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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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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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辽国税发[2016]7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6〕7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做好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求表(略)2.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略)3.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略)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略)5.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略)6.增值税发票盘库报告表(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4月29日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委托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规程(暂行)一、代开税控专用设备管理(一)代开发票部门登记比照国税机关现有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同)模式,在国税综合征管软件或金税三期系统中登记维护地税机关代开发票部门信息。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简易上手指南_V1.0

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简易上手指南_V1.0

初始化及登录
处理 360 拦截
遇到拦截界面时,用户请不要直接点击“确定”按钮,应当选择“允许程序 的所有操作” ,勾选“不再提醒” ,以确保客户端能够正常启动并运行。
注: 如果电脑上安装不同的杀毒软件,在启动客户端时,遇到拦截界面,请允 许程序的所有操作。才能确保客户端正常运行。
初始化纳税人账户
注: 客户端每次启动前将自动联网进行更新检查,当发现新版本时会自动升级。
CA 驱动安装
纳税人初次使用 U-KEY 时,需要安装驱动后,才能正常使用。 1. 2. 3. 4. 将 U-KEY 盘插入到计算机,计算机自动识别插入盘; 双击 U-KEY 盘符,再双击安装程序 LNCACSPSetup.exe 文件; 弹出安装提示界面,确认“是 (Y)”开始安装; 弹出控件安装成功提示框,控件安装完成。
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请确认 C 盘空间在 500M 以上。
完成安装并运行
完成安装
1. 安装过程可能需要 5-10 秒,安装成功后,自动弹出完成安装对话框, 点击“完成” ,软件安装成功。 2. 安装成功后,电脑桌面上出现“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的图标。

运行客户端
1. 双击该图标,即可运行电子税务局客户端。
涉税信息查询
客户端提供多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功能。通过这些功能,纳税 人可以实时查询自身在主管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所记录的各项 涉税信息。
个税及社保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个税社保”功能,直接启动客户端的个税模块或打 开社保费申报页面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和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 纳。
注:

个税自行申报不包含在个税模块中,纳税人可直接通过“税费申报”页面 进行申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交付、下载、查询等基本功能。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还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和渠道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公共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及软件工具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操作说明。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本《通知》附件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废止、附件2中的表十三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使用税控装置申请审批表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通知》附件2中的表十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

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法,在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中做好学习、宣传和辅导。

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和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好具体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继续加强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二是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是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额。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xls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推进诚信纳税,切实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购票人(多个)、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实名办税范围目前,实名办税上线的业务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类、税收证明类和发票管理类共19项税收业务,后期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实名办税范围。

具体包括:(一)税务登记类1.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2. 个体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登记4. 税务登记信息补录5. 变更税务登记6. 注销税务登记受理7. 税务证件发放8. 停业登记9. 复业登记10. 非正常户解除(二)税收证明类1. 外出经营证明开具2.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3.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三)发票管理类1. 发票领用2.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3.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4.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5. 发票真伪鉴定申请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四、身份信息采集方式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辽宁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初步整合上线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了向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实施初步整合,形成“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

辽宁省网上税务局将于2018年6月15日24时正式上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步整合内容通过本次整合,实现了全省(不含大连)纳税人网上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一次联动办结(《关联业务一次办结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

清单中列明的业务,您在网上税务局办理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完成国税、地税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同步,无需重复办理。

清单中未列明的业务,仍按照原来方式操作。

(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3)二、登录方式整合后的辽宁省网上税务局系统提供网页版、客户端版、手机APP等多种访问方式,每种访问方式均已实现原国税、地税用户信息整合、数字证书互认。

您可选择任何访问方式登录系统,并按照软件提供的业务功能,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

辽宁省网上税务局不在实时划款环节校验数字证书。

(一)网页版您可通过进入辽宁省税务局官网,点击“网上税务局”即可登录,或者通过录入IP地址:http://:9911/gdsgj/gds_index.html进入网上税务局,然后根据提示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操作。

(二)客户端版如果您下载安装过辽宁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辽宁省地税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打开软件即可自动升级至最新版本;如果未安装过上述客户端,您可以通过网上税务局中“下载专区”模块进行下载,或点击附件中的链接直接下载(详见附件4-7)。

(三)手机APP“辽宁国税·办税通”手机APP。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广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实施方案范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广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实施方案范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推广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实施方案范文为配合总局综合征管软件V2.0版在全省上线后的应用,满足税收数据省级集中的需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和税务服务水平,加快全省网上申报系统的顺利推广实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特制定本方案。

一、网上申报系统的实现方式凡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具有网上申报资格的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密码,利用互联网就可以通过登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免费进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纳税申报,实现省级网上申报系统与综合税收征管系统的时时无缝连接,系统受理的纳税人网上申报信息自动向征管系统传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网上传输“四小票”电子信息,网上申报时申报信息自动与增值税发票认证和“四小票”信息进行初步的逻辑关系比对,并在纳税人抄报税环节实现报税信息与申报的销项以及进项税额等进行稽核比对,满足“一窗式”管理的需要。

二、网上申报适用范围凡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纳税人其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含附表)均可实行网上申报。

个体双定户、增值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暂不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三、推广原则及目标全省按照“统一组织、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免费推广,纳税人自愿、积极引导”的原则推广网上申报系统。

首先在全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具备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广。

县(区)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在推广过程中可采取先易后难,先推广一般纳税人后推小规模纳税人方式进行,各地视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推广户数,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不留死角和空白点,待网上申报系统完善后(五月份)再在小规模纳税人中逐步推广。

四、实施步骤(一)建立推广组织机构。

各市、县(区)税务机关要成立网上申报推广工作组,负责网上申报推广宣传、组织协调、培训等工作。

省局成立由任桐喜副局长为组长,征管处赵伟、吕刚、信息中心闫海波、流转税处芦有林、所得税处王海、国际税收管理处宋庆明、计统处李忠良、神州数码公司白龙为成员的网上申报系统推广领导小组,下设业务组和技术组。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个人所得税指南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指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事项名称】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申请条件】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因未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而取得的股票(权),应在延期纳税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1.《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第四条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一条第五款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查处有关骗税案件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进﹝1998﹞115号
【发文日期】1998-06-16
【实施时间】1998-06-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通知》(国税函[1998]2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核来自广东货源及报关的出口退税时,必须要慎重、仔细、严格。

二、审核出口退税时,要依靠各项电子信息,若无特殊情况,不要采取函调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函调的,必须由市局派人进行,并在函调文书上签署该人的姓名。

三、要加强防、反骗税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处有关骗税案件的通知。

终止经营净利润怎么算

终止经营净利润怎么算

终止经营净利润怎么算答: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利润表中的"终止经营业务"是指什么?终止经营为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于经营上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在本集团内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划分为持有待售:(一)本集团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二)本集团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三)该项转让将在1年内完成.终止经营的确认和计量是终止经营准则仅规定终止经营信息的披露,其确认和计量由其他准则予以规范.有关终止经营的信息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应由其他会计准则规范,如财务报告的列报准则、固定资产准则等.在终止经营的界定上,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终止经营是指业务的终止经营,不仅仅局限于分部的终止经营.持这一观点的有国际会计准则(IAS35)、澳大利亚会计准则(AASB104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FAS144).另一种观点认为,终止经营是指分部的终止经营,如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第30号》(APBOpinion30). 终止经营的界定是终止经营会计规范的关键和难点,其在理论与实务上需要明确:终止经营的对象(客体界定);被界定为终止经营的客体应通过哪些方式、具备哪些特征(特征界定);何时对该客体按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时间界定).发票效验码怎么查询答:增值税普通的效验码,就是防伪识别的一种特有的密文,就像钞票上的防伪码一样. 每张的密文都是独一的.校验码可以查询的真伪,有些地区开具的增值税还可以通过校验码追查开具的内容,查询后与取得的内容相对比.但大部分地区没有开通该功能,只能查询的领购单位信息.校验码查询增值税普通真伪方法:1、中输入12366查询.2、出现查询网页.3、现在号码和代码.4、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解读《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标 签】信息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同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mdash;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4〕83号)的规定,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5.0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目前,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有关问题(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三)条件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四)数量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数量共6个。

(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申请;2.营业执照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企业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6.基础设施和与印制普通发票相关设备情况。

(六)实施程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有效期限为3年。

三、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有关问题(一)对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审批实施机关为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辽国税函[2008]303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通知(辽国税函〔2008〕3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为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和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做如下规定:一、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由各市自行安排印制。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2008年10月申报期起一律使用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三、对各市使用网上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要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纸质的2005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四、各市要做好规定调整前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规定的顺利实施。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二OO八年九月四日附件1: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代理人(公章):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为A3竖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辽国税发[2006]8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6] 8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2006年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地税务机关要以今年8月份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为契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要求,在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件管理等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做好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实现全省国、地税管理的同一纳税人信息一致,为国地税信息共享创造条件。

二、国、地税制定的纳税人识别号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立的编码原则编制,以确保国地税管辖的同一纳税人同一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区域码为纳税人生产、经营地的行政区域码,对各开发区、直属局税务机关分管的单位纳税人也应按照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对目前部分征收单位编码规则不符合总局文件要求,造成国地税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编码的问题,应在今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由编码错误单位,按规定进行纠正,以保证纳税人识别号的唯一性。

个别地区纳税人第5、第6位识别号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编码原则不一致、但主管国、地税局编码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可继续使用。

企业分支机构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在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个体加油站)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录入时,征管系统提示重码的,可在纳税人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后加大写字母A、B、C……Z,单个字母仍重码的按AA、AB、AC……等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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