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26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采购[2004]第1723号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属各委、办、局; 各区县财政局、建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 年政府采炖工作要点》精神, 加强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 促进政府采胸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提高采购效率, 现将我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包括: 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政府采胸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仍按现行管理模式实施, 即在同级建委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完成招标工作。
招标工作完成后, 项目单位需将有关资料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三、已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或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项目建议书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等文件的复印件一次性报采胸办备案。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标。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续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纳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新建项目, 项目单位需在开标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含评标办法) 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 项目单位需将评审专家名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等复印件报采购办备案。
五、除投资主管部门已批准招投标活动方式外的修缮、维护及改造项目, 采购资金在100 万元( 不含100 万元) 以下, 但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中心) 或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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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北京财政局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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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记录表 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及相关附件 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函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开标和唱标记录表 评委签到表 评委对评标纪律承诺资料 评标过程中中标供应商的澄清文件 评委个人打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评标报告(附评标委员会意见) 采购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文件 中标结果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中标通知书 落标通知书 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供应商投诉书、投诉处理有关文书、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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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需公证的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验收证明文件 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含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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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目录(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 需存档的材料 备案的材料
需到财政部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档案目录 财政部门出具的预算批复文件 委托代理协
需存档的材料
招标文件论证意见 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确认资料 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附打印的网页) 招标文件发售/下载记录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 供应商收到补充或澄清文件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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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组建资料(含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 12 抽取登记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通 知单、项目受理截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确定评审专家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362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现就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确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招标项目和非招标项目)应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也可以从财政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790号)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网络终端服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市财政局终端申请抽取专家时,按照《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管理办法(试行)》提供核验材料。
其中项目批复文件可以为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中项目受理网页截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其他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三、从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许可号码的单位,可拨打电话400-810-1996办理一次性抽取准入,或按要求办理长久准入。
四、专家抽取或选定结果随采购文件保存。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印发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89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2091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京财预[2009]2970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北京市市级2010年-2011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中标服务供应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预〔2009〕2970号)市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2181号)要求和市级各预算单位使用会议定点需求,北京市财政局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36家政府采购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对会议费管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本次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服务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结算价格不再实行人均消费限额,应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在不高于中标价的前提下由双方议价确定。
三、会议费结算(具体流程见附件2)。
自2010年1月1日起,各预算单位开会后,直接与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结算。
结算时,由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并打印“会议费结算明细单”,预算单位应认真核对经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盖章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的“会议费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会议费报销凭证,无“会议费结算明细单”视同未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报销。
四、有关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详细信息,请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定点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
同时还可对会议定点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情况进行实名评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京财采购[2004]1679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1679号)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一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行为,建立合法、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20号),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内部分工,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处理。
北京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事宜由北京市财政局法制处(以下简称“法制处”)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共同负责。
第三条投诉的受理。
法制处负责政府采购投诉的受理事宜。
(一)投诉书的审查。
法制处收到投诉书后,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六、七、八、九和十条的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二)审查结果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法制处负责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中,对于第三款的情形,负责出具书面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及时告知采购办。
(三)发送投诉书副本。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京财采购[2014]409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4-2015年度办公家具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409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办公家具购置费支出管理,经公开招标,我市确定了2014-2015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供应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及协议执行有效期本次公开招标确定的办公家具采购定点中标供应商共85家(见附件)。
定点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预算单位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本次办公家具定点协议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适用范围市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办公家具采购。
具体采购品目包括:木制综合类家具、金属桌椅及床类家具、金属柜类家具、金属架类家具、影剧院和公共区域家具。
三、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工作流程(一)预算单位登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击进入“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点击“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查看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信息与中标产品详细内容,并与定点供应商商定办公家具采购品目、价格、安装运输等费用及售后服务条款。
(二)采购结束后,预算单位与供应商办理结算。
供应商依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办公家具定点综合查询系统”中填写、打印“北京市政府采购家具购置费结算明细单”(以下简称“结算明细单”)并加盖印章,经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该“结算明细单”与正式发票一起作为办公家具费用报销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31bb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64.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63号)市属各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制度规范。
《办法》的出台,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统一具体规范,详细规定了三种采购方式的程序,为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提供了统一的操作和监管依据。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和简便,对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灵活运用非招标采购方式(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服务和工程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0.05.24•【字号】京财会[1990]727号•【施行日期】199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颁发《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财会(1990)727号1990年5月24日)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和财政部(89)财会字第09号“关于颁发《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财政局、物价局共同研究制订了《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各分所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业务收费,各区县财政局、物价检查部门应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
在执行《标准》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附表一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外商投资企业)业务收费标准收费单位:人民币(元)--------------------------------------------------------------------------------------------------------------------------------------||||收费标准|企业注册资本(按美元分档次)||||||------------------------------------------------------------------------------------------------------------------------||||||||||||业务范围|50万元以下|50—100万元|100—300万元|300—1,000万元|1,000—3,000万元|3,000—5,000万元|5,000—7,000万元|7,000—10,000万元||||||||||||-----------|-------------|-------------|-------------|-------------|---------------|---------------|---------------|----------------||设计会计制度|1,000—2,000|1,500—3,000|2,000—4,000|3,000—5,000|4,000—6,000|5,000—7,000|6,000—10,000|10,000—20,000||-----------|-------------|-------------|-------------|-------------|---------------|---------------|---------------|----------------||辅导建帐,记帐,结帐|400—800|800—1,500|1,000—2,000|1,500—2,500|2,000—3,000|3,000—4,000|4,000—6,000|6,000—10,000||-----------|-------------|-------------|-------------|-------------|---------------|---------------|---------------|----------------||常年会计顾问|1,000—2,000|2,000—2,500|2,000—3,000|4,000—6,000|6,000—10,000|10,000—20,000|20,000—30,000|面议||-----------|-------------|-------------|--------------------------------------------------------------------------------------------||验收资本出具报告|1,000—1,500|1,500—2,000|按注册资本收费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每件收费起点2,000||-----------|-------------|-------------|--------------------------------------------------------------------------------------------||各种登记业务|300—600|600—800|每项每次500—1,000|每项每次1,000—5,000||-----------|-------------|-------------|--------------------------------------------------------------------------------------------||退股清算出具报告书|面议|面议|参照验资收费标准,每件收费起点4,000||-----------|-------------|-------------|--------------------------------------------------------------------------------------------||年度查帐出具报告书|1,000—1,500|1,500—2,500|3,000—4,000|4,000—6,000|6,000—10,000|10,000—20,000|20,000—30,000|面议||-----------|-------------|-------------|-------------|-------------|---------------|---------------|---------------|----------------||单项查帐出具报告书|400—600|600—800|1,000—2,000|2,000—3,000|3,000—5,000|5,000—10,000|10,000—20,000|面议||-----------|------------------------------------------------------------------------------------------------------------------------||经济纠纷查帐|按债权债务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按债权债务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三至之十收费,每件收费起点1,000||||||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计算收费,每件收费起点为500|||-----------|------------------------------------------------------------------------------------------------------------------------|||||备注|收取其它货币时按上述人民币收费标准折合计算||||--------------------------------------------------------------------------------------------------------------------------------------附表二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执业(国内)服务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收费标准|企业资金总额||||||-----------------------------------------------------------------------------------||||||||业务项目|300万元以内|3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设计财务会计制度|500——1,000|1,000——2,000|2,000——5,000|面议||-----------|--------------------|--------------------|--------------------|--------------------||检查验证年度会计报表|1,000——2,000|2,000——3,000|3,000——5,000|面议||-----------|--------------------|--------------------|--------------------|--------------------||检查验证中期会计报表|800——1,500|1,500——2,000|2,000——3,000|面议||-----------|-----------------------------------------------------------------------------------||检查资本(验资)|注册资金50万元以内按1‰计算,起点100元,超过50万元部分按0.5‰计算;超过一千万元部分不再计费||-----------|-----------------------------------------------------------------------------------||解散和破产清算|参照验资标准计费,起点500元||-----------|-----------------------------------------------------------------------------------|||除每件收取100至5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10,000元以下,免加收费;10,001至100,000元部分加收3%;||鉴别经济案件证据||||100,001至200,000部分加收2%;200,001至500,000部分加收1.5%;500,001至1,000,000元部分加收1%;100万以上加收0.5%||-----------|-----------------------------------------------------------------------------------||资产评估|按资产评估的价值,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按1‰计费,超过100万元部分按0.5‰计费,起点300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8.21•【字号】京财预[2002]183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预[2002]1831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
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17]227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10.23【实施日期】2017.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2279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目录及标准》作为编制和执行2018年、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二、本期《目录及标准》实现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各区不再制定本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10月23日附件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如下: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以下目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京财法〔2020〕971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的通知京财法〔2020〕971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3号)要求,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的工作部署,市财政局对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发文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共计28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北京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九批)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58号)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08〕18号)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370号)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区电影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09〕581号)5.关于印发《北京市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辐射带动作用政府支持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09〕735号)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融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京财金融〔2009〕1884号)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企〔2009〕2335号)8.关于印发《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9〕2605号)9.《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京财金融〔2010〕145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项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10〕296号)1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1〕799号)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817号)13.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14.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1号)15.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2号)16.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创新融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企〔2012〕2685号)17.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所属艺术表演团体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1876号)1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20.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279号)2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务员培训主体示范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4〕2397号)22.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实施细则》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43号)2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44号)2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领域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框架》的通知(京财教育〔2015〕2093号)2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号)2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6〕529号)2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154号)2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310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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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4〕211号)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月28日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降低行政成本,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会议,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他性质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厉行节约、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充分挖掘本单位资源的原则合理安排会议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控制会议费规模。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五条会议的分类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委全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京财国库[2004]2214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的精神,为加强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规范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保证,对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非税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各部门、各区县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
二、为了保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2005年初选择若干市级部门和区县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6年力争在我市全面推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未进行试点的区县可根据改革方案和我市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改革时间及改革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进行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及改革的其他相关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6.25•【字号】京财法[2008]1218号•【施行日期】2008.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京财法〔2008〕1218号)市属各单位、局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
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
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目录一、政府采购类二、法制类三、预算国库类四、收费(综合类)五、基建土地类六、行政事业农业类七、税政类八、企业财务、会计类九、卫生社保类十、金融外事类十一、经济建设资金类十二、监督监察类一、政府采购类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2001 年9 月17 日京财采购(2001)1740 号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 年7 月12 日京财采购(2001)1264 号2关于对全市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进行核定的通知2003 年2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3)311 号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2001 年7 月10 日京财采购(2001)1241 号4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围资格规定2000 年8 月23 日京财采购(2000)1407 号5关于完善北京市2006 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2005 年10 月19 日京财采购〔2005〕1720 号6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27 日京财采购〔2005〕561 号7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2004 年11 月1 日京财采购〔2004〕1679 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事项的通知2000 年5 月31 日京财控〔2000〕796 号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年8 月18 日京财控〔1999〕1125 号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电信管理局关于严格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审批管理的通知1997 年6 月25 日京财控〔1997〕854 号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03 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2002 年7 月2 日京财采购(2002)1279 号12二、法制类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1991 年6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314 转发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1 年4 月7 日京财法(1991)334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 年6 月21 日京财法(1998)608 号15北京市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条例》试行办法1991 年7 月19 日京财法(1991)884 号16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区县财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 年7 月9 日京财法(1990)1081 号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法』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5 日(1985)财工制字第298 号1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1996 年8 月26 日京财法(1996)1203 号19三、预算国库类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1995 年8 月1 日京财预(1995)1422 号20北京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鼓励区县吸引和利用外资有关收入返还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1997 年7 月2 日京财预(1997)875 号2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教育费附加入库管理的通知1997 年4 月28 日京财预(1997)473 号22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2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将国家资金转存银行储蓄的通知》的通知1990 年9 月15 日京财预(1990)1733 号2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 年2 月17 日京财综(1997)90 号25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统筹运用有偿分配财政性资金暂行办法1987 年11 月27 日(1987)财综计字1077 号2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27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追回赃款赃物的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1982 年8 月14 日(1982)财预字683 号28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1982 年10 月22 日(1982)财预字第874 号29关于鉴证费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11 月4 日(1983)财预字第1034 号30关于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1983 年5 月5 日(1983)财预字第41331关于水资源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改变拨款手续的通知1983 年7 月20 日(1983)财预字第728 号32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林业违法案件罚没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1 月13 日(1984)财预字第15 号33关于国营企业在职职工脱产(工作)学习期间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1984 年4 月6 日(1984)财工制字第315 号34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有关工资和津贴适用的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5 日(1985)财预字第717 号35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自费工资改革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10 月25 日(1985)财预字第766 号36关于重点检查出摊违纪问题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1985 年12 月7 日(1985)财预字第857 号3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1988 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修改十四种地方税收入税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3 月17 日京财预(1988)194 号3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有关人员补贴的补充通知1992 年3 月19 日京财预(1992)315 号39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进行清理的通知2004 年5 月26 日京财预(2004)766 号40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央补助北京市基建有偿使用资金问题的通知1994 年12 月19 日京财预(1994)2531 号4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商业、粮食企业财政周转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 年11 月11 日京财商(1993)2138 号42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所需经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11 月13 日京财预(1992)2143 号4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卫生监督员执行严禁乱吐、乱扔乱倒废弃物规定的罚款上交街道财政的通知1990 年9 月27 日京财预(1990)1810 号44关于给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电大职大学生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27 日京财预(1988)1039 号45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1988 年7 月14 日京财预(1988)986 号46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1986 年8 月20 日(1986)财综计字622 号47关于修订预算外宾馆、饭店、招待所退库具体办法的通知1986 年12 月8 日(1986)财综计字943 号4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预算科目的通知1996 年3 月6 日京财社(1996)189 号49关于贯彻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执行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2004 年1 月6 日京财预(2004)11 号50关于印发《北京市村级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16 日京财预〔2005〕1899 号51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11 月8 日京财预〔2005〕1829 号52关于增加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定点单位的通知2005 年10 月11 日京财预〔2005〕1694 号5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4 号5455 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 年6 月24 日京财预〔2005〕975 号关于统一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报废、注销工作的补充通知2005 年5 月20 日京财预〔2005〕726 号56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统一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年4 月30 日京财预〔2005〕617 号57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4 年7 月6 日京财预〔2004〕1038 号58关于落实市政府防治非典期间政策措施资金来源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京财预〔2003〕946 号59关于落实《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3 年5 月21 日京财预〔2003〕945 号60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年3 月3 日京财预〔2003〕371 号6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2003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2002 年11 月4 日京财预〔2002〕2167 号62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2 年8 月26 日京财预〔2002〕1739 号6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0 号64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 年8 月21 日京财预〔2002〕1831 号65关于增设“岗位工资”节级科目的通知2002 年1 月11 日京财预〔2002〕73 号6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一般预算支出“节”级科目表》的通知2001 年11 月27 日京财预〔2001〕2255 号6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增设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2001 年6 月25 日京财预〔2001〕1134 号6869 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无固定收入退离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0 年7 月31 日京财预〔2000〕1212 号70北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部分预算科目的通知2000 年4 月30 日京财预字〔2001〕518 号7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 年10 月18 日京财预〔1999〕1414 号7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税收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1999 年6 月16 日京财预〔1999〕705 号73关于我市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99 年4 月12 日京人发〔1999〕9 号、京财预〔1999〕496 号7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区县举办外商独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1998 年12 月18 日京财预〔1998〕1620 号7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自行车及其他非机动车税收实行市与区县共享的通知1998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8〕1248 号76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8 年9 月8 日京财预〔1998〕1132 号77关于增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算科目的通知1998 年7 月10 日京财预〔1998〕703 号78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1998 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补充通知1998 年2 月11 日京财预〔1998〕076 号79转发财政部关于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12 月10 日京财预〔1997〕2403 号8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1997 年4 月9 日京财预〔1997〕341 号8182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1997 年3 月14 日京财预〔1997〕366 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1996 年12 月26 日京财预〔1996〕2474 号83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及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6〕2400 号84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基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 年7 月22 日京财预〔1996〕1055 号8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 年5 月27 日京财资〔1996〕572 号86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1995 年国家工作人员晋升工资后有关帐务处理的通知》1996 年1 月24 日京财预〔1996〕65 号8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 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1994 年12 月17 日京财预〔1994〕2323 号88关于布置1994 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23 日京财综〔1994〕2168 号8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做好1994 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1994 年11 月10 日京财预〔1994〕2083 号90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1994 年10 月7 日京财预〔1994〕1762 号91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4 月15 日京财预〔1993〕470 号929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在“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如何反映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4〕275 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4年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和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通知1994 年1 月11 日京财预〔1994〕17 号9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报送1993年地方财政决算补充资料的通知》的通知1994 年1 月6 日京财预〔1994〕5 号95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92 号9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12 月31 日京财预〔1993〕2668 号9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收购粮棉价外补贴”预算支出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9 日京财预〔1993〕778 号98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93〕729 号99关于转发《关于提高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起点的通知》的通知1993 年3 月9 日京财预〔1993〕229 号10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从事人防工作人员地下作业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1992 年12 月29 日〔1992〕京防办字第25 号、京财预〔1992〕2824 号10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 年11 月25 日京财预〔1992〕2266 号10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财政局转发建设银行《转发〈关于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9 月15 日建京经字〔1992〕42 号、京财预〔1992〕1712 号103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税后上缴利润”预算收入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8 月28 日京财预〔1992〕1527 号、京银发〔1992〕217 号10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粮价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92 年5 月21 日京财预〔1992〕651 号105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行政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适用的“目”级科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92 年4 月2 日京财预〔1992〕422 号106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1992 年3 月18 日京财预〔1992〕206 号107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1992 年2 月10 日京财预〔1992〕111 号10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后适当增加职工工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 年4 月30 日京财预〔1991〕471 号109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区、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1990 年5 月6 日京财预〔1990〕633 号110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有偿投资和间歇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1989 年10 月1 日京财预〔1989〕1884 号、〔1989〕市防办字第37 号111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回京入户的知青子女领取副食补贴办法的通知1989 年3 月2 日京财预〔1989〕154 号112关于转发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印发『市场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11 月1 日京财商〔1988〕1892 号、〔1988〕京商字第93 号113关于放开和提高卷烟、酒价格后有关财务处理和预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 年10 月12 日京财预〔1988〕1652 号114关于通县糖业烟酒公司改变隶属关系后有关财政管理问题请示的批复1988 年9 月21 日京财预〔1988〕1491 号1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地方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财务处理的通知1988 年9 月7 日京财预〔1988〕1445 号116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收入退库的规定》的通知1988 年8 月24 日京财预〔1988〕1303 号117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目”级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7 月13 日京财预〔1988〕952 号11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1988 年5 月25 日京财预〔1988〕609 号119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8 年5 月20 日京财预〔1988〕589 号120关于研究生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1988 年5 月15 日京财预〔1988〕569 号121关于转发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单位上缴中央财政收入给予地方财政分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7 年12 月31 日〔1987〕财工管字第1261 号122关于修订城镇居民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1987 年12 月28 日〔1987〕财预字1225 号12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8 月28 日〔1987〕财预字792 号、〔1987〕京银发字169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302 号、〔1987〕京农银发字222 号124转发财政部《关于地方批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87 年7 月27 日〔1987〕财预字681 号125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1987 年7 月1 日〔1987〕京政三产字21 号、〔1987〕财预字730 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 号126关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中有关粮食亏损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7 年5 月27 日〔1987〕京粮财字264 号、〔1987〕财预字438 号127关于对军队非编职工副食补贴继续实行包干办法的通知1987 年3 月19 日〔1987〕财综计字150 号128关于银行现存“文革”查抄财物移交市财政局具体做法的通知1987 年2 月26 日〔1987〕京工商银发字31 号、〔1987〕京银发字12 号、〔1987〕财预字107 号129130 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1987 年2 月23 日〔1987〕财工管字101 号关于对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后规定入库级次的通知1987 年2 月13 日〔1987〕财预字81 号、〔1987〕市税计字136 号131关于北京市各区、县银行现存“文化大革命”中的查抄款移交财政部门继续落实政策的通知1986 年12 月18 日京落查字〔1986〕3 号、〔1986〕京银发字第182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第439 号、〔1986〕财预字第955 号132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单位关于一九八六年商业体制改革几个问题报告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9 月22 日〔1986〕市税二字784 号、〔83〕财商管字第695 号133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1986 年6 月18 日〔1986〕市税二字461 号、〔1986〕财预字406 号134关于增设市财政局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及有关国库工作的通知1986 年3 月29 日〔1986〕京银发字88 号、〔1986〕京工商银发字79 号、〔1986〕京中会19 号、〔1986〕财预字170 号135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预算外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科目和税收会计、统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1986 年3 月10 日〔1986〕市税计字173 号、〔1986〕财预外字128 号136转发财政部《关于税收、财务大检查补交入库的收入年度划分问题的通知》1985 年12 月27 日(1985)财预字第924 号137转发财政部“关于城市个人购买公有住宅征免契税问题的函”的通知1985 年7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524 号13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中列支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6 月6 日〔1985〕财政预字第330 号139关于违反《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处罚办法1985 年5 月29 日〔1985〕财预字第280 号、〔1985〕市审外字第78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36 号、〔1985〕京农银发字第130 号、〔1985〕京检办字第021 号140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1985 年5 月14 日〔1985〕财预字第273 号141142 关于国营企业调节税缴款使用凭证的通知1985 年1 月15 日〔1985〕财预字第23 号、〔1985〕市税字第33 号、〔1985〕京人银发字第6 号、〔1985〕京工商银发字第12 号关于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退付和错误更正财政、税务互相提供资料的通知1984 年10 月20 日〔1984〕财预字第764 号、〔1984〕市税计字第533 号143转发财政部《关于各级各类(含全日制和业务的)学校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1984 年9 月3 日〔1984〕市财预外字第661 号、〔1984〕市税征字第444 号144关于城近郊区征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市服务事业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984 年8 月25 日〔1984〕财预外字第637 号145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8 月15 日〔1984〕财预外字第583 号146转发财政部《关于动用地方机动财力安排自筹基建等应缴“建筑税”列支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84 年8 月2 日〔1984〕财预字第578 号147转发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事业经费和企业管理费开支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5 月5 日〔1984〕财行字第286 号148关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和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的管理办法1984 年5 月3 日〔1984〕财予字第278 号、〔1984〕京卫财字第260 号149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州、县出差类区的通知》的通知1984 年4 月30 日〔1984〕财行字第253 号150关于改变生产资料“非法提价没收收入”分成办法及缴库手续的通知1984 年3 月31 日〔1984〕财预字第181 号、〔1984〕京银发字第101 号、〔1984〕京价〔重〕字第074 号151关于制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的通知1983 年12 月2 日〔1983〕财行字第1112 号152关于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工程有关预算、会计手续处理的通知1983 年9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929 号153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有关财政预算和金库报解处理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京银发字第222 号、(1983)财预字第751 号154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有关财务和会计具体处理问题的通知1983 年7 月25 日〔1983〕财预字第753 号155关于非法提价没收收入上缴财政缴库办法的通知1983 年7 月13 日〔1983〕财预字第711 号156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有关财政预算、金库报解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1983 年5 月23 日〔1983〕财预字第508157关于调整城近郊区一九八三年预算收入留解比例的通知1983 年3 月26 日〔1983〕财预字第533 号、〔1983〕京银发字第156 号158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增设『其他农林水事业费』支出预算科目的通知》的通知1983 年3 月14 日〔1983〕财予字第220 号159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违法买卖外汇非法收入的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1982 年10 月13 日〔1982〕财预字第845 号160关于在我市2006 年财政总决算报表上加盖市政府印章的请示2007 年4 月6 日京财国库〔2007〕681 号161关于报送北京市2006 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的报告2007 年4 月5 日京财国库〔2007〕730 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2.03.31
•【字号】京财采购〔2022〕728号
•【施行日期】202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
行)(2022年版)》的通知
京财采购〔2022〕72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现予以印发,供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
试行中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利于持续优化完善。
附件:1.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公开招标示范文本
2.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邀请招标示范文本
3.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竞争性谈判示范文本
4.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竞争性磋商示范文本
5.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询价采购示范文本
6.北京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试行)(2022年版)——单一来源采购示范文本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3月31日。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京财采购[2001]1740号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京财采购[2001]17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330db2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a4.png)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9月17日京财采购[2001]1740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采购机构分为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综合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下属单位有垂直领导关系、采购量大的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部门。
区、县一级不单独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四)合同中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查。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正式签订合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dfcb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3423642.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04]1391号)市属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政府采购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中国财经报、北京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政府采购网:为切实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近日,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19号),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明确,为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9月11日起全市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二、关于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指定媒体联系方式及提供政府采购信息的方式,继续执行《关于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4]668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相关内容;三、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告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公告时,可采用附件的格式。
原《通知》中的“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基本内容”相应废止。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
附件:1、北京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基本内容(略)2、北京市政府采购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基本内容(略)3、北京市政府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基本内容(略)4、北京市政府采购中标公告基本内容(略)5、北京市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公告基本内容(略)北京市财政局二00四年九月三日——结束——。
北京市政 府采购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支出管理活动,对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北京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2、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北京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政府采购当事人1、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2、采购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和采购计划进行采购,不得超预算、超计划采购。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行等方面的管理。
3、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诚实守信,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
三、政府采购方式1、北京市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2、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1)成立谈判小组。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21〕1044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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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燕山财政分局: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二、市级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随采购意向公开,将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采购计划和立项环节进行填报备案,将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形成的书面记录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合同备案环节进行上传归档。
三、各区财政部门请结合实际情况组织采购人贯彻落实。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7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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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
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采购[2004]3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4.03.10
【实施日期】200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04年
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采购[2004]331号)
市属各预算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做好2004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现将2004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
(一)财政预算下达后,各预算单位要按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尽快落实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
为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在接到市财政预算批复后的20天内,将本系统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安排及采购
时间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报《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报送市采购办备案。
(二)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和规定的用途安排采购项目,上报采购计划。
各项目的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批复的预算额度,项目内容要与财政批复的项目内容相一致。
采购计划上报备案后,不得再随意调整和变更。
(三)属于定点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在市本级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范围内选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立项的审核与批复:
(一)各预算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由市财政年初批复预算安排的项目,办理立项的时间不得超过4月底。
由市财政年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财政预算下达的指标文件后的10日内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
项目单位到市采购办办理政府采购立项手续时应携带如下项目资料及文件:
1、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
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应另附书面报告一并报送。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填写政府采购立项表和采购清单时,应注意项目内容和采购清单汇总金额必须与已在采购办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额度和内容相一致;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在财政部登记注册的,具有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
(查询中介机构可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
(二)因特殊原因,4月底以前不能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的;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预算处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
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也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市财政局预算处统一进行核减,以平衡财政预算。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和项目的实施: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市采购办审批确定。
无特殊需求或原因,原则上都要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已确定了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办立项《批复函》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实施。
经批准由中介机构代理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项目单位必须在三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署《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协议》,并在招标代理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
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在市采购办采购结果批复后的一个月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的采购文件报市采购办备案。
市采购办将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资料和采购合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四、关于资金的拨付和结余资金的使用:
市采购办与国库处和国库支付中心依据市财政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结果批复以及相关的采购合同履行项目拨款手续。
(一)已在2003年进入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今年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照去年已确定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资金支付办法办理项目资金结算手续。
(二)今年新纳入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进入试点的时间实行分别管理。
即:以市财政局正式批复该单位进入试点改革的时间为准,在试点改革启动前已发生资金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非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程序办理拨款;在试点启动后发生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试点单位的资金支付办法由项目单位到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三)已完项目的节约资金由各部门预算处室进行指标核减,统筹安排。
采购办不再办理节约资金再立项手续。
上述有关事项,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68430031、68430034、88549374
联系人:马玉洁陈建刘奕张立新
附件一:政府采购立项表
附件二:采购清单
附件三:2004年政府采购项目汇总备案表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申请日期:年月日项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