在未与李某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可见,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裁员,但未履行法定程序,即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更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李某,也未进行书面通知,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程序。
3.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公司未支付李某经济补偿,也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1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2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企业劳动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
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2018年,公司招聘了李某某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李某某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另行确定。
在李某某入职后的第二年,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决定对内部薪酬体系进行调整。
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将所有员工的工资上调10%,并取消了年终奖。
公司认为,这一调整旨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
然而,这一决定并未得到员工的普遍认同,尤其是李某某等部分员工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二、争议焦点1. 工资调整是否合法?2. 年终奖的取消是否合理?3. 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三、案件经过李某某在得知公司决定上调工资并取消年终奖后,认为这一决定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某向公司提出了抗议,要求公司恢复年终奖并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然而,公司方面坚持认为,工资调整和取消年终奖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的考虑,符合公司利益。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仲裁结果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了工资和年终奖的约定。
随后,仲裁委员会调查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发现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但同时也取得了较好的业绩。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在进行薪酬调整时,虽然考虑了公司的利益,但未充分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单方面调整劳动合同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 公司恢复李某某的年终奖,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2. 公司支付李某某因工资调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3. 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
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
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 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
杨师傅于20xx 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人数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劳资关系逐渐紧张,矛盾和争议不断涌现。
本案涉及的主要争议包括加班费、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方面。
二、争议焦点1. 加班费问题:部分员工反映,公司要求加班时间过长,且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2. 社会保险问题: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经过1. 加班费问题:员工小王于2019年7月入职XX公司,担任技术员一职。
入职后,小王经常被要求加班,且加班时间较长。
然而,公司并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小王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小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 社会保险问题:员工小李于2018年3月入职XX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
入职后,小李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小李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6月,小李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员工小张于2017年10月入职XX公司,担任生产经理一职。
由于个人原因,小张于2019年8月提出离职。
然而,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张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四、仲裁结果1. 加班费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XX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小王的加班费,侵犯了小王的合法权益。
仲裁委员会判决XX公司支付小王加班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
2. 社会保险问题: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XX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小李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监察大队责令XX公司立即为小李补缴社会保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3. 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侵犯了小张的合法权益。
事业编法律劳动争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局(以下简称“某局”)被告:张某某某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张某某于2003年7月进入某局工作,担任某科室科员职务。
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张某某继续在某局工作。
2010年3月,某局以张某某工作表现不佳、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
张某某不服某局的决定,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1. 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合理?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某局认为,张某某在工作中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因此,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某则认为,其在工作中虽有不足之处,但某局未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未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故某局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合理?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局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张某某的工作表现。
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某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不能胜任工作。
(2)某局的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合法、合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法律劳动争议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本科学历,原为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生产部技术员。
2018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向电子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同年6月1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在离职前,因工作原因对电子公司生产流程提出了改进建议,并被公司采纳。
然而,在离职后,张某认为电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1. 电子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2. 若应支付,具体数额是多少?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电子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2. 仲裁答辩:电子公司在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张某在离职前的工作表现良好,公司对其离职表示遗憾。
同时,电子公司认为张某在离职时并未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且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和奖金。
3. 证据交换: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相关证据。
4.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5. 仲裁庭辩论:双方在仲裁庭上进行了辩论,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6. 仲裁庭裁决:仲裁庭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电子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具体数额为:张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乘以工作时间(即自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共计24个月)。
案例分析:1.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电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在电子公司工作期间,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电子公司虽然认为张某未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
劳动争议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逐渐恶化,为了降低成本,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这一决定在公司内部引起了争议,部分员工对裁员决定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随后,员工代表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程序规定?2. 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员工的经济补偿?3.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裁员的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违反了法律规定。
2. 公司是否依法支付了员工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裁员的,应当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公司未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在本案中,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仲裁结果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时,公司未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典型案例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与生产。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员工数量也逐年增加。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问题。
本案例选取的是该公司发生的一起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争议。
二、争议内容2019年5月,该公司员工张先生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自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的加班费。
张先生认为,在此期间,他每月加班时间超过40小时,但公司并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张先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加班费总额为人民币5万元。
然而,公司仅同意支付张先生2万元加班费,双方就此产生了争议。
三、调解过程1. 争议提交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调解其与公司之间的加班费争议。
2. 调解准备仲裁委员会接到张先生的申请后,依法组成调解组,并通知公司方派员参加调解。
调解组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进行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情、收集证据等。
3. 调解过程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其工作期间的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
公司方则表示,张先生的加班时间并未达到40小时,且公司已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了加班费。
调解组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就加班时间的认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同意支付张先生加班费人民币4万元,张先生放弃其他诉求。
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备案。
四、案例分析1. 加班费计算标准问题本案中,张先生主张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而公司则认为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支付。
这体现了在劳动争议中,法律法规与公司内部规定的适用问题。
在实际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充分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内部规定,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
劳动争议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某知名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2013年7月,张某应聘至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为月薪的三倍,即3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
张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多次完成重要项目,获得公司领导的认可。
然而,由于公司经营不善,2016年6月,科技公司决定裁员,张某被列入裁员名单。
公司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过程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仲裁庭认为,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年终奖,应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未能在试用期内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仲裁庭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并补发未支付的年终奖。
三、诉讼过程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科技公司认为,年终奖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人民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符合录用条件,科技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科技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劳动争议案列(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公司管理制度不完善、员工福利待遇较低等原因,导致公司内部出现了一些劳动争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某公司员工李某因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经过:1. 案件起因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因工作出色,多次获得公司领导的表扬。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李某的工作压力逐渐增大,公司领导对李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018年10月,公司因业务调整,决定对李某进行降职降薪处理。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领导未与其沟通,擅自降职降薪,侵犯其合法权益。
2. 争议焦点李某认为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而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
3. 仲裁过程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李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
经调查,李某入职某公司以来,确实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
(2)审理过程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李某认为,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则认为,李某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降职降薪是公司合理行使管理权的表现,不应支付赔偿金。
(3)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公司未与李某协商一致就降低其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指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调整。
法律劳动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
李某于2016年7月1日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合同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自动续签。
2019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
科技公司同意李某的辞职申请,但要求李某完成手头的工作后再离职。
李某于2019年6月30日完成工作后正式离职。
离职后,李某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离职经济补偿金?2. 若科技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如何计算?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
2. 调查取证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经调查,李某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确实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离职条件。
同时,科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某离职经济补偿金。
3. 当事人陈述科技公司认为,李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其工作表现不佳,严重影响了团队进度,故不同意支付李某离职经济补偿金。
李某则表示,其工作表现一直良好,科技公司无权拒绝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
4. 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鉴于科技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李某离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公司支付李某离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李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2. 离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案例劳动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于2010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甲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在乙入职甲公司后,甲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乙在销售岗位上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了丰厚的利润。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甲公司内部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销售部门的管理混乱,导致销售业绩下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甲公司决定对销售部门进行改革,乙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雇。
乙不服甲公司的解雇决定,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乙多少赔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乙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2. 仲裁庭依法通知甲公司参加仲裁,并要求甲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乙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
4. 仲裁庭认为,甲公司解雇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1. 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 赔偿金计算方法:乙的月工资为8000元,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8000元×2个月。
3. 仲裁费用由甲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甲公司解雇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务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省农村人。
2018年,张某来到某城市,通过某建筑公司招聘进入该公司从事钢筋工工作。
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支付一次,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计算。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公司负责赔偿。
2019年2月,张某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造成腿部骨折。
经医院诊断,张某需住院治疗三个月。
在此期间,张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由某建筑公司支付。
然而,在张某出院后,双方因工资支付、工伤赔偿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工资?2. 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三、案件审理张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赔偿工伤损失。
某建筑公司答辩称,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张某的工资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四、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故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伤赔偿责任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仲裁委员会根据张某的伤残等级、工资水平等因素,判决某建筑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津贴等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务纠纷主要涉及工资支付和工伤赔偿两个方面。
1. 关于工资支付问题,仲裁委员会认为,某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张某的工资,故张某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表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劳动关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公司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原告某建筑公司因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第三人李某之间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某建筑公司称,其于2017年1月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提供劳务人员,原告支付劳务费。
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向原告派遣了李某等劳务人员。
在李某工作期间,原告发现李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遂将其辞退。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认为,李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原告辞退李某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原告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合法有效,李某作为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公司的劳务人员,其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原告辞退李某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支付赔偿金。
第三人李某陈述,其在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某建筑公司工作。
原告辞退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1.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原告某建筑公司还是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2.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三、法院判决1.关于李某的劳动关系归属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李某的劳动关系应属于被告某劳务派遣公司。
2.关于原告辞退李某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法律劳务纠纷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在公司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法律劳务纠纷问题。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劳动争议案为例,分析法律劳务纠纷事件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化名)因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张先生称,他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其工资。
此外,张先生还提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在试用期内,其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经为张先生缴纳了社会保险。
三、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未依法为张先生缴纳社会保险?2. 公司是否拖欠张先生工资?3. 公司是否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四、仲裁过程1.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2. 仲裁庭首先查明,张先生在试用期内,公司确实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 针对拖欠工资问题,仲裁庭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4. 针对加班费问题,仲裁庭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五、仲裁结果1. 公司应当依法为张先生补缴社会保险。
2. 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拖欠的工资。
3. 公司应当支付张先生加班费。
六、案例分析1. 成因分析: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司管理不规范,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缺乏法律意识。
2. 处理过程分析: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案件,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资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方):XX公司被告(乙方):王某案由:劳动争议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王某于2012年7月1日入职XX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试用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试用期工资为每月8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10000元。
在试用期内,王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部门主管多次警告。
2012年9月30日,试用期结束后,XX公司以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的工作表现合格,且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申请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X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0元。
2. 仲裁答辩XX公司答辩称,王某在试用期内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认为,其已按照法律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王某进行了沟通,不存在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 仲裁调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本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调取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表现记录、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证据。
4. 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XX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王某在试用期内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表现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
因此,XX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王某提出的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仲裁庭认为,XX公司虽未提前30日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原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员工。
2015年7月,张某入职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年终奖为月薪的3倍,即30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条款。
2018年12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与科技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度的年终奖。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年终奖,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8年度的年终奖。
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仲裁申请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度的年终奖30000元。
2. 仲裁答辩科技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认为张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3. 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9年3月组织双方进行开庭审理。
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条、离职证明等证据,证明其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科技公司则提交了公司规章制度、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公司当年经营状况不佳,无能力支付年终奖。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或者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年终奖。
本案中,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且张某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
因此,科技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2018年度的年终奖。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8年度的年终奖30000元;(2)本案仲裁费由科技公司承担。
四、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8000元,每月支付一次,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15年5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双方就离职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张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认为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张某要求公司支付以下款项:1. 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 未休年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三、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属于试用期内离职;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
四、仲裁过程1. 仲裁庭调查取证仲裁庭依法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离职证明等。
经过调查取证,仲裁庭了解到以下事实:(1)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2015年5月30日提出离职;(2)张某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3)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4)张某在离职前,未休年假。
2. 当事人陈述(1)张某陈述:自己在试用期内离职,是因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且工作环境恶劣,故提出离职。
自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2)公司陈述: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公司已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五、仲裁裁决1. 关于张某是否属于试用期内离职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在试用期内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张某不属于试用期内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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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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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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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一
何某诉广东陶商中企科技有限公司追索经济补偿金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94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何某以陶商中企科技公司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事实充分,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
但何某离职前的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是应当以何某的实际收入作为基数,还是受到“封顶”的限制呢?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
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该规定在实践中被称为“双封顶”,即在计算用人单位对高收入的劳动者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采取限缩性的保护措施,以适当考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案中,由于何某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5833.33元,高于佛山市20xx年企业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640元/月的三倍即13920元,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13920元为基数支付,何某在职期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因此陶商中企科技公司应向何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13920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二
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洛有限公司诉陈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484号]
案情简介
益高公司认为陈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务而于20xx年5月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从国内营销中心总监调整为国内销售部经理,其后,益高公司认为陈某在工作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新的工作,故以陈某未能完成任务为由将其予以开除,并提交了《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主张。
案件评析
经审查,《国内销售部任务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并非特定针对陈某个人销售业绩的考核报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陈某任职销售
总监或调岗后职务期间的任务指标,且相关表格和审计报告未有销售单据等辅助性材料予以佐证,益高公司对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益高公司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益高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231000元。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范文三
彭某诉佛山市顺德区捷勒塑料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124号]
案情简介
彭某从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与总经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
现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张20xx年至20xx年期间的提留工资共计500万元,诉讼中,捷勒公司对彭某的诉讼请求并无异议。
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与捷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工资条等证据。
捷勒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停止经营,该公司存在其他债务正处于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经审理,法院认为彭某作为捷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彭某提供了劳动合同和工资条证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劳动,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经营且有大量债务的情况下,主张时间长达五年之
久且数额为500万元的巨额劳动报酬差额,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因此,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彭某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时又代表其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彭某的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相同的原则,彭某担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捷勒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彭某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结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终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