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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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g I S t m n S c t e a ys e A d o i eY
{. }5 JI 缸金
20.( ) 4下 09
论盒融诈骗犯罪 的 目的
王 媛 媛
摘 要 对 于金 融诈骗 犯 罪的 目的 由于刑 法法条规 定 的 不统一 , 成 学者对 此 问题 的分歧 和 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犯 罪 的 困难 。 造 本 文认为金 融犯 罪在 主观上 必须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并且 该非 法 占有 目的可 以通 过客 观 行 为进行推 定 。 是 在运 用推 定 但 时应 当坚持 主客观 相一 致原 则 , 免客 观 归罪。 避
一
我 国现 行 《 法》 刑 第三 章第 五 节 “ 融 诈 骗 犯 罪 ” 金 规定 了八 种 金 融 诈骗犯罪, 中第 1 2条集资诈骗罪 、 13条贷款诈骗罪 明确规定 其 9 第 9 了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 而其他六种罪名都未规定此 目的, , 由此引发 了刑法理论与实务上的广泛争论 。那么金融诈骗罪主观上是否要求 非法 占有 目的?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 , 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持肯定意见, 认为非 法 占有 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理由是诈骗罪和金融诈 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竟合关系, 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与外延大的 法条所评价的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理应具有一致性 , 金融诈骗罪构 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 征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征而诈 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 的犯罪, 因此其主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就必 然表现 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 目的 对 于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 占 0 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罪, 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的目 的, 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 有 的 目的。。 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 认为这些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需要具有非 法 占有 目的。 理由是我 国刑法第 12条和第 13条写明了“ 9 9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的 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 明“ , 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这并不是立法 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 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 他 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作 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 罪虽然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 的, 但是刑法将其归入 “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章中, 明了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 表 秩序, 而不是侵犯财产, 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破坏 了金融秩序, 即使不具 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仍构成金融诈骗罪 。0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对不 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作非罪化处理 , 不利于维护 国家的正 常金融秩序 。而也有 学者认为对金融诈骗罪是否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 要根据刑法对各罪的具体规 定而定 。0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否有明文规定, 都要以非法占有 目 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金融管 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
非法占有
主观 目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0 .9.1 10—5220)4070
二、 如何 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非 法 占有 目的 是行 为 人 的 一种 主 观心 理 活动 , 主 观 的 、 象 的 , 是 抽 也是易变 的, 因此在认定 的时候比较困难 。 但是主观心理活动并非是 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 因此应当结合行 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认 定。 此, 在 存在 一个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的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问 题 。0 既然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具备非法 占有 目的, 么无论是否在 那 刑法条文中对此 明确规定,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 都必须没有例外地用客 观存在 的事实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 目的。 当然诚如有些学者所说, 在非法占有 目的这个“ 与未返还这个 因” “ 之 间, 果” 并不存在完全的一一对 应的关系, 如果行 为人具有非法 占 有 目的 , 则必然导致未返还的结果 , 但仅根据 没返还 的事实并不一定 得 出 行 为 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的 的 结论 。在 没有 排 除 其 他 可 能 而 根 据 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认推定在确认行为 。 人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中所起的作用 , 而且在现行立法模式下推定是证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的最佳方法 。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年 1 2 01 月 1日印发 的< 全国法 院审理金融犯罪 案件 工作座谈会 纪要》 在谈到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案件 非法 占有 目的 时指 出: 在处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 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 可 目的的有 7种具体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 能力而大量骗取 资金 的; 即() ()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 () ()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 、 ()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 金 的;6隐匿 、 () 销毁账 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 资金的 ; () 7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不返还 的行为。该 ‘ 拒 纪要》 不仅确认 了推定 是证 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的手段, 而且还对全部 8 种 金 融诈 骗罪 设 定 了 司法 推 定 的 已知 事实 , 确 了认 定 金 融诈 骗 罪 非 准 。
在运用推定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如果行为人具有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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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盒融诈骗犯罪 的 目的
王 媛 媛
摘 要 对 于金 融诈骗 犯 罪的 目的 由于刑 法法条规 定 的 不统一 , 成 学者对 此 问题 的分歧 和 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犯 罪 的 困难 。 造 本 文认为金 融犯 罪在 主观上 必须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并且 该非 法 占有 目的可 以通 过客 观 行 为进行推 定 。 是 在运 用推 定 但 时应 当坚持 主客观 相一 致原 则 , 免客 观 归罪。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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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现 行 《 法》 刑 第三 章第 五 节 “ 融 诈 骗 犯 罪 ” 金 规定 了八 种 金 融 诈骗犯罪, 中第 1 2条集资诈骗罪 、 13条贷款诈骗罪 明确规定 其 9 第 9 了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 而其他六种罪名都未规定此 目的, , 由此引发 了刑法理论与实务上的广泛争论 。那么金融诈骗罪主观上是否要求 非法 占有 目的?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 , 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持肯定意见, 认为非 法 占有 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理由是诈骗罪和金融诈 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竟合关系, 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与外延大的 法条所评价的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理应具有一致性 , 金融诈骗罪构 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 征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征而诈 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 的犯罪, 因此其主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就必 然表现 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 目的 对 于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 占 0 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罪, 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的目 的, 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 有 的 目的。。 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 认为这些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需要具有非 法 占有 目的。 理由是我 国刑法第 12条和第 13条写明了“ 9 9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的 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 明“ , 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这并不是立法 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 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 他 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作 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 罪虽然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 的, 但是刑法将其归入 “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章中, 明了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 表 秩序, 而不是侵犯财产, 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破坏 了金融秩序, 即使不具 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仍构成金融诈骗罪 。0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对不 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作非罪化处理 , 不利于维护 国家的正 常金融秩序 。而也有 学者认为对金融诈骗罪是否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 要根据刑法对各罪的具体规 定而定 。0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否有明文规定, 都要以非法占有 目 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金融管 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
关键词 金融诈骗罪
中图分类 号 : 943 D 2-
非法占有
主观 目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 (090 .9.1 10—5220)4070
二、 如何 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非 法 占有 目的 是行 为 人 的 一种 主 观心 理 活动 , 主 观 的 、 象 的 , 是 抽 也是易变 的, 因此在认定 的时候比较困难 。 但是主观心理活动并非是 脱离客观外在活动而存在的, 因此应当结合行 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认 定。 此, 在 存在 一个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其主观上的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问 题 。0 既然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具备非法 占有 目的, 么无论是否在 那 刑法条文中对此 明确规定, 在认定此类犯罪时, 都必须没有例外地用客 观存在 的事实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 目的。 当然诚如有些学者所说, 在非法占有 目的这个“ 与未返还这个 因” “ 之 间, 果” 并不存在完全的一一对 应的关系, 如果行 为人具有非法 占 有 目的 , 则必然导致未返还的结果 , 但仅根据 没返还 的事实并不一定 得 出 行 为 人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的 的 结论 。在 没有 排 除 其 他 可 能 而 根 据 些客观事实尤其是未返还的事实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目的, 势必会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 。但是并不能就此否认推定在确认行为 。 人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中所起的作用 , 而且在现行立法模式下推定是证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的最佳方法 。 最高人 民法院 2 0 年 1 2 01 月 1日印发 的< 全国法 院审理金融犯罪 案件 工作座谈会 纪要》 在谈到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罪案件 非法 占有 目的 时指 出: 在处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中, 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 可 目的的有 7种具体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 能力而大量骗取 资金 的; 即() ()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 () () 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 、 () 转移资金 、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 金 的;6隐匿 、 () 销毁账 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 资金的 ; () 7其他非法 占有资金、 不返还 的行为。该 ‘ 拒 纪要》 不仅确认 了推定 是证 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 占有 目的的手段, 而且还对全部 8 种 金 融诈 骗罪 设 定 了 司法 推 定 的 已知 事实 , 确 了认 定 金 融诈 骗 罪 非 准 。
在运用推定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如果行为人具有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