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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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景府发[2010]7号

【发布部门】景德镇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8

【实施日期】2010.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修订稿)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景德镇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景德镇市知名商标(以下简称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市知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省人民政府《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景德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知名商标。

第四条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对知名商标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章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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