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02
•【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77 号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
2023年2月2日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体)、稚(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一、种苗选种
1.选择适应当地水质和气候条件,耐低温、耐污染、抗病能力强的种苗。
2.选择外貌健康、体型匀称、活动力强的种苗。
3.选择符合标准的种苗,如体长、体重、养殖周期等。
二、苗种饲养场选址
1.确保水源供应充足,水质清洁,无污染物。
2.选址地应远离农药、工业废水排放源。
3.选址地应光照充足,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三、苗种饲养池建设
1.池塘选材应选择质地坚硬、无渗透性的土壤。
2.池塘应设有进水管和出水管,用于控制水位。
3.根据苗种的要求,合理确定池塘的大小和深度。
4.池塘底部应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清理和排水。
四、苗种饲养环境控制
1.控制水温,保持适宜的水温范围,一般为18-25摄氏度。
2.控制饲养密度,避免过度密度造成水质污染和疾病传播。
3.控制投喂量,根据苗种的需求合理投喂,避免过度喂养。
4.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质清洁,避免水质污染影响苗种健康。
五、苗种饲养管理
1.饲养过程中要及时观察苗种的生长情况,记录相关数据。
2.定期清理池塘,及时清除污秽物。
3.饲养过程中要加强对苗种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治疗。
4.保持苗种饲养环境的稳定性,避免突然的环境变化。
六、苗种收获和包装
1.根据苗种的生长周期和发育情况进行收获。
2.对收获的苗种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装。
3.储存前对苗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苗种的品质符合要求。
七、苗种销售与运输
1.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渠道安排苗种销售工作。
2.在苗种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持苗种的新鲜度和活力。
3.对于远距离的苗种运输,要保持苗种的温度和湿度适宜。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引言
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
关重要。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
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
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
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
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
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
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鱼苗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鱼苗场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鱼苗场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鱼苗养殖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具有鱼类苗种繁育养殖、销售、交易等经营活动的鱼苗场。
第三条鱼苗场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保证鱼苗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保障鱼苗质量安全。
第五条鱼苗场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禁乱排污染。
第二章鱼苗场的硬件设施
第六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饲养设施,保证鱼苗的健康成长。
第七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水产养殖设施,保障鱼苗的生存环境。
第八条鱼苗场应当配备必备的防疫设施,加强疫病防控工作。
第九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保障设施,保证鱼苗场员工的生活和安全。
第十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监控设施,保障鱼苗场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鱼苗场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做到从源头管理,确保鱼苗质量。
第十三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保工作,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风险。
第十五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障鱼苗场的卫生。
第四章鱼苗场的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鱼苗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鱼苗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鱼苗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确保销售鱼苗的质量。
第十八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规范销售流程。
第十九条鱼苗场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对原料的采购管理。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1. 导言
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生产能力
和质量。为了保证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制定和执行水产
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养殖业、提高水产养殖效益都有着重要
意义。
2. 目的和范围
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水产苗种养殖的质量和数量可控,有
效预防水产养殖病害,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养殖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选育、繁殖、保存、运输和销售等。
3. 苗种选育管理
3.1 选育目标
根据水产养殖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选育目标。选育目标
应包括适应环境、优良品质、抗病能力强等方面的要求。
3.2 选育方法
根据选育目标,采用科学的选育方法进行育种工作,如人工授精、
基因遗传改良等。选育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的养殖
许可证。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选育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选育方法、选育环境、选育结果等。确保选育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4. 苗种繁殖管理
4.1 繁殖设备和场地
确保繁殖设备和场地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定期对繁殖设备和场地进行卫生消毒,杜绝病原菌的滋生。
4.2 繁殖技术
根据选育目标和品种特性,制定科学的繁殖技术方案。确保繁殖过程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4.3 繁殖记录
对每一批次的繁殖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繁殖技术、繁殖环境、繁殖结果等。确保繁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 苗种保存管理
5.1 保存环境
苗种保存应选择温度适宜、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环境。定期检查保存环境,确保苗种的存活率和品质。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保存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保存环境、保存时间、保存结果等。确保保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养鱼鱼苗管理制度细则
养鱼鱼苗管理制度细则
一、引言
鱼苗是水产养殖的重要基础,饲养鱼苗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成败。为了规范和提高养鱼鱼苗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旨在加强养鱼鱼苗的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养鱼鱼苗的品质和数量稳定。
二、养鱼鱼苗种类
1. 确认合适的鸟类养殖鱼苗品种,选择适合当地气候、水质和养殖条件的鱼苗种类。
2. 确认鱼苗供应商的信誉和实力,确保购买到健康的种苗。
三、鱼苗购买
1. 购买鱼苗应选择正规的鱼苗场或者合格的养殖基地进行采购。
2. 在购买过程中要注意观察鱼苗是否健康,避免购买患病的鱼苗。
3. 购买鱼苗时要按照养殖规模合理控制购买数量,避免过量购买导致养殖过密。
四、鱼苗运输
1. 保证运输工具的洁净卫生,避免污染鱼苗。
2. 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保温和通风等工作,确保鱼苗能够安全抵达养殖场。
五、鱼苗养护
1. 在饲养水体中添加一定的消毒剂进行消毒,去除水中的有害物质。
2. 对饲养水体进行定期检测,确保水质清洁、透明度良好。
六、饲养管理
1. 对鱼苗进行适当的投饲,控制投饲量,避免过度喂食导致浪费和水质污染。
2. 定期清理养殖池,清除废弃饲料、杂物等,保持养殖水体的清洁卫生。
七、疾病防控
1. 定期检查饲养鱼苗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对鱼苗进行预防性的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提高鱼苗的抵抗力,降低疾病发生的概率。
八、文档记录
1. 记录鱼苗购买的时间、数量和来源等信息,建立档案记录。
2. 记录鱼苗的生长情况、水质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九、其他事项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养鱼鱼苗养护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提高养鱼鱼苗的存活率和生长速度,确保养殖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苗种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苗种规章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对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实行保护区制度。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水产品种选育和改良工作。选育的新品种应当具有较高的养殖效益、适应性和抗病力。
第八条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水产养殖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苗种生产规模,采用科学的生产技术,保证苗种质量。
第三章苗种生产和管理
第九条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施;
(二)有适应生产需要的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
(三)有科学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措施;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水产苗种,依法保护水产资源,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产苗种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水产苗种指用于养殖的鱼、虾、蟹种或其它水生动物种。
第三条水产苗种管理范围包括苗种的培育、存栏、销售和运输等活动。
第三章水产苗种的培育管理
第四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遵循科学技术要求,严格控制育苗环境,确保育苗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水产苗种培育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保证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添加化学药剂或遗传改造等行为。
第七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定期对育苗环境和苗种进行检测,确保苗种健康。
第八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苗种的质量。
第四章水产苗种的存栏管理
第九条水产苗种的存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苗种的状态和数量。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防范,保护苗种的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水产苗种的销售管理
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对苗种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核查,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售后服务,接受用户投诉,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1 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的管理,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制度适用于水产养殖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场所等相关单位。
3.2 水产苗种的选择
1. 根据养殖要求和水质条件,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选择具有优良品种特征和耐受力强的苗种。
3. 避免采购来自未经检疫的地区或者病害较多的苗种。建议从正规苗种生产基地采购苗种。
3.3 水产苗种的采购
1. 采购苗种应与种苗供应方签订供货合同,并明确苗种品种、数量、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内容。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苗种品种和数量进行采购,并对苗种进行验收。
3. 验收苗种时应检查苗种的外观是否正常,苗体是否饱满、活力是否良好等。
4.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苗种,应拒收或退换。
3.4 水产苗种的存储和管理
1. 存储环境应符合苗种生长和存活的要求,保证适当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
2. 对每批次的苗种进行标识和记录,包括苗种种类、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3. 定期检查苗种的存活情况,及时清理死苗和病虫害苗。
4. 对于不合格的苗种,及时处理或销毁,避免对其他苗种造成传染。
3.5 水产苗种的投放和养殖管理
1. 在投放苗种前,应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病菌传播。
2. 做好苗种的适应性训练,将苗种逐步转移到养殖场的水质环境中。
3. 规定合理的投放量和投放时间,以保证苗种的生长和养殖效果。
4. 对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疾病、寄生虫和其他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5. 定期对苗种的生长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养殖管理措施,保证苗种的健康和品质。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加强水产资源保护和利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
国水产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苗种质量,完善相
关制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水产
资源,不得滥用农药、化肥等对水产生态环境有害的物质。
第五条水产苗种管理工作责任制,按照上下级责任划分明确,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水产苗种生产管理
第六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水产品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苗种
生产工作。
第七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苗种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确保苗种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苗种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劣质苗种。
第九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苗种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
处理,确保设施和设备运行正常。
第十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不得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水产资源
有害的物质,确保生产的苗种安全、健康。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苗种生产档案,对苗种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留存至少五年以上。
第三章水产苗种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水产品苗种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许可证规定开展苗
种经营工作。
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苗种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苗种进行质量检测,确保
鱼苗引进管理制度范本
鱼苗引进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苗引进管理,规范鱼苗引进行为,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鱼苗的引进、繁育、推广、销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鱼苗引进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
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鱼苗引进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鱼苗引进管理工作。
第二章鱼苗引进条件和审批
第五条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养殖设施和养殖环境;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无违法行为记录;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渔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鱼苗引进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
作出决定;
(三)批准引进的,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领取《鱼苗引进许可证》;
(四)未取得《鱼苗引进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鱼苗引进活动。
第三章鱼苗引进和繁育管理
第七条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鱼苗引进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
来源地进行鱼苗引进。
第八条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引进的鱼苗进行检疫和检测,确保鱼苗健康、无病害。
第九条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健全鱼苗繁育记录,及时更新繁育数据,
并向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鱼苗繁育过程中,鱼苗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鱼苗逃逸、死亡和病害传播,确保鱼苗繁育质量和成活率。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1. 引言
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水产养殖中苗种的选育、生产、销售与使用等环节,确保水产苗种的质量和安全。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以提高水产养殖业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2. 目的
本制度的主要目的如下: - 统一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销售与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规范,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 保护水产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 提高水产养殖业的效益。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苗种生产、销售和使用相关的各个环节。
4. 苗种选育
4.1. 种苗来源
•优先选择正规、有资质的苗种生产基地采购苗种。
•检查苗种生产基地的合法性,并了解其苗种生产工艺与管理情况。
4.2. 种苗质量检测
•对购进的苗种进行质量检测,包括生长状况、健康状况和种质纯度等指标。
•使用专业的苗种检测设备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5. 苗种生产
5.1. 苗种生长环境管理
•为苗种提供适宜的生长环境,包括水质、水温、光照、饲料等因素的控制。
•定期监测和调整生长环境,确保苗种健康成长。
5.2. 疾病防控与治理
•实施疫病监测体系,对苗种进行定期的疫病检测。
•配备专业的防疫设施和设备,进行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发现苗种疾病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包括药物治疗、转移隔离等。
6. 苗种销售
6.1. 销售资质
•苗种生产单位应取得相关的销售资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2. 销售记录
•对每批次销售的苗种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苗种的批次、数量、质量等信息。
6.3. 销售检测
养鱼鱼苗管理制度范本
养鱼鱼苗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鱼苗管理,提高鱼苗成活率,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鱼苗养殖、运输、投放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鱼苗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环保、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养殖技术规范,提高鱼苗养殖水平。
第四条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鱼苗管理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本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鱼苗来源与选购
第五条鱼苗来源应保证合法、安全、健康。禁止从疫区引进鱼苗,引进的鱼苗需
依法进行检疫。
第六条选购鱼苗时,应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的苗种场。鱼苗质量应符合国家或
行业标准,确保鱼苗的品种、规格、健康状况符合养殖需求。
第七条鱼苗购买过程中,应签订购买合同,明确鱼苗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质量保证等内容。
第三章鱼苗养殖管理
第八条鱼苗养殖池应选择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的地方。养殖池面积、
水深、过滤、增氧等设施应根据养殖规模和养殖品种进行合理配置。
第九条鱼苗投放前,应对养殖池进行彻底清理,消除病害隐患。
第十条鱼苗投放时,应控制投放密度,避免过度拥挤。投放密度根据养殖品种、
水温、养殖技术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鱼苗养殖过程中,应加强水质管理,定期检测水质,保持水温、pH值、
氨氮、亚硝酸盐等指标在适宜范围内。
第十二条应合理投喂,确保鱼苗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投喂时间、投喂量应根据水温、天气、鱼苗生长情况等因素调整。
第十三条鱼苗养殖期间,应定期进行病害防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使用违
禁药物。
第四章鱼苗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鱼苗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有足够的氧气供应。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水温、水质稳定,避免剧烈震动。
国家 水产种业 文件
国家水产种业文件
标题:国家水产种业文件
引言概述:
国家水产种业文件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水产种业管理、发展和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指导文件。这些文件对于促进水产种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水产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家水产种业文件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
1. 水产种业管理文件
1.1. 政策法规:国家水产种业管理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规范水产种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市场秩序。
1.2. 种苗质量标准:相关文件规定了水产种苗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种苗的健康和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水产种业发展文件
2.1. 发展规划:国家发布的水产种业发展规划文件,明确了水产种业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重点领域,推动水产种业向高效、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2. 技术创新支持:相关文件鼓励和支持水产种业的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水产种业的深度融合,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质量。
3. 水产种业保护文件
3.1. 水产资源保护:国家发布的水产种业保护文件,针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防止过度捕捞和滥捕滥养,维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要求水产种业在养殖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持水产养殖的生态平衡。
4. 水产品质量安全文件
4.1. 质量标准:国家发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文件,制定了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4.2. 监管措施:相关文件规定了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包括养殖环境监测、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水产养殖单位的规章制度
水产养殖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产养殖单位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养殖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产养殖单位的各项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第三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合法合规。
第四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运作顺利。
第五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增强团队协作能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重视科研创新,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加强品种改良和养殖技术的研究,提高产量和品质。
第八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建设绿色养殖基地。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九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养殖周期和数量,确保产品供应稳定。
第十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加强种苗选育和培育工作,选择优良种苗,提高养殖效益。
第十一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做好养殖地块的选择和规划工作,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加强对养殖水质的监测和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保证饲料的质量和适量投喂,做到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鱼病防治和水质消毒工作,确保养殖过程中不发生疫病。
第十五条水产养殖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养殖周期和清塘时间,防止养殖过程中的污染和危害。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
(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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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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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
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
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
(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
(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
(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