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 道 采 砂 管 理 纳 入 政府 重 要 议 事
日程
加强统
一
(
推 进联 合 执 法
。
各 级 政府 牵 头
、
,
建 立健
领导 和 管 理
,
做好组织
,
、
协 调 和 监督 检查 工 作
,
。
全水利
、
交通
、
海事
、
航道
公安
、
国 土等部 门
相 关 部 门 各司 其 职
。
各 负其责
密切 配合
,
没收 非法 采 砂 机 具 和 船 舶 利 等 部 门
。
对 本辖 区
内 的 无 船名
船号
、
无 船 舶证
。
必 须依法 执 行 到 位
对 不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强制 执 行
。
、
无船 籍 港 的 采 运 砂 船 舶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整 治
、
,
依法 强 制 执 行 或
、
在相
的 河 道 采 砂管 理
标责 任 书
。
逐 项 落 实 工 作 职责
、
,
邻水 域
、
交 界 河 段实 行 越 界 追逃
先 查后 移 等 管
。
建 立 健 全管 理 责 任 体 系
订 落 实 责 任状
,
市
县
、
乡
、
村 层层 签 制 措 施
、
,
实 现执 法打击 的 无缝衔 接
)
逐 级 建 立 政府 领 导 牵 头
要确 保 试 点 工 作 平 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法规类别】建材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发[2017]2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15
【实施日期】2017.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的通告
(鄂政发〔2017〕2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江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陈家湾至城陵矶段(不含郝穴至新厂)、长江新螺江段白鱀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河道堤防、航道、跨江桥梁(隧道)、涵闸、泵站、取水口、码头、港区、锚地等各类涉水工程保护范围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区。
其他河道禁采区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2017年6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干流河道、荆南四河河道禁采期;7月1日至10月15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为其他河道禁采期。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除外)。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禁采区内,本省境内的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无正当理由滞留我省的外籍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
依据《。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3]467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46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长江干流河道采砂总体可控的良好局面,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河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落实以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
要按照管辖权限,逐江段落实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沿江各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1日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
长江水利委员会每年4月30日前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等媒体上公告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各责任人名单,并报水利部备案。
二、加强许可采区现场监管沿江各地要切实加强许可采区的现场监管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现场监管办法,按年度制定现场监管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对许可采区现场监管作出具体安排,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许可采区现场监管的重点是采砂船只是否持有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时限、超功率、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现场监管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相关水行政执法部门或水政执法人员,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水河湖〔20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同时江河、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砂石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水利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在长江口、荆州等地组织开展了长江航道疏浚砂上岸综合利用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砂石供需矛盾,取得了良好效益。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在确保长江河道、航道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疏浚砂综合利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疏浚砂综合利用涉及多个部门,必须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强化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坚持资源国有,统一处置。
长江河道疏浚作业中产生的砂(含土、卵石等),原则上鼓励上岸利用,由政府统一处置,不得由企业或个人自行销售。
坚持重点保障,统筹利用。
长江河道疏浚砂利用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兼顾社会市场需求。
坚持严格监管,规范实施。
强化监管责任、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的落实,对疏浚砂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疏浚砂利用的高效、安全、规范、有序。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8.01•【文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二)整治长江航道。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2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根据《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下区域为禁采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以及天然林保护范围;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航道整治工程、航道构(建)筑物、航道配套设施、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河道险工、险段和浅窄航道附近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禁采区全年为禁采期。
二、我省长江上游干流段禁采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和寸滩站流量大于2.5万立方米每秒的时段;长江中游干流段禁采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汉江中下游干流(丹江口大坝以下河段)及东荆河禁采期为7月15日至10月15日以及相应河段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其他河道禁采期依据各自采砂规划确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公告。
禁采期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防汛应急抢险、航道应急抢通除外)。
三、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经审批许可。
河道采砂规划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等要求科学合理编制,并按程序报批。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村委会、相关企业:
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关系社会政治安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为进一步搞好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工作,经乡政府会议研究决定采取相应安全监管措施,现通知如下:
1、各村、各采砂企业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各村、各采砂企业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各村要确定1名河道安全管理员,所有采砂企业的采砂船只均应明确安全员,并将人员报乡安全生产办公室;
3、采砂企业所有采砂船只均应划定作业区域,安装安全防护标识,制做安全宣传牌,划定的作业区域内禁止人进入;
4、所有采砂船采砂后的沙坑、沙宕均应及时回填,未及时回填造成一切安全事故和应承担的后果由采砂企业负责;
5、所有采砂企业经乡安全生产办公室督查,一经发现未及时回填的沙坑,乡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协助有关单位依法处理,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会依法给予处罚。
各村、各采砂企业应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强化责任,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在本村和本企业河道区域内立设警示牌,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督促家长管好自己的子女和亲人不要轻易下河采砂、玩水,增强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汭丰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的通告(鄂政发〔2013〕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我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我省长江干流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及长江干流河道超警戒水位期间,我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禁采期内,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靠,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在长江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的,比照非法采砂行为给予处罚。
四、沿江各地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禁采期禁采管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行为。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务部门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采(运)砂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8.07•【文号】水建管[2015]310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5]31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航道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促进砂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多年来,经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取得了良好成效,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但在暴利驱使下,一些地方私采滥挖河道砂石问题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对堤防、航道、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河道砂石资源的合理利用带来不利影响,给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造成威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严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有序实现河湖休养生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
各地水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充分认识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把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抓实抓好。
二、统筹规划,依法科学管理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矿产资源,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是依法管理河道采砂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河道采砂活动的重要基础。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办政法〔2021〕87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办政法〔2021〕87号长江水利委员会,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执法。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原则,2021年4至12月在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开展执法行动。
长江委要会同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际边界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本区域执法行动方案,组织本区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开展执法行动,并与省际边界执法行动统一协调,强化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
二、严格查处案件。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根据职责职权,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必须立案查处,禁止有案不立,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在统一执法行动期间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长江河道非法偷采屡禁不止,个别江段出现反弹,中小河流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尤其是汉江河道非法采挖铁砂活动十分猖獗,已对防洪、通航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确保堤防、航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
河道采砂事关防洪、通航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采砂管理工作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的认识,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持之以恒地抓好这项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部署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根据本区域河道采砂管理的实际,组织研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明确责任,共同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的管理责任机制。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规划、审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航道安全和采砂船只运营资格的管理,坚决取缔“三无”船只;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砂场,禁止非法交易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河道采砂监管执法活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三、强化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杜绝乱采滥挖现象。
要建立打击非法采砂联动机制,一旦发现非法采砂行为,水利部门要立即扣押船只,拆除采砂机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没收非法所得;交通部门要依法吊销营运船只证件;公安部门对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从重从严进行打击。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水建管[2012]426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2〕426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管理资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9.02.22•【文号】水河湖〔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含湖泊,下同)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根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要求,现就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河道采砂管理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内容。
经过多年努力,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全国采砂秩序总体可控。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总体来沙量持续减少,一些地方河道无序开采、私挖乱采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乱、河岸崩塌、河堤破坏,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威胁桥梁、涵闸、码头等涉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防洪、航运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态环境。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河湖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按照“保护优先、科学规划、规范许可、有效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和要求,保持河道采砂有序可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落实采砂管理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各级河长湖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各河段河长是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08•【字号】川办函[2005]204号•【施行日期】200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5]204号二○○五年十月八日) 我省是千河之省,纵横的江河每年提供丰富水量的同时,也带来了可供利用的砂石资源。
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一些地方,河道内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禁采期禁而不止,部分采砂船只冒险作业,防洪安全隐患严重。
为规范我省河道采砂(含取土、采石)活动,合理、有序地开采河道砂石资源,保持河势稳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系河流健康,保障河道行洪和通航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充分认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重要意义,宣传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和通航安全、确保河堤稳定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沿河(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19〕64号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正文:----------------------------------------------------------------------------------------------------------------------------------------------------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19〕64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重庆、上海、四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省(市)水利(水务)、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秩序,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决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长江干流宜宾以下河道内的采、运砂船舶及从其他支流(湖泊)进入长江干流的运砂船舶实行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
长江流域其他河流(湖泊、水库)采运砂管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形式及内容对依法办理了采砂许可证的可采区,负责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应根据运砂船舶每艘次实际承运情况,出具砂石采运管理单。
砂石采运管理单一式四联:第一联由采砂现场监管部门收执,作为控制采砂总量的依据;第二联由采砂船收执,作为核对采砂量的依据;第三联由运砂船收执,作为其运输砂石的证明;第四联由现场监管部门交发放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砂石采运管理单应注明可采区名称,采砂许可证编号及核定可采砂总量,采运砂船舶船名、运砂船船舶经营人,运砂船实际载运量、运砂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编号、装砂起止时间及到达码头或装卸点等信息,采砂现场监管的主管部门盖章方能生效。
采砂船负责人、运砂船负责人及现场监管人员应对上述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
砂石采运管理单由各省(直辖市)根据格式要求自行印制,并加盖省统一的票据专用图章。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九府厅字[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3〕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已经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10日九江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要求,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秩序,推进长江河道采砂统一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水利部长江委的明确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市县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涉砂行为,大力整治长江沿岸砂石市场秩序,切实规范市城区砂石市场经营管理,建立依法、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经营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综合整治工作在市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沿江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本职、主动作为、通力协作,形成联动机制,实施联合执法、集中行动、综合整治。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土资发[2000]322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防汛抗旱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近年来,长江等一些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砂无序开采危及河堤稳定、航道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
今年8月,我部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对长江中下游安徽、湖北、江西段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范围内的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区特别是长江局部河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采砂现象;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些地区存在着对河道采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的现象,从而助长了河砂管理和采砂秩序混乱。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的管理,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特通知如下: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切实担负起对河道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河砂开采必须管理到位,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
对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水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矿)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查,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换)证关。
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采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砂石采砂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河道砂石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长沙县所有河道(包括湖泊、水库)全部划定为我县河道砂石禁采区,除河道疏浚、航道整治以及水利建设需要外,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开采砂石、淘金等生产作业。
二、本县境内无正当理由滞留我县的采砂船舶,应限期离境,逾期不离境的,按规定拆除采砂机具,集中停放。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将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规定,实施非法采砂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河道禁采期、禁采区内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砂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砂行为的;虽案值未达以上标准,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防洪安全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河道采砂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管理的监督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涉砂刑事犯罪,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行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采(运)砂船舶、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的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阿府函[2012]66号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正文:----------------------------------------------------------------------------------------------------------------------------------------------------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阿府函〔2012〕66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结合4月7日州委、州政府召开的防汛和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要求,为巩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确保防汛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的重要性我州境内河道砂石资源丰富,开采河道砂石资源对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灾后重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河道乱挖滥采和非法开采砂石的现象,造成河势改变,危及堤防、护岸、桥梁和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些河段开采砂石后的弃料随意堆放,严重淤塞河道;部分采砂船只违规冒险作业,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防洪安全隐患严重。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流河势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保障行洪安全,确保两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二、建立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管理制度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县境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河道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水务部门负责县境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县境内江河水域水上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部门负责县境内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砂和乱挖滥采、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维系河流健康,为建设秀美山川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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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
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
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
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
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
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采砂行为导致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证节假日期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良好。
三、加大巡查打击力度。
各地要继续加大对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和日常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对重点河段、重要区域和重要时段要采取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适时组织专项打击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对近期出现反弹的局部江段,要有组织地采取专项打
击行动,维护良好的采砂管理局面,不给非法采砂者以可乘之机。
各地要按职责重点加强对采砂和运砂船舶的监管,对采砂船舶要按照地名及相应的地理坐标划定的集中停靠点停靠,在禁采期杜绝无正当理由擅自驶离集中停靠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清理整顿沿江两岸非法砂场、接卸点,逐步规范砂石交易市场,杜绝非法采运砂石交易行为。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对非法采砂组织者、保护者的查处力度,坚持水打陆治、水陆结合、综合治理,注重源头治理,坚决削弱和铲除非法采砂者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水利、交通运输两部门多年来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中形成的好的工作机制和合作平台,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部门分工协作相结合,积极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共同执法机制、定期会商机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进一步推进两部门合作机
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落到基层管理和执行部门,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
要通过部门合作,共同管住采砂船、管住采砂点、管住采砂人、管住砂石中转站。
各有关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消极畏难情绪,积极创新思路,不断强化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执法,确保河势稳定以及防洪、航运及涉河建筑物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
五、着力建立长效机制。
2012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共同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规范管理年”,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规范管理年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两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构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重点是认真总结《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十周年以来的成绩和经验,紧紧抓住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对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治本之策,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体系、逐级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制体系、深化部门合作联动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严格执行和及时修订相关规划、引导无证采砂船主和采砂经营者转产、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