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重庆市第三批中
关于制定《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关于制定《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1.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制定《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的说明一、背景情况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发展水平与国际上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部分中小企业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低价竞争,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技术,缺乏品牌竞争优势,受到资源环境的约束越来越大。
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更大的挑战,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问题更趋凸显。
中小企业亟需走创新发展之路,亟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亟需实现发展路径的战略转型。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落实国家12部委《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创新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并将工程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重要工作。
2010-2014年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首期实施时间,5年来工程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和水平得到快速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可以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对推动中小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水平,充分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在首期5年“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出台《关于全面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为实现新常态下的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坚实的企业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经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技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等105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我部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测评。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知发[2012]2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2.05.21【实施日期】2012.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通知(渝知发〔2012〕23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有关园区管委会: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和2011开展了两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并于今年3月完成了对第一批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验收工作。
通过试点,各试点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及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环境不断优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创新活力强劲、运用成效显著、创新创业环境优良的产业集群,经研究,决定启动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按照《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本市辖区内凡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文化产业园、农业园区、工业设计园区的管委会均可申报。
三、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相关条件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于2012年6月6日前将申报表报市知识产权局(纸件一式2份,同时将电子件发至指定邮箱)。
四、评审时间。
暂定为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评审方式及程序。
评审方式: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科委、市工商局、版权局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审。
评审程序:1.园区管委会负责人报告试点工作方案等;2.相关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补充汇报有关情况;3.专家提问及园区答辩;4.专家评审组形成评审意见。
六、有关申报事宜,请与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联系。
关于开展第三批重庆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

附件1“重庆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重庆老字号”的认定。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重庆老字号Chongqing Time-honored Brand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重庆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有一定的社会认知认同度,形成良好信誉并经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商号、商标或品牌。
2.2 商号Trade Name即商家字号,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用以彰显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名称的一部分或标记性的名号。
2.3 商标Trade Mark能够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与他人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4 品牌Brand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一切无形资产总和的全部浓缩,既包括用以识别某个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商业性组织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对手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区别开来的特定名称、标记或它们的组合;也包括通过上述要素及一系列市场活动而表现出来的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形象认知度、品质认知和客户忠诚度。
属于无形资产,既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所拥有的商号、商标,也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商业性组织使用其商号、商标进行市场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以及由此形成的形象认知度、品质认知和客户忠诚度。
3、认定的豁免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其商号、商标或品牌发源于重庆,且具有重庆特色的,可直接认定为“重庆老字号”。
4、认定规则4.1 认定机构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牵头设立“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全面负责“重庆老字号”的认定和相关工作。
4.2 申报资格未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号、商标或品牌,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其经营者或持有人可向重庆老字号认定委员会申请“重庆老字号”认定:— 2 —(1)商号、商标或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的,即:品牌创立于1965年(含)以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渝府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4日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助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优质中小企业生成、发展、壮大等环节,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耦合互动,打造优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壮大良好生态,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科技型企业达到8.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8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新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挂牌培育和托管企业80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15家,新增制造业上市企业40家,新建数字化车间400个,新增商标有效注册量15万件。
二、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体系(一)以支撑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为着力点精准选种育种。
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16条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外引内培进行科技成果选种育种。
构建多维度科技成果筛选引入评价体系,精准筛选科技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快研发一批未来产业和当前产业链亟需的科技成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已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市级各部门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继续审批,不得下放给区县(自治县)政府继续行使,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审批,不得变相审批。
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要坚持依法行政,需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程序和修改、废止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取消本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做好后续监管和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公开,与市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相衔接,对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有关项目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2.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52项)序号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含利用余热余气发电、煤层气发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3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发改办环资〔2007〕1564号)第一条2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审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第十二条3市经济信息委(市国防科工办)地方医药储备资金动用审批《重庆市药品储备管理办法》(渝办发〔2002〕125号)第五条4市财政局彩票发行和销售方案审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第五条《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财综〔2012〕102号)第八条5市教委市属高校赴境外设立教育机构(合作)及采取其他形式实施学历教育活动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7项《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5号)第六条6市教委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审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2003〕2号)第七条7市科委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3项8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审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9市科委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第九条10市科委优秀重点新产品认定《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评选暂行办法》(渝科委发〔2009〕28号)第三条11市科委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审批《重庆市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2〕49号)第六条12市科委重庆市研发基地审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0〕193号)第八条13市城乡建委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含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入渝登记备案核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14市交委外省籍车辆进站登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交委运〔2006〕47号)第四条15市商委再生资源交易市场设立审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08〕16号)16市商委连锁资质确认《重庆市支持连锁经营发展的实施办法》(渝商委发〔2004〕154号)第一条申请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认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6•【字号】渝办发[2010]388号•【施行日期】201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增强产业竞争能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示范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家,由市政府对示范单位进行表彰,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
奖励经费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
奖励经费用于示范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奖励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示范单位的评选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在同行业内处于较高水平。
(二)具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项工作经费,具有较高素质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应急的工作机制。
(四)建立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
•【字号】渝人社发[2010]288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渝人社发〔2010〕2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150号)要求,我局对直辖后至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废止187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没有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原市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文件目录见附件2),自2011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
1.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2011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渝人社〔2021〕27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推荐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渝人社〔2021〕2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08号),为做好我市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一)评选范围。
1.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处级以下机构,市(地)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及所属知识产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属处级以下机构。
副厅局级以上的单位不参加评选。
2.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在职工作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5年以上。
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的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或相当于处级干部的比例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专业人员推荐。
(二)推荐名额。
本次共评选表彰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集体100个,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先进个人100名。
本次评选表彰活动实行差额推荐,分配至我市的推荐名额为先进集体5个、先进个人4名,其中处级干部1名。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1名先进个人。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期满验收结果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期满验收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5.02.04•【字号】渝知发〔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试点期满验收结果的通知渝知发〔2015〕4号有关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试点园区管委会:按照《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版权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科委发〔2011〕13号)有关规定,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科委、市工商局、市文化委(市版权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对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等7家第三批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进行了试点期满验收。
现将验收结果公布如下: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开县工业园区、重庆空港工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重庆市长寿区街镇工业走廊、重庆市沙坪坝工业园A区、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均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取得了预期成效,同意通过试点期满验收。
二、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开县工业园区、重庆空港工业园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龙园区等4个园区基本达到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条件,同意授予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请上述园区填报《重庆市市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表》,并将管委会正式印发的示范工作方案于2015年3月5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三、同意重庆市长寿区街镇工业走廊、重庆市沙坪坝工业园A区、重庆潼南工业园区等3个园区继续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升、产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试点工作。
请上述园区将管委会将正式印发的试点工作方案于2015年3月5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希望上述园区加强领导,认真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示范主题和工作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各项试点示范工作,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园区招商引资环境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重庆市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重庆市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渝知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申报重庆市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渝知发〔2013〕7号)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乡镇企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水平,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市知识产权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决定在开展第一、二、三批全市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此次试点活动将扩大试点范围和规模。
以企业为主,可选择部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每个区可推荐5-20家单位申报,每个县可推荐3-10家单位申报。
已纳入前三批试点的单位不重复推荐。
二、申报条件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三、申报及确定程序由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或中小企业局推荐申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共同审查后,确定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
四、试点周期第四批试点工作2013年3月启动,试点周期两年。
五、试点内容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见附件三)要求开展。
六、申报要求(一)申报时间2013年1月22日-3月10日。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填写《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由当地知识产权局(科委)或中小企业局签署意见后,填写《第四批知识产权试点单位推荐汇总表》(见附件二)统一上报至市知识产权局或中小企业局。
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主题标明为:××区(县)××单位第四批试点申报材料。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08•【字号】渝经信规范〔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14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规范管理,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我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修订了《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22年10月8日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申报材料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加强规范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经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服务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第三批知识产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第三
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确定重庆市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中小企业局(经委、乡镇企业局):
为加快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在第一批、第二批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知识产权局、市中小企业局结合各地区、各企业自愿申报和推荐情况,经过专家评审,确定重庆杜克高压密封件有限公司等82家企业为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名单附后)。
各试点企业应再接再厉,开拓创新,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在试点工作中不断完善,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数据库、有战略,会检索、会申请、会保护、会管理、会运用、会分析、会预警。
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与市知识产权局和市中小企业局相关处室联系。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叶春梅
电话: 67512932
传真: 67512851
电子邮箱:1531182113@
联系人: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处张品
电话:67627706
传真:67627706
电子邮箱:zpjxq@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第三批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名单。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微型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工商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
制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微型企业“1+3+3+3”扶持政策,加大帮扶力度,实现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无缝衔接,增强微型企业的发展后劲,促进全市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领导
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全市微型企业成长帮扶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工商(分)局、中小企业局(经信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渝知发[2013]46号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渝知发[2013]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f7b24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c5.png)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渝知发〔2013〕4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明确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相关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13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细则要求对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费用、申报材料的要求及申报审核的程序按照2012年要求执行,具体内容详见《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附件1)。
申报项目需满足申报细则中关于申报时间的要求:国外专利申请可以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后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申报资助,也可以在授权后一次性申报资助。
完成国家公布阶段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公布日起当年或第二年申报资助;正式获得授权的,应自外国国家(地区)授权日起3年内申报资助。
二、关于优先资助项目除申报细则中要求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外,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464号)要求,今年优先资助项目还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导航试点工程”工作平台内符合要求的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3〕27号)要求,“工作平台”指我局面向产业集聚区确定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面向行业协会确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及面向企业单位确定的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名单另行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第三方检索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第三方检索机构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第三方检索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工作,遴选出优秀的第三方检索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服务,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认定第三方检索机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方检索机构的职责为申报国外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供关于申报项目的查新检索报告、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等。
二、检索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自己的名称(商号)、章程、固定办公场所等;2.具有10名以上专职专利检索人员的检索工作团队;专职检索人员的专业覆盖机械、电学、通信、化学、生物医药、光电、材料等技术领域;检索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多个专利和非专利检索系统,能够运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判;3.具有定时更新的专利、非专利数据资源,专利数据资源至少且符合专利检索最低文献量标准,拥有国家级专利数据库的优先;4.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检索报告的质量;5.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经评选认定的检索机构不超过2家,有效期为两年(2014-2015年)。
请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条件提供申报材料,并于8月13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联系人:专利管理处雷飞宇联系电话:032-67611607、67513787邮箱:***************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014年8月5日——结束——。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区县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区县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渝知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表彰2012年度区县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渝知发〔2013〕5号)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委会: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园区管委会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取得了较好成绩,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知识产权工作迈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重庆市北碚区知识产权局等30个先进集体、余倩等4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希望其它区县、园区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不断创新,踏实工作,为我市知识产权发展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2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013年1月18日附件:2012年度重庆市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集体(30个)重庆市北碚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南岸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大渡口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巴南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渝北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九龙坡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渝中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南川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长寿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黔江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永川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涪陵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江津区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璧山县知识产权局梁平县知识产权局重庆市大足区知识产权局开县知识产权局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璧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重庆涪陵工业园区管委会二、先进个人(40人)余倩重庆市九龙坡区知识产权局谭强重庆市北碚区知识产权局姜勇重庆市大渡口区知识产权局肖玥重庆市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简静重庆市南岸区知识产权局张剑重庆市江北区知识产权局黄立轩重庆市长寿区知识产权局向建明重庆市合川区知识产权局陶露霞重庆市綦江区科学技术委员会颜小平重庆市潼南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朱云辉垫江县知识产权局李远强铜梁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林兴庶荣昌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熊林重庆市巫山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曾林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冉应兰武隆县知识产权局沈银宪巫溪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黄臣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秦大文重庆市丰都县知识产权局朱吉彬云阳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胡贵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邓文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王永华重庆市奉节县科学技术委员会何德渠忠县科学技术委员会洪静秋城口县科学技术委员会黎玲重庆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穆睿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张顺洪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周莉萍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袁利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李成林重庆市西彭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杨利华重庆市大足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顾旭重庆同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张波涛重庆空港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曾雨石重庆五里店工业设计中心蒋莉君重庆合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陈杨重庆南川工业园管理委员会樊小惠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捷重庆市沙坪坝工业园A区管委会办公室徐敏重庆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2021年9月13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的申请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纳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第四条对被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目录的承担单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资助强度为一般项目10万元、重点项目20万元。
第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创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属产业是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联系点企业申报创建。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或具有完善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三)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类型的自主知识产权;(四)定期开展核心产品或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测评,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控机制;重点支持具备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经验或案例,近三年内以司法或行政或调解方式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对所在产业发展形成较为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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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1.11.18
【实施日期】2011.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申报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
点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乡镇企业局):为深入实施《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的意见》(渝府发〔2009〕41号),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9〕238号)精神,推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经研究,决定启动申报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周期
重庆市级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2011年启动,2年一个试点周期。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一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二)申报材料:填写《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请表》(附件),并制订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要求目标明确、措施具体、保障有力、切实可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计划等,要求按“七有六会”制定(即有领导、有机构、有专职专利管理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数据库,会进行专利检索、会进行专利申请、会进行专利保护、会进行专利管理、会进行专利运用、会进行专利预警分析)。
另外,须提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相关事项
申报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由区县知识产权局(科委)和区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乡镇企业局)共同推荐,组织企业填报,并于2011年12月25日前由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科委)、中小企业局(经信委、乡镇企业局)将纸件材料整体打包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分别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叶春梅67512932
市中小企业局科技处张品67627706
传真电话:67512851 67627706
电子邮件:1531182113 @
zpjxg@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409
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9号
邮编:401147 400020
附件: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报表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重庆市第三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申报表
申报企业:(盖章)
联系人:
电话/手机:
E-mail:
传真:
推荐区县科委:(盖章)
联系人:
电话/手机:
E-mail:
传真: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编印
二○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