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保健食品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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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保[2012]20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06【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2〕202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无锡、淮安、盐城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综合治理工作,规范生产行为,省局定于2012年6月上旬至9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集中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请及时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周倩耘、孔令忠,联系电话:025~83273737、025~83209352(传真),电子邮箱:zhouqy@。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江苏省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对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134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集中监督检查,摸清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现状,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治措施,严肃查处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保健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检查内容(一)委托加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苏食药监市[2007]27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8.03【实施日期】2007.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名单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7〕275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我局于今年7月11日~13日举办了全省广告检查员培训班。

经培训考核,王瑾等91人取得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资格,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应认真学习、宣传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努力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拟定日常监管计划,积极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

三、对上级交办的违法广告查办案件和群众投诉举报,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回复。

四、要及时掌握违法广告动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除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外,还应及时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五、要加强与卫生、质监、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力争把违法广告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

六、严格按照省局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本辖区违法广告的监测数据和有关情况。

七、建立江苏省药品广告检查员工作考核档案,对成绩突出、工作优秀的人员予以奖励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名单二○○七年八月三日附件:江苏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检查员名单。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1.25
•【字号】苏卫监督[2011]2号
•【施行日期】2011.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1〕2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组建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

在组织公开推荐、资质审查和严格遴选的基础上,我厅确认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第一批成员(名单附后),专家任期3年。

江苏省食品安全标准审评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根据我省食品安全状况,提出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发展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相关理论研究、技术推广和交流等工作;对疑难和有争议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食品安全事件提供专家意见;参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审查、论证等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相关工作。

我省食品生产企业在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时,应当根据《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苏卫监督〔2010〕21号)的规定和本企业的实际需要,
组织专家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进行评审,且其中三分之二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审评工作,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保健食品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的聘用与管理,促进审评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保证技术审评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评专家库由食品科学与工程、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化学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二)熟悉掌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四)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专业职称;(五)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应专业岗位工作5年以上;(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七)能正常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会议,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八)本人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5
•【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机关工作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做好保健食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了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技术规范和安全风险评估两个专门委员会。

现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和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名单。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技术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专家名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保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保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保[2010]15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6.21【实施日期】2010.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日常监管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的通知(苏食药监保〔2010〕158号)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日常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

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生产行为。

(二)检查《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和健康体检;厂房、设备和设施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及使用,设备运行状况是否良好,是否进行定期认证;检验设备的配备是否能保证标准的执行;原料是否与批准证书配方一致,名称是否采用标准名称,是否存在采用代名称现象,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关键点是否进行有效控制;生产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产品留样制度和出厂检验制度是否建立。

(三)检查保健食品委托加工行为。

检查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协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责任是否明确;被委托企业是否具有相关资质和生产能力,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批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原料验收与使用环节是否符合要求;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除原料前处理、提取工序外,一个产品的全部生产工序(包括外包装)是否在同一家被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中完成;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进行。

第四条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评要点第五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研发报告应当是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过程的反映,应当详细阐述研发思路,包括保健功能的筛选、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过程。

应从市场需求状况、立项理论依据、原辅料及用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不适应人群的选择等方面,对配方进行综合筛选,筛选方法应当科学,依据应当充分,结果应当可靠。

产品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与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相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13•【文号】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设立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称安全专家委员会),下设保健食品技术规范专门委员会(以下称技术规范委员会)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门委员会(以下称风险评估委员会)。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安全专家委员会在国家局领导下,主要承担对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政策建议,审评保健食品技术规范,审查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和研究,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三条安全专家委员会设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技术规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单位委员。

风险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第四条技术规范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安全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29•【字号】苏食药安委[2006]8号•【施行日期】200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食药安委〔2006〕8号)各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现将《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对各市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价。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2006年度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全省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绩效的督查,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发现问题,促进整改,现就做好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评价依据(一)《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5〕10号)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05〕106号)及《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苏食药安委〔2006〕5号)。

二、评价内容按照《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稿)》中确定的评价项目内容进行综合评价(见附件4)。

三、评价方式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评价、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综合评价与专业评价、部门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各占50%的分值。

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要领见附件4。

四、组织分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对各市2006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工作,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药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苏食药安委[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安委〔2006〕4号)各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2006年江苏省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38号)和今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针对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假冒伪劣、市场混乱、广告宣传虚假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全省保健食品产业进一步发展,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保健食品消费的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整治内容(一)整治保健食品生产环节。

对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情况和保健食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保健食品名称、标签、包装不符合注册管理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厂。

重点检查原料采购和使用、产品生产及检验情况,依法查处添加药物、生产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及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苏食药监安[2006]260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6.07.11【实施日期】200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6〕26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为全面、深入、扎实地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安全监管会议精神,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药物研究行为,根据《江苏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六年七月十一日附件: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入、扎实地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强化药物临床试验监督管理,规范药物试验行为,使药物研究过程规范化,研究结果科学化,切实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江苏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制定药物临床试验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监督检查工作为契机,强化药物临床试验规范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法制意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行为,促进药物试验机构认真实施GCP,巩固药物临床试验认定工作已取得的成果。

加大依法监管力度,全面提高我省药物试验质量和机构管理水平,确保受试者安全。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内容除包括江苏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自查整改和监督检查要点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1、伦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情况;2、药物临床试验是否经过批准;3、临床试验方案是否经过批准;4、药品临床试验项目是否在省局备案;5、受试者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6、药物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靠;7、试验药物管理是否符合规定;8、临床药物试验记录是否完整、规范;9、药物临床试验严重不良事件是否及时上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09.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许函[2009]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为提高保健食品许可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试验和注册检验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09年8月14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余超,郭海峰电话:************,1118传真:************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E-mail:**************.cn,*************.cn附件:《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的科学、公正、准确,加强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需要以及试验、检验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开展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8•【字号】苏食药监市[2006]268号•【施行日期】2006.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食药监市〔2006〕268号2006年7月18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管理,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省内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含报纸、电视、广播、期刊、宣传品、宣传单、店堂广告、户外广告牌等)及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等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

监督检查的活动包括对企业、医疗机构及媒体等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调查、广告监测、评价鉴定及依法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处理等。

第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内容的审批、监督检查、发布广告的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含制定、下发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重点);也可直接对有关单位发布广告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测和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05•【文号】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推荐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55号)有关单位: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确保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规范、公正、有效,我局于2005年7月1日建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承担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及相关咨询工作。

该专家库在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原审评专家任职已届满,根据工作需要,我局将重新聘请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并建立新的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库。

请各相关单位积极推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人员经我局审核同意后将作为新一届保健食品审评专家。

现将有关审评专家推荐事宜通知如下:一、遴选原则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的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的原则进行。

二、遴选范围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等单位,涉及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等相关学科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1.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2.了解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及相关管理法规;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4.具有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5.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6.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7.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8.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参加保健食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苏食药监政[2007]197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苏食药监政〔2007〕197号)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姚新中同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七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推进科学监管、建设法治政府部门而努力奋斗--在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姚新中(2007年5月15日)同志们:政策法规工作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关全局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召开这次会议,是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思路,加大力度,推动全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刚才,和平同志代表省局政策法规处作了工作报告,对去年的工作总结和今年的工作安排,我完全赞同。

下面,我简要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几年来政策法规工作的回顾与分析在我们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是一项较新的工作,这几年来,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领导下,在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政策法规工作可以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形成了一定的特色。

一是健全了机构,充实了人员。

2001、2002年全系统成立初期,大家对政策法规工作还不够重视,各市局没有专门的政策法规机构。

2003年11月省局在徐州召开组建以来的第一次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明确要求各市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单独设置政策法规机构。

2004年省局在镇江召开全系统第一次政策法规工作会议,提出在13个市局成立政策法规处的基础上,各基层局要配备兼(专)职法制员,并明确了各市局政策法规机构的职能和基层局法制员的职责。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苏食药监协[2007]27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7.08.03【实施日期】2007.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的意见(苏食药监协〔2007〕276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营造食品药品放心消费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省范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促进全省食品药品安全状况根本好转这一总目标,深入开展食品药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进一步夯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基础,逐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省食品药品安全水平,努力营造食品药品放心消费环境,为构建和谐江苏、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健康保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通过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监管工作合力,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状况进一步改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减少,人民群众对饮食用药环境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在此基础上,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把江苏建成全国食品药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省份之一。

(二)具体目标1、监管合力进一步增强。

到2007年底,全面建成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五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责任网络。

2、食品药品质量明显提高。

食品质量合格率达95%以上,药品出厂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3、食品“三网”建设更加完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苏食药监注[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注〔2009〕173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28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市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参照各市保健食品品种名单(见附件2),及时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以下称填表人),按照国家局要求认真填报《保健食品产品基本情况调查摸底确认表》(以下称调查摸底确认表)。

对不在名单内的品种,如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能提供批准证书原件,也应督促其填报调查摸底确认表。

二、填表人必须如实、准确填报调查摸底确认表,并将调查摸底确认表与相关证明资料(纸质资料三份,调查摸底确认表电子版一份)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请各市局对填表人填报的调查摸底确认表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报省局药品注册处。

四、各市局应指导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完成调查摸底确认工作,同时根据填表人填报的情况,对可能存在不真实或虚假信息的产品组织现场核查。

联系人:周倩耘;电话:025~83273737,83273714(传真);EMAIL:****************.cn。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邮编:210008。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基本情况调查和确认工作的通知》(略)2.各市保健食品品种名单(略)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情况汇总表(略)二○○九年八月七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380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380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资源调查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38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监管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对全系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情况进行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方式和内容省局统一组织辖区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对本系统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保健食品监管、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责的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开展调查,调查表格、填写要求、调查方案、网络操作手册等(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知附件)由被调查机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调查专用网址(http://121.52.209.94:100)下载。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直报形式,由被调查机构登录专用网址(http://121.52.209.94:100),按要求在线按时填报。

二、调查要求和时限各市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任务要落实到人,填报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

要指定1名市级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调查具体组织工作,督促指导所辖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和检验机构按时填报,加强与省级管理员的联系,及时反映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和困难。

各级被调查机构应于2011年1月24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并将纸质调查表盖公章后分别寄送总管理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管理员和省局管理员。

请各市局于2011年1月5日前将市级管理员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等信息报至省局管理员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保[2010]330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保[2010]330号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食药监保〔2010〕33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工作,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要求,切实督促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加强蜂胶原料管理,不得采购树胶假冒蜂胶,严把进货关,建立健全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保证原料采购可溯源,防止使用假冒原料及不合格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各地监管部门要对以蜂胶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蜂胶原料采购是否符合要求,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树胶假冒蜂胶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销售,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召回等措施。

三、省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督查,并按照国家局有关文件要求对含蜂胶类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验,推动各地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工作,促进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

四、请各地保健食品监管部门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2*]110号202*年04月2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近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多次下发文件,强化保健食品注册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注册各环节工作,严把保健食品准入关,现就有关事项再次通知如下:一、行政受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力度。

对申报资料缺项、不规范等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以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受理;不能补正的,应当不予受理。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严格按照现场核查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规范地填写核查意见和核查结论。

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造假的,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程序要求,加强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确保检验报告各项数据科学、真实、准确。

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涂改增删或者变更。

四、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和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地提出审评意见。

五、技术审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技术审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审评意见的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

对技术审评中发现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涉嫌雷同或者造假的情况,要认真组织审核确认并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依法规按程序开展行政审批。

同时,要不断完善标准规范,切实提高准入门槛,严厉打击申报资料造假行为。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任何可能影响产品注册公正性的活动,坚决杜绝权钱交易,不得借产品注册之机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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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保健食品专家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食药监保[2011]3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10.13
【实施日期】2011.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保健食品专家的通知
(苏食药监保〔2011〕3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充分发挥专家在保健食品现场检查、审核审评、技术咨询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我局将建立保健食品专家库。

现就做好有关专家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保健食品专家遴选按照“公开、公正、科学、全面、严谨、务实”的原则进行。

二、推荐范围
请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
构及卫生监督机构,推荐涉及营养、药用植物资源、中医学、毒理、药理、临床医学、食品工程、中药学、药物化学、制剂学、药物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专家。

三、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科学严谨、工作负责、坚持原则;了解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具有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相应专业的技术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194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不在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任职或兼职。

(六)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入选保健食品专家库,并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七)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才能,业绩显著,经单位同意后,可破格推荐。

四、推荐方式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根据推荐条件,在综合考虑本单位专业分布和专业特长基础上,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

经单位同意推荐的专家,须填写《保健食品专家推荐表》(见附件,可用A4纸复印或在网站上下载),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推荐表》电子文档。

推荐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30日。

省局将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在综合考虑推荐人选、专业分布等基础上,严格按照推荐条件,认真遴选、审核、确定专家库成员,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专家库人员构成。

联系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周倩耘,联系电话:025~83273737,传真:025~83209355;电子邮箱:zhouqy@。

附件:保健食品专家推荐表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保健食品专家推荐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学位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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