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基本原则
1.法律依据和标准:制定并执行有关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风险评估与分类管理:根据矿山的风险评估结果,将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全过程管理:从该矿山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生产运营到退役阶段,实施全过程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4.责任主体:明确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双方的合作与协调。
5.信息化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监管。
6.检查与监督:设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三、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划分和管理
1.重大危险源的划分:根据矿山的风险评估结果,将煤矿重大危险源划分为一般重大危险源和特别重大危险源两类。
2.一般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一般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3.特别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于特别重大危险源,煤矿企业应全面实施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检查。
四、煤矿重大危险源的审查与监督
1.重大危险源的审查:煤矿企业在建设时,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审查,确保防范措施的科学可行性和有效性。
2.监督检查: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对煤矿企业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3.事故调查与处理:对于发生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根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和分级:确定煤矿的重大危险源,包括指标、标准和分级标准,并将其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监控: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测与监控系统,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测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 重大危险源的预警机制: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预警机制,包括预警等级、预警指标和预警措施,及时提醒相关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和避险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管控:对煤矿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将其纳入煤矿安全生产的整体管理体系。
5.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救援等,提高煤矿应对重大危险源事故的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煤矿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7. 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重大危险源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并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通过实施上述措施,可以加强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三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在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等工程口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基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2、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含8m),或跨度超过18m(含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roe,或集中线荷载大于
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起重吊装工程
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1、人工拆除工程;
2、机械拆除工程;
3、爆破拆除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特种设备施工;
4、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5、6m以上的边坡施工;
6、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
(一)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建立,负责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和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分类
(一)重大危险源应当由专家组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识别和分类。
(二)重大危险源按照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根据规模和影响范围分为大、中、小。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一)每年制定一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计划,明确监督管理的目标和重点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巡查频次、巡查要点和巡查方法等内容。
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检查
(一)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
全要求。
(二)安全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和安全性、作业人员
的培训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三)对于发现问题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跟踪督促
整改。
(四)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立即采取停产停业
等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六、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应急预案
(一)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职责部门和
人员的任务和责任。
(二)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
(三)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时,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危害。
七、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公开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是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人员伤亡、环境破坏和财产损失等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和作业活动等。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及时发布重大危险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要求,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和分类
第八条重大危险源的划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物质、设备、工艺和作业活动等为重大危险源:
(一)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生产、储存、使用、输送和处理具有危险特性的物质和设备;
(三)具有严重后果的火灾、爆炸、中毒、溺水等事故风险;
(四)在相关领域内,由专业技术标准确定的其他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进行分类,根据危险程度和事故后果等因素,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等不同等级。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本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各参加建单位要随时检查、控制,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各参建单位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要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责任清楚,严格按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执行。
三、对在危险区域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到每一个操作人员。
四、定期检查危险源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并有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
五、发现重大隐患,一线员工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公司安监部或分管领导。
六、项目部接到重大故隐患报告后,应立组织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按照“五定”原则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形成重大隐患治理台账。
七、隐患治理台账包括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完成治理时间。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可能引发重大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源。该暂行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根据这个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要求如下:
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企业和单位需要将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包括危险源的名称、类型、规模、储存数量等信息。登记信息需要定期更新。
2.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企业和单位需要对其拥有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评估,包括风险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等。评估结果需要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3.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有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其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源的储存使用情况等。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部门。
4. 重大危险源的应急准备:企业和单位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预案需要包括事故发生时的应对措施、人员疏散方案、紧急救援等。
5.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和单位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6. 重大危险源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企业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事故和污染事件,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同时,监管部门也有权利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重大危险源的危险,保障公众的安全。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一、概述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了《重大危险
源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拥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旨在通过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监管,控制和减少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家的安全稳定。
二、重大危险源及其风险评估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危害的设备、工艺、工程、物质
或场所等。危险源的评估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该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价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风险,制定预防和应急措施,并在相关权限内,对其进行管控,确保危险源在安全的控制范围内。
三、管理机制
1. 领导班子
企业领导班子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的正、副职责领导,并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和权限,划分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安全生产措施,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联动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的有序开展。
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由政府和相关部门予以监督管理。企
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要求,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审核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1. 运行管理
(1)设立管理机构并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全员培训,掌握重大危险源操作运行的实际情况。
(2)制定运行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工艺、工序、设备的安全运行要求,确保操作安全,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岗位和职责。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爆炸、有毒、放射性、易燃、易爆、高压等特性,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设施、设备、工艺及相关物质。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对社会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以下从不同角度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首先,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范围广泛,涵盖了许多行业和领域。无论是石化、冶金、建材、交通运输、矿山等工业领域,还是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特殊物质的运输和储存等领域,都存在着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对这些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管,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于重大危险源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很难进行控制和应对,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和危害是不可低估的。因此,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和危害程度。
另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需要依靠科学、严谨和专业的手段和方法。这涉及到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能力素质的提升。监督管理机构应具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能够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和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同时,还应加强与
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总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是确保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通过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机构的能力素质,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一、引言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源头或因素。为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和社会大众的安全,保护环境,本办法旨在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
二、目的和范围
本办法的目的在于明确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和方式,规定相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所有可能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管理责任
1. 集团公司领导层应重视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确保其能够得到有效的组织和落实。
2. 各企业分管领导应负责本企业内重大危险源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3. 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
4. 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激励各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管理工作。
四、预防措施
1. 集团公司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2. 各企业应评估自身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方案。
3. 集团公司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控制,确保其在合理范围内,不对员工和公众造成重大威胁。
4. 各企业应加强设备和场所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可能导致重大危险的隐患。
5. 集团公司应鼓励技术创新,引入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设备,提高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水平。
五、应急措施
1. 集团公司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2. 各企业应加强事故预警和监测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下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
(九)尾矿库。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
(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正文】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一、引言
重大危险源管理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它旨在有效预防和控
制各类重大危险源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与可持续发展。本文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级与辨识、管理措施等
方面,探讨了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关键要点。
二、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重大危险源指对人员、财产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风险的物质、装置、工艺或活动。重大危险源的特征包括:
1. 可能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严重伤亡、财产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
2. 具有潜在的扩散、蔓延或恶化趋势;
3. 难以控制或控制成本较高。
三、重大危险源的分级与辨识
为了有针对性地管理重大危险源,需进行分级与辨识。具体步骤如下:
1. 制定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根据危害程度、风险等级和控制难度
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分级标准,以便对不同级别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针
对性管理。
2.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根据分级标准,对企业内部的各类物质、
装置、工艺和活动进行辨识,确保发现和甄别所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的危险源。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措施
1. 风险评估与管控: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风险评估包括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以便准
确评估和控制重大危险源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风险程度。
2. 安全设施与装备建设: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计和配置必要
的安全设施与装备,如防火墙、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停车装置等,以
便及时预警和应对可能的重大事故。
3. 岗位培训与责任落实:针对重大危险源,对涉及的岗位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明确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氛围。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2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原有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帮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6量的场所和实施。以及其它存在的危险数量或超过临界的场所和实施。《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____】____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实施、场所、危险品等。根据我矿《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确定我矿存在瓦斯一个重大危险源,因此应将瓦斯作为该矿的重大为先进行监控管理。
3、本规定适用于矿井各单位和部门。
4、矿井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2)制定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3)建立健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围,不断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
4)部署、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组织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
5)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对直接监督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
5、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矿井的规章制度;
2)根据矿井规定,利用矿井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
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监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改;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
前言:
为了确保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危险品储存等领域的安全,预防和化解重大危险事故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办法》。本办法旨在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落实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措施,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规范重大危险源监控行为,提升重大危险源管理水平。
一、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的建立
1. 重大危险源清单的编制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将其公示,以便社会公众监督。重大危险源清单包括危险品储存、石油化工、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重大危险源。
2. 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估
对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和预警的依据。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危险源性质、数量、位置、作业方式等因素,并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和工具。
3.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预警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同时,设置预警指标和阈值,一旦超过阈值,即发出预警信号,启动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
4. 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人员素质。演练内容应包括警报响应、事故调查、现场救援、危险源扑灭、伤员救治等方面。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行为的规范
1. 重大危险源运营单位的责任
重大危险源运营单位应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落实相应的权责。同时,定期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消除隐藏的安全隐患。
2. 监管部门的职责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单位的合规性。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处罚和整改。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调兵山煤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系指:长期或者临时的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组织机构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多经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保卫部主任工程部主任发电部主任、安全专工工程部安全专工发电部安全专工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工作小组
组长:生产副总经理
副组长:生产副总工程师多经副总经理
安监保卫部全体成员生产部门安全专工各值长、各单元长、安全员、重大危险源责任人。
第六条、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1)、领导小组组长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发电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1)、领导小组副组长是所辖工作范围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2)、在所辖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所辖工作范围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组长负责. 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一、总则
重大危险源是指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一定数量人员死亡、重伤、财产特别重大损失的物质、装置、设备或技术等。
本办法旨在规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
1.设置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是各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的必要措施。
2.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评估重大危险源,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等。
3.重大危险源管理机构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知识和经验。
三、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控制
1.重大危险源应在设计、运营和改造前进行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评估其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频次和后果。
2.评估结果应编制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作为制定和实施控制措施的依据。
3.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应采取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行为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危险源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4.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
1.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
2.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及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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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包括以下十类: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十)放射源。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重大危险源,应当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在生产流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九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预案效果评价;
(七)监控方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七)保护措施与程序;(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论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检测、监控及隐患治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应当排除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其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排除重大危险源。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
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已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不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三)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侵犯生产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辨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价、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