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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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知识问答
时间:2011-03-28 14:34来源:未知【字体:大中小】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什么是“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人民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原则:
1、三小:A、小机构;B、小客户;C、小额贷款。
2、三线:
(1)底线:以自有货币资金经营;
(2)主线:小额、分散——贷款金额小,贷款客户分散;
(3)高压线:严禁非法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范围: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和《试点工作意见》规定的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不高于50个股东出资设立,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第一大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有一个出资最多的主发起人,且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为货币资本,且应一次缴足。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5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为1亿元)。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公设施;
(七)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它审慎性条件。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的确定及组织形式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
(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一)企业法人;
(二)自然人;
(三)其他经济组织;
(四)试点期间,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暂不能入股。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由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条件;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他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10%,但不得低于1%。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900万元(国家级、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300万元)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九、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资金实力;
(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十、试点期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发起人、其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
(四)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可以增资扩股。
十一、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的限制
(一)主要资金来源
1、股东缴纳的资本金
2、股东捐赠资金
3、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二)主要资金来源及经营限制
1、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2、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不得发放高息贷款
4、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