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引言水产苗种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对于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管理,提高苗种质量,本文将提出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章:苗种来源1. 科学选种:根据适宜水体特性、养殖方式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水产苗种。
2. 优质苗种供应商:与可靠的苗种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苗种质量。
3. 自产苗种:在满足养殖规模的前提下,优先考虑自产苗种,提高苗种可获得性和成本控制。
第三章:苗种质量管理1. 苗种检疫: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对苗种进行检疫,确保无疫病苗种。
2. 苗种存储:采用适当的方式和环境对苗种进行存储,避免苗种损坏和感染。
3. 苗种养护:对苗种进行适当的养护,保持其活力和健康状态。
第四章:苗种交付与使用1. 交付程序:建立苗种交付程序,包括苗种数量、质量检验等环节,确保苗种交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使用监控:监控苗种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苗种质量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3. 苗种使用记录:建立苗种使用记录,追踪苗种使用情况,对苗种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第五章:苗种回收与再利用1. 废弃苗种处理:制定废弃苗种的处理办法,包括处理地点、方式等,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2. 苗种再利用:探索苗种再利用的可能性,例如作为饲料或肥料资源等。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建立苗种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苗种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估。
2. 改进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苗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章:与展望水产苗种管理是水产养殖领域的重要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产苗种的质量,推动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应不断改进管理办法,提高苗种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为水产养殖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2.02•【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施行日期】2023.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 号《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已于2023年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3年2月2日江苏省水产苗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体)、稚(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管辖范围内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的组织领导,坚持保护和利用并重原则,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水产苗种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优良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工作,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其管辖范围内的水产种质资源。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1. 导言水产苗种作为水产养殖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到养殖业的生产能力和质量。
为了保证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的可控性,制定和执行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养殖业、提高水产养殖效益都有着重要意义。
2. 目的和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水产苗种养殖的质量和数量可控,有效预防水产养殖病害,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产苗种养殖的各个环节,包括苗种选育、繁殖、保存、运输和销售等。
3. 苗种选育管理3.1 选育目标根据水产养殖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确定选育目标。
选育目标应包括适应环境、优良品质、抗病能力强等方面的要求。
3.2 选育方法根据选育目标,采用科学的选育方法进行育种工作,如人工授精、基因遗传改良等。
选育方法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的养殖许可证。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选育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选育方法、选育环境、选育结果等。
确保选育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4. 苗种繁殖管理4.1 繁殖设备和场地确保繁殖设备和场地的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感染和疾病传播。
定期对繁殖设备和场地进行卫生消毒,杜绝病原菌的滋生。
4.2 繁殖技术根据选育目标和品种特性,制定科学的繁殖技术方案。
确保繁殖过程的稳定性和效率性。
4.3 繁殖记录对每一批次的繁殖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繁殖技术、繁殖环境、繁殖结果等。
确保繁殖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 苗种保存管理5.1 保存环境苗种保存应选择温度适宜、湿度适宜、通风良好的环境。
定期检查保存环境,确保苗种的存活率和品质。
对每一批次的苗种保存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保存环境、保存时间、保存结果等。
确保保存过程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5.3 权威机构检测定期将保存的苗种送到权威机构进行检测,确保苗种的健康和质量。
对不合格的苗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入市场造成经济损失。
6. 苗种运输管理6.1 运输工具和容器选择适合运输苗种的工具和容器,确保苗种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随着全球水产业的快速发展,水产苗种的生产与管理成为确保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
水产苗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影响到养殖业的盈利能力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以期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管理借鉴。
一、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苗种的健康、优良和安全。
具体来说,管理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质苗种:选择健康、强壮、肥大的苗种,确保其生长潜力和竞争力;同时,选择品种适应性强、抗病能力高的种苗,提高养殖的成功率和效益。
2. 疾病预防与控制:加强苗种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苗种的免疫力和抗病能力;定期检测苗种的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潜在的疾病问题。
3. 生态环境保护:确保水产苗种的养殖环境达到国家相关的环境标准,避免水体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同时,加强水产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推动生态环境友好型水产养殖方式的发展。
二、水产苗种管理的原则在水产苗种管理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 科学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以确保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2. 综合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包括物理、生物学、化学等方面的手段,综合管理水产苗种的问题。
3. 预防性原则:水产苗种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加强疾病预警和预防措施,避免疫病的大范围发生和传播。
4. 规范性原则:依据水产养殖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水产苗种管理的具体措施为了实现水产苗种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措施:1. 强化苗种的选育和繁殖工作,重点选育适应性强、抗病能力好的品种,提高苗种的质量和养殖的效益。
2. 加强苗种的养殖环境管理,保证水质的清洁和水温的适宜;优化饲料配方,提高苗种的生长速度和养殖效果。
水产养殖规定
水产养殖规定水产养殖规定为了保护水域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规定:一、水产养殖场选址规定1.水产养殖场应选择水质清洁、水体流动、无污染的地段作为选址;2.选址时应尽量避开水域的污染源,如化工厂、污水排放口等;3.养殖场的选址要符合环保、安全的原则,任何建筑物和设施都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二、水产养殖种养规定1.养殖种类的选取应根据当地水域环境和市场需求,合理选择适宜养殖的水生动植物;2.养殖种类要具有健康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种苗;3.养殖场必须按照养殖技术规定合理饲养,养殖密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4.禁止养殖具有传染病及严重害虫的动植物。
三、水质保护规定1.水产养殖场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养殖场的废弃物、饲料残渣等进入水体;2.养殖场在流入水域的鱼虾等养殖物种不得携带寄生虫、细菌等对水体和其他养殖物种有害的病原体;3.定期开展水质检测,保持水体清洁。
四、投放规定1.禁止随意投放非本地域、非本水域的水产养殖物种;2.投放的养殖物种必须符合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五、养殖环境管理规定1.禁止在水产养殖场周围进行工业、农药等有害物质的过量使用;2.禁止在养殖场周围倾倒垃圾、排污等行为;3.养殖场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维持适宜的养殖水体温度和氧气含量;4.定期对养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养殖涉及的土地利用规定1.养殖场的规模和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禁止私自占用、破坏农田、草地、湿地等其他土地资源。
七、养殖废弃物处理规定1.养殖场务必建立、完善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按照规定的方法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2.禁止随意倾倒养殖废弃物进入水体,要按照规定进行集中和妥善处理。
综上所述,水产养殖规定是保护水域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和养殖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
同时,养殖场务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加强对人员的技术培训,保证合规运营,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水产养殖环境。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安全是指为了保障水产养殖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以规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下是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水产养殖基本要求1. 养殖场选址必须在环境和水质条件良好的地方,且必须远离城市、工厂和化工厂等污染源。
2.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养殖管理制度和安全监测制度,对养殖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并定期对养殖环境、饲料和养殖方式进行检测。
3. 养殖场应定期组织对养殖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养殖技术和安全意识,确保养殖过程的规范和安全。
4.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水产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批次的养殖过程进行记录和档案保存,以备后续的质量安全追溯。
二、水质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在选址前对水质进行全面的检测,保证水质符合水产养殖的要求。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监测,如水温、溶氧量、酸碱度、盐度等,并据此调整养殖环境。
3. 养殖场应定期对水体中的重金属、农药和兽药等污染物进行检测,保证水产养殖产品的安全。
4. 养殖场应定期清理和消毒养殖池,并确保养殖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三、饲料管理要求1. 养殖场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且应对饲料进行检测,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 养殖场应制定科学的饲料投喂方案,根据水体的温度、氧气和养殖阶段的需求进行合理的饲养。
3. 养殖场应严格控制饲料的投喂量,避免因饲料过量而导致养殖水体的污染和鱼类的生长不良。
4. 养殖场应定期监测养殖水体中的饲料残留物,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鱼类的健康。
四、疫病防控要求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对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疫病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
2. 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水体和鱼类进行疫病的检测,确保养殖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2023修正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 引言水产养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水产苗种管理作为水产养殖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对于鱼类、虾类等水产养殖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档旨在介绍水产苗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操作方式,以提高水产养殖的效益和质量。
2. 管理原则2.1 健康管理确保水产苗种的健康是水产苗种管理的首要原则。
健康的苗种不仅能够提高养殖效益,还能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因此,在水产苗种管理过程中,需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对苗种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病苗种及时隔离处理;- 严格控制水质,确保水质清洁,避免病原菌的滋生;- 保持养殖环境的卫生,定期清理池塘、排除杂草、清除废弃物等。
2.2 营养管理合理的营养管理有助于水产苗种的健康生长和养殖效益的提高。
以下是一些营养管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不同水产苗种的需求给予适量的饲料,确保其获得必要的营养;- 控制饲料投喂量,避免过度喂养造成水质污染和能量浪费;- 定期监测水产苗种的生长情况,以及饲料的摄食率和消化率,及时调整饲料配比。
2.3 生态管理生态管理是水产苗种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注的是养殖环境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存。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生态管理措施:- 选择合适的养殖场地,避免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注重养殖水源的保护,避免水源受污染;- 采用生态养殖方式,如循环水养殖、混养等,促进水产苗种与其生态环境的良性互动。
3.1 水产苗种选择在水产苗种管理的开始阶段,需对苗种进行选择。
选择合适的苗种对于养殖的成败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水产苗种选择的考虑因素:- 适应性:苗种对不同水质和环境的适应能力;- 抗病性:苗种对常见水产疾病的抗性;- 生长速度:苗种的生长速度和体重增长率;- 市场需求:苗种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和价格。
3.2 苗种购入和隔离购入健康的苗种是水产养殖成功的基础。
在购买苗种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有专业资质和信誉度的供应商;- 购买苗种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健康检疫证明。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
水产苗种管理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保护和促进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规范地管理水产苗种,依法保护水产资源,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水产苗种的管理范围第二条水产苗种指用于养殖的鱼、虾、蟹种或其它水生动物种。
第三条水产苗种管理范围包括苗种的培育、存栏、销售和运输等活动。
第三章水产苗种的培育管理第四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遵循科学技术要求,严格控制育苗环境,确保育苗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水产苗种培育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资质和技术力量,保证苗种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添加化学药剂或遗传改造等行为。
第七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定期对育苗环境和苗种进行检测,确保苗种健康。
第八条水产苗种的培育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苗种的质量。
第四章水产苗种的存栏管理第九条水产苗种的存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苗种的状态和数量。
第十一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安全防范,保护苗种的安全。
第十二条水产苗种存栏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水产苗种的销售管理第十三条水产苗种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苗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四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对苗种的来源和质量进行核查,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应当做好售后服务,接受用户投诉,保证用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销售单位不得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充好,保证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章水产苗种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保鲜措施,确保苗种的安全。
第十八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驾驶员和运输工具,保证苗种的运输质量。
第十九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输管理制度,保证苗种的数量和品质。
第二十条水产苗种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苗种的安全运输。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文档】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编制单位】水产局【文档编号】-【起草日期】年月日【修订日期】年月日【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管理行为,维护水产资源、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内各种水域内各类水产苗种的培育、养殖、销售等活动。
【定义】1. 水产苗种:指在水生态系统中生长的各种生物的种或种群。
2. 培育:指在特定的水域范围内人为干预,使某种水产苗种在其中生成苗种的过程。
3. 养殖:指将培育出来的水产苗种转移至养殖水域内,进行定向、有序和控制性养殖。
4. 销售:指将养殖好的水产苗种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售卖的行为。
【管理措施】1. 培育管理(1)培育场地应当选择水质优良、水流畅通、氧气充足、无污染物的水域;(2)培育时间、数量应当进行合理规划,不得随意增加培育量、缩短培育时间;(3)培育过程中应当注重饲料营养成分和投喂的方式,以保证水产苗种的生存和健康。
2. 养殖管理(1)养殖场地应当选在水质保持稳定、氧气充足、光照充足、水温适宜的水域;(2)养殖前应当对水质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生物学要求;(3)投喂时间、饲料类型、饲料量等应当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水产苗种的身体健康和快速成长。
3. 销售管理(1)销售过程中应当对苗种的健康情况进行检测,并出示检测证明;(2)销售的苗种应当具有身体健康、标准体型和良好的迁移能力等特征。
【监管措施】1.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做好企业信息、苗种品种、苗源等基础信息登记工作;2. 对水产苗种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生产管理情况以及苗种质量等方面的问题;3. 对不符合要求的水产苗种进行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处罚,确保苗源质量符合规定。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问题1: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进行苗种培育和养殖管理。
解决办法:积极引进相关人才、加强培训和技术提升、创造环境条件,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问题2:水域污染严重,导致苗种生长受阻。
国家 水产种业 文件
国家水产种业文件标题:国家水产种业文件引言概述:国家水产种业文件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水产种业管理、发展和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指导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促进水产种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水产品质量和安全、保护水产资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国家水产种业文件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水产种业管理文件1.1. 政策法规:国家水产种业管理文件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规范水产种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水产资源,维护市场秩序。
1.2. 种苗质量标准:相关文件规定了水产种苗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种苗的健康和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水产种业发展文件2.1. 发展规划:国家发布的水产种业发展规划文件,明确了水产种业的发展目标、政策措施和重点领域,推动水产种业向高效、绿色、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2.2. 技术创新支持:相关文件鼓励和支持水产种业的技术创新,推动科技与水产种业的深度融合,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质量。
3. 水产种业保护文件3.1. 水产资源保护:国家发布的水产种业保护文件,针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防止过度捕捞和滥捕滥养,维护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2. 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文件要求水产种业在养殖过程中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和生态系统的破坏,保持水产养殖的生态平衡。
4. 水产品质量安全文件4.1. 质量标准:国家发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文件,制定了水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要求,确保水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4.2. 监管措施:相关文件规定了水产品的监管措施,包括养殖环境监测、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等,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5. 水产种业国际合作文件5.1. 进出口政策:国家发布的水产种业国际合作文件,制定了进出口政策和贸易规则,促进水产品的国际贸易和合作。
5.2. 技术交流与合作:相关文件鼓励水产种业与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水产种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8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31号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7月14日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养殖用水第五条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46号)《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
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第四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I、Ⅱ、Ⅲ类。列入进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I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种苗引进管理制度
水产种苗引进管理制度一、引言水产种苗是水产养殖的重要基础,对保障水产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的水产种苗引进管理制度,对于加强水产养殖种苗质量监管,保障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引进水产种苗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说明,以期为相关管理者提供参考。
二、引进水产种苗的管理制度1.水产种苗引进资格审批(1)生物安全审查。
引进单位在引入水产种苗前,需向国家农业农村部提出引进申请,经生物安全审查合格后方可引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引进种苗的生产来源、健康状况、检疫证书等。
(2)合法合规审查。
引进单位需出具相关合法手续,包括种苗交易合同、来源渠道合法证明等文件,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才可获得引进资格。
2.水产种苗质量检测和检疫管理(1)引进水产种苗需经过检疫部门检疫,确保种苗无外来有害生物、病原体等危害,并出具检疫证书。
(2)引进水产种苗需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种苗无病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可通过出具质量检测合格证书。
(3)检疫和质量检测合格后,才能获得种苗销售资格。
3.水产种苗引进监督管理(1)引进单位需建立完善的引进水产种苗登记制度,登记引进种苗数量、来源、检疫检测情况等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
(2)引进种苗销售前须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合格后方可销售。
(3)引进种苗若出现质量问题,引进单位需及时召回和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汇报和登记。
(4)建立引进种苗监督抽查制度,对引进种苗进行定期抽查,确保质量安全。
4.引进水产种苗的资质管理(1)引进单位需具有相应的水产种苗销售资质,未经许可不得经营水产种苗。
(2)引进单位需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资质,引进种苗需经过合格检验后方可销售。
(3)引进单位需具有相关的产地检疫资质,确保引进种苗的来源合法健康。
(4)引进单位需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
5. 引进水产种苗的市场监管(1)建立完善的水产种苗市场准入机制,确保引进种苗的质量安全。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背景介绍水产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其生产规模和生产效益在近年来得到了迅速的提升。
在水产养殖中,苗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成功的苗种管理直接影响到整个养殖过程的效益。
在水产苗种管理中,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1. 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培育首先需要进行品种选择,在不同水域环境下进行测试,获得适应不同生态条件的品种。
同时,还需要科学选择适合的育苗方法和技术,如选用适宜的营养液、光照、温度和水质等,通过人工授精、化学阉割和基因工程等手段培育出适应水产养殖需求的苗种。
2. 水产苗种禁止携带疾病水产苗种必须经过疾病防治检测,且检测合格后方可养殖。
一旦出现病害,需要进行隔离处理以防止病害传播。
同时,要定期检测养殖水质,控制水体污染,避免因水质差异造成的病害高发。
3. 水产苗种的购买购买水产苗种要选择规范的苗种生产商或销售机构,并查看苗种证书、病害防治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确保苗种的质量和健康。
同时,要注意储存方式,确保苗种的存活率。
4. 水产苗种运输和收养在水产苗种的运输过程中,要注意温度、湿度和运输时间等因素,确保苗种的健康和存活率。
在收养苗种时,要进行适度的适应性培育,如逐渐调整水温、光照和营养条件等,以确保苗种的生命健康。
5. 水产苗种养殖管理水产苗种的养殖管理是苗种生长发育的关键,也是产生水产品的重要环节。
养殖管理要根据具体苗种和养殖水域的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浸种密度、水质调控、营养控制和防疫保健等方法,提高成活率和生长速度,加快苗种培育速度,提高水产养殖效益。
6. 疫病的防治水产苗种的防疫要注意全面、系统,特别是对水中寄生虫、细菌及病毒等的防范控制,要运用科学合理的防病技术,如采用免疫防疫、环境控制、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替等方法,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结论水产苗种管理对于水产养殖企业和农户非常重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方法能够保障苗种生命健康,增加成活率,提高生产效益。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水产养殖行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定的规定和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生产环境管理:规定了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水源水质控制、环境污染防控等要求,确保养殖环境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 养殖设施和设备管理:规定了养殖设施和设备的选用和维护要求,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卫生条件。
3. 养殖种苗管理:规定了种苗的来源、运输、养殖前的检疫和防疫要求,确保养殖种苗的质量和健康状况。
4. 饲养管理:规定了饲料配方、饲养密度、水质管理和合理使用兽药等要求,确保饲养过程中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5. 疫病防控管理:规定了疫病的监测、报告、隔离和治疗要求,确保疫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执行。
6. 药残物残留控制管理:规定了兽药使用的规范和安全间隔期,确保养殖产品中无超标残留物。
7. 水质安全监测管理:规定了水质监测频率、项目和限值要求,确保水质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8. 养殖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了产品采集、检验、追溯和标识要求,确保养殖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以上是针对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和要求,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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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3-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水产苗种管理制度一、引言水产苗种管理制度是为规范水产苗种养殖活动,保障养殖业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而制定的,适用于各类水产苗种养殖场。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管理机构水产苗种管理制度的管理机构为水产苗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养殖业协会等组成。
2-职责水产苗种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和修订水产苗种管理制度。
●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养殖技术研究和推广。
●监督检查水产苗种养殖场的日常运行。
●处理水产苗种养殖行业的投诉和纠纷。
三、水产苗种养殖场的准入条件1-场地要求●养殖场面积应符合养殖规模的要求。
●场地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如土壤质量、水质等。
●养殖场与周边环境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交叉污染。
2-设施设备要求●养殖场应配置完善的苗种养殖设施,如水池、通风设备等。
●设备应符合安全规范,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环境保护要求●养殖场应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如废水处理设备、垃圾分类等。
●防止养殖过程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四、水产苗种的选育和引种1-水产苗种选育●需要进行水产苗种选育的养殖场应取得相关资格和技术条件。
●选育活动应遵循科学、合法的原则,确保选出适应当地环境的苗种。
2-水产苗种引种●引种前,应提交引种计划和相关的检疫证明。
●引种的苗种应经过检疫机构认定且符合本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
五、水产苗种养殖管理1-养殖基地管理●选址合理,适宜水产苗种养殖。
●实施定期检查和治理,防止疫病传播。
2-养殖水质管理●水质监测:定期对养殖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苗种的生长需求。
●水质处理:根据监测结果进行水质处理,保持养殖水体清洁和稳定。
3-饲料管理●提供符合营养需求的饲料,确保养殖苗种的健康生长。
●饲料投喂要科学合理,避免过度投喂或浪费。
4-疫病防控●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
●定期进行疫病防控宣传和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疫病防控意识。
●发现疫病疑似病例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省水产苗种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苗种的选育、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选育、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第五条省农业农村厅应当组织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调查、登记、评估和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规划。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对珍稀、濒危水产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水产原种、良种的选育和开发,加强新品种的审定和推广。
第三章苗种生产管理第八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进行生产。
第九条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产苗种生产技术规范,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条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保存苗种生产档案,包括亲本选育、繁育过程、病害防治、销售记录等。
第四章苗种经营管理第十一条经营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确保所经营的水产苗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不得经营假劣苗种。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苗种的基本信息和养殖技术指导。
第五章苗种质量监管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苗种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苗种,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假劣苗种或者违反苗种生产技术规范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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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您的位置: >> >>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五章附则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禁止在水产苗种繁殖、栖息地从事采矿、挖沙、爆破、排放污水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水生动物苗种主产区引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进口和出口,应当经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并定期公布。
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分为人Ⅰ、Ⅱ、Ⅲ类。
列入进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进口,列入出口名录Ⅰ类的水产苗种不得出口;列入名录Ⅱ类的水产苗种以及未列入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农业部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水产苗种进口申请表;(二)水产苗种进口安全影响报告(包括对引进地区水域生态环境、生物种类的影响,进口水产苗种可能携带的病虫害及危害性等);(三)与境外签订的意向书、赠送协议书复印件;(四)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整的防逃、隔离设施,试验池面积不少于3公顷;(二)具备一定的科研力量,具有从事种质、疾病及生态研究的中高级技术人员;(三)具备开展种质检测、检疫以及水质检测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
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单位,除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口水产苗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口水产苗种的分类地位、生物学性状、遗传特性、经济性状及开发利用现状,栖息水域及该地区的气候特点、水域生态条件等;(二)进口水产苗种人工繁殖、养殖情况;(三)进口国家或地区水产苗种疫病发生情况。
第二十四条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水产苗种出口申请表。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初步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的水产苗种进出口情况,在每年年底前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农业部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进口水产苗种的,在5日内委托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请进口的水产苗种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在收到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对申请出口水产苗种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申请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办理进出口手续。
水产苗种进出口申请表、审批表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进口、出口水产苗种应当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水产苗种进口实行属地监管。
进口单位和个人在进口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境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进口未列入水产苗种进口名录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该水产苗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设置专门场所进行试养,特殊情况下应在农业部指定的场所进行。
试养期间一般为进口水产苗种的一个繁殖周期。
试养期间,农业部不再批准该水产苗种的进口,进口单位不得向试养场所外扩散该试养苗种。
试养期满后的水产苗种应当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第三十一条进口水产苗种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要严格遵守有关外来物种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术语的含义:(一)原种:指取自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的原始亲体。
(二)良种:指生长快、品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适用于增养殖(栽培)生产的水产动植物种。
(三)杂交种:指将不同种、亚种、品种的水产动植物进行杂交获得的后代。
(四)品种:指经人工选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并具有不同于原种或同种内其他群体的优良经济性状的水生动植物。
(五)稚、幼体:指从孵出后至性成熟之前这一阶段的个体。
(六)亲本:指已达性成熟年龄的个体。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转基因水产苗种的选育、培育、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管理,应当同时遵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