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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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北京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一、学分获取:

1.参加在职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在职培训课程,按照培

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

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2.参加学术会议: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

学时进行学分获取。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同样需要参加的学

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参加临床技能操作培训:参加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临床技能操作

培训,按照培训课程的学时进行学分获取。一般来说,每学时对应1个学分,需要参加的学时根据不同年份的政策有所变化,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4.参加学术论文发表:论文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按照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学分获取。一般来说,每篇论文对应若干学分,具体以

当年政策为准。

二、学分核算:

1.学分系统:医师需要在医师学分管理系统中注册并提供相关材料,

该系统将根据医师的学习和培训情况,自动核算医师的学分。

2.学分统计周期:通常以一年或两年为一个学分统计周期,具体以当

年政策为准。

3.学分分配:医师获得学分后,需要在学分管理系统中进行学分分配,将学分分配到自己的必修科目、选修科目或其他相关类别中。

三、学分使用:

1.学科能力提升: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提升自己在一些学科领域的能力。学分可用于报名参加高级研修班、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

2.继续教育:医师可将学分用于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继续教育课程。

3.职称评定:医师可以将学分用于职称评定,根据学分的累计进行不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19年)》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2006年)

[生效日期]:2006-11-01

[发布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京卫科教字[2006]75号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规定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的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和北京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院继续教育管理,特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人员

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具有护士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工作者;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包括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机关行政处室的副科及其以上职位或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包括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财会人员。

二、学分要求

注:对于已退休或65岁以上但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含出门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按上表

做学分要求,但各科应根据本学科的新进展,每年安排二次针对这类人员的讲座。

三、继续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I类和II类学分。I、II类学分不可替代。

(一)I类学分

1.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一级学科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举办的并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继续教育项目;

3.国家级、省(北京市)、部级各类科技、教学成果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等;

4.从已获准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挑选的适合在全院讲授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此类授课每年由所在科室申报,经教育处审批后,统一安排时间讲授。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卫生部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科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卫生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卫生部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均属于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

【发布文号】全继委发 [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2006-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卫生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全继委发 [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有关部属单位及学术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不断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的质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2001年颁发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 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附件1、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医学教育暂行规定第1部CME法规性文件

一等奖 25-21学分
国家级成果奖
二等奖 三等奖
• 加强对CME项目负责人培训(承办单位负责)了解学 分授予规定、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水平
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卫生部
卫科教[2008]49
三、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大力推进CME工作 12-19 探索东部支援西部,城市支持农村CME途径和方式 为基层培养业务骨干 对乡镇卫生院和乡医进行专业技能和全科知识培训 开展全科医学教育活动(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京卫科教 2006.75号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Ⅰ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经卫生局、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项目 向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项目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CME基地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京卫科教 2001.24号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20-25条
20.要对卫技人员参加CME活动进行考核(附件2) 21.北京市CME实行登记制度 22.实行CME学分制,≮25分/年,并符合ⅠⅡ类要求 23.CME挂钩制度(年度考核、聘任、再注册) 24.CME工作纳入领导任期责任目标 25.建立CME项目评估制度
世界、面向未来
3.四新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保持高尚职业道德,提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精编版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精编版

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授予学分细则精编版

一、宗旨

本细则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活动,促进该机构医务人员的专业成长、增强临床行为能力,提高护理质量,以确保病患的安全照顾、实现医患满意度。

二、授予学分细则

1.概念

为了认可医疗机构继续教育活动的发展,确保教育活动质量,给予其举办者授予学分作为认可。

2.获取学分条件

(1)教育人员:教育人员应具有正规有效的注册资格,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指定。

(2)教育活动内容:教育活动内容应符合继续教育规定,并能够满足学习者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教育活动安排:教育活动安排应根据学习者的特点,结合活动内容,制定合理的计划,使学习者获得最大收获。

3.授予学分标准

(1)学习者参加一次教育活动,可获得0.5学分,每小时可获1学分;

(2)活动有效参与率不低于90%,活动有效时间不低于2小时的,视为可获取学分;

(3)学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若需要再次参与继续教育活动,需重新进行学分申请;

(4)继续教育活动可以分多阶段完成,学分计算也按每阶段项目实

施完成时获得学分计算。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第一章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继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教育,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大学医学部的有关规定,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订此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1.具有主治医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临床医师;

2.从事医院药学工作的具有主管药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4.具有护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护理工作者;

5.具有主管技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含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教辅人员);6.从事行政、党务管理工作及教育技术支持服务部门中的副科及其以上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其以上的人员;

7.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和见习期的在职会计人员。

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备注:凡年龄在60岁以上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不做为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的要求。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和Ⅱ类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

1.参加各类项目学习

2.获各类成果奖: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优秀教材奖、省部级奖等

3.带论文参加学术交流会

4.出国(境)学习:

5.教学

6.

7.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由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各种形式的继教活动或各学科申报、继教处初审合格,上报医学部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在本学科或全院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每3学时,授予1学分。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

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说明流程图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 (CM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ongoing development. The CME credit-granting process involves several steps and protocols to ensure that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receive accurate credit for the education they complete.

继续医学教育(CME)是医护人员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CME学分授予流程涉及多个步骤和协议,以确保医护人员准确获得他们所完成教育的学分。

The firs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granting CME credits typically involves the completion of an educational activity by a healthcare professional. This activity may take the form of a conference, seminar, online course, or other educational program relevant to the healthcare professional's field of practice.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北京市****医院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

本办法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结合我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状况,将原有文件修改补充,以不断完善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

1.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1 Ⅰ类学分

1.1.1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2 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3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4 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5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1.6 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1.2 Ⅱ类学分

1.2.1 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2.2 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1.2.3 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1.2.4 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2.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分值要求如下:

医院级别Ⅰ类学分Ⅱ类学分

学分

合计国家级、市级项目

区县级项目

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他活动

二级

医院

5 20 25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2.1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2.1.1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学时授予2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l5—20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l0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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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结合北京地区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类

(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北京市各区县卫生局批准和公布的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经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专项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区县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授予办法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

3.获省、部(北京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25-21学分

二等奖20-16学分

三等奖15-11学分

四等奖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20-16学分

二等奖15-11学分

三等奖10-6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原则上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10-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6-4学分

省级(北京市级)刊物5-3学分

地级以下刊物4-2学分

内部刊物2-1学分

5.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2)获区县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一等奖5-3学分

二等奖3-2学分

三等奖2-1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000汉字授予1学分。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1-3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0.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国家级、北京市市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全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规定为:城八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6学分;郊区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8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上登记学分。

(二)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三)参加援助西部、农村等医疗服务活动半年以上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

(四)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验、认定。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六、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2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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