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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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时间:2011-03-28 14:34来源:未知【字体:大中小】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

(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十、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四)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以增资扩股。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的限制

(一)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限制

1、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得发放高息贷款

4、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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