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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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婚姻法》和相关司墓共同财产中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在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就是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或者女方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在农村,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2.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

《婚姻法》还特别规定了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这体现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也是妇女实现离婚自由的经济基础。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考虑经济问题而影响其行使离

婚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加以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如男方有条件的,也应当帮助其解决。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宜判归女方,给男方折价款。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根据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

3.坚持有利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

对于不宜分割的生产资料,应当注意保持其完整性,以保护它的实用价值。人民法院在分割这类财产时,应将其判给需要的一方,从而有利于生产的正常进行。若该项财产价值较大,应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或在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适当多分。对于一些特定物品,不宜分割的,可以根据该财产的来源,分给适宜享有的一方。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运动员获得的奖牌;电影工作者、艺术家、科学家等获得的金质奖章、奖状以及类似的其他特定物,离婚时,应将这些特定物分给获得者一方,同时相应考虑对另一方适当多分给一些其他财

产作为补偿。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某些祖传文物、古玩、字画等有特殊意义的财产,也应按此精神处理。

3.坚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由于一方有过错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离婚,在分割财产时,一定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多分给其一些财产。这样做虽不能代替她(他)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却也能显示法律的公正。

这里所说的过错是指对方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为;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为;因第四章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l135

生女孩而引起矛盾,挑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但是,必须注意,对有过错一方可以少分却不能不分给其财产,即使是有过错的人,也应当允许其能够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受害的一方要求有过错的一方“净身出户”,这种要求和做法是不妥当的。

5.坚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共同财产分割掉。如夫妻一方借用企事业单位的桌、椅等家具;各企事业单位暂借给个人使用的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瓶等,都不能以离婚分割共同

财产为借口,分给另一方所有。

特别是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先要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合伙人的应得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乘离婚之机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除必须坚持以上几项原则外,还要注意,双方对财产另有约定的,经审查合法有效,应按约定处理,以体现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

对于离婚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被有关部门没收或查封,离婚后,这些财产又因种种原因发还给一方,另一方以发还的财产属共同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如确属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的,应作为未分割完毕的遗漏部分,进行分割。

离婚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离婚当事人争抢、毁坏、隐藏财产的现象。为此,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以后,应及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列出财产清单,并注明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新旧程度、来源、购买或得到的时间。如是存款,要求写明账号;现借给他人使用的,要求写清借用人的姓名或提供借用单据等。

人民法院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双方争执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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