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二篇)
放射科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放射防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放射科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管理。
第三条放射科的安全防护管理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科学合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和知识背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定的工作职责进行工作。
第五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安全防护规定,严禁擅自调整放射设备的参数和剂量,确保检查和治疗安全。
第六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导,确保工作符合法规要求。
第七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八条放射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放射科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性能稳定和精度准确。
第十条放射科设备的放射剂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医疗机构设定的规定,确保患者接受检查或治疗时的安全。
第十一条放射科设备禁止私自拆卸、改装、调整参数,必要时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检验。
第四章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在进行放射性检查和治疗操作前,应当详细核对患者的身份、检查项目和用药情况,确保操作正确。
第十三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等,保护自身的安全。
第十四条放射科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放射性物质的特性和安全操作知识,严禁对放射物质的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违规操作。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三篇)
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分类和管理原则
第二条根据放射源的性质和辐射危害程度,将放射工作场所分为一般放射工作场所和辐射源重要放射工作场所。
第三条一般放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与辐射源相关的普通操作活动地点,如医院放射科、工业检测等。
第四条辐射源重要放射工作场所主要是指那些与高活度辐射源相关的操作活动,如核能发电厂、核实验室等。
第五条放射工作场所的管理原则包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设计、有效运行、防护设施和装备齐全、人员培训合格、操作规程完善、监督检查落实等。
第三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第六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安全防护管理要求:
(一)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岗位;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管理办法;
(三)建立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培训和考核制度;
(四)定期进行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检查和评估;
(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六)建立健全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
第四章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根据辐射源的类型和辐射危害程度,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辐射源使用区域、未使用区域、禁区和封尘措施等,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辐射源监测设备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辐射泄漏等安全事故。
第十条放射工作场所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对辐射风险的认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诊疗事业的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及患者的安全,依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与规范。
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专职的放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制定放射诊疗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放射诊疗事故、事态和异常。
第二章放射诊疗设备管理
第七条放射诊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准确性。
第八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修计划,确保放射诊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第九条放射诊疗机构应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管理,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医疗影像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明确放射防护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制定放射防护措施的作业指导书,并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正确使用放射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十三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放射防护设施及设备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四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放射防护事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章辐射工作者健康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辐射工作者健康管理制度,做好对辐射工作者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电离辐射危害告知”的警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实施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5.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确保企业在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过程中不会对员工、环境和公众造成危害,同时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使用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部门和员工。
三、制定程序
1、确定制定需求,成立制度起草小组。
2、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政策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并分析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制度内容。
3、起草制度,征求意见,修改定稿。
4、制度公布和培训,并组织实施。
5、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不断完善、修改。
四、制度名称
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五、制度内容
1、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1.1、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的采购、储存、使用、维护
和废弃管理规定。
1.2、设立放射物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放射性物质和放
射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和技术支持。
1.3、设立放射物质安全管理员,负责监督放射性物质和
放射设备的使用情况,保证使用安全和符合规定。
2、放射防护规定
2.1、员工接触放射性物质和放射设备前必须参加规定的
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
2.2、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确保员工遇
到事故能够正确应对。
2.3、制定放射防护措施,保障员工、工作场所和公众安全。
3、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3.1、制定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机构,确保事
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3.2、制定安全事故报告处理程序,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时间和形式,并制定报告流程。
4、责任追究规定
4.1、对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给予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强化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自觉配合并切实落实反射室内放射设备的使用安全,避免放射事故的发生。
2、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确保其安全正常的运转,机房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3、采用放射诊疗应遵循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和相关法规的专门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须接受定期培训,确保正确合理操作射线装置。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对已经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要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5、医用诊断X射线机须由专业人员操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设备。
6、进机房前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开机前检查安全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切掉电源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对患者拍摄前应认真核对诊疗方案,准确对位,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重复照射。
8、机房内必须配备至少一套受检者防护服装,并按规定使用。
9、机房门必须设置门灯连锁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机房工作时大门上方应有红灯指示。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放射诊疗是一种重要的医学技术,它在诊断和治疗疾病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放射线的特性,它也有一定的潜在风险。因此,为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确保操作人员、患者和环境的安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保持持续改进和优化。
二、责任分工
1. 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执行,对放射诊疗工作负总责。
2. 放射诊疗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内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操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3. 放射诊疗操作人员:负责遵守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严格操作,确保安全。
三、操作指南
1. 操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资质和技能,定期接受职业培训、考核和复核。
2. 在放射诊疗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佩戴防护装备,包括铅衣、铅手套等,并定期检查其防护性能,确保其完好。
3. 在放射诊疗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辐射剂量限值,必要时需使用剂量计进行监测。
4. 放射诊疗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5.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并定期消毒,减少交叉污染的风险。
6. 放射诊疗废物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员造成危害。
四、风险评估与控制
1. 在放射诊疗工作开始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操作的安全性。
2. 风险评估必须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剂量、时间、距离等,以及操作人员的职业暴露情况。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
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人员以及使用放射性
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场所。
第三条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诊疗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预防为主:加强放射诊疗防护设施建设,降低辐射危害。
3. 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提高放射诊疗防护水平。
4. 严格监督:加强对放射诊疗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诊疗防护
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放射诊疗科室应设立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防护工
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放射诊疗科室应定期开展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
能力。
第三章放射诊疗防护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配置必要的放射诊疗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八条放射诊疗场所应设置防护屏、防护门、防护帘等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
和患者的辐射防护。
第九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四章放射诊疗防护措施
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遵守放射诊疗防护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辐射
危害。
第十一条进行放射诊疗操作时,应遵循正当性、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4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制定本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放射诊疗工作,加强对放射诊疗过程中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监管,确保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的所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辐射防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工作规程,并接受相关培训,熟悉并且正确操作放射设备和安全器材。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故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纪检监察机构,加强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辐射防护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区域进行辐射剂量监测,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医疗辐射防护区域,确保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辐射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接受定期的辐射防护培训,掌握防护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辐射防护记录和档案,保存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和评估。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
1. 为保障放射诊疗工作安全,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
众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科室、部门和人员。
二、组织与管理
1. 医院设立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放射科设立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
理工作。
三、放射诊疗设备与场所管理
1. 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2. 放射诊疗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工作人员和患者注意辐射防护。
3. 放射诊疗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帘、防护服等。
四、放射工作人员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2. 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定期进行剂量监测。
3. 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辐射防护知识培训,提高辐射防护意识。
五、患者与公众管理
1. 对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应告知辐射风险和防护措施。
2. 对孕妇、儿童等特殊人群,应严格控制辐射剂量。
3. 对公众,应加强辐射防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辐射防护意识。
六、放射事故处理
1. 发生放射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2. 对放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 对放射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确保放射诊疗安全。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
1. 引言
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免受放射性物质和放
射线的辐射伤害,确保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过程中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
2. 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和
管理要求,减少辐射暴露和事故的发生,保护医务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
3.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操纵放射性物质和放射线的医疗机构,包括放射科、核医学科、放射治疗科等。
4. 放射诊疗防护管理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放射诊疗防护管理制度,并确保相关人员的遵守。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并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医务人员要定期参加防护措施培训和教育,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的更新。
•医疗机构要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5. 放射诊疗防护措施
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防护措施:
5.1 个人防护
•医务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铅衣、手套、颈挂等,以减少辐射暴露。
•医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辐射监测,确保辐射暴露在安全范围内。
•医务人员在离开放射区域后应进行辐射污染检测,避免辐射污染扩散。
5.2 环境防护
•放射诊疗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放射区域,设有辐射防护墙和门,确保辐射不会泄漏到其他区域。
•环境辐射监测应定期进行,确保环境辐射水平符合安全标准。
•放射废料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处理,以防止辐射污染。
5.3 放射设备和放射剂量监测
•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性能测试,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前言
二、目的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放射诊疗的操作流程,提高放射诊疗的质量和效率,并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三、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四、术语定义
1.放射诊疗:利用射线和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或疾病预防的工作。
2.医务人员:此处指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并持有相关证照的医护人员。
五、总则
1.放射诊疗工作应建立和实施防辐射管理制度。
2.医务人员需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持有相关证照。
3.医务人员须遵守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制度。
4.管理部门要对医务人员的放射诊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放射防护措施
1.医务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物品,如护目镜、手套和围裙,以保护自身免受辐射危害。
2.在放射区域内,应设立警示标识和禁止入内标识,以提醒人员遵守安全规定。
3.放射区域应隔离,防止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进入。
4.所有放射源和设备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5.废弃的放射源必须经过专业处理,防止污染和隐患。
七、应急预案
1.针对放射事故,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所有医务人员须熟悉应急预案,知道如何处置紧急情况下的放射事故。
八、入职培训和防护培训
1.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接受必要的入职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
2.医务人员须定期接受放射防护培训,了解防护原则和措施,并能正确使用防护设备。
九、监督与检查
1.监管部门需定期对所有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
2.医务人员需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并积极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监管部门对违反安全规定的医务人员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3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____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____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____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____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5篇)
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3篇)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总则
1.1 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安全,提高放射诊疗能力及水平,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包括诊疗科室、诊疗设备、放射线操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等。
1.3 本制度的实施,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以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责任与义务
2.1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明确辐射防护安全责任人员,并设立辐射防护管理机构。
2.2 辐射防护安全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负责全面管理和协调辐射防护工作。
2.3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建立健全与辐射防护相关的制度和规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2.4 放射线操作人员应熟悉辐射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辐射防护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5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定期开展辐射防护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3. 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设备
3.1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辐射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
3.2 辐射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和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3.3 辐射防护设施和防护设备应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以便操作人员和患者能够正确使用和识别。
4. 放射线操作人员管理
4.1 放射线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 放射线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辐射防护操作规程,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4.3 放射线操作人员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保持设施和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4.4 放射线操作人员应报告和记录与辐射防护相关的事件和事故,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
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1、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置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置设置“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并指导受检者进行防护。
2、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佩戴个人放射剂量计。
(3)科室对新员工进行放射防护器材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培训。
3、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放射影像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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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及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及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对放射性谁呗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及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
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尽量穿戴防护衣,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监察室,要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在放射诊疗其按,要告知患者摄像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在放射诊疗时要提醒患者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同事对陪护这也要采取防护措施。
、对儿童和孕妇,非特殊需要尽量避免进行放射性检查。
、在放射性诊疗前,尽量以摄影代替胸部透视检查,尽量用小找射线,高能质射线,充分利用优质的摄影记录设备,熟练操作,尽量减少照射时间。
、要严格按照放射检查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放射性检查,避免各种原因引起受检者的重复照射。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在康期间要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要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建立放射人员的健康档案,终生保
存。
、按国家要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和放射防护负责人,必须参加环保和卫生方面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放射安全监管
、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医院法人代表担任,负责全院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指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各科室要成立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科室主任担任,并制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护计划的实施方案、放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方案。
、定制设备和环境评价、放射场所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做好年度上报,
、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详细档案资料、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设备保养维修档案、监测仪器使用管理档案、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台账档案。
、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的个人或科室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保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