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总结归纳第五章第一节
自考《宪法》第五章串讲笔记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节 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要了解5⼤原则。
(⼀)民主集中制;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 A.在国家机构与⼈民的关系⽅⾯,体现了国家权⼒来⾃⼈民,由⼈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机构的关系⽅⾯,实⾏“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D.各国家机关在⾏使职权时实⾏集体负责制 「答 案」ABC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代表⼤会都由民主选举产⽣,对⼈民负责,受⼈民监督。
国家⾏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民代表⼤会产⽣,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领导下,充分发挥地⽅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联系群众,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第⼆节 全国⼈⼤和常委会 ⼀、全国⼈⼤和常委会 1.全国⼈⼤和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从性质上来说全国⼈⼤是权⼒机关、⽴法机关,从地位上来说是全国的权⼒机关、⽴法机关,不只是在权⼒机关中的地位,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
常委会也是权⼒机关和⽴法机关,但是全国⼈⼤的常设机构,它的地位是从属于全国⼈⼤的。
2.组成、任期 全国⼈⼤由⼈民代表组成,地域代表为主,军队代表(职业代表)为辅的代表制度。
每届⼈⼤的正常任期是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
任职届满前2个⽉以前,全国⼈⼤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代表的选举⼯作。
全国⼈⼤常委会是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委员若⼲⼈和秘书长组成,任期和⼈⼤⼀样。
每届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任期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的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
黑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条文解析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法律,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熟悉并理解宪法的重点条文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黑龙江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科,对其中的重点条文进行解析和讨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条是宪法第一条,也是我国宪法的开篇之作。
它强调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以及社会主义的性质。
工人阶级和农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两大基本力量,他们的联盟是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归属,强调了人民的地位和主权。
作为一切权力的源泉,人民在国家的发展和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条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利,也是我国宪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确保了每个公民都可以公平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这一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人身尊严等。
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也是社会稳定和人权保障的重要保障。
第四章:国家机构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这一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职期限,体现了我国宪法对国家领导人的选举和任期的规定。
这一条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权力平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四十五条:黑龙江省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这一条明确了黑龙江省政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规定了省长的职责和地位。
省长作为省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于省级行政管理和决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六章:法律和法律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一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权,体现了我国宪法对于法律解释机关的设立和职责。
宪法学第五章
宪法第五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 所谓义务就是为法律所规定的人的必为尺 度、手段、责任、不利益和免受不法所导 致的制裁或惩罚,它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 行为的应当性。 • 具体而言,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 法律关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 要而为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行为(可表现为 作为或不作为)。
20090212
宪法第五章
平等的种类:结果还是机会
• 机会平等:要求个人获得平等机会实现某 个目标,例如
主
体 的 基 本 权 利
获得权 利救济 的权利 特定主体的 宪法权利 20090212
条文出处 33.2 2.3, 16.2, 17.2, 111 34 35 27.2, 41.1 36 47 40 37 38 39 13.1 13.2 42 43 44, 45 46 41.1 41.3 4 48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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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继有取得
• 《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 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 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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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 2、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 法人也是民法学术语,它是与自然人有别 的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组织,即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 。相对于自然人和公民而言,它属于权利 和义务的特定群体主体,具体可分为机关 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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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五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概述
• 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强调法律所承认的主体行为的 正当性 。 • 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 一是权利必为法律所认可的行为,不为法律所认 可的不法行为不具有权利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 二是权利为主体所表现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它既 可为权利人所享受,也可为权利人所放弃。 • 三是权利的实现具有相对性,这是因为权利总是 相对于一定的义务或职责而言的,权利的实现有 赖于义务主体或权力主体的配合; • 同时,权利的实现还受到权利主体主观条件及法 制等社会客观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
中国的案例: 中国的案例:快餐店歧视性消费案 王勇等诉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侵犯 平等权案:2000年5月17日,四川大学法学院学生 王勇等三人到被告粗粮王红光店就餐,该店灯箱广 告上有"每位18元,国家公务员每位16元",该三 人认为该店的规定对非公务消费者构成歧视,侵犯 了宪法上规定的平等权,遂提起民事侵权诉讼 .一 审判决三学生败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法院 的基本理由是商家有经营自主权,有权根据市场及 经营需要决定对某个群体及个人给予优惠,而且消 费者有充分的选择自由,其平等权并未受到侵犯. 但快餐店的灯箱广告却因会引起不良影响而被法院 勒令撤除.
(三)基本义务的内涵 1,义务: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 系一方为满足另一方权利的实现需要而为法 律所规定的应当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它 强调法律关系中主体行为的应当性 2,基本义务:即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 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 种行为的必要性.它是公民对他人,社会和 国家的首要法律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创制公 民普通法律义务的宪法依据.
问题:对于宪法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 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 留的其他权利. 我国:"人权条款"
(三)司法上的保障 立法确认权利,行政服务权利的行使,司法 救济权利
二,基本权利的界限 (一)基本权利界限的内涵 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 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界限具有相对性:并非所有类型的基本权利 都存在法律上的界限
本案的当事人帕里什(Parrish)是一家名为西岸宾 馆(West Coast Hotel)的一名妇女顾员,因为实 际所得的工资低于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标准,遂 向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顾主补回差额,但遭 法院驳回,便进而提起上诉.州最高法院否定了西 岸宾馆一方所提出的有关华盛顿州《妇女最低工资 法》构成违宪的主张,裁定该法律合宪,并接纳了 帕里什的请求.西岸宾馆一方对此不服,向联邦最 高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引用了1923年艾德金斯 诉哥伦比亚区儿童医院一案的判例,坚称本案中的 华盛顿州的《妇女最低工资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 14条修正案中的有关正当程序条款,因而无效.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笔记(1)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本节应重点掌握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具有法的共性,二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第一,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共涉及两个知识点。
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可以假设这样一个题目,其背景是在宪法是根本法这个共识上,宪法是不是法律?能不能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适用?这是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的问题。
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应当注意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由宪法、刑事法、民事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构成,这里讲宪法具有法的共性是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宪法的特点。
宪法和法的关系实际涉及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是作为部门法的宪法。
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是从法律效力和法律位阶角度来看,宪法效力最高、位阶最高;从部门法的角度看,宪法也是法律的一个部门,包括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在这个角度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一样,具有司法适用性,尽管当下我国宪法并未进入诉讼领域。
第二,宪法和普通法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教材写了三个方面,一是宪法的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二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三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于普通法律。
比较重要的是宪法的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涉及三个知识点:第一,宪法是普通法利以制定的基础和依据;第二,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第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将这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出选择题,以往谈宪法的最高效力主要指前两个方面,现在增补了第三点,即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最高原则。
这里涉及两个宪法条文,一是《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其中涉及几个主体即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的主体,可以出选择题,这几个主体应当注意。
二是《宪法》第5条,其第1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和宪法相抵触。
”这是讲宪法的最高效力。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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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特征和本质1、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3、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宪法的特征以及宪法的本质;一、宪法与其他一般效力的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1。
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2。
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宪法学 笔记
绪论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一章宪法的概念第一节宪法释义一、“宪法“词义的演变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三、宪法的定义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司法考试宪法我国的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宪法我国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内涵工人领导、工农基础、民主专政二合一三、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无产阶级专政。
四、主要特色(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1)政党地位:领导核心,是执政党——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2)合作基础与方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合作的基本方针。
(3)合作方式:共产党政治领导——各民主党派有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
(二)爱国统一战线1、成分:劳动建设、拥社拥统2、任务:现代化、和平统一、世界和平3、组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注意政协不是国家机关。
第二节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两个提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基本经济制度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概念: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2、特征:(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2)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我国的所有制结构三、我国公有制的对象四、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第四节基本文化制度四有、五爱、马教、反腐。
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国宪法学(第五章).doc
第五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历史发展和体系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的体系。
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的职权;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三、国家主席的职权123第二部分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二、宪法的形式特征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第二节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一、近代宪法的产生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宪法原则和宪法分类一、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
二、宪法的分类宪法的形式分类;宪法的实质分类。
第四节宪法规范和宪法作用一、宪法关系及其特点12二、宪法规范的特点三、宪法的作用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创始于九十年代中期,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加快与国际法律教育接轨,满足社会对高级法律1996年经国务院人才的需求而设立的。
ﻭﻭﻪﻭ学位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八所高校首批试招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到2004年国家已批准45所高校有权招收法律士专业学位研究生,1996年批准的第一批:分别是:ﻪﻭﻪﻭ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考试宪法学笔记
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制定,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效力。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具体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现象、宪法事例或宪法问题。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一、宪法的词源:中国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律。
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宪法的基本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这并不是最高法律效力的体现②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③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严格的要求。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
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国家的基本制度(四)第五节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本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它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特点。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在选举制度运作过程中的、反映选举制度基本价值与功能的原理与基本精神。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现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保障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权利。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选举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即具有中国的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劳改、劳教的有选举权;拘役、拘留处罚、劳动教养的可以回原选区投票。
注意:是行政或司法的拘留处罚,不是刑事拘留)其中要注意,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但由于无法行使选举权,而不列入选民名单。
注意: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注意:剥夺政治权力是没有选举权,而停止行使是有选举权,但不允许行使(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
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宪法背诵笔记,供复习使用。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法制史背诵笔记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笔记司法考试法理学背诵笔记司法考试宪法冲刺复习讲义:质询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含义: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与法律的关系1、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形态。
2、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具有制裁性等。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即存在通过制宪产生的宪法是实现宪政的基础;而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
2、宪法规定了一系列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则体系,侧重于静态的调整;而宪政提供了实现规则的环境与过程,侧重于动态的调整。
3、宪法是一种规范形态,而宪政往往是一种现实形态,是宪法的实施。
4、宪法提供的规则通常表现为一种方式或方法,而宪政提供的更多是一种社会共同体追求的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传统的宪法分类: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宪法学PPT课件第五章1-3节(焦宏昌主编)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人国人民代表大会P171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P17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一
【 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P172
3,责任制原则 P168 指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 对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后 果承担责任,实行权责统一的 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向同级人
代会和常委会负责;
分 类: 集体负责制; 个人负责制(首长负责制)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责任制的原则
宪法学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给我翻到课本第166 页!OK?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概念和分类P166 1,概念: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按照行 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建立起来的、进行国家管理和执 行统治职能的国家机关体系。
特点:
A,阶级性; B,历史性; C,强制性, D,组织性
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
《宪法》第27条第一款: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 则……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 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 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 义。
宪法学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给我翻到课本第170 页!OK?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国 家 机 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P167
2,社会主义法 治原则 P168
A,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联系群众,为人民 服务原则 5,精简和效率
宪法学笔记大全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定义古代中外典籍和立法中所称的宪法,均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且多含刑法之意,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国家政权后产生的,是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法律特征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重大的问题。
包括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制度。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包括两层含义:(1)宪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严格的程序是为了确保宪法的相对稳定性,以维护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宪法的实质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也可以说宪法是现实政治的反映。
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来看,它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经过了阶级斗争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
2.从宪法的内容来看,它是阶级斗争胜利成果的记载和总结。
3.从宪法的发展变化来看,它是随着各个时期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四、宪法的分类1.宪法的形式分类(1)按宪法是否具有统一书面文字形式为标准,可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宪法的修改是否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为标准,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按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为标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宪法的实质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运用阶级分析的分法对宪法所作的科学分类,即以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将世界各国的宪法分为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
大一宪法考第五章知识点
大一宪法考第五章知识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力的运行方式等核心内容。
在大一宪法考试中,第五章通常是考察宪法中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章节。
本文将从宪法第五章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论述。
知识点一:宪法第五章的结构宪法第五章共由五节构成,分别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节“社会权利和义务”、第四节“国民经济和文化生活”以及第五节“国家教育”。
知识点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第二节中,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人身尊严受法律保护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维护国家安全等。
知识点三:社会权利和义务第三节主要规定了社会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如就业、劳动保护、工资报酬等。
宪法还强调了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残疾人的权益保护。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如教育义务、维护国家安全、支援国防等。
知识点四:国民经济和文化生活第四节主要关注国民经济和文化生活。
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各种形式的经济成分。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和发展文化事业,保障公民的文化权益。
知识点五:国家教育最后一节是关于国家教育的规定。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同时,宪法强调教育应该贯彻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宪法第五章是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章节。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社会权利和义务、国民经济和文化生活以及国家教育的相关内容。
熟悉并理解这些知识点对于大一宪法考试至关重要。
希望本文能为你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和帮助。
大一期末宪法学考点归纳
宪法学考点归纳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1.宪法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特征: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Ⅰ特定主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人大代表提议)Ⅱ修改程序严格2/3以上多数通过III修改内容限制)③宪法具有最高效力(Ⅰ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Ⅱ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3.宪法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③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法国1830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4.宪法渊源(指法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②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类)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国际条约5.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的活动。
6.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宪法修改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部分修改方式:决议、修正案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8.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第三章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9.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权利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10.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阶级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1.政权组织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体制。
1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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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概述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国家机构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构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的本质。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五大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三个体现: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