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童工救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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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

拯救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RBA5.0/ISO45001-2018)1.0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所有曾在本厂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0定义3.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3.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0权责4.1 管理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 管理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4.3 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0流程图N/A6.0作业内容6.1 管理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未领取身份证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证明,入厂年龄检查记录在《年龄审核记录表》中;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6.2 本厂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岁的儿童及被登记入厂和分配,应立即向管理部报告,管理部要迅速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及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有当地村级以上部门盖章确认,交回管理部门存档。

还须动员其亲属应将子女进一步求学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6.3发现童工,我们会耐心劝说童工上学,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护送童工回原居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6.4 本厂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6.5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

并且且不允许童工出现在工作场所。

6.6若发现本厂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管理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并进行自我检讨改进:➢对误用情况进行记录并检讨误用原因并改进相关规定。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一、目的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且能使童工得到适当的教育,特制定要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及对童工/未成年推广义务教育。

三、职责人力资源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负责应向所有工人传达本程序。

四、工作程序1、童工救济措施(1)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免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2)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3)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童工/未成工推广义务教育措施(1)本公司有责任为因过失情况而雇佣的童工提供足够的教育资助;(2)公司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3)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4)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因过失录用了正在求学中的未成年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5)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6)公司应该跟踪童工、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六、相关记录6.1员工档案6.2童工改善救济报告6.3体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一、目的: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

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

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推荐】

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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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申报童工该怎么处理?【推荐】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是严禁聘用童工,如果劳动监管部门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童工的聘用记录,那么该劳动监管部门应该对该用人单位按照童工的数量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

童工出现不同的工伤等问题,用人单位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申报童工
一般来说年满18周岁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我国法律还规定,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年满16周岁,否则可能会因使用童工而被罚。

禁止使用童工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我国也明确禁止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

《劳动法》第94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单位擅自使用童工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有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之日起,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

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雇佣童工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雇佣童工(16周岁以下),童工无罪,招用单位应按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如何举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1)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2)可以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引入执法机构的监督与检查。

第四,童工工资能否拿到的问题。

这里存在一个悖论,不允许存在使用童工,那么又怎么会有工资呢?但是可以通过民法通则来予以寻求救济。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

童工现象解决对策方案童工现象是指未成年人以低廉的工资在劳动过程中经受着极大的剥削和艰苦的劳动条件。

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家庭贫困、教育水平低、法律保护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童工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方案。

首先,要加强教育,提高家庭和社会的教育意识。

家庭是童工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应加强对家庭的教育,鼓励家长重视孩子的教育,提高家庭经济状况,并且提供各种教育补助金来鼓励孩子接受教育。

社会应加强对童工现象的宣传,提高社会对童工现象的认识,鼓励大众关注、参与童工问题的解决,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

其次,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童工的保护。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童工的禁止标准、工作时间限制和工资保障等,确保童工得到合理的待遇和权益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雇主和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打击童工现象的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此外,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

贫困是童工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贫困家庭为了生存,不得不让未成年人进行劳动。

政府应致力于扶贫工作,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机会,提高贫困人口的技能水平和收入水平,减少贫困家庭倚赖童工的需求。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童工问题。

童工现象不仅仅是一个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协作,共同制定国际标准和指导原则,推动各国共同采取保护童工的措施,共同消除童工现象。

总之,解决童工现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从教育、法律、经济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入手,才能真正消除童工现象,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成长。

只有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才能创造一个没有童工的社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属于童工,除特殊情况外,不能成为劳动主体。

我们国家制定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在按照国家规定并履行特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刑法》还规定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根据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以下三类劳动: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法律已经明文禁止,但是使用童工的现象屡禁不绝,尤其是一些小企业因订单不确定、管理不完善等因素而使用童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主要集中在包装、加工、玩具、电子等手工计件行业。

此外,寒暑假期间常常成为企业违法使用童工的高峰期,主要原因是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组织学生进厂实习时,让一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也从事生产劳动。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管理者应当树立合法用工的意识,坚决不使用童工,否则会招致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

这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取酬的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关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工,这是一种误解,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但是,未成年工仍然属于“未成年人”,为保护他们的特殊权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都做出了特殊保护规定。

新劳动法案例: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新劳动法案例: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新劳动法案例: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关注点被聚焦在了劳工权益问题上。

特别是对于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比如童工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童工是指未成年人参与劳动活动,其活动可能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对使用童工采取了严厉的禁止措施。

首先,禁止使用童工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

未成年人处于生长发育的阶段,他们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专注于学习和接受教育,而不是参与劳动活动。

童工可能会剥夺他们的权利获得教育,影响他们的个人发展。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社会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教育和培养自己的技能。

其次,禁止使用童工能够保证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未成年人的身体和思维发育还未完全成熟,他们对危险情况的认知和判断能力相对较低。

把他们置于危险的劳动环境中,容易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给他们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不可恢复的伤害。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社会能够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保护他们不受伤害。

另外,禁止使用童工有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

童工往往被雇主以低廉的工资条件雇佣,以此获得更多的利润。

这不仅违反了劳动伦理,也对合法工人的权益形成了威胁。

禁止使用童工可以避免童工成为劳动力市场的替代品,保证劳动力的合理利益和公平竞争。

此外,禁止使用童工有助于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童工的存在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安定。

童工往往来自贫困地区或者家庭,他们的劳动收入是家庭生计的一部分。

然而,这种通过童工来维持生计的方式并非可持续发展的办法。

通过禁止使用童工,社会能够引导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帮助这些家庭摆脱贫困,为社会的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总之,禁止使用童工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EICC5.1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EICC5.1版)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程序1. 目的:防止误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的要求。

2. 范围:公司内各部门、生产、工作场所。

3. 职责: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并维持禁止使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及救济童工的相关规定;负责公司的员工招聘和监督各部门的合法用工。

4. 要求4.1 用工政策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社会责任标准及客户相关要求。

人事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身份证上照片与其本人,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当地派出所开具的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年龄证明文件。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不满十六周岁工人,包括学徒工、临时工和在校学生。

4.2 应聘人员应按本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員工入職及勞動合同簽訂作業規定》办理相关的应聘、录用手续,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入厂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4.3 童工救济生产车间、班组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工被登记录用,应立即向人事报告。

人事要迅速派人对其进行查实,确认该员工确属未满十六周岁的,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对其进行体检。

如有疾病,应立即通知其家人,将其送回家中,并由公司出资治疗直至其痊愈,误招的童工未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的,公司应资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公司建立档案并对童工的受教育过程进行跟踪。

4.4 未成年工保护公司在使用未成年工时,不能安排未成年工搬运等重体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

招用未成年工时,应建立未成年工档案,注明工种、班次,上岗前进行体检及上岗安全和技能培训;定期安排体检,工作每满一年或年满18周岁但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要对未成年工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他们的健康情况。

公司不雇用在读未成年工。

5. 相关文件《人力資源管理程序》《員工入職及勞動合同簽訂作業規定》。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救济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程序(SA8000)

程序机密等级一般制作日期2014.03.06 1、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使用童工」。

2、范围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用尽可能对承包商/供应商的用工要求。

3、权责单位3.1 总经理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 人事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管理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相关文件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4.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5、名词解释5.1 童工:未满16周岁的劳工。

5.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5.3 使用童工:公司招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从事经营活动之就业。

5.4不属于使用童工:企业与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依照国家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征得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同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及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

6、内容6.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SA8000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

6.2负责招聘的人员必须接受足够的培训,确定不录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工人,以及确定所招聘的未成年工人被安排于法律允许的工种。

培训应包括面试技巧和提问方式,如何合理保存面试记录及文件查证。

培训记录并保存。

6.3企业人事组在招工时,须对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严格查验,核对年龄及其它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6.3.1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原件。

6.3.2采取两级面试(人事面试及部门主管面试)6.3.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6.3.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与误用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与误用童工补救措施

禁止雇用童工政策与误用童工補救措施一、目的:规范人事招工制度,制定“禁止雇用童工”规定,防止违反中国劳动法禁用童工法律法规,遵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童工规定。

此外,制定“误用童工”补救措施,以达到社会责任的要求。

二、应用范围:工厂三、有关法律法规1、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按【中国劳动法第15 条】,工厂招用工人合法年龄,最少满十六周岁。

工厂不得雇用任何未满16 周岁员工(年龄不得用虚龄计算)。

四、工厂预防措施:1、招聘工人时,应征人必须出示有效之身份证年龄证明文件。

如对应征人的身份证真伪性有所怀疑,可要应征人出示学历证明文件,以确认应征人年龄。

必要时,可要求当地公安局监证应征人确身份证真伪性。

2、对到厂应聘工人,首先由厂部人事部负责人核对以下重点:●受雇人之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身份证之样貌●计算出生日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是否达16 周岁或以上●文件有效日期是否已无效。

五、为减少应聘人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厂可能性,入职员工在“第一次’ 领工资时,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认。

六、如发现误用童工,应采取如下补救措施:1、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工作影响。

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2、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3、为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工厂将追踪其完成义务教育情况,并根据国家经济情况,可适当提供经济援助,并与童工本人或当地政府保持联系,直至其完成初中教育。

童工年龄标准和处罚

童工年龄标准和处罚

童工年龄标准和处罚童工是指年龄未满18岁,为了生存和发展而从事劳动的儿童。

童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在各个国家都存在。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显示,全球有1.52亿童工,其中约有60%的童工在亚洲地区,童工的存在已经成为阻碍儿童健康发展和未来权利保障的重要问题。

童工年龄标准童工年龄标准是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

在中国,童工年龄标准为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工业生产工作;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肉体劳动强度大、危害较大的特定劳动工作。

此外,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16岁的儿童不得从事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应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处罚童工对于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所有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对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进行处罚。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涉及童工问题的企业或个人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而刑事处罚则包括拘留、有期徒刑和罚款等。

同时,如果童工受到伤害或死亡,责任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对于督促企业落实禁止童工的措施,中国还建立了劳动检查制度。

劳动检查机构可以对企业的岗位情况、劳动条件、工资等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雇用童工的情况,也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此外,国际社会也为保护童工权益制定了国际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认为,童工问题不仅是一种劳动力问题,更是儿童权利的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最低工作年龄公约》,规定了最低工作年龄为15岁,但也提供了特定情况下允许14岁和13岁儿童从事轻微工作的规定。

另外,国际劳工组织也倡导雇用童工企业应该建立一系列保障儿童安全、保护劳动权益的机制,如提供安全防护装备、为童工提供教育机会等。

总之,禁止童工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也是维护儿童权益的基本要求。

各国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认真落实禁止童工的规定,不断完善、加强监管机制,确保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14-童工预防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14-童工预防及补救措施管理规定

1.目的为确保儿童和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我公司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特制订此方案:2.范围适应于公司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所有下游供应商。

3.定义3.1童工:根据中国《劳动法》定义,是未满16周岁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青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3.3拯救儿童:采取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保障其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预防措施:本公司在不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下,应执行以下预防措施:4.1童工识别:4.1.1查看身份证件,并确认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期。

4.1.2核对持证人是否与证件相符。

4.1.3通过证件计算出年龄是否属童工范畴。

4.2工作过程中的识别:各部门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日常观察或交谈方式了解对工作年龄有疑虑的员工,确保未被有效识别出并已在本公司从事劳动的儿童及能时得到有效地保护。

5.补救措施:如在本公司发现有童工员工时,应执行以下补救措施:5.1发现童工的第一时间上报公司负责人。

5.2停止工作:立即将童工撤离工作岗位,并停止任何工作劳动。

5.3健康检查:人力资源部应对在本公司从事工作的童工员工送专门的职业劳动健康检查机构确认童工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到身体健康的影响,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4工资福利:本公司按照国家/地区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以及公司制度计算和支付童工员工工作所得工资,并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克扣工资;童工员工并可以享受在工作期间的任何与其它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以任何不正当方式减免。

5.5安全返回:由本公司人力资源负责联系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在与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确认后,由本公司派专人负责将童工安全送回居住地转交给父母或合法监护人,返回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5.6后续教育:如童工未完成义务教育,由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协商后安排完成义务教育,对家庭经济有困得儿童或青少年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并跟该儿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监督其完成义务教育。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流浪儿童的政策法规.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该文 件提出“对于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 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 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 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教 育中心。”这是我国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流 浪儿童保护中心的政策性意见。
4、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会议对《收 养法》进行了修订。新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的政策
5、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1999年5月,民政部发布第14号令《中国公 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第15号令《外国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1990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联合 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
2、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 行。
3、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未 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3、亲职教育: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是我国主 要的家庭问题,目前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 妇联和教育部门在做,但是因为缺少相关 立法加以规范,造成执行力度和效果上的 问题。台湾在2003年出台了家庭教育方面 的有关规定,内容非常具体,操作性也很 强,值得我们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我国政策法规存在问题与国外经验借鉴
(一)家庭扶持干预制度 这项制度的内容很多,主要是对家庭功能

童工问题与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

童工问题与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

童工问题与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近几年,童工问题成为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尽管各国在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童工问题的现状以及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

一、童工问题的现状1. 童工的定义与范围童工通常被定义为未满15岁(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是18岁)且进行有偿劳动的儿童。

这些孩子常被迫从事危险、艰苦和低薪的工作,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发展。

2. 童工现状与分布情况据国际劳工组织(ILO)数据,全球约有152百万儿童处于童工状态,其中58%是在农村地区就业,42%则在城市中心活动。

亚洲地区拥有最高比例的童工数量。

3. 童工带来的影响童工不仅妨碍了儿童正常学习和成长,也严重剥夺了他们的权益和未来发展的机会。

他们因遭受身体和心理虐待、伤害以及失学而面临着诸多问题。

二、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措施1. 制定法律与政策各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明确禁止童工现象,并规范儿童劳动的其他方面,如工时限制、工作条件和薪资待遇等。

这些法律和政策需要得到有效执行,并对违反者进行严厉处罚。

2. 加强教育与意识提高教育是解决童工问题的根本途径之一。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力度投入到教育领域中,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并提高公众对于童工问题的意识与关注度。

3. 提供替代选择与就业机会许多家庭推动孩子从事劳动是因为经济贫困。

因此,政府应加大扶贫力度,通过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减轻家庭经济压力,从而减少童工的存在。

4. 加强监管与合作政府应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力度,确保儿童劳动者能够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中工作。

此外,国际社会也需要加强合作、分享信息和经验,共同应对童工问题。

三、国际社会的努力与成果1. 国际公约的制定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主要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之一,其第32条明确规定:“缔约国禁止,并应采取法律措施以予以消除,在16周岁以下承认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根据原则来确定”。

童工拯救管理程序

童工拯救管理程序
2)人事部负责调查该儿童家庭收入状况,如该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收入,公司给该童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该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至年满16周岁为止,必要时,人事部应汇报公司决策层领导,向该儿童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的家庭状况。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童工体检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意见、公司支付其治疗和继续教育费用凭证的文件,应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方可毁弃。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拯救程序如下:
一、童工的定义:
我国《劳动法》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1)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的工人(童工)隐瞒其真实年龄,将停止其工作,并在三日内安排该儿童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同时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保局同意后安排专人直接将其送到家中,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该童工经检查患疾病,立即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招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聘,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把关,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核实工人的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律不用。
2、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与员工本人是否相符;
3、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Child Laborer mend policy

Child Laborer mend policy

童工补救措施
1,发现童工必须马上停止工作,但不能解雇该童工.
2,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工厂负责.送遣童工的
开销单据必须存档备查.同时,应该与童工及其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跟进该童工的学习、生活情况.
3.应该提供足够的基本经济援助让该童工能够返回学校上学,直到她/他满十六周岁.
4.如果该儿童是家庭经济支柱之一,必须对其家庭提供基本经济援助,直到
该儿童满十六周岁能合法工作,使该儿童不会因为不能工作而遇到经济困难.作为补偿厂方所提供的经济援助,可考虑雇用该儿童家庭中其他年满
十六周岁能合法工作的成员,自愿在工厂工作.
5,应尽可能跟进该儿童的学校教师,了解她/他是否巳经正常上学.相关资料必须存档各查.
6,该儿童牵满十六周岁后如果情况许可,必须考虑再度雇用她/他回工厂工7,必须建立完美的招工规定,确保今后防止再雇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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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童工的申诉机制程

关于童工的申诉机制程

关于童工的申诉机制程(实用版)目录1.童工现象的定义和背景2.童工的权益和问题3.申诉机制的必要性4.申诉机制的实施5.申诉机制的效果和问题6.改善和完善的建议正文1.童工现象的定义和背景童工是指在合法的就业年龄以下的儿童,他们被迫从事有偿劳动以赚取收入。

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尤为普遍,尤其是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

童工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贫困、缺乏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家庭和社会压力等因素。

2.童工的权益和问题童工的权益受到严重侵犯,他们往往被迫从事高强度、低报酬和危险环境下的工作。

这不仅对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阻碍了他们的教育和发展机会。

此外,童工也容易被剥削和虐待,且很难获得法律保护和救济。

3.申诉机制的必要性为了保护童工的权益和利益,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机制。

这个机制可以让童工有机会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报告他们的遭遇和问题,以便采取适当的行动和措施。

申诉机制的建立也可以提高公众对童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从而推动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4.申诉机制的实施申诉机制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童工的权益和保护措施,以及建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处理申诉。

其次,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提供支持和帮助,例如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

5.申诉机制的效果和问题虽然申诉机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童工的权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申诉机制的宣传和普及程度不足,导致许多童工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另外,申诉处理的效率和效果也有待提高,一些案件可能因为缺乏证据或调查难度大而无法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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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通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3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5.4 根据需要,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它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5.4.1本公司有责任为已聘用的源自工雇员及因以往错误而聘用的童工雇员提供足够的儿童教育计划;
1.0目的: 为了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采取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保障曾经工作过的童工及被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童工及未成年工的拯救与管理。
3.0职责:
3.1 行政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对曾经工作过的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及推广儿童教育计划。
5.4.2 实施儿童教育计划必须依据教育法规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5.4.3 儿童就学期间应避免儿童再度就业;
5.4.4 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儿童,本公司会尽一切能力承担其教育上的费用。
5.5 本公司在拯救童工过程中,由人事部填写《童工拯救档案表》以作为拯救事件详细记录并归档备案。
5.6 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杜绝类似事件
5.0主要内容:
5.1 本公司禁止雇佣童工,行政部负责在招聘中严格审查,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严格核对其身份以避免任何未满16周岁的儿童使用任何方式进入本公司。
5.2 对已经入厂或事后发现的童工,行政部必须进行以下操作:
5.2.1立即停止其工作,但不得立即辞退童工,导致他们可能会陷入更加严
重的困境;
5.2.2指定专人负责送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的健康状况;
3.2 行政部负责确保本公司按此条文的规定监督推广儿童教育计划的实施。
4.0定义:
4.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4.2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4.3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经工作过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的再次发生。
5.7如果该童工年满16周岁后又愿意回本厂工作,工厂应优先聘用。
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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