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7.23•【字号】京政发[1985]109号•【施行日期】198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京政发〔1985〕109号文件发布)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改善工地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市容观瞻,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北京地区进行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除零星修缮以外的房屋维修、加固等各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用地,必须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为准。
确因工程需要,在批准的范围以外临时占地,必须按规定分别向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报批。
违者,按违章用地论处。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施工暂设工程,要符合城市规划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
各种施工暂设工程必须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需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居住家属(经批准做为外地临时来京职工家属临时住用的除外)或出租、转让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施工现场的各种暂设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逐步拆除;遇有市政工程或其它工程施工时,必须及时拆除;全部工程竣工交用后,即应拆除干净,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对改变使用性质或逾期不拆的施工暂设工程,按违章建设论处。
四、施工单位不得占用本单位承建的任何正式工程,更不得以任何借口用正式工程安排职工或他人居住。
工期较长的多栋号工程或小区工程的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占用少量正式工程房屋作为施工暂设工程的,要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和施工单位的上级机关的批准,并签订限期使用协议。
施工单位使用期间,要加强管理;到期必须退还建设单位。
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
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如下:一、施工作业的时间限制:1. 白天施工时间:白天施工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10:00。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白天的施工时间为白天施工时间的整长。
在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现场,可适当调整白天的施工时间,但不得超过12小时。
2. 夜间施工时间:夜间施工时间为晚上10:00至次日早上7:00。
夜间施工时间仅限于必要情况下的施工,须遵守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噪声控制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工程的时间规定:1. 城市轨道交通、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但应遵循城市交通运行和市民生活秩序的需要,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最小化。
2. 对于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的重大工程或特殊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所在地区、相关部门和居民,征求意见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
3. 对于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提前通知居民和相关部门,采取合理的交通管制和噪声控制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道路交通的畅通。
三、违规施工的处罚:对于违反施工时间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违规施工行为包括未经批准的夜间施工、白天施工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未经批准延长夜间施工时间等。
处罚可包括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措施,并可依据实际情况暂扣违章施工机具和设备。
总结起来,北京市施工时间规定的核心原则是保障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合理控制施工时间,避免施工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过大的影响。
同时,对于特殊工程和重大工程的施工时间,应提前征求意见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违规施工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1.11
•【字号】京建法[2013]18号
•【施行日期】2013.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京建法〔2013〕18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我委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我委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我委共清理655件规范性文件,其中决定保留580件,决定废止75件,具体文件名称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11日附件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8•【字号】京建施[2006]681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施〔2006〕681号)各区、县建委,各区、县环保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随着北京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2008年奥运会筹办进程的加快,我市建设施工规模逐年加大,建筑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特别是夜间施工扰民的问题成为投诉的热点,群众的反映尤为强烈。
为妥善解决城市建设中施工扰民和妨碍正常施工秩序问题,以确保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市建委和市环保局将于8月份在全市施工现场开展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活动。
具体要求如下:一、企业自查1.各施工企业要成立施工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施工工地进行全面自查,检查重点是施工现场噪声治理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施工现场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的降噪措施达标情况。
2.各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京建施[2003]3号)的有关规定,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降噪、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工序,确保施工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标准。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到属地区、县建委申请《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4.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对施工的具体时间和部位进行公示,各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施工,并落实降噪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噪声扰民。
夜施审批依据
一、夜间施工的审批依据是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2号令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音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年8号。
二、夜间施工审批的条件和程序:
1、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夜间施工许可暂行规定即将颁布。
2、需要审批的夜间施工范围为除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外的因生产工艺上的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工程。
3、夜间施工的噪音补偿标准和超限界定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
4、夜间施工的噪音补偿标准依据京政发[1996]年8号文规定的每户每月30元至60元。
同时建设单位要和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共同在施工现场设立居民来访接待室,负责做好居民来访工作,并公布夜间施工的期限。
5、未获得批准的夜间施工由当地城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年2月12日修订)
依据2018年2月12日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26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二十五、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砌筑、抹灰以及地面工程砂浆应当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2.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3.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4.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附件25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1、工程基本情况;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www。
bjjs。
gov。
cn)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年)正文:----------------------------------------------------------------------------------------------------------------------------------------------------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
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夜间施工审批程序
夜间施工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0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海淀区属地范围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审批程序,现公布如下:一、夜间施工的范围及条件;1.海淀区属地范围内的在施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300平方米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不包含已交付使用居民小区内的市政道路、管线维修工程;不包含架空线工程;不包含拆除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等不属于建委施工审批职能范围的工程。
3.不包含重点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4.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的工程;二、建设和施工单位须持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开工证;(复印件)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并由设计和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4.环保部门测定并明确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已及扰民费发放登记表。
三、审批程序:1.甲、乙双方应在海淀区建委网站()的下载中心→建设工程相关下载中下载相关表格,并按照第二条所要求的材料,每项加彩色隔页纸装订并提交书面材料。
对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2.区建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的工作,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布。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后,到区环保部门备案,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区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禁止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压缩合理工期造成事故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7•【字号】京建发[2013]388号•【施行日期】2013.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办法》的宣贯工作,7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了《办法》培训宣贯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王钢副主任出席会议并讲话。
为进一步推动《办法》的宣贯落实,现将《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做好《办法》的宣贯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8月7日附件:关于做好《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培训宣贯的主要意见《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原市政府令第72号基础上修改完成的,是我市贯彻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政府规章,也是对2001年以来我市施工现场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提高。
《办法》的出台,将对促进和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宣贯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2001年,我市出台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2号令),在过去的10多年里,对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夜间施工管理规定通知
夜间施工管理规定通知尊敬的各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为了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减少施工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夜间施工管理规定,请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
一、夜间施工的定义夜间施工是指在晚上 22 点至次日早上 6 点期间进行的施工作业。
二、夜间施工的申请与审批1、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间施工申请。
2、申请时应提交夜间施工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名称、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夜间施工的时间段、采取的降噪措施以及周边居民意见等相关材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
三、夜间施工的条件1、必须是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工程,方可申请夜间施工。
2、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夜间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噪声控制措施等。
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施工质量。
4、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周边居民夜间施工的相关情况,并取得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四、夜间施工的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应加强夜间施工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夜间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夜间施工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对于涉及高处作业、深基坑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五、夜间施工的环境保护1、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施工场地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在夜间进行产生强噪声的施工作业。
如确需进行,应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并尽量缩短作业时间。
《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47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2013年5月7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安全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京建法字[1999]1号1999年1月30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有关法规和管理觌定,北京市有关建筑施工的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各类施工都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扬尘、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对环境污染。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认真执行《北京市建设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北京市建设工程现场管理补充生活设施及卫生防疫管理标准》,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补充标准》。
第六条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有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各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七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企业行使施工管理职能,因违章指挥而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负责承担直接责任。
实行劳务分包的,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由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的,总承包方应与分包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对上述设施分包单位严禁擅自拆改,如有变动须经总承包方批准。
第九条总承包单位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
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有责任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搞好施工现场的文明安全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实行指定分包的,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和指定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确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0•【字号】京政办函[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函[2006]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污染控制,市环保局制订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解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同时,请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于今年三、四季度的最后一周报送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和市政府督查室要继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环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三十日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分解为不断加大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现将本市扬尘治理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任务作如下分解:一、扬尘污染控制(一)对所在辖区内各类施工、拆迁工地和裸露地面进行全面调查,做到底数清,情况准,责任明。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期限:2006年底(二)对拆而未建、征而未用的土地,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确保达到“五个100%”,施工企业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肃处理屡查不改的施工企业,并降低其再投标资质。
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期限:2006年底(三)经限期治理后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警示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四)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车辆等的执法检查,对未达到本市非道路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要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期限:2006年底(五)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扬尘污染的联合检查。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北京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施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工程施工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五条施工许可应当依法申请。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施工质量控制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要求、安全生产要求等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和室内外装饰、房屋修缮工程开工,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区、县建委)主管建设工程开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
二、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城市道路等线状市政工程和城市开发区的建设用地拆迁能够保证施工进度需要)已经完成;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即能上水和下水、通电力、通施工道路,并平整了施工场地)。
三、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建筑材料设备和市政、公用设施等条件已经落实。
四、有持设计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施工承包单位已经确定。
六、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开工,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填报建设开工审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缴纳建设费用,完成施工招标工作,经市或区、县建委审查批准,发给《建设工程开工证》。
第六条下列建设工程开工,由市建委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或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一、楼堂馆所建设工程。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非典”期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非典”期间严格控制夜间
施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5.04
•【字号】京建施[2003]219号
•【施行日期】2003.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
“非典”期间严格控制夜间施工的通知
(京建施[2003]219号)
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切实保证广大居民和工地民工夜间休息,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在抗击“非典”期间,除定点医院的改扩建工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各区、县建委一律停止辖区内夜间施工(包括原已领到夜间施工证的)。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由于采取防控“非典”各项措施影响施工的,建设单位必须调整工期,并有责任监督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违章夜施,否则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禁止在晚22时至次日6时施工,白天照常施工。
各执法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查处力度。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00三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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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管理,维护施工正常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的除外。
第五条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者特殊需要,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申请夜间施工许可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地区、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向工程所在区、县建委领取《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或在市建委网站()下载后用A4型纸打印,并按照要求填写。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四)环保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第七条区、县建委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许可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对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开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区、县建委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夜间施工的,核发《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标明夜间施工日期、时间等内容,并将夜间施工许可证有关内容告知本区、县的环保和城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对不予夜间施工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区、县建委对做出的夜间施工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放置在施工现场显著
位置。
第十条取得《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
施工现场成立群众来访接待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来访居民。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领取夜间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法向环保部门和城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