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7•【字号】汕府办[2010]158号•【施行日期】2010.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三旧”改造中分散土地合并归宗土地使用权登记程序》、《关于确定“三旧”改造项目主体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和《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业经十二届第6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月十七日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为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妥善处理改造过程中的经济、社会关系,构建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汕头市“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汕府办〔2010〕12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旧”改造范围本办法所称“三旧”是指城市、城镇及村庄建成区内,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和旧厂房。
旧城镇改造主要指对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的旧城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范围内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以及因公共利益或实施规划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可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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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江府[2010]3号)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三日江门市区“三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积极推进实施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三旧”改造的范围旧城镇改造主要是指市(区)、镇(街道)中心区内国有土地的旧片区、旧房屋等的改造。
城区国有土地上建设年代久远、基础设施不全、影响城市功能、建筑结构陈旧、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纳入旧城镇改造范围。
旧厂房改造主要是指城镇建设范围内影响城市合理功能或布局的旧厂房改造。
包括市区产业发展需要“退二进三”的企业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调整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重点改造范围是影响城市功能布局、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和上世纪90年代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旧村庄改造主要指“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在内的旧村庄改造。
包括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村庄。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

关于“三旧”改造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99号发布时间:2011-11-2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自《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粤府〔2009〕78号文)、《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粤府办〔2009〕122号文)印发以来,全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规范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各地也反映在推进“三旧”改造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规范和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是落实“封闭运行,结果可控”要求,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推进的重要举措。
各地可根据用地调查及规划调整等变化,合理调整“三旧”改造范围与改造地块数据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的要求,实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调整工作。
二、加强对“三旧”改造规划实施的指导各地要按粤府办〔2009〕122号文要求,加快完成“三旧”改造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同时,以半年为周期,根据“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动态增减调整,相应调整“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实施计划也应建立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校机制。
各地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三旧”改造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规函〔2011〕3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优化与“三旧”改造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调整、审批程序,通过召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集中审议“三旧”改造地块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等,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江府〔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江府〔2021〕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江门市市区“三旧”改造实施办法为推进江门市市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决策部署,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以优化“三旧”改造内生动力机制为方向,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以打造多元化的配套政策体系为基础,全力推动“三旧”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2021-09-27•【施行日期】2021.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更新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单元规划第四章改造方案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土地出让价款计收方式第七章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改造第八章工业用地改造第九章城市微改造和历史文化保护第十章强化行政司法保障第十一章强化项目实施监管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目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传承历史文化,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提升城市品质和城市发展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尊重历史、分类施策、统筹规划、共建共享。
(二)优先保障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鼓励旧城镇、旧村庄成片连片更新改造及“工改工”、“工改MO”(新型产业用地),支持“工改商”、“工改公服”,严控“工改居”。
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

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2021-09-28T01:43:34.090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林 琴[导读] 2021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79号令《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
《管理办法》总结归纳广东省近十年来“三旧”改造实践经验,从立法层面对“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进行提炼,对“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比之前出台的“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存在如下六大亮点让“旧貌”换“新颜”——全国第一部“三旧”政府规章《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解读林 琴(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2021年3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第279号令《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也是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政府规章。
《管理办法》总结归纳广东省近十年来“三旧”改造实践经验,从立法层面对“三旧”改造的基本概念、改造类型、基本原则进行提炼,对“三旧”改造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收益分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比之前出台的“三旧”改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存在如下六大亮点:亮点一:《管理办法》是全国首部“三旧”改造省级政府规章“三旧”改造是广东省政府与原国土资源部合作共建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在原国土资源部的大力支持下,广东省省级层面出台了多项文件,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有3份,省自然资源、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出台的文件多达30份。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确保我省“三旧”改造工作有序推进,现就“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开展“三旧”改造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有条件的镇(街、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委员会)经上一级政府同意也可组织编制。
“三旧”改造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旧”改造规划为期5年,分年度实施。
年度实施计划依据“三旧”改造规划编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要点见附件1。
二、符合条件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农村集体羟济组织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一)该集体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且符合城乡规划。
(二)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三)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同意。
(四)已纳入“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相关要求见附件2、3、4)。
旧改造办事流程

韶关市区“三旧”改造办事流程(试行)二O一O年十月目录“三旧”改造办事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1改造项目预审程序和提供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2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审程序和提供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和提供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4改造方案审批程序和提供资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5协议出让、土地归宗等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旧”改造实施指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旧”改造办事流程一、改造项目预审(详细程序见附件1)(一)市场主体将项目申请函和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的区“三旧”改造办。
(二)区“三旧”改造办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办。
(三)市“三旧”改造办给区“三旧”改造办出具是否符合“三旧”专项规划的意见。
此过程市场主体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委托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组织国土部门、建设部门、村集体、以及土地和房屋权属单位同步开展现场勘测和地籍调查等工作。
二、改造项目单元规划编制(详细程序见附件2)(一)区“三旧”改造办协同市场主体到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单元规划。
(二)市城乡规划局完成单元规划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三旧”改造办备案。
三、改造项目审批(详细程序见附件3)(一)市场主体取得项目单元规划后将项目申请函和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所属的区“三旧”改造办。
(二)区“三旧”改造办完成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三旧”改造办。
(三)市“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四)市“三旧”改造办综合各部门意见或联审会议结果,对市场主体做出批复。
四、改造方案审批(详细程序见附件4)(一)改造主体开展单元规划范围内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工作,签订土地及房屋收购补偿协议书。
(二)改造主体提交资料,区“三旧”改造办以书面或召开联审会议形式征求各部门意见。
(三)区“三旧”改造办将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改造主体、区“三旧”改造办配合市“三旧”改造办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doc

(3)功能控制。包括功能布局、地块用地性质、建筑总量及各类功能建筑量、建筑密度、绿地率、绿化覆盖率、道路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4)空间控制。包括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与慢行系统设计等。
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9)。
(6)城市设计专项研究
落实、深化上层次规划中有关城市设计内容对更新单元的控制要求,分析单元的环境特征、景观特色要素及空间关系,重点针对城市空间组织、公共空间控制、慢行系统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等内容进行深入研究,明确城市设计要素和控制要求;针对重点地区可制定意向性总平面布局方案和三维效果图。
综合现状权益与相关政策影响,制定更新单元与城市间的利益平衡方案,包括:单元总的空间增量;须承担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用地的拆迁责任和移交要求;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的相关要求(包括类型、规模、位置、产权管理等);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定责任,例如一户一栋,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征转地遗留问题处理等。
编制《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格式详见附录4)。
(3)现状概况与分析
说明更新单元的地理位置,分析其在区域中的功能、交通、环境景观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载明更新单元土地与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及土地处置方案,并注明数据来源和获取方式;
说明更新单元的周边环境、自然、社会和现状建设特征,分析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的潜力。
(10)实施措施
规定实施主体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如落实搬迁责任、进行开发建设、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绑定责任;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ac31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d5.png)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印发《“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穗旧改办〔2012〕7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我办研究制订了《“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专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旧”项目改造方案报批管理规定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穗府〔2012〕20号),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成片改造、配套优先、分类处理、节约集约、应储尽储”的原则,为稳步有序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已纳入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项目改造方案的申报、审查及审批工作,现制订本规定。
一、案件分类(一)根据用地类型不同,改造方案业务类案件分为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
(二)同一更新改造单元中包含旧城、旧村或者旧厂房地块时,以主要地块的用地类型确定业务种类。
二、统一申报按照旧城、旧村、旧厂房三类业务,分别按以下规定申报:(一)旧城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二)旧村改造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政府申报,由区政府审查后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三)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土地单一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成片连片旧厂房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统一向市“三旧”办申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3•【字号】中府〔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3日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产业升级,完善城市功能,规范“三旧”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用地上盖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综合整治、局部改扩建、历史建筑修缮等活动。
“三旧”改造分为全面改造和微改造两种类型。
第三条“三旧”改造遵循政府引导、规划统筹、市场运作、利益共享、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三旧”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公益优先,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创新发展空间,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特色风貌。
第五条“三旧”改造可以由各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土地权利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申报、实施。
鼓励有品牌、有资金实力、有开发经验和讲诚信的企业参与、申报和实施“三旧”改造。
第六条“三旧”改造用地应当符合省标图入库要求:(一)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影像图上显示已建有上盖建筑物,且上盖建筑物投影面积占改造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认定为建设用地。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4•【字号】茂府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茂府规〔2019〕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十二届六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与市“三旧”改造办(设在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4日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强化市区“三旧”改造项目实施管理,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茂府办〔2010〕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工改商”项目申请改造问题旧厂房、旧城镇改造涉及将工业用地等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简称“工改商”项目),由原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除应当按规定补缴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将不低于该项目用地总面积15%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项目建设。
二、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监督管理问题(一)项目改造方案获批准后,改造主体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当地县级政府或区政府签订“三旧”改造项目监管协议,明确旧建筑物拆除时间、动工建设时间、完成时间、义务和责任以及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进行转让(包含股东变更)等内容。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录第⼀章总则 (1)⼀、制定⽬的 (1)⼆、更新单元定义 (1)三、适⽤范围 (1)四、更新单元命名规则 (1)五、编制组织 (2)第⼆章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2)⼀、⽅案概况 (3)⼆、⼤型改造⽚区统筹 (3)三、区位和范围 (4)四、现状使⽤情况 (6)五、单元细分 (7)六、更新模式 (11)七、更新⽅向 (13)⼋、⽤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 (14)九、建设容量计算 (18)⼗、控规调整说明 (20)⼗⼀、其他 (21)⼗⼆、图集及附表 (22)第三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 (22)⼀、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 (22)⼆、传统产业类及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 (22)三、涉及TOD范围的更新单元 (23)四、控规未覆盖区域的更新单元 (23)第四章申报和审批流程 (24)⼀、⽅案上报 (24)⼆、技术校核 (24)三、⽅案审查 (24)四、批前公⽰ (24)五、审批 (25)六、批后公告 (25)第五章职责分⼯ (25)⼀、园区管委会、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各职能部门 (26)三、第三⽅机构 (27)第六章申报材料 (27)第七章⽅案调整、退出和监管 (28)⼀、⽅案调整 (28)⼆、⽅案退出和监管 (28)第⼋章附则 (29)⼀、解释权 (29)⼆、实施期限 (29)第⼀章总则⼀、制定⽬的根据《东莞市⼈民政府关于深化改⾰全⼒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更新单元划定是我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统筹更新⼯作的重要抓⼿,是开展城市更新⼯作的重要前提。
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作。
为规范和指导更新单元划定⽅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作,特制定本指引。
⼆、更新单元定义更新单元是指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具有⼀定⾯积、相对成⽚的改造区域,作为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监管的基本单位。
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为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实施“三旧”改造,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江门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府〔2010〕1号)及台山市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工作方案的通知》(台府〔2010〕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三旧”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包括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
我市下列土地可列入“三旧”改造范围:(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茂府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茂府规〔2019〕1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十二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茂府规〔2019〕2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上述手续而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研究后批复改造主体,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长”。
在第四条第(二)项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本条第(三)项内容:“旧村庄改造项目仅有部分用地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而标图建库用地难以实现利益平衡的,可配套安排周边部分政府储备土地进行整体连片规划建设,并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其中,政府储备土地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竞得人按约定缴清政府储备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可登记确权;标图建库用地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迁后按‘净地’交付,竞得人需按约定协助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在按约定缴清标图建库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可登记确权。
出让土地整体‘净地’交付期自土地成交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出让人按政府储备用地和标图建库用地分别交付土地,竞得人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缴清交付面积对应出让价款的,视为一次性缴款,不收取分期利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
广东省“三旧”改造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指引

改造方案编制及审批工作指引一、改造方案编制总体要求(一)征集改造意愿改造方案编制前应由改造主体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集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相关权利人的改造意愿,取得规定比例的原权利人同意改造的意见。
(二)标图入库改造范围内需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土地已按规定标图入库。
“三地”和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面积可在改造方案批准后标图入库。
(三)符合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已落实建设用地规模。
(四)土地权属清晰改造方案编制应开展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明确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状况,确保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五)改造路径明确改造方案应当明确改造主体、拟改造情况、需办理的规划及用地手续、补偿安置方案(或标准)、资金筹措方式、开发时序、实施监管方式等内容,为后续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及实施改造提供清晰的路径。
各地可结合实际增补改造方案需要明确的内容。
(六)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改造方案的拟改造情况应当包含实质性改造内容(包括全面改造、微改造或混合改造),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改善人居环境。
二、改造方案内容要点(一)改造地块基本情况。
1.总体情况。
说明改造地块的用地位置、四至,改造总面积,主体地块、“三地”和纳入改造项目进行整体利用的其他用地面积。
2.标图入库情况。
说明改造用地标图入库情况,需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是否已标图入库。
3.权属情况。
根据土地、房屋权籍调查测量成果,说明土地性质分类(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及其面积,已确权登记、发证面积及其所属的权属人情况(使用权人、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无合法手续用地面积及实际使用人情况。
4.规划情况。
明确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如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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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明确“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要求,根据省、市现有“三旧”改造政策,结合“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和审查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需要编制单元规划的情况需对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一般调整或重大调整的“三旧”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单元规划。
二、单元规划管理分工用地规划科、村镇科:分别负责相关镇街“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审查的牵头工作,其中用地规划科负责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寮步,其他镇由村镇科负责。
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三旧”办审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
规划编制科:负责因“三旧”改造须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部分的审查,协助编制主体完善报市规委审议的程序。
交通市政科:负责“三旧”改造单元规划中交通、市政部分的审查。
三、单元规划管理程序编制计划审查——规划方案审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必要时)——规划成果审查——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规划成果复核——报市规委会审议——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四、各程序具体要求(一)编制计划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必备资料(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详见附件1)。
(2)《××ד三旧”改造单元规划》项目建议书2份。
内容应包括:编制规划的原因、背景、要求和依据;规划范围内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范围(附“三旧”用地范围图,以航拍图为底图,标示出经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范围和单元规划范围);上层次及相关规划对该地区要求(附编制区规划图,分别以土规、生态控制线规划、总规、控规或基础设施协调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相关规划为底图,套上单元规划范围);地区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编制规划的技术路线与工作重点;规划设计单位选择情况(附设计单位规划资质、建筑资质证明复印件);编制工作组织计划;任务书。
注:附图应单独附后,为A4或A3图幅。
(3)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4)电子文档1份。
包括:项目建议书WORD格式,附图DWG 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5分钟的PPT文档。
2、审查内容(1)规划范围的划定是否综合考虑了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规图则界线、市政道路或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规划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5公顷。
(2)与“三旧”改造等相关政策是否冲突,改造界线是否已经相关部门确认可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3)与城镇体系规划、总规、生态控制线、“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控规等上一层次规划和相关规划有无原则性的矛盾,这种矛盾和冲突能否解决。
(4)规划编制单位是否满足具备城市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和建筑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已在规划局备案的要求。
(5)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规划目标、技术线路、工作重点与难点是否清晰和合理。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2)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审查,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经窗口退件;(3)重要片区或有特殊情况的片区,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提交局控规审查小组或局务会审查;(4)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草拟批复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二)规划方案审查(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必备资料(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方案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规划方案3套、简本6份(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深度要求详见附件2)。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方案,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PPT文档。
(6)经镇街“三旧”办、国土分局、规划所三方盖章确认的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的地块界线范围图1份,若存在用地界线调整置换的,也应一并确认。
(若在编制计划时已提交,此阶段可不再重复提交。
)(7)镇政府出具的对拿地成本、土地评估情况说明的函(附拆迁安置方案、拿地成本审核表、土地评估报告、镇街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会议纪要,函件、拿地成本审核表加盖镇街政府公章,土地评估报告加盖评估单位公章)(详见附件3、4)。
2、审查内容(1)相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备;(2)对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
(2)各科室初审,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汇总。
(3)如需召开方案汇报会的,会议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筹备和召集,局领导主持。
参加人员包括:局控规审查小组成员、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相关人员、镇街分管领导、镇街规划所同志、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4)如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向局务会汇报。
(5)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根据科室意见和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召开沟通协调会的增加5个工作日,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再增加5个工作日。
(三)召开专家评审会(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单元规划在规划结构、功能、容积率等方面对原批准控规有较大调整的,在规划成果报送前,应召开专家评审会。
专家评审会由规划局和镇街政府联合组织,所需经费由镇街政府承担,涉及商业量大、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水源保护等问题的,应邀请市经信、文化、环保、水务等部门专家参加。
(四)规划成果审查(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规划成果的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完整的规划成果3套、简本6份(含对上一轮审查意见、专家评审会的回应说明,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成果深度要求详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成果,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汇报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PPT文档。
(6)专家评审会意见1份(须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提供)。
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按照上一轮的审查意见和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和控规调整的要求。
(3)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其它相关规划的信息数据是否吻合。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
(2)各科室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规划编制科汇总。
(3)控规调整提交局务会讨论,由规划编制科向局务会汇报,如单元规划仍有问题需要解决,一并提交局务会汇报。
(4)规划编制科根据会议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和审查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局务会讨论的增加5个工作日。
(五)规划公示并征求职能部门意见A、规划公示参照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办法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必须要在改造单元所在地现场或当地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内容和控规调整内容,公示主体、公示方式、公示结果参照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办法进行。
(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规划编制科负责控规调整公示内容的审核,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负责单元规划公示内容的审核)B、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由镇街将单元规划送至市“三旧”办,再由市“三旧”办发函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由市“三旧”办负责将部门意见反馈给镇街。
具体报送要求按照市“三旧”办有关规定。
(六)规划成果复核(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镇街在公示结束并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单元规划、控规调整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报我局复核。
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镇政府对公众意见、部门意见的处理意见(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
(3)《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4)规划成果2套(设计单位盖出图章,成果深度要求详见《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
(5)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1份(附公众意见原始凭证,加盖镇街政府、设计单位公章)(6)部门意见回应书1份(附部门意见,加盖镇街政府、设计单位公章)(7)电子文档1份。
包括:规划成果、公众意见处理报告书、部门意见回应书,主要图纸DWG和JPG格式。
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合理处理了公众意见和部门意见。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和控规调整的要求。
(3)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其它相关规划的信息数据是否吻合。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
(2)各科室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将科室意见交规划编制科汇总。
(3)如需提交控规小组会或局务会讨论的,由规划编制科汇报。
(4)规划编制科汇总复核意见,交分管领导签发后由窗口发件。
4、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增加5个工作日。
(七)报市规委会审议由镇街将控规调整报至市规委会办公室,报送资料及要求按照市规委会现行规定,报送资料中增加“三旧”改造单元规划、拆迁安置方案、土地评估报告作为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的附件。
(本环节由规划编制科协助镇街,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配合)(八)报市“三旧”办、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由镇街将单元规划报至市“三旧”办,报送资料及要求按照市“三旧”办有关规定。
(本环节由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协助镇街,规划编制科配合)(九)规划成果验收、公告和归档(单元规划与控规调整同时报送)1、必备资料A、单元规划部分(牵头科室: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1)《东莞市“三旧”改造规划审查申请表》1份。
(2)《城市规划设计承诺书》1份。
(3)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
(4)规划成果7套(设计单位盖出图章,专家评审会意见、规委会审议意见、“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应一并制作入成果,其中2份盖章后返还给镇街规划所使用)。
(5)电子文档1份。
包括:文本、说明书的DOC文件,所有图纸的DWG、JPG文件,文本、说明书、图纸的PDF文件B、控规调整部分按现行规定(牵头科室:规划编制科)。
2、审查内容(1)是否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资料一致并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2)深度是否符合《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
3、办理程序:(1)窗口收件,分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
(2)牵头科室就各自负责部分进行初审,并及时相互沟通意见。
(3)符合成果要求的,由牵头科室加盖成果审查章,并送用地规划科或村镇科、规划编制科、交通市政科、档案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