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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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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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国际私法问题

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中国拥有极其丰富的文物资源。然而,令人痛心的是,自清末以降,中国文物饱受战争劫掠、盗窃和走私之害,我国因而成为文物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进入21 世纪,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与全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提升,政府与民间开始高度关注流失海外文物的命运,并为流失文物的回归做出积极努力。

概言之,文物回归的途径有四种: 商业回购、外交谈判与协商、国际公法机制和国际民事诉讼机制。商业回购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通过参与拍卖等商业渠道将流失海外的文物购回,从而实现文物回归。近年来,随着我国国家与民间财力的增长,大量文物通过此渠道成功回归。然而,必须指出,商业回购缺陷明显: 首先,商业回购会推高文物价格,这不仅会增加今后回购的经济成本,而且会刺激文物犯罪愈演愈烈; 其次,中国当事方,尤其是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物的拍卖,会令外界产生中国政府已对此类文物现状的合法性予以认可的印象,这不利于今后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之。所以,我国政府应明确以下立场: 不支持商业回购,尤其要禁止国有机构参与非法流失文

物的商业拍卖。

外交谈判与协商是指有关当事国直接交涉,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从各国文物追索实践来看,不少国家通过外交谈判与协商解决了文物归属纠纷。尽管如此,对于中国而言,该途径的作用并不能高估。一方面,中国流失海外的文物数量巨大,不可能件件通过政府间的外交谈判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作为崛起中的大国,中国面临的国际环境极其复杂,当前,国家主权、安全等问题才属于国家最高战略关照的层面,而文物返还尚不属于国家核心利益。在此背景下,中国政府不会、也不宜将外交谈判与协商作为追索文物的主要途径。

国际私法学习题(法学专业专科)

国际私法学习题(法学专业专科)

国际私法学习题(法学专业网上搜集)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2、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德国的萨维尼B.美国的库克C.英国的戴赛D.法国的巴迪福4、20世纪国际私法立法模式的基本发展趋势是采用()

A.分散立法式B.专章专篇式C.综合立法式D.法典化式

5、标志着国际私法立法进入法典化阶段的立法是()

A.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B.1804年《法国民法典》C.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D.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6、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胡伯B.孟西尼C.杜摩兰D.巴托鲁斯

7、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

A.法则区别说B.国际礼让说C.法律关系本座说D.本地法说

8、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国际私法立法是()

A.唐朝《永徽律》B.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C.1986年《民法通则》D.2000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9、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待遇不低于它已经给与或将要给与任何第三国待遇的制度称为()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普遍优惠待遇

10、国际礼让说是17世纪哪个学者提出()

A.格老秀斯B.萨维尼C.孟西尼D.胡伯

11、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人一样,这种待遇制度是()

瑞士法律环境

瑞士法律环境
结论: 分支机构首先在税收方面较为经济,而分公司则更能体现企业的瑞士身份并且总 公司也仅承担限于其投入资本的有限责任。已经建立的分支机构如果要转形为分 公司将面临税务上的困难。
• 与瑞士企业或个人共同组建合资或合伙公司;
比较: 和中国不同的是,瑞士并没有针对瑞外合资或合伙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因此, 外国人和瑞士人合资或合伙建立的公司适用的同样是瑞士债法典的相关规定,不 需要特别的审批。
• 建立外国总公司在瑞士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比较: 分支机构相比子公司而言,不需自己独立的资本;总部的拨款便足够了,对拨款 所须的款额也没有规定。分支机构的组建程序十分简单,费用较低,其盈利汇出 时亦无须缴纳印花税和结算税。
但分支机构因为由外国总公司直接管理,也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其经营场所也相 应缺乏瑞士企业的性质。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不存在债权关系。
- 律师咨询费用: 组建公司前,一般建议由律师来帮助股东正确理清公司的法律关系并起草相关 文件。
我所律师咨询费依据律师的经验和资历不同,每小时收费也从210法郎至420法 郎不等。公司组织结构越简单、客户本身经验越丰富,那么所需的咨询也越 少。一般来说,组建一个股份公司的咨询费用约计为3000至7000瑞郎左右。
2)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组织机构,拥有最高权力,包括:确立和变更 公司章程;选举和撤销经理;指定审计机构(章程可作其他规定);批准经营 情况报告、资产平衡表和决定盈利分配;免除经理的职务;分配公司股份;要 求章程规定的增资金额以及主张针对经理或个别股东的在公司组建或经营过程 中损害赔偿要求等。

智慧树知到《国际私法(鲁东大学)》章节测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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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答案:国内立法

2、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答案: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3、大国际私法观认为国际私法范围包括()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答案: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4、国际私法调整对象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仅包括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

A.对

B.错

答案:错

5、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是迄今为止最早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的国内立法。

A.对

B.错

答案:对

6、()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

A.《法国民法典》

B.《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

C.《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答案:《法国民法典》

7、《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在单行立法模式下系统制定的冲突规范。

A.对

B.错

答案:对

第二章

1、“通过法律行为对运送中的物的物权的取得和丧失,由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支配”是一条什么类型的冲突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答案:双边冲突规范

2、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A.对

B.错

答案:错

3、冲突规范由()组成

A.假定处理

B.假定制裁

C.制裁系属

D.范围系属

答案:范围系属

4、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案件,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考前练习 国际私法学

总分: 100分考试时间:分钟

单选题

1.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_____。(5分)

(A)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 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 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参考答案:A

2.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_____。(5分)

(A) 巴托鲁斯

(B) 萨维尼

(C) 戴西

(D) 库克

参考答案:B

3. 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_____。(5分)

(A) 受害人国籍国法

(B) 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

(C) 航空器登记国法

(D) 航空器到达地国家的法律

参考答案:C

4. 指出下列_____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5分)

(A)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B) 国际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C)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 国际保险合同

参考答案:C

5. 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在日本签订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的协议。协议书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适用被告方法律。该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应适用_____法律。(5分)

(A) 日本

(B) 韩国

(C) 德国

(D) 中国

参考答案:D

6. 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采用的是_____原则。(5分)

(A) 行为地法

(B) 行为地法与本国法兼采

(C) 住所地法

(D) 行为地法与住所地法兼采

参考答案:B

7.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抵押权的,适用_____的法律。(5分)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国际私法(00249)考核知识点整理汇总(速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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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当推国内成文法。

3.目前,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的主要依据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论》。4.主权原则是国际公法上的最基本原则,早在荷兰“法则区别说”形成之时,它便被引入国际私法。

5.在欧洲,最早在国内法中规定冲突规则的当推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6.从19世纪末起,便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布斯塔曼特法典》。8.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于1966年。

9.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10.荷兰的国际礼让学说的集大成者为优利克•胡伯。

11.对英国国际私法做出最大贡献,并且以自己的既得权说标志着国际私法新里程碑的英国著名学者为戴西。

12.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其于1942年在《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中所提出来的。

13.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凯弗斯。

14.我国最早制订有十分典型的冲突法规范的朝代是唐朝。

1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际私法立法为北洋军阀政府1918年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

16.“政府利益分析说”最早由美国学者柯里教授在1963年出版的《冲突法论文集》中提出。

17.识别问题是德国的卡恩和法国的巴丁分别于1891年和1897年提出的。18.自福果案后,反致在法国判例中确定了下来。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附答案)

国际私法判断题整理

第一章

A为对B为错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关系。B

* 2、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域,因此,地球上有多少个国家,就是多少个法域。B

* 3、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用冲突规范来完成的。B

* 4、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是中国学者目前主要的分歧点。A

* 5、现代的国际法不仅仅指国际公法,而是指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私法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分支。A

* 6、目前,最常见的国际私法名称是“国际私法”和“冲突法”。A

* 7、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于1653首先使用“国际私法”这个名称B

* 8、美国学者斯托雷(Story)于1834年在其《冲突法评论》中提出了“私国际法”这个名称。 A

* 9、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A

* 10、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A

第二章

* 判断题

* 1、国际私法的渊源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既有国内法渊源,又有国际法渊源。 A

* 2、《法国民法典》最早规定了成文的冲突法规范B

* 3、《德国民法施行法》是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中最早的单行法规。A

* 4、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社会最详尽、最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A

* 5、判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渊源。A

* 6、学说和法理在有些国家,如泰国,可以作为解决国际私法案件的依据A

* 7、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政府间国际组织。A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原则法条整理
法院选择适用对弱者有利的准据法
中国
【收养】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有价证券】第三十九条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般侵权】第四十四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丹麦雇工条例》21节本条例的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减损从而损害雇员的利益。
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41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法律选择不发生效力。
原则判案
比如屈广清老师在其《屈氏国际私法讲义》中提到这样一个案例: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去德国读博士学位留德工作后,起诉要求与在国内的妻子离婚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妻子提出,在原告读博士期间,其不惜倾家荡产、举债累累,供原告完成了学业。现家中不仅没有共同财产,还欠亲朋好友的债务。要求法院秉公处理。如何公正解决以上问题?法院的法官形成了不同看法:一派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未包括家庭无形财产,不能够处理无形财产。另一派观点认为,家庭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诸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人们不惜重金,花费若干年的宝贵时间,投入大量精力去读硕士、博士学位,如果这些学位没有价值,不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深造所取得文凭、学位技能等,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如果该无形财产法律规定只属于深造方所有,显然有失公平。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摘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同于合同这种意定之债,侵权之债是一种法定之债。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增多,大量的涉外侵权案件开始涌现,正确选择准据法是解决涉外侵权必须探讨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简陋,存在很多法律漏洞。《示范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理论,对完善现行法律有着借鉴作用。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准据法

一、现行立法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侵权的法律适用规定于《民法通则》146条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际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是显然,这仅有的一条条文对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是远远不够的。如侵权行为的准据法应适用于侵权的哪些方面,侵权行为地如何确认等问题都没有规定。这就使法律在实际使用中不够明确。因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的学者们历时数年,拟定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与《民法通则》相比,《示范法》无论从内容还是体系上,都科学全面的多,从112条至117条详细规定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示范法》的规定及其积极意义

《示范法》第112条是对侵权行为的总体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的体现。而《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严格来说它限制了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赔偿问题)。《示范法》改为“侵权行为”,并在127条中明确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人及责任能力、损害赔偿、赔偿方式等问题由侵权行为准据法支配。这个规定更明确科学,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一致。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的准据法特别决定侵权行为能力、责任的条件范围、责任人等事项。

国际私法练习题考试必备!!选择填空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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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填空题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其调整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是由(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这三种规范组成的。

3、1989年施行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

二、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不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是( C )

A.主体一方是外国法人 B.争议标的不动产位于外国

C.外国主体在内国实施暴力犯罪 D.主体双方皆为无国籍人

2.一位在中国定居并已取得中国国籍的来自美国的男子与一位曾留学美国的中国籍女子,在上海某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属于(D )A.一方主体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B.双方主体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

C.主体与行为均含有外国因素的涉外民事关系

D.不含任何外国因素的纯内国民事关系

3.就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作用而言,在国际私法范围内的规范中,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间接调整的规范?( AB )。

A.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B.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的效力,适用行为地法

C.《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D.一国国内法中专门用于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4.如果在一国法律中规定限制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某种民商事活动,不得享有某种民商事权利或者待遇。该规范一般被称之为( D )。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文章属性

•【缔约国】瑞士

•【条约领域】民事

•【公布日期】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年12月18日通过)

第一编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第1条

(一)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

1.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

2.法律适用;

3.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4.破产和清偿协议;

5.仲裁。

(二)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权

一、一般原则

第2条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二、必要时的法院

第3条本法在瑞士没有指定法院并且在外国无法进行诉讼或在外国提起诉讼不合理的,与诉由有充分联系的地方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有管辖权。

三、财产保管的有效性

第4条本法没有在瑞士指定法院的,财产保管的有效性的诉讼可在财产保管地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的选择

第5条

(一)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二)如果通过滥用选择导致剥夺瑞士法律所给予一方当事人的保护的。此种选择无效。

(三)所选择的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如果

(1)当事人一方在法院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地,或

(2)根据本法对诉讼应适用的法律是瑞士法律。

五、应诉管辖

第6条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被告未作保留而应用于诉的,法院有管辖权,除非该法院根据第5条第3款的规定拒绝管辖。

六、仲裁协议

第7条如果当事人就可以仲裁的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的瑞士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法规名称】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

【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有关国际仲裁的规定第12章国际仲裁

第17 6条范围:仲裁庭的地点

1•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仲裁庭在瑞士,且缔结仲裁协议时,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的住所、惯常

居所不在瑞士的一切仲裁。

2.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排除本章规定的适用而选择适用州的仲裁规则的,不适用本章的规定。

3 .仲裁庭的地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或由他们指定的仲裁机构确定。未能通过前两种办法确定的,由仲裁员确定。

第17 7条可仲裁性

1.任何具有财产性质的纠纷均可提交仲裁。

2.作为仲裁协议一方的国家、或由国家拥有的企业、或由国家控制的组织不得援用其本国法以否认自己的仲裁能力或否认仲裁协议涵盖的某一纠纷的可仲裁性。

第17 8条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电报、电传、传真或任何其他以文字表示的通讯方式

2•仲裁协议如符合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条件调整纠纷、特别是主要合同的法律,或符合瑞士法,即为有效。

3•主要合同无效或仲裁协议涉及的纠纷尚未发生不得作为否认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理由。

第17 9条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

1 •仲裁员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而指定、撤销和更换。

2.没有这种协议时,可向仲裁庭所在地的法官提出请求;法官将类推适用州法律中有关仲裁员指定、撤销或更换的规定。

3.当某法官被授权指定仲裁员时,除简要审查表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外,他应进行指定。

第180条对仲裁员的异议

1 •对仲裁员可以提出异议:

(a)如果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年12月18日通过)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年12月18日通过)

瑞士联邦国民大会,

根据联邦在对外关系事务中的权限;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联邦委员会1982年11月10日的决议制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

(一)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四)破产和清偿协议;

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

第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第三条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的,居住国外的瑞士公民,如果在居住国无法提起诉讼或根据各种情况在该地进行诉讼似乎是不合理的,则可以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对于本法未作规定的,关于保管的有效性问题,由保管物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五条关于遗产继承,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电报、电传等方式对处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纠纷的法院作出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具有排他的效力。

但如果上述选择违反本法有关保护弱者的规定则无效。

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存在下述情况的事项:

(一)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部的;

(二)根据本法规定以瑞士法律作为解决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

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的,瑞士法院自被告毫无保留地应诉之日起即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存在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该争议无管辖权。但下述情况除外: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Fraus Omnia Comunpit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

2.lex loci re sitae物依物之所在地法

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

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特征性履行说

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

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

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

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9.Bartoles巴托鲁斯

10.Renvoi au second degre无主物

11.Migratory marriage迁移婚姻

12.Bona vacantia 领域内无主财产

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

14.acta jure gestionis 私法行为

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

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

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

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

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

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集中管辖

国际私法习题

国际私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程序规范来实现的D.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来实现的2.国际私法的直接调整方法是通过借助()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实现的B.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实现的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来实现的

3.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普通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A.国际统一实体法B.冲突法

C.程序法D.自然法

4.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规范是()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D.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5.作为国际私法产生前提的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6.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是()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D.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7.在国际私法中,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

A.16世纪末B.17世纪末

C.18世纪末D.19世纪末

8.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德国的萨维尼B.美国的库克

C.英国的戴赛D.法国的巴迪福

9.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A.英国的莫里斯B.意大利的孟西尼

C.德国的萨维尼D.法国的毕叶

10.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二元论”或“综合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德国的齐特尔曼B.法国的巴丹

C.美国的斯托雷D.英国的戚希尔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

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

(1)概念辨析

①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

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

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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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年12月18日通过)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1987年12月18日通过)

瑞士联邦国民大会,

根据联邦在对外关系事务中的权限;

根据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联邦委员会1982年11月10日的决议制定。

第一编总则

第一节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下述具有国际因素的事项:

(一)瑞士法院和主管机关的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四)破产和清偿协议;

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二节管辖

第二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管辖权属于被告住所地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

第三条法律未作其他规定的,居住国外的瑞士公民,如果在居住国无法提起诉讼或根据各种情况在该地进行诉讼似乎是不合理的,则可以向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瑞士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对于本法未作规定的,关于保管的有效性问题,由保管物所在地的瑞士法院管辖。

第五条关于遗产继承,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电报、电传等方式对处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纠纷的法院作出选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具有排他的效力。

但如果上述选择违反本法有关保护弱者的规定则无效。

当事人所选择的瑞士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存在下述情况的事项:

(一)如果当事人在瑞士有住所、习惯居所或营业部的;

(二)根据本法规定以瑞士法律作为解决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的。

第六条涉及遗产继承问题的,瑞士法院自被告毫无保留地应诉之日起即对案件行使管辖权。但存在第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况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签订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对该争议无管辖权。但下述情况除外:

(一)被告应诉,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

(二)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或无法适用的;

(三)显然由于被告的缘故,仲裁庭无法设立的。

第八条受理起诉的法院同时也受理反诉案件,只要起诉与反诉存在着内在联系。

第九条如果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已经在国外提起诉讼,外国法院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可作出一项能够在瑞士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瑞士法官可以中止对案件的处理。

向瑞士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一次提起诉讼的日期对于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瑞士法院一旦收到由外国法院作出的、应得到瑞士承认和执行的判决后,即可终止对该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即使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没有管辖权,它们也有权对案件采取临时措施。

第十一条在瑞士进行的司法协助活动,依协助地地区的法律。

受理案件的外国法院向瑞士提出委托请求,并要求按该外国法律的程序进行司法协助工作的,如果有关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参照或按照该委托国的法律程序完成司法协助。

如果依瑞士法律的规定无法有效保护诉讼请求人利益的,瑞士法院或主管机关可以依照外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寄送材料,或接受经过宣誓的诉讼当事人的请求。

第十二条外国人在瑞士法院起诉、应诉的,其诉状只要在诉讼时效终结前的最后一天送达瑞士驻该国使领馆的,即为有效。

第三节法律适用

第十三条根据本法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包括适用外国法的所有条款。

外国法律的规定,即使具有公法性质,也可以予以适用。

第十四条当所适用的外国法反致瑞士法或转致另一国家的法律时,只有当本法有规定时,才考虑接受反致或转致。

有关公民的身份问题,外国法的反致予以接受。

第十五条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的联系明显地更为密切的,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所指定的法律。

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予以合作。涉及继承问题的,由当事人负责查明。

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的,则适用瑞士法律。

第十七条适用外国法律明显违反瑞士的公共秩序的,则拒绝适用。

第十八条根据立法宗旨和案情,案情显然有必要适用瑞士法律的,则适用瑞士法律。

第十九条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并且显然诉讼与某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有必要适用该项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

第四节住所和国籍

第二十条本法所指的住所,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中心所在地。

本法所指的习惯居所,就是当事人在某国居住有一定期限的处所,即使该期限极为短暂。

本法所指的营业机构,是指业务中心所在地。

任何人都不能同时拥有数个住所。当事人没有住所的,依其习惯居所。民法典中有关住所和习惯居所的规定不适用本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其总公司所在地为所在地。

总公司的所在地依合同或公司章程确定。合同或章程没有作出规定的,以公司的实际管理地为其所在地。

公司的机构位于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的国籍产生疑问的,由产生疑问所涉及的国家的法律决定。

第二十三条自然人取得瑞士国籍,同时又拥有外国国籍的,应以其瑞士国籍作为确定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当事人拥有几个国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作为确定所适用法律的依据。

当事人拥有几个国籍的,当需要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国籍使承认条件得到满足,就可以得到瑞士法院的承认。

第二十四条根据1954年9月28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纽约公约》确认当事人为无国籍人的,或当事人与其本国关系中断的,即为无国籍人。

根据1979年10月5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被确认为难民的,即为难民。

本法对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连结因素。

第五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外国法院判决,可以在瑞士得到承认:

(一)作出判决的国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判决已经生效,或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未被拒绝。

第二十六条外国法院基于下述原因,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一)依本法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或被告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拥有住所的;

(二)涉及财产继承时,当事人依本法规定订有协议自愿将案件提交法院的;

(三)涉及财产继承时,被告应诉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在反诉案件中,作出判决的法院对原诉有管辖权的。

第二十七条外国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瑞士的公共秩序的,瑞士有权拒绝承认。

下述外国法院的判决,瑞士可以拒绝承认:

(一)对承认判决持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他没有得到法院的合法传唤。但他自己毫无保留地应诉的除外;

(二)判决违反诉讼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未给被告出庭辩护机会的;

(三)涉及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标的曾在瑞士法院提起过诉讼,瑞士法院已作出判决的,对曾由第三国作出判决,该判决符合瑞士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的。

此外,瑞士法院还可以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对得到承认的判决应予执行。

第二十九条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应向被请求的地区法院提出。

申请人得向法院提交下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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