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综发[2011]12号纠纷调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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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5•【字号】温政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温政发〔201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是党和政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和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现就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提高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但我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高发,行政败诉率居高不下,远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即使是行政机关的胜诉案件,也有一部分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和违法情形。

败诉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部分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尚需强化,二是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出庭应诉败诉责任没有落实到人,四是司法建议和复议建议未得到重视,五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制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单薄。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行政机关执法力度逐步加大,人民群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我市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形势更加严峻。

对此,各地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认识,充分认清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严格依法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和义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复议监督和司法监督,努力巩固和扩大依法行政取得的成果。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一)制定复议和应诉工作流程。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温综法发〔2021〕1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的通知温综法发〔2021〕121号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队):《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1年11月24日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处罚裁量的依据和理由,并附上裁量适用依据。

一、行使裁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环境、生态、行政管理秩序等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程度;(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中法[2013]20号【发布部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1.24【实施日期】2013.0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温中法〔2013〕20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现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系内部文件,请勿外传。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本院下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温中法〔2012〕143 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所涉部分热点、难点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为解决不同时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不同需求,本院审判委员会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召开会议就《意见》的形式及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了讨论。

现纪要如下: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问题1、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依法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效力2、认定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效力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 号)。

根据该批复,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考虑到非金融企业与个人间的借贷行为在符合刑法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下可能构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因此会议强调,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以及非金融企业从事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均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办法》明确了组织建设要求。

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

行政调解工作小组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全局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行政调解工作;协调解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争议或纠纷调解事宜。

二、《办法》明确了市市场监管局行政调解受理的范围。

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对下列纠纷争议进行调解:1、应由本局处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消费争议发生的民事纠纷,2、应由本局处理的专利纠纷,3、应由本局处理的商标侵权赔偿纠纷,4、应由本局处理的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赔偿纠纷,5、应由本局处理的计量纠纷,6、应由本局处理的价格权益纠纷,7、应由本局处理的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纠纷,8、《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实施行政调解的行政争议,9、应由本局处理的有关民事、行政争议。

三、《办法》明确了受理行政调解的条件。

实施行政调解的纠纷争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与纠纷所涉及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该纠纷争议与本局行政职权有关;该纠纷争议具有可调解性;双方自愿接受行政调解。

纠纷争议若存在下列情形则不适用行政调解: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确的;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情形。

四、《办法》明确了处理行政调解的处室和流程。

行政调解具体负责处室及调解人员按以下原则确定: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或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后,依据纠纷争议所涉具体问题,由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纠纷争议的调解工作,经开区、瓯江口分局辖区内的纠纷争议实行属地管理;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行政调解,由法规处负责办理;一般由确定的具体负责处室工作人员主持调解,重大或复杂的争议纠纷可以由组长主持调解。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8月18日通过)为了落实科学发展的要求,发挥人民法庭为人民司法、为基层服务的审判功能,真正做到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实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司法工作目标。

根据温州市人民法庭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第一条我市的大部分人民法庭设立在农村,要以农村工作来确定人民法庭的工作重点。

人民法庭要重视三农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从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出发,发挥审判工作优势,充分考虑农村现状,以更加便利和更易于被农民群众接受的方式方法依法妥善处理好各类案件,为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第二条各人民法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审判站、设立审判点,形成以人民法庭为核心、审判站为支撑、审判点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

第三条人民法庭可在人口较多或案件数量较多的建制镇建立审判站。

审判站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站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对人民群众进行诉讼指导;3、开庭审理该辖区的案件;4、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5、开展法制宣传。

第四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审判站工作。

人民法庭应派出人员,定期到审判站巡回办公。

第五条人民法庭可在交通不便、偏远的乡镇设立审判点。

审判点的职责是:1、可在该辖区的审判点直接受理、审判、执行案件;2、以巡回法庭形式审理该辖区案件;3、抓好人民法庭便民措施在该辖区的落实;第六条人民法庭确定一名法官负责审判点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12.03
•【字号】浙人社发[2013]224号
•【施行日期】201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3]224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要求,我厅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出继续有效文件1069件,废止失效文件14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附件: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2月3日附件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化解与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关的争议纠纷,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解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居间调解,促使各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化解建设工程纠纷和矛盾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当事人自愿申请、自愿参加;尊重当事人意愿,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二)合法正当原则。

开展行政调解,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调解部门应当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争议纠纷,不得偏袒、包庇一方当事人。

(四)便民高效原则。

行政调解应当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在规定时限内注重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当事人在行政调解中应当遵守调解秩序,如实陈述争议纠纷事实,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调解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不得拒绝当事人提供证据,也不得拒绝当事人终止调解的要求。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共同向调解部门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申请表(附件1)。

(二)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三)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材料;(四)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五)其他与争议有关的材料。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温政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07〕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7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的389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修改的1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废止的196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上述保留、修改的,个别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市委、市政府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外,2007年7月31日前市政府制定的其他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3.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名称│├───┼────────────────────────────────────┤│1│《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2│《温州市征兵工作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号)│├───┼────────────────────────────────────┤│3│《温州市环境噪声达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号)│├───┼────────────────────────────────────┤│4│《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号)│├───┼────────────────────────────────────┤│5│《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规定》(市政府令第26号)│├───┼────────────────────────────────────┤│6│《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7│《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号)│├───┼────────────────────────────────────┤│8│《温州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9│《温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号)│├───┼────────────────────────────────────┤│10│《温州市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11│《温州市区烟尘控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12│《温州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36号)│├───┼────────────────────────────────────┤│13│《温州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1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15│《温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9号)│├───┼────────────────────────────────────┤│16│《温州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0号)│├───┼────────────────────────────────────┤│17│《温州市区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18│《温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19│《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20│《温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6号)│├───┼────────────────────────────────────┤│21│《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22│《温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23│《温州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24│《温州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令第52号)│├───┼────────────────────────────────────┤│25│《温州市教育督导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26│《温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市政府令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8号)│├───┼────────────────────────────────────┤│28│《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29│《温州市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30│《温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31│《温州市区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32│《温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33│《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34│《温州市温瑞塘河综合整治与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35│《温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36│《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37│《温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38│《温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39│《温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40│《温州市区客运汽车治安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市│││政府令第77号)│├───┼────────────────────────────────────┤│42│《温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43│《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44│《温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45│《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46│《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47│《温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3号)│├───┼────────────────────────────────────┤│48│《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49│《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5•号)│├───┼────────────────────────────────────┤│50│《温州市区医疗救助办法》(市政府令第86号)│├───┼────────────────────────────────────┤│51│《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市政府令第87号)│├───┼────────────────────────────────────┤│52│《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8号)│├───┼────────────────────────────────────┤│53│《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54│《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5│《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56│《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57│《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58│《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94号)│├───┼────────────────────────────────────┤│59│《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60│《关于违法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施行细则》(温政〔1992〕10号)│├───┼────────────────────────────────────┤│61│《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定〉的通知》(温│││政〔1993〕21号)│├───┼────────────────────────────────────┤│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珊溪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建房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温政〔1994〕4号)│├───┼────────────────────────────────────┤│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珊溪水库电站工程建设用地控制区范围内禁止建房的通│││告》(温政〔1995〕20号)│├───┼────────────────────────────────────┤│64│《温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温政〔1998〕7号)│├───┼────────────────────────────────────┤│65│《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温政〔1998〕12号)│├───┼────────────────────────────────────┤│66│《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温州市江滨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46号)│├───┼────────────────────────────────────┤│6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监察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7〕51号)│├───┼────────────────────────────────────┤│6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单位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和水泥制品企业使用散│││装水泥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45号)│├───┼────────────────────────────────────┤│6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轻集体企业改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温政发│││〔1997〕178号)│├───┼────────────────────────────────────┤│7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二批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7〕188号)│├───┼────────────────────────────────────┤│7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8〕132号)│├───┼────────────────────────────────────┤│7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温│││政发〔1998〕202号)│├───┼────────────────────────────────────┤│7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通知》(温政发〔1999〕14号│││)│├───┼────────────────────────────────────┤│74│《温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省定涉企等收费项目的通知│││》(温政发〔1999〕37号)│├───┼────────────────────────────────────┤│7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泽雅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温政发〔1│││999〕60号)│├───┼────────────────────────────────────┤│7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1999〕80号)│├───┼────────────────────────────────────┤│77│《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等9部门关于市属国有企业下离岗职工劳动关系│││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温政发〔1999〕198号)│├───┼────────────────────────────────────┤│78│《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温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204号)│├───┼────────────────────────────────────┤│7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名牌兴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1999 │││〕217号)│├───┼────────────────────────────────────┤│8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外来人口购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32号)│├───┼────────────────────────────────────┤│8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0〕43号)│├───┼────────────────────────────────────┤│8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44号)│├───┼────────────────────────────────────┤│8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开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0〕110号)│├───┼────────────────────────────────────┤│84│《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8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五马街沿街房屋保护性修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0〕132号)│├───┼────────────────────────────────────┤│8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0〕135号)│├───┼────────────────────────────────────┤│8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扶助残疾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231号)│├───┼────────────────────────────────────┤│8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1│││号)│├───┼────────────────────────────────────┤│8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房屋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1〕8号)│├───┼────────────────────────────────────┤│9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温州港集装箱运输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48号)│├───┼────────────────────────────────────┤│9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和合理流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78号)│├───┼────────────────────────────────────┤│9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温政办〔2001〕13号文件的通知》(温政发〔2│││001〕85号)│├───┼────────────────────────────────────┤│9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的批复》(温│││政发〔2001〕102号)│├───┼────────────────────────────────────┤│9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1 │││〕133号)│├───┼────────────────────────────────────┤│95│《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引进国外智力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38号)│├───┼────────────────────────────────────┤│9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温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57号)│├───┼────────────────────────────────────┤│9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危险房屋改建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1〕193号)│├───┼────────────────────────────────────┤│9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号)│├───┼────────────────────────────────────┤│9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发〔2002〕12号)│├───┼────────────────────────────────────┤│ 10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温政发〔2002〕18 │││号)│├───┼────────────────────────────────────┤│ 10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2〕27号)│├───┼────────────────────────────────────┤│ 10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4│││4号)│├───┼────────────────────────────────────┤│ 10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温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2〕55号)│├───┼────────────────────────────────────┤│ 10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确定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2〕58号)│├───┼────────────────────────────────────┤│ 10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 10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3〕23号)│├───┼────────────────────────────────────┤│ 10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5号)│├───┼────────────────────────────────────┤│ 10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温政发〔2004〕8号)│├───┼────────────────────────────────────┤│ 10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04〕10号)│├───┼────────────────────────────────────┤│ 11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14号│││)│├───┼────────────────────────────────────┤│ 11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取消年审(检)项目的通知》(温政发│││〔2004〕16号)│├───┼────────────────────────────────────┤│ 11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26号)│├───┼────────────────────────────────────┤│ 11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 11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35号│││)│├───┼────────────────────────────────────┤│ 11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与海内外著名企业合资合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37号)│├───┼────────────────────────────────────┤│ 11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39号)│├───┼────────────────────────────────────┤│ 11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延期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0号)│├───┼────────────────────────────────────┤│ 11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1号)│├───┼────────────────────────────────────┤│ 11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2号)│├───┼────────────────────────────────────┤│ 12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3号)│├───┼────────────────────────────────────┤│ 12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4号)│├───┼────────────────────────────────────┤│ 12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5号)│├───┼────────────────────────────────────┤│ 12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46号)│├───┼────────────────────────────────────┤│ 12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04〕4│││8号)│├───┼────────────────────────────────────┤│ 12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温政发〔200│││4〕49号)│├───┼────────────────────────────────────┤│ 12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温州市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55号)│├───┼────────────────────────────────────┤│ 12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4〕56号)│├───┼────────────────────────────────────┤│ 12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4〕57号)│├───┼────────────────────────────────────┤│ 12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4〕60号)│├───┼────────────────────────────────────┤│ 13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拆迁安置房逾期交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意见》│││(温政发〔2004〕61号)│├───┼────────────────────────────────────┤│ 13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实行安全生产自律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4〕62号)│├───┼────────────────────────────────────┤│ 132│《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温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4〕64号)│├───┼────────────────────────────────────┤│ 13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诸暨至永嘉高速公路温州段工程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4〕66号)│├───┼────────────────────────────────────┤│ 13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4〕69号)│├───┼────────────────────────────────────┤│ 13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农村村民危房改建村民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73号)│├───┼────────────────────────────────────┤│ 13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7│││7号)│├───┼────────────────────────────────────┤│ 13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4〕79号)│├───┼────────────────────────────────────┤│ 13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见(试行)》(温政发〔2│││004〕81号)│├───┼────────────────────────────────────┤│ 13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号)│├───┼────────────────────────────────────┤│ 14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18号)│├───┼────────────────────────────────────┤│ 14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23号)│├───┼────────────────────────────────────┤│ 14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乐清永嘉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4号)│├───┼────────────────────────────────────┤│ 14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工程鹿城段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29号)│├───┼────────────────────────────────────┤│ 14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温政发〔2005〕32号)│├───┼────────────────────────────────────┤│ 14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目录的通知》(温│││政发〔2005〕34号)│├───┼────────────────────────────────────┤│ 14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36 │││号)│├───┼────────────────────────────────────┤│ 14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千镇连锁超市和万村放心店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44号)│├───┼────────────────────────────────────┤│ 14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45号)│├───┼────────────────────────────────────┤│ 14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05〕49号)│├───┼────────────────────────────────────┤│ 15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运航道行政许可主体及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05〕54号)│├───┼────────────────────────────────────┤│ 15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57号)│├───┼────────────────────────────────────┤│ 15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温政发〔2005〕58号│││)│├───┼────────────────────────────────────┤│ 15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5〕61号)│├───┼────────────────────────────────────┤│ 15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2号)│├───┼────────────────────────────────────┤│ 15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15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温政发〔2│││005〕65号)│├───┼────────────────────────────────────┤│ 15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市区闲置荒弃地利用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5〕68号)│├───┼────────────────────────────────────┤│ 158│《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温州市区党政机关住房制度加强职工住宅建设和销│││售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5〕77号)│├───┼────────────────────────────────────┤│ 159│《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珊溪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27号)│├───┼────────────────────────────────────┤│ 160│《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发展循环经济纲要的通知》(温政发〔2006 │││〕30号)│├───┼────────────────────────────────────┤│ 161│《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40 │││号)│├───┼────────────────────────────────────┤│ 162│《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5号│││)│├───┼────────────────────────────────────┤│ 16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2006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温政发〔2006〕46号)│├───┼────────────────────────────────────┤│ 16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6〕49号)│├───┼────────────────────────────────────┤│ 165│《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3号)│├───┼────────────────────────────────────┤│ 16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06〕55号)│├───┼────────────────────────────────────┤│ 167│《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2号建议的答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2号建议的答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浙府法建〔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温12号建议的答复浙府法建〔2018〕1号冯蒋华代表: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改善的建议》(温12号),由我办负责办理。

温12号建议在肯定我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同时,指出了我省尤其是县(市、区)、乡镇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就重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育、加强行政执法监管、重视败诉案件剖析总结、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事先防范作用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所反映问题实事求是,所提建议务实中肯。

近年来,省法制办高度关注我省基层法治政府建设,2017年组织开展了《县乡两级法治政府建设调查与思考》课题研究,提出补齐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短板的建议,并向省政府报送信息专报。

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今后五年要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专项行动计划。

结合研究制定《2018年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和《县乡法治政府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目前相关文件均已提请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印发。

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关于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职责温12号建议提出,行政首长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彻底摒弃“摆平当下再说”的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

今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浙江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围绕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今年我省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和法治培训制度,并通过组织召开法治政府建设专题会议、推动建立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的意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7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调解工作,构建多元联动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规定程序,以自愿平等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

—53—第三条 行政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合法正当、优先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与本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机关可以对下列行政争议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行政调解:(一)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仲裁机构等有权处理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已经经过信访复查、复核的;(二)无明确另一方当事人的;(三)已经超出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期限的;(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以类似理由重复提出行政调解申请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用行政调解的其他情形。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8.10•【字号】温市监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市监规〔2020〕5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已于2020年7月29日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知识产权局)2020年8月10日温州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案第三章调查第四章审理第五章裁决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确保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维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营造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开展行政裁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以下简称“专利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裁决队伍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第二章立案第五条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以及经开区、瓯江口的专利侵权纠纷,由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局”)管辖。

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在其他各县(市、区)的专利侵权纠纷由属地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管辖,市局认为案情复杂的,可以直接管辖。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温中法〔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温中法〔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侨联:现将《关于建立健全特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中院和市侨联。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2016年4月2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特邀海外调解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海外侨民合法权益,公开公正审理涉侨民商事案件,有效化解涉侨矛盾纠纷,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在总结涉侨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特邀海外调解员,包括特邀海外联络员。

第二条担任特邀海外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居住在境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且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该项工作;(三)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人民调解工作经历,并在华侨中享有一定声望。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特邀海外调解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特邀海外联络员的情形。

第四条符合担任特邀海外调解员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由其所在的海外侨社团体或户籍地侨联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户籍地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聘任。

审查特邀海外调解员任职资格,需向该侨民户籍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征求当地侨联意见,选任名单报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温州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备案。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温综法办〔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温综法办〔2018〕6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大队):现将《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2018年5月9日201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交办调研认真开展建议、提案交办,对工作职能明确的,坚持“谁主管、谁主办”,由主管处室、单位负责办理;对职能交叉的,坚持“谁牵头、谁主办”,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办理;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指定谁、谁主办”,按要求做好办理工作。

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召开后,局办公室要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分办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承办处室、单位。

局领导班子每位成员至少领办1件主办件,形成局主要领导抓总、各分管领导抓具体、各承办处室、单位办理的工作机制。

各牵头承办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件的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督办件、重点提案,以及以党派、人民团体、界别组、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集体提案,由局主要领导负责领办。

局分管领导全面了解分管处室、单位的承办件具体内容,带队开展调查研究,审定具体办理方案,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对一”面商,审定主办件初步答复意见,签发主办件和会办件正式答复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温中法[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温中法〔2013〕72号)各县(区、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2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两创”总战略,加大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力度,扎实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各项工作,加快形成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为我市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意义我市作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承担着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任务。

此次改革试验将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为主题,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乡(镇)村基层管理体制为主要内容,以中心镇和中心村(农村新社区)建设为主要平台,以农村住房改造集聚建设为切入点,着力突破阻碍城乡一体化的政策,配套推进公共服务和户籍管理等改革,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建设。

全市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好“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加速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事关我市全面建设“三生融合、幸福温州”战略目标的实现,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全局。

全市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精神,将为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作为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结合点,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着力点,服务我市全局工作的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工作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一)城乡低保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城乡生活困难家庭,指持有《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温州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家庭。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指经收入核定机构核定确认的家庭。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统一领导、协调、监督、指导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以下简称收入核定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青田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青田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

青田县行政调解权利义务清单一、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权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

调解由受理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双方当事人、证人参加,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调解主持单位进行调解。

调解尽可能就地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县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县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县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县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建设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浙江省建设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

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水平,规范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以下简称“调解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浙政办发 [2016]17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296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 [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调解专家是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聘请的参与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调解专家的确认、使用、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负责当地调解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自愿、择优、公开、流动”的原则,调解专家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结合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优化。

第二章调解专家聘任的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调解专家按下列专业进行分类登记建立:(一)土建专业;(二)市政专业(三)城市轨道交通(四)安装专业;(五)装饰专业;(六)园林绿化专业;(七)仿古建筑专业;(八)法律专业(合同方面)。

符合上述多个专业条件的专家可同时兼任(最多三个)。

第六条调解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理论水平高;(二)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从事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三)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四)法律专业(合同方面)人员需要具备律师资格证,并对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有一定的研究和实际经验。

第七条调解专家聘任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专家申请表》;(二)单位推荐材料一份(推荐材料不超过200字,包括该专家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三)申请人向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学历证书、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律师资格证、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本人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律师工作业绩材料及所获奖励情况;(四)省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符合条件正式入选调解专家库,颁发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调解专家资格证书。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温政办[2013]88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24日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市级工伤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1〕17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按规定比例上解到市级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构成:(一)各统筹地区按规定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二)利息收入;(三)其他收入。

第四条温州市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工伤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定提高。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级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19•【字号】温市监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温市监消〔2017〕11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管理分局、开发区分局、瓯江口分局:为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能,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促进消费维权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19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转案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更好地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职能,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持续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促进消费维权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衔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转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经营者存在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在行政调解的同时对经营者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消费投诉启动诉转案,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消费投诉符合受理条件;(二)经营者有初步认定的违法事实;(三)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四)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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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综发[2011]12号
民间纠纷调解办法
民间纠纷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减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

为切实搞好我办事处的纠纷调解,制定本办法。

一、调解指导思想: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综合治理。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工作实践的新经验,以及调解工作发展的趋势,调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则(二)合情合理的原则(三)合乎公序良俗的原则(四)民主自愿的原则
三、纠纷调解的程序
1、受理纠纷。

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主动受理;另一种是申请受理。

受理纠纷要注意及时、主动地前去调解,特别是对容易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

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做调查,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村了解情况;四是有些纠纷还要到现场调查。

3、对当事人说服劝导。

这是调解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

4、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请求,制做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人签名,加盖调委会印章。

5、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调解工作的方法
(一)要善于从宏观上摸索和掌握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了解宏观趋势,做到胸有全局,掌握调解工作主动权。

(二)要善于从微观上研究和认识各种具体纠纷的状况和发展变化的规律性,提高辨别、驾驭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三)值得注意的几种调解方法
1、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抓住矛盾焦点,对症施调。

2、青少年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当予以重视,要稳住当事人,再做家长的工作,教育家长对自己的子女从严要求,不要袒护。

3、对容易造成恶性案件的突出性纠纷,要采取“一快、二稳、三调处”的办法。

4、调处纠纷时要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主题词:纠纷调解办法
—————————————————————————温陈街道办事处办公室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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