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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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 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 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①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民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或者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或者涉讼财 产在外国,或者涉讼行为或事实发生在国外。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 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第二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国际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数量众多,既有多边的,也有双边的,既有综合的,也有专门性质的,既有普 遍的,也有区域性的,根据条约内容可以分为四大类: (1)关于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力的,一类是没有强制力的。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没有强 制力的任意性的惯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容易混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这两个词,国际习惯是国际惯例形成以 后,通过广泛的实践而被认可与接受的,因此国际惯例并经过法律确认才能形成国际习惯。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 “冲突法”这一术语,最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 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国际私法”这一 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最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 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 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蒋 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有历史价值与现实意义。可以说,我国大中小国际私 法论者,唯当拥有共同的本体,否则,就非属于国际私法论了。多年来,我国国际私法学界,逐渐分化为三大学 派。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简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Code civil suisse)是瑞士联邦于1907年颁布的一部法典,也被称为国际私法法典(Swis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de)。

该法典旨在规范与国际私法相关的民事法律事务,涵盖了个人、家庭、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目的是为了统一瑞士各个州的国际私法规范,确保其与国际私法的接轨,并为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该法典适用于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如涉及跨国婚姻、遗产继承等。

这些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及国籍的变更等复杂情况。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的内容涵盖了以下主要方面:1.适用法律:法典明确规定了瑞士法院在国际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原则。

根据瑞士国际私法法典,法院将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国际合同以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这有助于解决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实现案件的公正和合理判决。

2.管辖权:法典规定了瑞士法院对国际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到瑞士的国家利益,瑞士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管辖。

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其他情况下瑞士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和限制。

3.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法典明确规定了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程序。

瑞士法院将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保障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法典对于涉外婚姻与家庭事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国际婚姻的有效性认定、离婚与分居手续、子女抚养与监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有助于保障涉外婚姻和家庭事务的公平和稳定。

5.国际遗产继承:法典规定了国际遗产继承的原则和程序。

它明确了在国际遗产继承中适用的法律和遗产分配的规则,确保了在跨国遗产继承案件中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瑞士国际私法法典为瑞士的国际私法提供了具体而全面的规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部法典的颁布使得瑞士在国际私法领域具备了更强的竞争力和可靠性,为涉外当事人和瑞士法院提供了更好的司法基础。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2023年国际私法知识点

名词解释X5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涉及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冲突规范: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3、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当合用的某一国法律, 故意制造一些条件, 运用冲突规范, 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合用, 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 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 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4.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5、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重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 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6.连接点: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7、领事婚姻: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 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典礼.8、辨认: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 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 从而拟定应合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9、分割制:指在涉外继承中, 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分别合用不同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的属人法, 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10、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拟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简答题 X2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概念: 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又被称为法律合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

结构 : 范围、系属范围: 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 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特点: ①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法规范, 它是法律合用规范。

②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 它是法律选择规范。

瑞士国际私法法案(节选)

瑞士国际私法法案(节选)

【法规名称】瑞士国际私法法案(节选)【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瑞士国际私法法案(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部分管辖权五、仲裁协议第7条如果当事人已订立了关于可仲裁事项之仲裁协议,瑞士法院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除非1.被诉人已就实体提出答辩,未提任何异议;2.法院发现仲裁协议是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的;或者3.显而易见由于被诉人的原因仲裁庭不能组成。

(……)第十二章国际仲裁一、仲裁的范围;仲裁庭所在地第176条1.本章各条适用于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并且在仲裁协议订立之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在瑞士无住所或惯常居所。

2.当事人已书面排除本章条款的适用而同意只适用州仲裁法的程序规定的,本章条款则不适用。

3.仲裁庭所在地应由当事人决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决定,或者两者都未能决定时,由仲裁员决定。

二、可仲裁性第177条1.任何关涉财产的争议都可成为仲裁事项。

2.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系一个国家或其控制的企业或组织,它不得依据其自己的法律对其作为仲裁一方当事人的能力或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可仲裁性提出抗辩。

三、仲裁协议第178条1.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如果以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它通讯方式,其内容可作为证据的书面形式作成,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2.关于仲裁协议的内容,如果它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符合管辖争议事项的法律,特别是管辖主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律,仲裁协议应为有效。

3.不得以主合同可能无效或仲裁协议项下争议尚未发生为由,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抗辩。

四、仲裁庭1.组成第179条1.仲裁员的指定、解职或替换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如无此协议,该事项应提交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法院应比照适用州法中关于仲裁员的指定、解职或替换的规定。

3.如果法院被要求指定一名仲裁员,法院应予指定,除非初步审理表明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

2.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第180条1.仲裁员可被提出异议:(1)如果他不符合当事人协议的要求;(2)如果当事人协议的仲裁规则规定了提出异议的理由;或者(3)如果存在对他的公正性产生合理疑问的情形。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第一章A为对B为错* 判断题*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B*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

B*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

B*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

A*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A*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

A*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A*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A第二章* 判断题*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

A*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

A*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A*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 8、我国虽然参加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但到2001年为止,我国还没有加入一项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A* 9、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就是国际公法中所说的“国际习惯”。

B* 10、国际惯例既可以通过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庭直接适用于国际私法案件A第三章? 判断题? 1、罗马法中的“万民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初形态。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总分: 100分考试时间:分钟单选题1.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_____。

(5分)(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参考答案:A2.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_____。

(5分)(A) 巴托鲁斯(B) 萨维尼(C) 戴西(D) 库克参考答案:B3.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_____。

(5分)(A) 受害人国籍国法(B) 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C) 航空器登记国法(D) 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参考答案:C4. 指出下列_____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5分)(A)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D) 国际保险合同参考答案:C5.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

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

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应适用_____法律。

(5分)(A) 日本(B) 韩国(C) 德国(D) 中国参考答案:D6. 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_____原则。

(5分)(A) 行为地法(B) 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C) 住所地法(D) 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参考答案:B7.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_____的法律。

(5分)(A) 行为地法(B) 法院地法(C) 船旗国法(D) 原船舶登记国法律参考答案:D多选题8.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和克服适用外国法过程中发生的困难而形成的适用外国法的制度主要包括下列_____内容。

(5分)(A) 反致(B) 公共秩序保留(C) 法律规避(D) 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参考答案:A,B,C,D9. 下列国际私法的各原则或制度中,以国家主权原则为基础的是_____原则或制度?(5分)(A) 法院地法的适用(B) 对等原则和不歧视原则(C) 意思自治原则(D)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参考答案:A,D10.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下列_____选项属于不得采用的送达方式。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12月18日通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12月18日通过)瑞士联邦国民大会,根据联邦在对外关系事务中的权限;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联邦委员会1982年11月10日的决议制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一)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二)法律适用;(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四)破产和清偿协议;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第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第三条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的,居住国外的瑞士公民,如果在居住国无法提起诉讼或根据各种情况在该地进行诉讼似乎是不合理的,则可以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对于本法未作规定的,关于保管的有效性问题,由保管物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五条关于遗产继承,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电报、电传等方式对处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纠纷的法院作出选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具有排他的效力。

但如果上述选择违反本法有关保护弱者的规定则无效。

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存在下述情况的事项:(一)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部的;(二)根据本法规定以瑞士法律作为解决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

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的,瑞士法院自被告毫无保留地应诉之日起即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但存在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该争议无管辖权。

但下述情况除外:(一)被告应诉,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二)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或无法适用的;(三)显然由于被告的缘故,仲裁庭无法设立的。

第八条受理起诉的法院同时也受理反诉案件,只要起诉与反诉存在着内在联系。

第九条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已经在国外提起诉讼,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可作出一项能够在瑞士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瑞士法官可以中止对案件的处理。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文章属性•【缔约国】瑞士•【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12月18日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1条(一)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1.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2.法律适用;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4.破产和清偿协议;5.仲裁。

(二)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权一、一般原则第2条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二、必要时的法院第3条本法在瑞士没有指定法院并且在外国无法进行诉讼或在外国提起诉讼不合理的,与诉由有充分联系的地方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有管辖权。

三、财产保管的有效性第4条本法没有在瑞士指定法院的,财产保管的有效性的诉讼可在财产保管地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的选择第5条(一)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

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

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二)如果通过滥用选择导致剥夺瑞士法律所给予一方当事人的保护的。

此种选择无效。

(三)所选择的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如果(1)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地,或(2)根据本法对诉讼应适用的法律是瑞士法律。

五、应诉管辖第6条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被告未作保留而应用于诉的,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该法院根据第5条第3款的规定拒绝管辖。

六、仲裁协议第7条如果当事人就可以仲裁的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的瑞士法院应拒绝管辖,除非1.被告未作保留而应诉的,2.法院证明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适用的,或3.显然由于被告的原因仲裁庭不能组成的。

七、反诉第8条受理本诉的瑞士法院也受理反诉,如果两诉之间存在着联系。

八、未决案第9条(一)如果同样当事人间对同样标的已在国外进行诉讼,瑞士法院如预测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将作出能在瑞士得到承认的判决,瑞士法院即中止诉讼。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法规名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第12章国际仲裁第17 6条范围:仲裁庭的地点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庭在瑞士,且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住所、惯常居所不在瑞士的一切仲裁。

2.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排除本章规定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州的仲裁规则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3 .仲裁庭的地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确定。

未能通过前两种办法确定的,由仲裁员确定。

第17 7条可仲裁性1.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2.作为仲裁协议一方的国家、或由国家拥有的企业、或由国家控制的组织不得援用其本国法以否认自己的仲裁能力或否认仲裁协议涵盖的某一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17 8条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示的通讯方式2•仲裁协议如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条件调整纠纷、特别是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即为有效。

3•主要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涉及的纠纷尚未发生不得作为否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由。

第17 9条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1 •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指定、撤销和更换。

2.没有这种协议时,可向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提出请求;法官将类推适用州法律中有关仲裁员指定、撤销或更换的规定。

3.当某法官被授权指定仲裁员时,除简要审查表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外,他应进行指定。

第180条对仲裁员的异议1 •对仲裁员可以提出异议:(a)如果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b)如果存在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员提出异议的理由;(c)如果存在使人合理怀疑他的独立性的情况。

2.除指定后发现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对自己指定的或自己授权指定的仲裁员提出异议。

异议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

3•当事人未就异议程序作出规定的,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应对此作出最终决定。

第18 1条程序的开始(LisPendens)当事人一方将请求提交仲裁协议中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时,或协议中没有任命,当事人一方开始指定仲裁员的程序时,仲裁程序即开始。

国际私法习题

国际私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2.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3.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A.国际统一实体法B.冲突法C.程序法D.自然法4.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5.作为国际私法产生前提的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6.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7.在国际私法中,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A.16世纪末B.17世纪末C.18世纪末D.19世纪末8.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德国的萨维尼B.美国的库克C.英国的戴赛D.法国的巴迪福9.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英国的莫里斯B.意大利的孟西尼C.德国的萨维尼D.法国的毕叶10.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二元论”或“综合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德国的齐特尔曼B.法国的巴丹C.美国的斯托雷D.英国的戚希尔11.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A.美国的斯托雷B.荷兰的罗登伯格C.德国的谢夫纳D.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相辅相成B.互相排斥C.暂时并存D.长期并存2.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国际民法B.国际民商法C.法律冲突法D.冲突法3.韩德培教授“两翼论”中的国际私法内涵包括()A.冲突法B.统一实体法C.国际民事诉讼法及仲裁程序法D.专用实体法三、判断题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条文
国际私法是指调整与国际关系有关的私法规则,也被称为国际民事法。

它是一系列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商的结果,旨在处理跨国民事关系。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私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并为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国际私法的核心是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是各国达成并共同承认的法律协议,旨在调整各国之间的私法冲突。

其中最有指导意义的是《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如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

它为各国企业提供了一个透明、可预测的国际商事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国际私法公约,如《哈瓦那统一法》和《儿童权利公约》,专门保护特定群体的权益。

这些公约为儿童、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护,进一步促进了公正和人权的实现。

除了公约外,国际私法还包括一系列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协商。

国际惯例是各国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法律规则,如习惯国际法和国际商事惯例。

它们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文件,但在国际社会中享有广泛的认可和遵循。

国际协商则是各国根据共同利益和需要进行的合作。

例如,有关环境保护、反恐合作、海洋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国际协定,进一步提升了国际私法的实施效果。

总之,国际私法是促进国际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法律准则,保障国际民事关系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国际贸易、人权保护和全球治理。

在全球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积极参与
国际私法的建设与实践,共同构建一个公正、平等的国际秩序。

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作为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国际私法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版的更新,必将对国际私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份有价值的文章。

深度方面,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更新和修订?这些更新对于国际私法领域有怎样的影响?我们需要了解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针对2021年版的最新修改,我们可以对比之前的版本,分析新版本对于案件处理、争端解决等方面的变化和提升。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瑞士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进而评估新版国际私法典对于法律实践的影响。

广度方面,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有哪些?除了常见的国际婚姻家庭法和国际商事法外,新版私法典是否涉及其他领域的调整和补充?在这一部分,我们可以逐条梳理瑞士国际私法典的内容,分析每一条对于不同领域的影响和适用情况,从而全面了解新版私法典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在撰写文章的过程中,我们要多次提及“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突出这一主题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文章的总结和回顾部分,可以对新版私法典进行全面概括和评价,指出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作用和意义,并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

我们还可以共享对于新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们可以谈论新版私法典对于国际法律实践的推动作用,或者对于国际私法发展方向的启示等。

通过结合个人观点,为文章增添了深度和灵活性。

在格式上,我们需遵循知识文章格式,使用非Markdown格式的普通文本进行撰写,并使用序号标注,以便文章结构清晰。

文章总字数应该大于3000字,确保兼具广度和深度。

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需要全面评估2021版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展开分析,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此为读者提供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国际私法重点

国际私法重点

名词解释1、双边冲突规范:抽象的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接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的冲突规范2、外国法人认可:是对外国法人一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3、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乙国法,但是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规范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

4、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5、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夫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

6、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或连接根据,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8、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益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9、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10、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韩德培_《国际私法》_第二版_要点笔记

韩德培_《国际私法》_第二版_要点笔记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二、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特有方法。

这种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特有规范。

2)间接调整方法,是指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

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有这种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两者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因为:1、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实难统一,不可能对一切社会关系都用实体规范直接加以调整,因此需要间接调整方法。

2、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因此需要直接调整方法。

因此,同时并存是实际情况决定的,而且不会短暂。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初探下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初探下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

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探下2.措施在苏黎世州,简易法官可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他可以命令被告为或不为判决规定的事情,同时上述命令可包含被告如不遵守将被罚款的条件(一次性罚款,Ordnungsbusse)。

(2)他可以命令:未遵守的被告将依照《瑞士刑法典》第292条惩罚,根据第292条,藐视的被告可被罚金或监禁。

(3)他可以对未遵守的每一天处以每日罚款(astreinte);(4)如果被告被判决去做第三人也可完成的事情,法官也可以要求这样的第三人或原告去做凡是对履行判决有必要的事情。

上述行为的费用必须由被告承担;(5)法官可以对被告或被告拥有的东西使用强制措施。

例如,他可以命令其所有权已被判给原告的东西从被告那里取走并移交给原告,上述强制措施由有权的地方当局实施,如有必要由警察实施;以及(6)最后,如果被告已被命令作出宣告性行为,例如同意协议的执行,简易法官可以裁定:执行判决本身将代替上述行为。

这特别适用于在土地登记薄上登记关于不动产的权利或不动产的有限权利。

如果上述措施都不能产生判决所规定的结果,对于不履行判决,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应支付的赔偿数额未在原先的判决中规定,则可用简易程序确定。

(三)瑞士金钱判决的执行金钱判决的执行适用债务收集法。

在瑞士,债务收集是行政性行为和法院诉讼程序相结合的混合物,原告将采取的下一个措施总是依赖于被告的反应。

典型的债务收集经历下列阶段:1.债务收集的提起?债务收集开始于债务收集诉讼开始的请求,请求必须向有权的债务收集办公室提出,一旦收到上述请求及各自预付的定金,债务收集办公室将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授予债务人10天的延期以便让他或支付或提出反对。

除了在特别的情况下,上述反对不必提出理由。

因为通过提出反对而中止债务收集诉讼是如此的容易,几乎没有一个案件债务人不反对支付令的。

债务收集官员将把反对通知给债权人,同时债权人必须决定是否起诉。

因此债务收集程序的下一步是宣布反对无效。

精编【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

精编【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

【法律法规知识】法律知识探上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初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瑞士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初探上欧福永王素娥除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等领域外,瑞士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和国际、国内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国内法院判决的执行主要由各州的民事诉讼法规定。

有关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规则见于《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及其参加的有关条约中。

本文主要依据有代表性的州的民事诉讼法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以及有关的条约对瑞士的民事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进行探讨。

一、民事管辖权制度(一)导言下列几个因素把瑞士的管辖权制度和其它国家的管辖权制度区别开来。

1.国内送达对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是否能对瑞士国内的被告进行有效送达和瑞士法院对管辖权的确定之间没有关系。

相反,其它的决定因素,例如对诉讼当事人的扣押或对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扣押倒有决定性意义。

在这方面,瑞士的管辖制度和所有其它的欧洲大陆的管辖制度相同,但和英国的管辖制度是根本不同的。

2.多套管辖权规则联邦宪法基本上把民事诉讼法立法权限授予各州(瑞士有26个州)。

因此,适用于国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规则可在州的民事诉讼法中找到。

“国内争议”是指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联邦宪法第59条通过下述规定而介入,它规定:因人身案件对有偿仍能力的债务人的起诉,必须向他有惯常居所的州的法院提出。

在特别的法律领域,联邦立法取代了州的管辖权规则,这是为了保证实体私法的执行,在这些法律领域被认为有必要规定统一的联邦管辖权规则。

这些领域包括知识产权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单独地确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国际争议”是指涉及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未定居或居住在瑞士的争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大部分和州的管辖权规则(适用于国内的诉讼)相一致;如果它们不一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的规则在国际争议方面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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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12月18日通过)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12月18日通过)瑞士联邦国民大会,根据联邦在对外关系事务中的权限;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联邦委员会1982年11月10日的决议制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节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一)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二)法律适用;(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四)破产和清偿协议;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第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第三条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的,居住国外的瑞士公民,如果在居住国无法提起诉讼或根据各种情况在该地进行诉讼似乎是不合理的,则可以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对于本法未作规定的,关于保管的有效性问题,由保管物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五条关于遗产继承,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电报、电传等方式对处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纠纷的法院作出选择。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具有排他的效力。

但如果上述选择违反本法有关保护弱者的规定则无效。

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存在下述情况的事项:(一)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部的;(二)根据本法规定以瑞士法律作为解决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

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的,瑞士法院自被告毫无保留地应诉之日起即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但存在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该争议无管辖权。

但下述情况除外:(一)被告应诉,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二)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或无法适用的;(三)显然由于被告的缘故,仲裁庭无法设立的。

第八条受理起诉的法院同时也受理反诉案件,只要起诉与反诉存在着内在联系。

第九条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已经在国外提起诉讼,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可作出一项能够在瑞士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瑞士法官可以中止对案件的处理。

向瑞士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日期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瑞士法院一旦收到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应得到瑞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后,即可终止对该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即使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没有管辖权,它们也有权对案件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一条在瑞士进行的司法协助活动,依协助地地区的法律。

受理案件的外国法院向瑞士提出委托请求,并要求按该外国法律的程序进行司法协助工作的,如果有关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参照或按照该委托国的法律程序完成司法协助。

如果依瑞士法律的规定无法有效保护诉讼请求人利益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外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寄送材料,或接受经过宣誓的诉讼当事人的请求。

第十二条外国人在瑞士法院起诉、应诉的,其诉状只要在诉讼时效终结前的最后一天送达瑞士驻该国使领馆的,即为有效。

第三节法律适用第十三条根据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包括适用外国法的所有条款。

外国法律的规定,即使具有公法性质,也可以予以适用。

第十四条当所适用的外国法反致瑞士法或转致另一国家的法律时,只有当本法有规定时,才考虑接受反致或转致。

有关公民的身份问题,外国法的反致予以接受。

第十五条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

涉及继承问题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的,则适用瑞士法律。

第十七条适用外国法律明显违反瑞士的公共秩序的,则拒绝适用。

第十八条根据立法宗旨和案情,案情显然有必要适用瑞士法律的,则适用瑞士法律。

第十九条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有必要适用该项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第四节住所和国籍第二十条本法所指的住所,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中心所在地。

本法所指的习惯居所,就是当事人在某国居住有一定期限的处所,即使该期限极为短暂。

本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业务中心所在地。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数个住所。

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依其习惯居所。

民法典中有关住所和习惯居所的规定不适用本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其总公司所在地为所在地。

总公司的所在地依合同或公司章程确定。

合同或章程没有作出规定的,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其所在地。

公司的机构位于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国籍产生疑问的,由产生疑问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决定。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取得瑞士国籍,同时又拥有外国国籍的,应以其瑞士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当事人拥有几个国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作为确定所适用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拥有几个国籍的,当需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国籍使承认条件得到满足,就可以得到瑞士法院的承认。

第二十四条根据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纽约公约》确认当事人为无国籍人的,或当事人与其本国关系中断的,即为无国籍人。

根据1979年10月5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被确认为难民的,即为难民。

本法对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连结因素。

第五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二十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瑞士得到承认:(一)作出判决的国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二)判决已经生效,或判决为终审判决;(三)判决未被拒绝。

第二十六条外国法院基于下述原因,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一)依本法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或被告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拥有住所的;(二)涉及财产继承时,当事人依本法规定订有协议自愿将案件提交法院的;(三)涉及财产继承时,被告应诉没有提出异议的;(四)在反诉案件中,作出判决的法院对原诉有管辖权的。

第二十七条外国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瑞士的公共秩序的,瑞士有权拒绝承认。

下述外国法院的判决,瑞士可以拒绝承认:(一)对承认判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他没有得到法院的合法传唤。

但他自己毫无保留地应诉的除外;(二)判决违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未给被告出庭辩护机会的;(三)涉及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标的曾在瑞士法院提起过诉讼,瑞士法院已作出判决的,对曾由第三国作出判决,该判决符合瑞士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的。

此外,瑞士法院还可以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对得到承认的判决应予执行。

第二十九条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应向被请求的地区法院提出。

申请人得向法院提交下述材料:(一)法院判决书的原本或副本;(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已经在该外国生效的证明书;(三)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所有能证明被告已获得辩护机会并可能为自己作辩护的证据。

当事人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有异议的,可以为自己进行申诉。

应当事人的请求,瑞士法院有权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问题单独作出裁定。

第三十条本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当事人本国作出的类似于法院判决的司法调解。

第三十一条本节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有关免费诉讼的文书送达,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

第三十二条外国法院作出的有关户籍的判决与文书,应向户籍登记处登记。

凡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

在登记前,户籍登记机关首先要询问当事人,外国法院在案件处理中是否尊重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编自然人第三十三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自然人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对自然人的权利问题行使管辖权,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律。

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适用本法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瑞士法。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产生和终止,适用调整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

第三十五条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适用自然人的住所地法律。

自然人已经取得行为能力的,并不因其习惯居所地的变更而受影响。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进行民事法律活动,根据其住所地法律为无行为能力,但根据行为完成地法律为有行为能力的,不得以其住所地法律为理由来否定自己的行为能力。

但对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情况的除外。

本规定不适用于有关亲属法、继承法或不动产物权法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的,他的姓名问题适用瑞士法律。

当事人在某一外国有住所的,他的姓名适用该国国际私法所指向的法律。

在瑞士境内没有住所的瑞士人,也可以要求依瑞士法律调整其姓名问题。

第三十八条居住在瑞士的当事人,有权向其住所地主管部门请求变更姓名。

在瑞士境内没有住所的瑞士人,可以向他们原籍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请求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的条件和效力适用瑞士法律。

第三十九条在国外变更姓名,如果依照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或当事人本国法律为合法的,瑞士承认其效力。

第四十条在户籍登记处登记户籍时.根据瑞士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失踪人失踪前在瑞士有住所的,其最后住所地的瑞士法院对失踪宣告案件具有管辖权。

此外,为保护某项特殊利益的需要,瑞士法院有权作出失踪宣告。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效力适用瑞士法律。

第四十二条外国法院作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若宣告由失踪人或死者住所地国家或其国籍所属国家作出时,瑞士予以承认。

第三编婚姻法第一节婚姻仪式第四十三条婚姻当事人一方在瑞士有住所或具有瑞士国籍的,瑞士机关就有权主持婚姻的仪式。

双方在瑞士境内都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在瑞士所缔结的婚姻,只要该婚姻能为当事人其中一方的住所地国家或国籍所属国家所承认,瑞士的主管机关即予以承认。

第四十四条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瑞士法律。

婚姻虽不具备瑞士法律规定的条件,但只要其中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或本国法律认为有效的,瑞士承认其效力。

在瑞士缔结的婚姻,其方式适用瑞士法律。

第四十五条在国外缔结的婚姻,如果当事人其中一方为瑞士人,或双方在瑞士都有住所的,瑞士承认其有效。

但如果明显违反瑞士法律的强行规定的,瑞士不予承认。

第二节婚姻的人身效力第四十六条配偶一方有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的瑞士法院对有关婚姻效力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并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配偶双方在瑞士既没有住所,又没有习惯居所,但其中一方具有瑞士国籍的,如果他们无法在配偶一方的住所地或习惯居所地国家提起有关婚姻效力的诉讼,或这种诉讼显然不合理的,具有瑞士国籍的配偶一方的国籍所在地区的瑞士法院可以受理这样的案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婚姻的效力,适用配偶双方共同住所地的法律。

配偶双方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婚姻的效力适用与之有更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律。

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区的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行使管辖权时,适用瑞士法律处理案件。

第四十九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适用1973年10月2日《关于扶养义务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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