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须由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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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和格式条款

合同模板和格式条款

合同模板和格式条款本合同由以下双方共同订立,以确定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如有争议应遵循中国法律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方名称) 住所地:地址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乙方:(承办方名称) 住所地:地址电话: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1. 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务内容),详细内容如下:(具体描述委托的服务内容)2.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具体约定的结束日期)止,届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商议续约或终止合同。

3. 服务费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为:(具体金额),支付方式为:(具体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具体约定的支付时间)。

4. 服务标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及时完成委托的服务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规定。

5.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合作期间所获知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6. 违约责任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合同条款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 条款变更本合同如需任何变更,双方应经过书面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后履行新的约定。

8.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如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名)日期:乙方:(签名)日期:合同附件:(列明附件内容)以上为本次合同的具体内容及格式模板,双方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条款,共同合作愉快!。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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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格式条款与格式合同的区别
格式条款应当是格式合同,它和一般的合同书,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无法单方修改,由提供合同的一方提前制定好了。

而一般的合同书,是双方协商确定,条款双方是可以改的。

我们到银行签、电信签的,保险公司的,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我们有时候说的格式条款,是格式合同中,有一些明显对于提供合同一方有利,或不利于非合同提供方的条款。

法律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些的条款理解或适用出现分歧时,将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两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太大区别,但如果合同签订双方针对合同内容发生歧义时,如果是按照格式条款签订的,向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而一般合同书则需要分析具体情况。

二、格式合同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

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三、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格式条款是指以固定的格式、文字和布局方式构成的一系列合同条款。

在商业合同中,格式条款通常是由一方事先编制好,以便在多次交易中使用。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往往是由较强的一方制定并在合同中无法单独讨论的,它们往往容易对弱势方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为了保护弱势方的权益,我国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首先,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格式条款是指经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为重复订立的类似合同所用的,对所有的合同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条款的统称。

换句话说,格式条款适用于一方重复使用的条款,而不仅仅局限于商业合同。

这一规定确保了对所有类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管。

其次,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做出了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694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意味着格式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格式条款还不得排除他方的违约责任或者削减他方的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减少弱势方的权益受损。

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5条的规定,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向另一方明示,另一方也有权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和解释进行讨论。

这一规定为双方提供了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条款的明示和解释原则确保双方在达成合同前充分了解和讨论其中的条款,消除了隐藏的陷阱和误导的可能性。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于格式条款较大的变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格式条款的制定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根据对方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这一规定要求制定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要重视对方的意见和需求,尊重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除和修改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697条的规定,双方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可以约定解除或修改某些条款的条件,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公平性原则。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格式条款合同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严格限制的,如果格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被法律认定为⽆效。

那么,根据我国合同法,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前,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有哪些,法律暂⽆明确规定,但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合同,都是格式条款合同。

《民法典》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予以限制:第⼀,提供格式条款⼀⽅有提⽰、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免除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主要义务、排除对⽅当事⼈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从格式条款的产⽣原因来看,其具有如下特征:1、单⽅制定、不可协商。

格式条款的使⽤者预先将⾃⼰的意思表⽰于⽂字,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并不参加合同条款的制定,也没有进⾏协调的余地,⽽只能对之表⽰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规格化、定型化。

从合同内容⽅⾯来说,格式条款的内容为⼀个整体,不允许变更,除了缔约时间、对⽅当事⼈和标的数量等,合同双⽅主要的权利义务都已经定型化。

格式条款⼀经制定出来,就会在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对所有不特定⼈同等对待。

3、对象⼴泛、重复使⽤。

适⽤对象的⼴泛性是指当事⼈⼀⽅将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适⽤于与其交易的所有同类交易对象,即只要这些对象与其交易,都以该格式条款作为基础。

反复使⽤,是指在⼀定时期内多次使⽤该格式条款,⽽不是为某⼀次或⼏次特定的交易⽽专门拟定的条款。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论《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摘要:格式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可能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这是《合同法》对它进行规制的根本原因。

格式条款只有经过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方可订入合同,而且,一旦造成显失公平,应赋予相对方选择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而不应简单地宣布无效。

在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优先、习惯理解优先以及不利解释优先的原则。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效率;提请注意;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在处理涉诉的格式条款时的具体做法,一般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判断该单方意思表示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该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之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未订入合同或无效时,法律效果如何。

[1](p279)本文将结合这几点就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进行释明。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格式条款产生并得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能提高交易效率。

在频繁的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大多数情形都有了认识并逐渐总结出规律,使得提前拟定详细周密的合同条款成为可能。

虽然合同条款的拟定者总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对双方责任与风险负担等方面做有利于自己的安排,但无法否认的是,将格式条款在大量基本类似的交易中反复使用可以降低与缔结合同相伴的交易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厂商处理合同的成本。

如果格式条款不能促进效率,那么就必须对格式条款的利用进行规制。

尽管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在于格式条款破坏了契约自由原则,尤其是当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独占或垄断地位时。

正如王泽鉴所言,“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制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之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倒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2](p57) 事实上,规制格式条款的传统理由背后依然隐藏着明显的效率逻辑。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根据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1

浅论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相关问题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是在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高速发展时期。

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在存在格式合同的交易活动中,普通的消费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强加给自己的合同。

据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或修改单行的法律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

我国于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及格式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根据《合同法》结合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照本条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是指拟订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相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社会对交易效率的追求。

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二)是由于垄断的存在。

垄断是自由竞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竞争中,只有少数的企业能够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并不断壮大,这些少数企业就在某一领域取得优于同类企业的地位。

这些企业一旦成为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它就与其他企业之间不再存在纯粹的公平竞争了。

它们总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展开竞争,并从普通消费者手中攫取不公平的利益。

而格式合同正是垄断者手中一个绝佳的工具。

采用格式合同必须以垄断达到一定的规模为前提条件,在竞争充分的环境中,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持久。

我国某些地区的饭店曾经有这样一个惯例,即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

这些饭店提供的酒水通常比外面买的价钱高很多,店家认为自己提供了优雅的就餐环境,又免去了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麻烦,当然酒水的价钱要比外面卖的高些。

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考《合同法学复习题》

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考《合同法学复习题》

合同法一、判断正误题1、X2、√3、√4、√5、X6、X7、X8、X9、X 10、X11、x 12、x 13、√ 14、x 15、x 16、√17、√ 18、x 19、√ 20、x( ) 1、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

( ) 2、要约发出后,不立即发生效力,因此可以撤回。

( ) 3、甲为了向乙借款,不得已将自己屋前的两棵大枣树质押给乙,这是不可以的。

( ) 4、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公证的,如不公证,则合同无效。

( ) 5、当事人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 ) 6、合同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法律不予干涉。

( ) 7、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登记,否则,不生效力。

( ) 8、甲男、乙女,甲婚前曾借给乙现金1000元,婚后甲乙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发生混同。

( ) 9、作为合同保证的保证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 ) 10、甲的汽车送乙维修部维修,因甲嫌乙要的维修费过高而不予支付,后甲趁乙不注意而将车开走。

不久,甲的另一辆汽车又送往乙处请其维修,甲付清维修费后,乙因上次维修费未给,要求将该车留置。

乙为了保护自己,其做法是对的。

( )11、迟到的承诺对于要约人仍属于承诺,如果要约人拒绝,则有义务立即将承诺迟到的情况通知承诺人。

( )12、要约与承诺一样,可以撤回和撤销。

( )13、甲将自己的随身听交付乙修理,未约定修理费用支付的先后顺序,乙修理好后,甲请求交付,在甲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乙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 )14、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也包括婚姻家庭方面的合同。

( )15、甲与乙通谋,为损害丙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 )16、解除合同不一定会产生溯及力。

( )17、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18、甲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债务转让给第三人丙,只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即可发生转让效力。

( )19、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条解读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效果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格式条款概述关于格式条款的概念,不同国家、地区的规定不同,但大都将其称为合同,如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加入合同等,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定型化契约。

我国《合同法》采用格式条款而不是格式合同的概念,意味着在一个合同中可以将所有条款分为两类,即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

[1] 格式条款的存在,既有积极意义也有可能造成危害,我们对此应全面认识而不是顾此失彼。

格式条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定型化、单方制定不可协商的特点。

在人类社会早期,交易主要发生在单个的主体之间,人们主要通过单个的意思表示实现交换,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活动的日渐频繁,人们对交易效率的要求也不断提高。

19世纪以来,大量以生产消费为内容的现代生活关系,使得企业与顾客都希望能够简化订约程序,格式条款应运而生。

格式条款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这是格式条款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格式条款被普遍使用的根源所在。

对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而言,还有增进交易安全,防范交易风险的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格式条款的作用日益重要。

从法律角度分析,格式条款的消极作用也非常明显,其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对契约正义造成了冲击,故对其弊端应予规制和防范。

[2] 正是由于格式条款的这种两面性,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既要保证其积极作用的有效发挥,又要控制其可能对社会正义造成的危害。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由于格式合同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优点,因此格式合同被广泛运用于运输、金融等行业。

但是格式合同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如可能损害弱势一方的权益,等等。

因此,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我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九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释义】本条是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格式条款”,⼜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称作附合合同等。

格式条款,是⾃19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是由于某些⾏业进⾏频繁地、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的程序⽽形成的。

这些⾏业⼀般是发展较⼤的具有⼀定规模的企业,往往具有垄断性。

如⽔、电、热⼒、燃⽓、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等⾏业。

有公⽤事业,也有⼀般的⼤企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泛性。

要约向公众发出,任何⼈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2.条款具有持久性。

格式条款⼀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在⼀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

3.条款具体细致。

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

4.由事业者提出。

不论是由事业者⾃⾏拟定或由某⾏业协会拟定,⽆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可以合同书形式、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甚⾄其条款并不在书⾯形式上记载,但是由事业者⼀⽅提出。

但如果格式合同是由政府部门拟定的,⼀般不作为格式条款。

但也有学者认为,如果涉及部门利益,有明显不合理条款,政府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也应作为本法中的格式条款。

使⽤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便、降低交易成本,但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往往利⽤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不利于交易对⽅的条款,这⼀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时特别突出。

因此,必须在⽴法上予以限制。

合同法本条第⼀款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在拟定格式条款以及在订⽴合同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义务。

⾸先,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当事⼈。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当合同的当事⼈对格式条款的理解产⽣重⼤分歧时,应根据交易⽬的,综合运⽤解释⽅法,准确把握该条款的具体内涵。

下⾯是店铺⼩编根据相关的知识整理的该如何确定合同的效⼒。

,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情形。

以此为基础,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条对格式条款的效⼒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前述解释第⼗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依据《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前述解释第六条第⼀款对何谓采取合理的⽅式作出了解释,即对免责或限责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提供⽅在合同订⽴时采⽤⾜以引起对⽅注意的⽂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式。

其所作的特别标识⾜以引起对⽅注意,是判断格式条款提供⽅是否尽到合理提⽰义务的⼀个⾮常重要的条件。

2、格式条款的⽆效情形。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效的三种情形:⼀是符合《合同法》第五⼗⼆条⼀般合同⽆效情形的格式条款⽆效;⼆是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效;三是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效。

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合同当中有两种条款,一种是格式条款,另一种是非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当中格式与非格式条款都普遍存在,一般来说大多数是非格式条款。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怎样区分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二、格式条款的要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依此规定,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别要求:第一,格式条款应公平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未能经对方当事人协商,且对方也不能与方协商,因此,从格式条款拟定上说,格式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就应遵行公平原则,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能将义务和责任全推给对方,将权利全留给自己。

格式条款除因具有与其他非格式条款相同的无效原因而无效外,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二,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并予以说明由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并不能就格式条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绝,相对方往往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注意不够或者不理解条款的内容,因此,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在对方要求就该条款内容作出说明的,格式条款的一方须予以说明,以便相对人决定是否同意接受该条款。

若格式条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者虽提请对方注意但未应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则该条款不能发生效力。

三、格式条款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024年合同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

2024年合同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

2024年合同法考试历年真题常考点试题带答案卷I一.综合检测题(共100题)1.下列关于违约金债务说法正确的是()。

A.违约金债务是一种主债B.违约责任的内容是法定的C.违约金债务产生以实际损失为前提D.主合同因违约而被解除,主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并不因此而无效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下列债权关系中,债权人不得转让的是()。

A.电视机交付请求权B.抚养费请求权C.房屋交付请求权D.偿还债务请求权4.债权让与通知的性质属于()。

A.意思表示B.观念通知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5.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其法律后果是()。

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视为不定期租赁6.由于没有赶上航班,加上贾某脸部毁容,还导致贾某违反了与演出公司的演出合同,演出公司追究贾某违约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7.承揽合同是乙方按照它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依约给付报酬的合同,这类合同的表现形式有()。

A.加工合同B.修理合同C.勘察合同D.保管合同E.复制合同8.甲自备布料,前往裁缝店,要求乙按照某种款式为己量身定制该款式的礼服,双方为此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属于()。

A.买卖合同B.雇佣合同C.承揽合同D.委托合同9.下列合同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是()。

A.买卖合同B.租赁合同C.委托合同D.劳动合同10.下列合同变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B.运输合同C.买卖合同D.居间合同11.如原告可向被告索取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还能否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2.在本案中乙是否可要求甲赔偿5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13.简述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14.简述旅游合同的特征。

15.合同法规定的提存条件是()。

A.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的客观事实B.任何物品都可提存C.须由清偿人提存D.需向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E.清偿人在提存后,须通知债权人。

格式条款须双方协商一致才有效吗

格式条款须双方协商一致才有效吗

格式条款须双⽅协商⼀致才有效吗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我国,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双⽅当事⼈所制定的格式条款时,必须要提请另⼀⽅注意格式条款。

⽽实践中,⽐较常见于公⽤事业等,处于垄断和专营地位的单位单⽅制订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合同。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格式条款是否须双⽅协商⼀致才有效⼒,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须双⽅协商⼀致才有效吗格式条款订⼊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必须要提请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与制定⽅对格式条款协商⼀致,格式条款才有效。

具体案例,如下分析:(⼀)2005年3⽉16⽇,郭先⽣到⼲洗店⼲洗⼀件乳⽩⾊的⼤⾐,他嘱咐店员不仅要洗⼲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服混洗。

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张取⾐单。

当⽉20⽇,郭先⽣去取⾐服时,发现⾐袖被污染了⼤块红渍。

经洗⾐店重洗后,⼤⾐上仍有红⾊污渍。

于是,郭先⽣要求⼲洗店赔偿⼤⾐价款1880元。

⼲洗店承认因⾃⼰过失造成⼤⾐污损,但声称本店取⾐单背⾯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为1000元。

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效,⼲洗店赔偿⾃⼰⼤⾐款1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洗店取⾐单背⾯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洗店在交付取⾐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达成⼀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

(⼆)依照《合同法》第39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该条款⽆效,⼲洗店应赔偿郭先⽣1880元。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的,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般都是采⽤的⼀些格式条款,这个主要是针对⼀些简便的合同签订,但并不是说就会⼀定公平,那么关于格式条款的三项规则是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解释的三项规则是什么(⼀)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制定的,因此,在发⽣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在订⽴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该合同的⼀般⼈的理解。

(⼆)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语有疑义时,对使⽤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的合同解释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当事⼈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当事⼈不利的解释。

”格式条款因是由⼀⽅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协商也不允许对⽅协商,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有利的解释。

这⼀⽅⾯体现提供条款的⼀⽅应对⾃⼰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的相对⽅的利益,因为相对⽅总是处于⼀种弱势地位。

(三)⾮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有⾮格式条款,且两者不⼀致的,应按照⾮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格式条款⽽否定格式条款。

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未经协商的,⾮格式条款是由当事⼈双⽅协商⼀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致,实际上是当事⼈双⽅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

在这种情形下,若采⽤格式条款,⽆疑是否定了当事⼈的真实意思,⽽采⽤⾮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的真实意思。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成立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成立

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成立合同法期中作业论格式合同对契约自由人的影响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法律制度保障,当每个市场主体都在为着各自的利益而忙于劳动创造时,就实现了契约自由所追求的经济发展与市场繁荣。

格式条款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价值。

“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冲击”只是表象的认识,垄断才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绝对的、真正的挑战。

关键词:契约自由;格式条款;垄断契约自由与格式条款是传统民商法上的两个概念。

在法学界,多数学者都把二者对立起来研究,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大量格式条款是对契约自由这一法律原则的极大冲击,如果允许格式条款的存在,法律就必须对其进行规制。

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虽然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缔约与否、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和方式都已经由消费者作出了选择),但在实质上却违背了契约自由的要求。

”表面上的契约自由掩盖着实际上的被动屈从,垄断企业的契约自由掩盖了消费者的不自由,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符合契约自由形式上的要求,而与契约自由的实质要求严重地冲突。

认为格式条款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有挑战法律上的公平正义之嫌,由此把它当作现代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最核心、最根本的法理基础。

当然,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一定层面上能够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契约自由、促进市场公平与正义。

但是,如果过分地强调这一点,不但那些固执坚持这一主张的人所希求的愿望会泡汤——推崇契约自由原则用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受到遏制,反而会限制格式条款的积极价值的发挥,从而降低整个市场和社会的效率与效益,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一、契约自由原则阐释契约自由原则是传统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原则,并与权利能力平等原则、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共同构成资本主义私法三大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亦称合同自由,基本含义是指: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依合意而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非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

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德国法上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变迁前言格式合同是现代社会许多领域交换形式的主流。

格式合同冲击了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但其发展势头十分可观。

〔1〕格式合同的采用,简化了交易谈判的手续,节省了交易成本与费用,加快了交易的流转,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格式合同从其一开始,就在法学界受到批评和质疑,究其原因,是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和实力的悬殊可能使得消费者等相对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为格式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在所难免,于是各国立法者纷纷立法对格式合同加以规制,在立法政策上倾向于对消费者等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以弥补他们在经济生活中事实上的弱势地位。

格式合同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附意合同,在英国被称为标准合同,德国法上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称为一般交易条件(AllgemeineGesch ftsbedingungen)。

1976年德国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2〕2002年《一般交易条件法》被废止,但其主要内容在其他法律中得以保留,有些条款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细化和补充。

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较为系统,包括对一般交易条件的界定到程序保障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般交易条件法》及其废止之后的相关法律中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制定之际,《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和变迁的历史过程,将对我们处理民法典及其单行立法之间的关系有所启发,研究德国法上对一般交易条件的规制,也对我国有关格式条款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般交易条件法》的制定与变迁在德国1976年12月9日制定《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司法判例已为规制一般交易条件做了相当程度上的准备。

《一般交易条件法》之前的司法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来保护合同当事人免受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的损害:(1)增加将不公平的一般交易条件纳入具体合同的困难。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格式条款是⼀⽅制定合同未与对⽅协商、事先拟定的条款,格式条款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需要提醒对⽅注意。

那么,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哪些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是指当事⼈⼀⽅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相,致使对⽅当事⼈产⽣错误的认识⽽同意与其订⽴格式条款。

合同是双⽅意思表⽰⼀致的法律⾏为,只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当事⼈充分协商达成⼀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

在⼀⽅当事⼈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当事⼈是难以表⽰⾃⼰的真实意思的,采⽤欺诈或者威胁⼿段订⽴的格式条款是⽆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恶意串通是指双⽅当事⼈⾮法串通在⼀起,共同订⽴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是指当事⼈通过实施合法的⾏为来掩盖其⾮法的⽬的;或其从事的⾏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法的。

这种⾏为⼜称为隐匿⾏为。

在实施这种⾏为中,当事⼈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为掩盖和达到⾮法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

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国家和⼈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当事⼈双⽅订⽴格式条款都必须遵守这⼀准则。

凡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者损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灵、坑害消费者利益达到⼀定程度的格式条款,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即使合同当事⼈双⽅同意,也属于⽆效格式条款。

5、格式条款提供⽅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免除⾃⾝的责任,加重对⽅的责任、排除对⽅的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效。

⽐如,⼀中介公司提供⼀份⾃制《xxx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约定买受⼈未能成功签订买卖合同的,需向中介公司⽀付总款的2%的违约⾦等形式。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格式合同本⾝只有选择同意与否的权利,更像是⼀种⾃由选择是否接受的规定⼀般。

尽管格式合同对另⼀⽅的⾃由选择权利造成了⼀定的影响,但在⽣活中仍然拥有⼗分重要的地位,在某些交易活动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存在。

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格式合同的解释所谓格式合同,即合同由⼀⽅根据⾃⼰的意愿单⽅拟定,相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

相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这⼀缔约⽅式被称为“附合缔约”。

附合缔约⽽成⽴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称标准合同。

格式合同被⼴泛应⽤,是由于在经常发⽣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

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

⼀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

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

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权利义务容易失衡,因此有必要依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必要的调整。

我国现在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3条、40条、41条的规定构建的。

因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也应以此为基础。

具体如下:1、以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的权利义务《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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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须由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为有

格式条款须由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为有效
格式条款须由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方为有效案例: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

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

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

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

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

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

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

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

(2)基于便捷、快速的需要,如服务行业的某些单位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适用于所有消费者。

格式条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往往制定方偏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

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格式条款协商一致,格式条款才有效。

如果格式条款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则该条款应当无效。

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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