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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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

剖析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

剖析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务活动日益频繁,因此国际商事争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套规定,即国际商法与仲裁机制法律。

本文将剖析这些法律对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具体规定和作用。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与特点国际商法作为跨国商事活动的基础法律体系,具有一些基本原则和特点。

首先,国际商法追求跨国合作与发展,强调各国之间的平等与互惠。

其次,国际商法强调自由主义和契约自由原则,即在契约关系下各方享有自主权。

此外,国际商法也强调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保护,尊重国家的法律和制度。

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形式。

诉讼是通过国家法院来解决争端,而仲裁则是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解决。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通常使用国家法律和法院来解决争端。

它享有公正、透明、强制执行等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繁琐、费用高昂、时间长等。

相比之下,仲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仲裁过程相对简洁高效,节省时间和费用。

其次,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争端解决服务。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仲裁裁决的强制力相对较弱等。

三、国际商法对商事争端解决的规定国际商法通过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商事惯例对商事争端解决进行了规定。

最著名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仲裁规则)。

该仲裁规则基于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原则,为国际商事争端提供了明确的解决程序。

此外,国际商法还规定了一些特殊领域的商事争端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致力于解决跨国投资争端,通过仲裁来满足各方的需求。

类似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提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仲裁服务。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执行免责规定国际商事争端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当事方执行,确保仲裁机制的效力。

“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研究

“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研究

摘要:“⾮国内化仲裁”是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理论,它主张在国际商事仲裁进⾏过程中,仲裁程序不受仲裁地国家法律的⽀配,可以由当事⼈或仲裁庭⾃由选择适⽤于仲裁的程序法。

本⽂介绍了各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看法,并简单地做了分析,认为该理论缺乏⾜够的司法实践⽀持,我国当事⼈不宜采纳该理论。

关键词:⾮国内化仲裁,仲裁程序法,裁决执⾏ ⼀、引⾔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有关司法诉讼程序的问题都是适⽤法院地法的,这是国际私法中的⼀项公认的和普遍采⽤的原则。

.⼀国的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在诉讼程序问题上总是⾃动的适⽤本国法的相关规定的。

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这⼀原则是否也同样适⽤呢?即仲裁庭是不是也只能适⽤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来规范有关仲裁的种种程序性事项呢?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所具有的特点(⽐如仲裁庭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的授权,⽽不是象法官那样来⾃于法院地法的授权;强调当事⼈意思⾃治原则的适⽤,⽽不是强调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使其不同于国际民事诉讼,因此在法律适⽤上,也不同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在仲裁程序问题上,并⾮只是适⽤仲裁地的仲裁程序法,这就是近年来国际上所出现的“⾮国内化”仲裁现象,本⽂拟对此作⼀个浅显的研究,希望能对此问题有⼀个⼤概的认识。

⼆、“⾮国内化仲裁”的含义 根据传统的法律观点,国际商事仲裁必须受到某个特定国家法律的⽀配,⽽⽀配仲裁程序的法律,则是仲裁举⾏地国家的法律。

在相当长的阶段⾥,国际商事仲裁的普遍实践是有关仲裁程序的问题是适⽤仲裁举⾏地国家的法律的。

但问题是,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选择仲裁地可能仅仅只是基于进⾏仲裁的⽅便⽽选择的,⽽不是该案件和仲裁地有什么紧密的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仲裁地的程序法的理由似乎并没有那么充分。

在20世纪 70年代特别是80年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出现了“⾮国内化仲裁”(denationalization)理论或称为“⾮当地化” (delocalization )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非地方化”理论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非地方化”理论与实践


国际商事仲裁“ 非地方化” 理论 的产生及其发展远景
起 初 , 涉 及 仲 裁 一 方 当 事 人 为 主权 国家 的场 合 , 提 出 了 当 国 在 就
家作为仲裁当事人能否受认的国际法原则。在“ 阿拉伯美国石油公 司诉沙特阿拉伯王 国”案中仲裁庭特别考虑到了仲裁 的法律适用问 国公司间的仲裁 ,但仲裁庭并不认为适用于仲裁的应是仲裁地的法 律, 考虑到 国际法所承认的外 国国家管辖豁免问题 , 仲裁庭不能主张 涉及到主权 国家为一方 当事人的仲裁程序应当受其他 国家法律的支 配, 基于这些理 由, 仲裁庭认为 日内瓦仲裁地的法律不能适用于该仲 裁而应适用 国际法 。同样 , 之后二十年。 德士古” 裁案中独任仲 在“ 仲 裁员也遵循了这一观点和做法, 并且认为适用 国际法 除尊重国家主权 的理 由外 , 当事人授权 国际法 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规定, 也加强 了当
的 单 一监 督 成 为 学 界 争 议 的 一 个 问题 。 这 种 情 况 下 ,非 地 方 化 ” 在 “ 仲
裁 理 论 可 以在 这 一 领 域 发挥 作 用 。
题, 仲裁庭认为尽管 目前的仲裁并不是国家间的, 而是一个国家与美 国监督和承认与执行地国监督的双重监督机制 .但对于在线仲裁而
事 人 将 他 们 之 间任 何 可 能 的 仲裁 都 置 于 国 际法 支 配 这 一意 图的推 定 ,
的司法监督及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 在线仲裁 的这种独特性对传统的国 际商事仲裁提出了前所未有 的挑战 。
从 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权的国际分配上来看 , 实行的是仲裁地
言, 仲裁地无法确定, 因而对之进行 监督是 否只剩下承认与执行地国
成 本 低 、 速度 快 的优 点成 为 解 决 电 子 商 务 争 议 的 一种 日趋 流 行 的方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理论的重新思考

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适用的非国内化理论的重新思考
sa i) 戈 特 韦 肯案 ( tv r e .iy n Ge ea t n l aime l a和 v Goa ek nvLb a n rl i a r i Na o M t
如 前 所 述 , 际商 事 仲裁 裁 决 在 当事 人 申请 强 制 执 行 之 前 , 国 可 以不 受 仲 裁 地 法 院 的 审 查 与 监 督 , 必 须 在 一 定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 但 而 这 个 前 提 就 是 符 合 公 共 政 策 的 要 求 ; 就 是 说 , 内 国仲 裁 理 论 在 也 非 其 适 用 时 受 到 公 共 政 策 的 限 制 , 仲 裁 地 法 院行 使 撤 销 权 的理 由 若 是 违 反 了 当地 的 公 共 秩 序 , 不 能 无 视 仲 裁 地 的审 查 。 则 但是 , 仲裁 地 国依据 公共 政策 撤消 其境 内作 出的 国际商 事 仲裁 裁 决 是否适 当及 有效 , 由执 行地 国法 院在 当事 人 申请 强制 执行 裁 决 最终 时 予以认 定 , 就是 说执 行地 国法 院还 是保 有最 终 的决 定权 。这 也 仍 也 能保 证 与非 内国仲 裁司 法监督 权仅 由执 行 地 国行 使原 则相 一致 。
对 国际 商事 仲 裁 程 序 法 适 用 的 非 国 内化 理 论 的 重 新 思 考
贾 岚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中
【 摘 要】 传统 的 国际商事仲 裁 中 , 裁地 的 国 内法具有 无 可 争辩 的 在 仲 权威 , 随着 国际 商事 仲 裁 的发展 , 裁地 法 受 到 了“ #国 内化” 但 仲 j 的挑 战, 出现 了国际商事仲 裁程序 法适 用的非 国 内化 趋势 。本文认 为 , 国 非 内化 理 论 与 仲 裁 法 的 新 发 展 有 着 方 方 面 面 的 关 系 , 理 论 既 具 备 可 行 该 性 也 具 备 必 要 性 , 其 回 避 问题 不 如 正 面迎 接 挑 战 , 与 支持 非 国 内化 理 论 的 应 用 同 时 对 其 做 出相 应 完 善 。 【 键 词 】 国 内化 理 论 ; 际 商 事 仲 裁 ; 序 法 的 适 用 关 非 国 程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摘要】“非国内化”仲裁是当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发展趋势。

该理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主张仲裁程序摆脱仲裁地国法律体系的束缚和控制。

“非国内化”仲裁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得以承认和执行,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该理论目前仍属于新生的,处于发展阶段的理论,存在着较多不足和缺陷,这也影响了其被实践所接受的进程和程度。

“非国内化”仲裁目前仍然需要不断夯实其理论基础。

【关键词】“非国内化”仲裁;仲裁地;仲裁裁决;《纽约公约》一、“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含义关于“非国内化”仲裁(denationalized arbitration)理论的含义,当前尚无确定、统一的结论。

这也说明了该理论是一个新兴的、处于发展中的学说。

有学者认为,“非国内化”仲裁是指“仲裁地对于适用于仲裁的法律规则或程序并无意义,仲裁庭仅受当事人协议的指引,若无该协议,则依靠自己的判断。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败诉人拥有财产的任何国家来说,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且,该裁决不受仲裁地国法律或态度的影响。

”[1]有的学者则认为该理论实质在于仲裁程序事项不受任何国内法,尤其是仲裁地法的支配,“国际仲裁”不融入任何特定的法律秩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来源于任何国内法律体系。

“非国内化”理论不仅要求仲裁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而且要求彻底摆脱任何国内法的控制。

[2]显然,该学者是从国际商事仲裁与各个国家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来进行定义的。

分析上述两个种定义可得出,前者只是强调仲裁应摆脱仲裁地的控制,仲裁双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选择仲裁地所在国以外的仲裁规则和程序法来进行仲裁,仲裁地对在其领土内所进行的仲裁没有管辖权,即使该选择与仲裁地的强制性法规相冲突,也不会影响仲裁裁决本身的效力。

但该定义却忽略了执行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对该裁决的控制。

假设一个在A国进行的仲裁适用了B国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且依据B国的法律,该裁决属于其内国仲裁,B国撤销了该裁决,则是否会影响这一裁决的执行呢?因此,笔者认为这一定义并没有体现出“非国内化”仲裁理论的实质。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

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非国际化理论国际商法期末论文国际商事仲裁法“非国内化”理论优势姓名 ____佟彤________学号 __201230202040__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201指导老师 __ 吴狄枫___时间 2014年12月摘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国法的权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与高效。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非国内5化”趋势的了解,探讨非国内化理论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支持非国内化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地“非国内化”理论国际贸易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仲裁地法原则1、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务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

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5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

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机构中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可解散。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5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

国际商事仲裁法详解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套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

它为跨境商业交易提供了一种高效、灵活、具有合法效力的争议解决机制。

本文将详细解析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内容和运作机制。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其主要特点包括:1. 国际适用性:国际商事仲裁法适用于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商事争议。

它与国际私法的规则紧密相关,旨在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

2. 自由选择: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并可以协商确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

3. 最终和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最终性和强制执行力。

各国都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平、公正、有效和高效的争议解决。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几个重要原则:1. 程序公平:仲裁程序应该公开、公正,并且确保各方有平等的发言权和申辩权。

仲裁庭应当由公正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其任命应遵循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2. 仲裁裁决的约束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各方都有义务遵守并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且不予上诉,以确保有效的争议解决和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3. 程序高效:相对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更加高效。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会制定明确的时间限制,以确保争议解决的迅速进行。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步骤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 协议达成: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明确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

仲裁协议通常包括双方的同意、仲裁庭的选择和仲裁规则。

2. 仲裁请求:一方提出仲裁请求,并将其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

仲裁请求一般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请求解决的争议范围。

3.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约定的程序和规则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非国内化”理论

我国在 2 0 0 5年修订 的 《 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会 仲裁 规则 》 第四条第二项中就规 定 了 “ 凡 当事人 同意将 争议 提交仲 裁委员 会仲 裁 的 ,均视 为同意按照本 规则进行 仲裁 。当事 人约定适 用其它 仲裁规 则 , 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 ,从其 约定 ,但其 约定无法 实施 或 与 仲 裁地 强 制性 法 律 规 定 相抵 触 者 除外 。 ” 这项规定表明了中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则的态度 ,在适用 仲 裁 地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约 定 选 择 。 但 这 种 尊 重 并 不 是 无 条 件 的 ,若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仲 裁 程 序 规 则 与 我 国 强 制 性 法 律 规 定 发 生 冲 突 ,不 从 其 约 定 而 是 适 用 仲 裁 地 法 。 另 外 ,对 不在 我 国进 行 的 ,也 没 有 适 用 当 地法律的仲裁裁决 ,我 国适用 《 纽 约公约》 中 “ 非 内国裁 决” 的标 准 进行承认与执行。 近年来我 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虽然已经有 了很大 的发展 ,但 是对于 “ 非 国 内 化 ” 理 论 以 及 依 照 该 理 论 做 出 的 裁 决 的 承 认 与 否 L还 需要进一步完善 。 首先 ,要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明确该理论的法律地位 。对 于不予承 认 和 执 行 的情 形 ,应 该 从 有 无 违 反 我 国强 制 性 法 律 和 是 否 违 背 我 国 的 公 序 良俗 的 方 面 进 行 考 量 ,而 不 是 一 概 予 以 否 定 。 同时,明确规定强制性法律的范围。我国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 ,若不能 明确强制性法律的范围,当事人则不能够确切约定仲裁的程序规则。 其次 ,对 于在我 国进行仲裁但不适用 中国仲裁程序规则 的国际商事 仲裁 ,我 国应 当加强 司法监督 ,但更多的是集中于裁决的执行阶段。

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

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际投资仲裁作为解决跨国投资争端的重要手段,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趋势日益明显,同时也伴随着“去商事化”的呼声。

这种矛盾的现象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发展提出了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与“去商事化”的现象,分析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的具体表现进行深入剖析,包括商事规则的引入、商事仲裁程序的适用以及商事化裁决的增多等方面。

同时,本文还将分析商事化趋势对国际投资仲裁带来的积极影响,如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和灵活性,以及促进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统一和标准化。

本文将关注“去商事化”的呼声及其背后的原因。

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趋势的加强,一些学者和实践者开始对其表示担忧,认为商事化可能导致投资仲裁的过度灵活性和不一致性,损害仲裁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

本文将对这些担忧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去商事化”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仲裁商事化与“去商事化”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展望。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趋势可能仍将持续,但同时也需要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和挑战。

如何在保持仲裁的灵活性和效率的同时,确保其公正性和可预测性,将是未来国际投资仲裁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思考。

二、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表现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表现,主要体现在其仲裁机制、案件性质和处理方式上的变革。

在仲裁机制方面,国际投资仲裁逐渐借鉴并采纳了商事仲裁的许多制度和规则,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证据规则的适用等,都日趋商事化。

这种商事化的趋势使得国际投资仲裁在程序上更加高效、灵活,适应了国际商业环境快速变化的需求。

在案件性质上,国际投资仲裁的商事化表现为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传统的国际投资仲裁主要处理的是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但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仲裁开始涉及更多商事性质的争端,如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纠纷、跨国并购争议等。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按照我国的《仲裁法》规定,在仲裁活动中,有权做出财产保全措施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人民法院B、仲裁机构C、仲裁庭D、仲裁委员会秘书长2、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规则的修改,其受案范围也不断发生变化。

其中,在_______________的规则修改中,将其受案范围确定为“国际经济贸易争议”。

A、1956年B、1988年C、1998年D、2000年3、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___________。

A、古希腊B、中世纪C、古罗马D、近代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

A、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C、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D、海事仲裁委员会5、世界最早制定仲裁法的国家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B、瑞典C、法国D、德国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并先后在深圳、上海设立了分会。

其中,上海分会设立于_______________。

A、1988年B、1989年C、1990年D、2000年7、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超国家的仲裁机构和国家性的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超国家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A、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苏黎士商会仲裁院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D、吉隆坡仲裁中心8、根据常设仲裁机构的受理案件的性质,可将常设仲裁机构分为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综合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在下列仲裁机构中,属于专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的是_______________。

A、英国国际商会仲裁院B、国际商会仲裁院C、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D、香港国际仲裁中心9、通常,常设性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

在下列仲裁机构,没有固定的仲裁员名册的仲裁机构是_______________。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研究

[摘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新的发展动向,这一理论起源于国家的主权豁免理论,其后开始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领域。

因其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理论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但这一理论仍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限制了它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

本文将对仲裁非内国化理论的理论基础、国内外实践以及学界论争等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论述,并对这一理论的优点及局限性作简要评价。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基础;实践[中图分类号]DF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2018)03-0115-07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不能超脱于法律而存在,正如诉讼程序受到法院地法支配一样,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也应受到仲裁地国法的支配。

这一观点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

然而近年来这一观点受到了挑战。

许多学者认为,作为高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的程序应摆脱任何特定国家法律对其的控制。

这一观点被称为仲裁非内国化理论(delocalized arbitration)。

一、非内国仲裁的理论基础1.非内国仲裁理论之内涵主张非内国仲裁理论的学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均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他们认为,仲裁程序法应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仲裁庭所确立的程序规则而进行适用,仲裁地法可被排除在外,仲裁程序可不受仲裁地程序法的约束,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由仲裁地法所赋予[1]。

仲裁非内国化理论即在此基础上形成。

2.仲裁非内国化理论之发展依据属地主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国法对于仲裁也有着较为强力的控制,这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效力由仲裁地国法律所赋予,以及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程序例如仲裁员的选定、仲裁庭的组成以及仲裁程序的进行等几个方面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强调仲裁地国法对仲裁的控制,源于一国法律体系对平行于诉讼程序的仲裁程序所采取的谨慎支持与适度监督的态度,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所接受。

非内国仲裁

非内国仲裁

非内国仲裁一、定义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的限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强制执行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

任何国家的法院均不能行使撤销此项仲裁裁决的权力。

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惟一的补救办法是:或者承认此项裁决的法律效力并予以强制执行;或者不承认该裁决的法律效力并拒绝执行。

二、实质摆脱国家对国际仲裁裁决的监督中所涉及的撤销国家仲裁裁决的效力,即便仲裁裁决被裁决地法院依法撤销或依照裁决地法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也不影响其在其他国家依据执行地国的法律赋予该裁决法律上的拘束力和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支持该理论的两个案例(1)南斯拉夫案案情简介:在南斯拉夫一案中,SEEE是在法国注册的公司,1932年1月3日,与南斯拉夫政府签订了在南修建铁路的合同,支付期为12年。

该合同中包括仲裁条款。

铁路建成后,南未能如期付清应当支付的款项,这时原有的法郎贬值,双方在支付问题上发生争议,依照仲裁条款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瑞士的洛桑进行了仲裁。

1956年7月2日,这两位仲裁员依据合同中默示的货币稳定条款做出了缺席裁决。

裁定由南斯拉夫向ESEE支付6,184,528,521旧法郎。

审理结果及依据:该裁决做出后,南斯拉夫政府在瑞士洛桑所在的沃州(Vuad)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理由是按照沃州法律中的强制性的规定,仲裁庭不能由偶数仲裁庭组成。

瑞士法院未撤销此裁决,但裁定令将已经注册的裁决退回给在法院注册的一方当事人(SEEE)。

理由是,根据沃州民事诉讼法第516条关于仲裁庭应当由奇数仲裁员组成的规定的含义,本案仲裁员做出的决定不是仲裁裁决。

即该裁决不是依据瑞士的仲裁法做出,因而不是瑞士裁决。

尽管如此,法国鲁昂上诉法院1984年11月13日最终还是承认了此项裁决的效力,并将此裁决作为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做出的“非内国”裁决加以执行。

该裁定得到了法国最高法院的确认。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

论“非国内化”理论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的适用内容摘要: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呈现出减少仲裁地法干预的发展趋势,“非国内化”仲裁理论随之应运而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研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自裁管辖权和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若干商事仲裁程序法中适用“非国内化”理论的代表性制度,为相关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国内化”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仲裁立法国际商事仲裁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应当受仲裁地法律的支配。

随着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仲裁理论越来越关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仲裁程序自治,“非国内化”仲裁理论即是顺应这一趋势发展起来的新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及仲裁庭均可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

仲裁裁决的效力也不必由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即便依照仲裁地法律被撤销,该裁决依然可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虽然学术界对此理论尚存一定争议,但不得不承认,“非国内化”理论的合理成分对加速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现当事人预期利益非常有益。

我们有必要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中几个典型制度对“非国内化”理论的体现与运用,以期适度借鉴和吸收其合理成分,对我国仲裁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事仲裁程序法中适用“非国内化”理论的代表性制度(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确定仲裁是以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为基石确立的争议解决方式,“非国内化”仲裁理论主张国际商事仲裁可以不受仲裁地国的法律支配,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均可以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程序法。

受这一理论的影响,在国际仲裁规则以及多数国家仲裁立法实践中,争议当事人都被赋予根据双方合意选择仲裁程序的权利。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9第条1款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在不违背该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

法国是最早将“非国内化”仲裁理论付诸实践的国家,其在立法中明确支持当事人拥有选择仲裁程序法的高度自主权,1981年《民事诉讼法典》1494条规定,仲裁协议可以直接规定或援引某一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应适用的程序规则,也可以选择特定的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及其见解摘要:1889年,英国人为了解决本国商人和欧洲国家商人在国际贸易中的纠纷,颁布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

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本文就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并就个人见解进行解析。

关键字:国际商事仲裁基本观点个人见解商法和商事仲裁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虽然调整商事关系的准则以及仲裁活动在古代罗马法中也有体现,但由于当时商业活动非常有限,商品交易在空间和规模上都比较狭小,故相关商业准则的影响力比较弱,未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直到十一世纪十字军东征,威尼斯成为大批军队和后勤保障的转运港口后,其商品交易和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促成了商人习惯法的萌芽和现代仲裁的雏形。

随着商业活动向西班牙、法国、德国和英国扩展,商业惯例或者叫商业习惯法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

在此期间,如果有任何商业纠纷,商人之间就选一个或几个他们信得过的人来为他们的纠纷作出裁判,这就是现代临时仲裁的雏形。

而现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国际商事日趋增多,其作用不可小觑。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观点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

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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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摘要:本文着重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进行深入探讨,通过对该理论的基本概念、理论依据、发展现状以及实际应用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其优势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相关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启示。

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其“非当地化”理论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该理论旨在打破地域限制,以更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本文将全面解析“非当地化”理论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及理论基础,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1. 概念解析“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组成及仲裁程序不受当事人所在国法律或地域的限制,以更公正、高效的方式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该理论强调仲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突破了传统的地方性仲裁模式。

2. 理论依据(1)法治原则:非当地化理论体现了法治原则,即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平等性。

在跨国商事争议中,非当地化理论保证了仲裁程序和结果不受地域性因素影响,体现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2)效率原则:非当地化仲裁可以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程序繁琐和延误,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3)公正原则:非当地化仲裁排除了地域性偏见和利益冲突,使仲裁结果更加公正、公平。

三、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发展现状1. 国际立法与司法实践随着国际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立法和实践中积极推动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

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国际组织制定的相关规则为非当地化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成功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几起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案例,分析了其成功的原因和经验教训,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

四、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的优劣分析1. 优势分析(1)高效便捷:非当地化仲裁能够提高仲裁效率,降低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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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关注。

而其中,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与实践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带来了一系列变革与新机遇。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非当地化理论的发展脉络、理论基础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对其未来发展进行探讨。

二、非当地化理论的发展与理论基础(一)发展历程非当地化理论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其起源可追溯至国际私法中关于选择法律适用问题的讨论。

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增多,传统的地方化仲裁逐渐无法满足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非当地化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在仲裁过程中,不局限于某一地域的法律规定,而是更广泛地借鉴和应用国际规范和通行做法。

(二)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理论的核心理念在于突破地域限制,寻求更为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一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日益复杂化,需要更为灵活的法律适用机制;二是国际社会对公平正义和法治精神的追求,促使法律适用的国际性更加突出;三是全球化背景下,仲裁程序的便捷性、可预见性对于纠纷解决至关重要。

三、非当地化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一)在仲裁协议中的应用非当地化理论在仲裁协议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选择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方面。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非当地化的法律规则,以避免因地域差异而导致的法律冲突。

此外,选择非当地化的仲裁地点也有助于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在仲裁程序中,非当地化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仲裁庭的组成和权限不受地域限制,可以更加灵活地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二是证据规则的适用更加灵活,可以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规范;三是裁决的执行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效力。

四、非当地化理论的实践意义与挑战(一)实践意义非当地化理论在实践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促进了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化;三是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化。

《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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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非当地化”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理论和实践趋势,也逐渐凸显出其独特的重要性。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一)非当地化的定义与特点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受争议所涉及的地理位置、法律制度、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则选择仲裁机构、确定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等。

其特点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更加注重仲裁的公正性、效率和灵活性。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和适用法律等,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和自由意志。

公平正义原则则要求仲裁结果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三、非当地化的实践应用(一)在仲裁机构选择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全球知名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Court of Arbitration)、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

这些机构具有国际化的特点,不受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影响,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的仲裁服务。

(二)在确定仲裁地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非传统的仲裁地,如瑞士、新加坡等国家作为仲裁地。

这些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执行。

(三)在适用法律的选择中的应用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各国的实体法等。

这种选择能够更好地反映争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非当地化的优势与挑战(一)优势分析非当地化能够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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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的重要机制,在国际贸易和商业交往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仲裁实践与理论探讨中,“非当地化”作为一种仲裁理论或仲裁地点的选择模式,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旨在系统阐述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应用场景及优缺点,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当地化的概念与理论基础1. 概念界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选择非争议双方所在国或非争议所涉国家作为仲裁地点的做法。

这一选择旨在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难题,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2. 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和“便利原则”。

前者强调尊重各国的公共秩序和法律体系,后者则强调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时,应考虑便利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的行动。

非当地化正是基于这两大原则,为当事人提供更为灵活的仲裁地点选择权。

三、非当地化的应用场景1. 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跨国公司之间的商事纠纷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多元的证据材料。

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避免因地域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和执行难题,提高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2. 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项目纠纷在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项目中,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开发等,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利益和法律体系。

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四、非当地化的优点与局限性1. 优点(1)提高仲裁效率:选择非当地化仲裁地点可以避免因地域因素导致的延误和成本增加,提高仲裁效率。

(2)增加仲裁结果的公正性:通过选择更为中立的仲裁地点,可以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减少因地域偏见导致的裁决不公。

(3)促进国际商事交往:非当地化有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为跨国企业提供更为稳定的商业环境。

《2024年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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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非当地化”理论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商事交往愈发频繁,商事争议也日渐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因其具有独立性、专业性、灵活性等优势而受到广泛认可。

在仲裁实践中,“非当地化”理论逐渐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一个研究热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非当地化”理论,分析其理论基础、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非当地化理论概述(一)非当地化的定义非当地化(delocalization)理论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无直接联系的仲裁地、仲裁机构或仲裁规则,以实现争议解决程序和结果与本地环境相对分离的制度安排。

这种做法有助于排除特定地域的司法干预,提高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非当地化的理论基础非当地化理论建立在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上,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国际经贸关系发展等。

同时,该理论也借鉴了国际民事诉讼中关于选择管辖权、法律适用的做法,形成了具有国际商事仲裁特色的非当地化理论体系。

三、非当地化的应用及作用(一)非当地化的应用场景在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根据争议的性质、所涉法律关系等因素选择合适的仲裁地、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

例如,在某些领域如航运、贸易等领域,许多国家均建立了独立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或制定了专门适用的国际仲裁规则。

在这些地区和机构中,非当地化成为一种常见的做法。

(二)非当地化的作用与优势非当地化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熟悉领域并具有专业资质的仲裁机构或专家来实现公正和高效解决争议的目标;其次,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来排除某些地区特有的司法干预和地方性因素的干扰;最后,非当地化还具有保密性强、裁决全球执行性等优势。

四、非当地化的实践与挑战(一)非当地化的实践案例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当地化趋势愈发明显。

以新加坡为例,该国依托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仲裁设施,吸引了大量国际商事争议选择在新加坡进行仲裁。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规则在中国的适用“非国内”规则是一国内国法以外的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通常包括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商人习惯法等法律规则以及合同条款和公允善良原则等非法律标准。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加深,除了各国制定的内国法律制度外,还有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贸易惯例等在内的许多规则都对国际经济活动起着指导和规范作用。

与国内规则相比,“非国内”规则更注重指导性和实践性,其虽然不是由国家通过统一立法形成,但是国际社会一些组织、团体将国际上缔结的条约、通行的做法等通过总结、归纳、制定等方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并且可以直接援引的规则体系,用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其形式多样,目的在于对国内规则缺乏规范的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一些情况下适用“非国内”规则能够更加合理的解决纠纷,有利于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当事人也更加愿意接受。

但是,由于“非国内”规则不如国内法规则那样拥有比较完备的体系和广泛适用性,有时不能单独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在一些情况下其作为内国法规则的补充,与内国法规则一起复合适用。

另外,在当代各国立法趋向统一化的背景下,一些“非国内”规则与一国内国法具有相通之处。

一些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商人习惯法已经被纳入或者转化为内国法;而一般法律原则通常在一国的内国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因此,适用“非国内”规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得到认可。

根据“非国内”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也经常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中国并没有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专门立法,具体规定主要分布于1994年《仲裁法》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章“仲裁”,以及其他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

1986年和1992年中国还分别加入了1958年《纽约公约》和1965年《华盛顿公约》,因此上述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国也应当遵守。

1994年《仲裁法》豍规定了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而中国又实行机构仲裁制度,不承认临时仲裁的形式,因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对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来说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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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法“非国内化”理论优势
姓名____佟彤________
学号 __201230202040__
班级国际经济与贸易1201
指导老师 __吴狄枫___
时间 2014年12月
摘要;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国法的权威,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仲裁地法受到了“非国内化”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产生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旨在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定程度的自由、灵活与高效。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及其“非国内化”趋势的了解,探讨非国内化理论顺应了国际商事仲裁以及国际贸易交往的要求,支持非国内化理论的应用。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仲裁地“非国内化”理论国际贸易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及仲裁地法原则
1、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从事国际商务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当国际商事关系发生法律争议时,除多由双方当事人彼此友好协商解决外,还可选择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等不同方式处理。

这些解决争议的方式当然各有其特点,而就仲裁来说,如与诉讼相比,它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与调解相比,它又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

因而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当争议发生后,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求得解决时,多选择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常设机构中进行仲裁;另一种是临时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是在当事人所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组成的临时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在对当事人之间商事争议做出裁决后即可解散。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2、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仲裁地法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各种事项做出的约定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地点做出的专门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进行的专门约定。

传统国际商事仲裁奉行所在地理论,强调仲裁地法的作用,注重仲裁
地国对在其境内进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和控制,突出了仲裁地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定监督权。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预包含两根方面的意义:一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给予的支持与协助,如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采取保全措施等;二是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①。

传统的法律观点认为,仲裁归根到底是一种解决争议的契约制度,至少理论上要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支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必须受国内法的制约,仲裁所基于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国内法所给予的。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的主要内容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为了提高仲裁效率和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同时为了增强国际仲裁制度的竞争,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在立法与实践中冲破传统理论,出现了“非国内化”理论,促进国际仲裁更加自由、灵活、高效。

“非国内化”理论是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现,该理论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无论是仲裁程序还是仲裁裁决都是自治的,不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相联系,仲裁裁决的效力仅来源于当事人间的协议,因此仲裁决不受仲裁地国内法院的监督,应只受执行地国法院的审查。

该理论旨在使国际贸易摆脱不同国内法体系的限制,建立一种不受仲裁地国限制,甚至不受任何特定国家国内法支配的非国内化仲裁体系。

到底“非国内化”包含了哪些内容,有学者对此进行了描述主要有: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到互有差异的国内法的约束;当事人及仲裁庭均可以选择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作为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执行前不受任何国家法院的监督;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一般法律规则及习惯法,由执行地国进行监督①。

该理论最大限度的尊重了当事人的自治意思,在法律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维护了自由与平等,该理论得到了许多学者的支持。

前国际商会秘书长艾斯曼恩(F.Eisemann)誉之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革命性变革”。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非国内化”理论的优势
1、“非国内化”理论的实质内涵
关于“非国内化理论”的实质内涵国内外学界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我从对该理论的误区来解释包括以下两点: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或者由仲裁庭依据符合当事人利益之目的选择仲裁法律依据冲刺程序,这并不意味着非国内化仲裁独立于法律秩序,超脱于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因为当事人的选择权利来源于仲裁制度本身,仲裁制度广泛地存在与各国国内法与国际公约之中,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尊重。

2、
非国内化理论不是对国际仲裁的放任,只是对仲裁采取了更为有效合理的监督形式——由被申请承认与执行地国对裁决进行审查和监督。

一般而言,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大多不需要法院的干预和介入,只是到了裁决之后的执行阶段,法院的监督才成为必须,仲裁裁决仅对当事人具有意义,而这种意义只有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从显现出来,“非国内化”理论并非放弃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而是将监督延后至裁决执行阶段,这样既防止了法院过度干涉,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能保持有效的监督和执行仲裁效力。

2、“非国内化”理论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法的首要和核心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法必须体现出的根本原则,当事人既可以选择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自行规定和援引程序规则。

当商事仲裁地法的规定与当事人的意见不相一致之时,当事人的选择应该得到优先考虑。

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了仲裁程序以灵活和自主,充分表达了当事人对仲裁的公正和效益的追求,僵硬的适用仲裁地法不仅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愿还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不合理。

为了保证仲裁的中立,当事人往往会选择第三国作为仲裁地,而第三国与争议的联系较少,僵硬的适用仲裁法不仅会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也影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国际流通性
3、“非国内化”理论突破了各国商事仲裁法的歧异。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商事仲裁观念、仲裁政策目标以及国内法制状况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各国仲裁法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这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难。

另外商事仲裁地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地,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意欲适用仲裁地的法律,事实上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某一仲裁地其考虑更多的是其它因素,如仲裁地的中立地位、交通或通讯便利、仲裁裁决的执行等。

当事人权衡的是上述区位优势,完全有可能没有考虑到在法律上适用的后果。

此外还有许多国家的仲裁法并不完善。

事实上当事人完全可以自行制定这些规则或者选择一般规则。

四、“非国内化”理论发展趋势
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发展表明仲裁是朝着更加自由化的方向前进的,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也已经形成了对仲裁“最大程度的支持和最小程度的干预”相结合的基本理念和“法院应强化对的仲裁支持与协助,弱化对仲裁的监督与控制”的发展态势,随着这些趋势的发展“非国内化”理论必然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在20世纪后期出现了网络仲裁,在网络中如何确定仲裁地对于传统的仲裁地理论有很大的挑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为“非国内化”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带来了契机。

诚然,“非国内化”理论并非十全十美,理论上的发展不能体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然而任何事
物都具有完善和发展的过程,相信随着各国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非国内”化理论必将不断完善,促进国际仲裁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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