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创举公司)更新_国信_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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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
委托方(甲方):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
李金生
李自成
天鸿投资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居间方(乙方):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签订时间:2014年月日
居间合同
在本合同中,委托方1至委托方5[即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李金生、李自成、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合称为“委托方”。
鉴于:
1、委托方1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系依据中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其工商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委托方2至委托方5(即李金生、李自成、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系目标公司现有股东);
2、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寻找、协作促成收购方(即股权受让方)收购目标
公司部分股权,而乙方亦获知甲方的上述意愿,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各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介绍协作促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及有关乙方收取居间费用等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期限
1.1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收购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1.2 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收购方,并协助促成收购方与甲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1.3 委托期限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0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确定收购方或者甲方仍需要居间服务的,甲方和乙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补充签订协议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二条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股权转让条件
2.1 湖南省嘉禾县南岭水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营业执照号为43102400004701,经营地址为郴州市嘉禾县车头镇,法定代表人为李金生。其现有股东持股比例如下:李金生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94万元,持有目标公司40.5%的股权;李自成出资金额为人民币1960.9212万元,持有目标公司39.5%的股权;天鸿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998.12万元,持有目标公司19%的股权;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人民币40.0188万元,持有目标公司1%的股权。
2.2 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同意拟转让目标公司70%的股权给收购方,拟转让股权所涉股权转让价款暂合计为元人民币(具体转让股权比例及股权转让价款以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最终实际交易金额为准)。
2.3 其他:
第三条居间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受甲方委托,应认真尽到居间方的义务,尽量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找收购方,并为甲方与相关收购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3.2 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合法资格证明等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及债权、债务等。
3.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收购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方,并可以向收购方介绍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
3.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5 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意向公司的谈判,乙方有权知情目标公司股权转让项目的谈判及相关合同签署、履行情况;
3.6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居间报酬等费用;
3.7甲方与收购方发生股权转让争议或(及)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乙方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负责提供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资产方面等相关资料,并负责和收购方进行股权转让事宜的谈判;
4.2 甲方和乙方对项目资料有保密义务,甲方有对乙方公开股权转让谈判进程的义务,如甲方在隐瞒乙方的情况下,跟乙方所介绍的收购方达成交易,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中约定支付费用的同时,还可要求甲方按该项目股权转让标的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支付完毕。
4.3 甲方应保证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能够获得外商投资审批部门等有权部门的审批同意;因甲方的过错造成居间不成功或乙方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4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与收购方谈判期间与乙方介绍的收购方进行私下交易;
4.5 若居间成功(即乙方促成有收购意向的收购方与甲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合同),收购方按合同执行收购资金到位后,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等费用;
4.6 若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收购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甲方和收购方因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4.7 如果未及时支付居间报酬等费用,则逾期每日按未支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五条居间报酬、居间活动费用及支付方式
5.1 若乙方促成有收购意向的收购方与甲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合同的,
甲方应按实际转让股权价款厂值总金额(即收购方实际购买股权的全额)的
10%支付给乙方作为佣金,甲方按如下方式支付佣金:
甲方应在与收购方签署相关合同时约定,收购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应
当存入相关股权转让方(即股权转让款项的受益方)与乙方开立共同账户共
管。乙方有权从其中划取该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10%作为乙方佣金归乙方所
有,其他剩余款项划归股权转让方所有。
甲方应在每一次股权转让款到位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
指定银行账户支付相应佣金,直至收购方全部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完毕。
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行名称:广州市创举贸易有限公司
乙方银行账号: 4400 1431 9010 5300 8045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赤岗支行
(3)
除本条规定的佣金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形式费用。
若乙方未能促成收购方与甲方签署相关收购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
付佣金。
5.2 居间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