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单次给药毒性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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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为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国家局2020年第68号公告)将中药注册分类中的第三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 3.1类)”与“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简称3.2类)”。

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对于上述制剂,需要提供非临床安全评价资料。

为指导和规范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研发与评价,药理毒理学部于2021年启动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过程本指导原则起草工作起草始于2021年,列入2021年中心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

根据中心指导原则制定工作程序以及本指导原则起草计划,于2021年8月撰写形成指导原则初稿,经中心指导原则核心工作组讨论,于2021年9月9日召开了指导原则初稿专家讨论会。

专家会后,经药理毒理学部部门技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审核,根据专家讨论会意见和部门技术委员会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思路本指导原则在《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所提出的中药复方制剂毒理学研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毒理学研究要求,主要为明确该类药物毒理学研究的内容,并基于其特点提出需特别关注的内容,以及明确3.1类多家企业申报同一品种的毒理学资料能否共享问题。

具体试验的一般要求参考毒理学试验相关指标原则。

四、主要内容本指导原则明确和细化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毒理学研究要求,包括毒理学研究的内容、试验管理、各项试验要求、结果分析与评价等。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注册分类3.1和3.2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毒理学研究内容根据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定义和范围,古代经典名方属于采用传统工艺、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因此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_201704(征求意见稿)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_201704(征求意见稿)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概述遗传毒性研究(Genotoxicity Study)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它与其他研究尤其是致癌性、生殖毒性等研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药物进入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重要环节。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应根据受试物拟用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考虑进行遗传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是指用于检测通过不同机制直接或间接诱导遗传学损伤的受试物的体外和体内试验,这些试验能检出DNA 损伤及其损伤的固定。

以基因突变、较大范围染色体损伤或重组形式出现的DNA 损伤的固定,通常被认为是可遗传效应的基础,并且是恶性肿瘤多阶段发展过程的重要因素(恶性肿瘤发展变化是一个复杂过程,遗传学改变可能仅在其中起部分作用) ,染色体数目的改变也与肿瘤发生有关,并可提示生殖细胞出现非整倍体的可能性。

在遗传毒性试验中呈阳性的化合物为潜在人类致癌剂和/或致突变剂。

由于在人体中已建立了某些致突变/遗传毒性化合物的暴露和致癌性之间的关系,而对于遗传性疾病尚难以证明有类似的关系,故遗传毒性试验主要用于致癌性预测。

但是,因为生殖细胞突变与人类疾病具有明确的相关性,所以也因同样重视化合物引起潜在可遗传性效应的风险。

此外,遗传毒性试验结果可能对致癌性试验的结果分析有重要作用。

因此,在药物开发的过程中,遗传毒性试验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试验来预测受试物是否有遗传毒性,在降低临床试验受试者和药品上市后使用人群的用药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遗传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介绍标准试验组合方案,阐述体内外试验的基本原则,以及对试验结果的分析评价与追加研究策略。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要求药物的遗传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并在通过GLP认证的实验室进行。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遗传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 最大体积的给药量1次或1日内2-3次给予动 物,以小鼠为例容量一次不超过0.4ml/10g, 多次给药间隔时间不低于4h。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近似致死剂量法
• 估计可能的毒性范围:根据小动物的毒性试验 结果、受试物的化学结构和其它有关资料,估 计可能引起毒性和死亡的剂量范围
• 按50%递增法,设计出含10-20个剂量序列表 • 根据估计,由剂量序列表中找出可能的致死剂
观察指标
• 临床症状(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 等)
• 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 • 体重变化(给药前、给药期结束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
动物死亡或濒死时称重 • 记录所有死亡情况,出现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
时间、体重变化等 • 进行大体解剖(所有动物),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
• 定义
– 是为观察和评价急性毒性的有害作用或中毒反 应而设计的一种毒理学试验。研究药物一次或 24小时内多次给予受试药物后,一定时间内所 产生的毒性反应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目的意义
• 了解新药急性毒性强度 • 计算新药相对毒性参数 • 为临床毒副反应监护提供参考依据 • 为进一步毒性试验选择剂量提供依据 • 其它方面
• 近似致死量法 • 最大给药量法 • 最大耐受量法 • 固定剂量法 • 上下(序贯法) • 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 • 半数致死量法
定义
• 最大给药量(MFD):指动物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2-3次)给药所采用的最 大给药剂量
• 最大耐受量法(Maximal tolerance dose, MTD):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 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是引起动物出现明显的中毒反应而不产生死亡的剂量

新药药理毒理研究要点与申报要求

新药药理毒理研究要点与申报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 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将审查 意见、核查报告及申报资料送交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同时通 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批意 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新药研究相关新政
技术审评认为可以免做临床试验的,按照 本办法第八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实施生产现 场检查。新增内容的原因是,现行做法是 “一报两批”,这样现场核查在审评之前进行, 导致企业负担很重。新的条款内容将免做 临床试验的品种的现场核查要求,后置于 审评之后。
新药研究相关新政
受试物是非临床安全性研究与评价的物质基础, 其质量和配制的准确性是获取可靠结果的前提。 如果受试物存在问题,研究结果就失去了技术 评价的价值,甚至可能误导新药的后期开发。 在安全性评价试验中应加强受试物检测,保证 新药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减少在新药研 发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失误和损失。
药代动力学
受试动物:要求啮齿类和非啮齿类两种动 物,至少一种动物与药学、毒性试验一致; 尽量在清醒状态下试验。
结果与分析:详述方法学;提供数学模型 和主要药代动力学参数、药代动力学试验 中有关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试验的研 究结果;对出现的矛盾结果进行分析;对 临床给药剂量、次数、间隔、给药途径等 方案提出建议。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原则上,给药剂量应包括从未见毒性反应 的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反应的剂量,或达 到最大给药量。
致癌性、遗 传毒性、生 殖毒性、局 部耐受性、 过敏、依赖 性、免疫毒 性等
一般/安全药理研究
中枢神经系统研究采用小鼠,可采用自主 活动、协调运动和催眠试验。
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一般采用犬,研究 对犬呼吸、血压和心电的影响。

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H】G P T 1-1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二○○五年三月目 录一、概述 (1)二、基本原则 (1)三、研究内容 (2)四、数据分析及评价 (4)五、名词解释 (5)六、参考文献 (6)七、附录 (7)八、著者 (16)化学药物急性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动物急性毒性试验(Acute toxicity test,Single dose toxicity test),研究动物一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受试物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动物急性毒性试验[1]。

急性毒性试验处在药物毒理研究的早期阶段,对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急性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长期毒性试验剂量的设计和某些药物Ⅰ期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2]。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学药物的动物急性毒性试验。

本指导原则重点阐述急性毒性试验中动物、剂量、给药途径选择的基本原则;对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及评价要求;以及其中所涉及的科学原理与制定本指导原则的背景。

二、基本原则(一)实验管理药物的急性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急性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应根据化合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适应症特点和试验目的等选择合理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它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三)随机、对照、重复急性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研究内容(一)受试物急性毒性试验的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试验用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Z 】 G P T 2 - 1 指导原则编号: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二OO 四年三月十八日目录一、概述 (1)二、急性毒性试验的原则要求 (2)(一)试验管理 (2)(二)试验设计 (2)三、急性毒性试验的基本内容 (2)(一)受试物 (2)(二)实验动物 (2)(三)试验分组 (3)(四)给药途径 (3)(五)给药容量 (3)(六)观察期限 (3)(七)观察指标 (3)(八)结果处理及分析 (3)四、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急毒试验的一般要求 (4)五、附录 (6)附录Ⅰ (6)急毒试验的一般研究方法附录Ⅱ (7)急性毒性试验的一般观察结果与可能涉及的器官、组织、系统六、参考文献 (9)七、起草说明 (9)八、著者 (12)中药、天然药物急性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是指动物一次或24 小时内多次接受一定剂量的受试物,动物在短期内出现的毒性反应。

其目的是为新药的研发提供参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 年颁发的《中药新药研究指南》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 年颁发的《中药新药药理毒理研究的技术要求》,对于统一、规范中药急性毒性试验,推动我国中药的研究和开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新药研究手段的不断改进,对中药、天然药物认识的进一步深入,这些要求越来越表现出它的局限性。

多数中药、天然药物作用温和,中药复方制剂通过合理的配伍,也可能使毒性减轻。

多数中药、天然药物新药,其处方来源有些是古方,有些是医院制剂或临床经验方,有一定的临床应用基础。

但由于现代中药、天然药物制剂运用了大量的新技术甚至新的理论,与传统中药相比,物质基础和给药方式可能有明显改变,而有些改变带来的结果又是未知的,特别是当某些成分的含量明显提高后,其药理作用可能会明显增强,毒性反应也可能明显增大。

因此,中药、天然药物进行急性毒性试验研究十分必要。

本指导原则是根据中药、天然药物的特点,结合国际上药物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和我国药物安全性研究现状而制订的。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考察单次给予受试物后所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2]。

本指导原则所指为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见注释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用于支持药品注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兽用化学药品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资料技术评审要求

兽用化学药品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资料技术评审要求

兽用化学药品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资料技术评审要求(征求意见稿)一、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新兽药研究过程中整个有关药理毒理研究工作及结果的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

内容应包括主要药效学试验、安全药理学研究、微生物敏感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试验、过敏性、溶血性、局部刺激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对药理、毒理研究部分资料或文献资料的摘要性总结。

语言应简洁、提炼、表述完整,具有高度概括性。

撰写该部分内容,应紧紧围绕药物的功效以及使用的安全性两个方面。

一般要求是简明扼要,只展示研究的结果,不掺杂文献或其他来源的数据。

具体要求:(一)总结药物活性物质的简要信息。

(二)药效动力学研究资料综述:简述API主要药效学、次级药效学、药物作用机制、代谢物药效学等方面的研究结果,并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三)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综述:总结药物的药动学过程,药物吸收的速度和程度、吸收是否受食物影响、血浆蛋白结合率、生物利用度、表观分布容积、代谢过程、对肝药酶的影响、是否存在肝肠循环、排泄途径、药物半衰期等。

药物吸收和代谢与剂量的关系,成线性关系的范围等。

靶动物的药动学特点与啮齿类和非啮齿类的差异。

将试验结果与相关文献进行比较,并应关注各项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四)毒理学研究资料综述:包括单次给药毒性、重复给药毒性、靶动物耐受性及安全性、生殖毒性、基因毒性、致癌性、免疫毒性、过敏性、溶血性、局部刺激性等。

对药物毒理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阐明靶器官的毒性反应性质、剂量依赖性、毒性与药物暴露的关系以及毒性的可逆性,有无解救剂、对特殊动物群体(如牧羊犬、未形成刍胃的乳牛、怀孕动物、心肝肾功能不全动物等)的毒性等。

(五)使用者安全:消费者安全: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给出NOAEL、ADI、MRL及休药期的相关信息。

使用者安全:药物有无挥发性,药物有无皮肤黏膜刺激性;宠物用药要阐明儿童和孕妇是否可以接触用药后的宠物。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二O一九年十一月目录一、概述 (2)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工作的基本原则 (3)三、变更原料药生产工艺 (5)四、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 (9)五、变更制剂生产工艺 (23)六、变更原料药生产场地 (28)七、变更制剂生产场地 (32)八、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 (37)九、变更生产批量 (38)十、变更注册标准 (42)十一、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 (46)十二、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 (52)十三、增加规格 (54)附录一、药物溶出/释放比较研究基本方法 (56)附录二、属于治疗窗窄的部分药物目录 (65)参考文献 (67)名词解释 (69)著者 (69)一、概述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药品批准文号/登记号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药学变更研究。

根据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本指导原则对所述及的变更分为三类: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重大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重大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中等变更是指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中度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微小变更是指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质量可控性具有微小潜在不利影响的变更。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属于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一部分。

变更及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药品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

注册阶段的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持有人可以参考本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分类,也可以在对产品及工艺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变更管理工具的运用,对变更进行分类和管理,这将更有利于持有人主动对已上市药品进行持续改进和创新。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情形包括:制剂处方中辅料的变更、原料药和制剂生产工艺变更、生产场地变更、生产批量变更、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供应商变更、注册标准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有效期和贮藏条件变更、增加规格,并列举了每种变更情形下的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以及需进行的研究验证工作。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指导原则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指导原则

附件6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毒代动力学研究目的是获知受试物在毒性试验中不同剂量水平下的全身暴露程度和持续时间,预测受试物在人体暴露时的潜在风险(注释1)。

毒代动力学是非临床毒性试验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其研究重点是解释毒性试验结果和预测人体安全性,而不是简单描述受试物的基本动力学参数特征。

毒代动力学研究在安全性评价中的主要价值体现在:(一)阐述毒性试验中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及其与毒性反应的剂量和时间关系;评价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在不同动物种属、性别、年龄、机体状态(如妊娠状态)的毒性反应;评价非临床毒性研究的动物种属选择和用药方案的合理性。

(二)提高动物毒性试验结果对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预测价值。

依据暴露量来评价受试物蓄积引起的靶部位毒性(如肝脏或肾脏毒性),有助于为后续安全性评价提供量化的安全性信息。

(三)综合药效及其暴露量和毒性及其暴露信息来指导人体试验设计,如起始剂量、安全范围评价等,并根据暴露程度来指导临床安全监测。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生物制品的毒代动力学研究可参考本指导原则(注释2)。

二、基本原则毒代动力学研究需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注释3)。

毒代动力学试验通常伴随毒性试验进行,常被称为伴随毒代动力学试验。

开展研究时可在所有动物或有代表性的亚组或卫星组动物中进行,以获得相应的毒代动力学数据(注释4)。

三、基本内容(一)暴露量评估毒代动力学试验的基本目的是评估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量,常通过适当数量的动物和剂量组来开展研究。

伴随毒代动力学研究所用动物数量应保证能获得足够的毒代动力学数据。

由于毒性试验中通常采用两种性别动物,暴露测定也应包括两种性别的动物。

选择单性别动物时应说明理由(注释5)。

暴露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注释6):血浆蛋白质结合、组织摄取、受体性质和代谢特征的种属差异、代谢物的药理活性、免疫原性和毒理学作用。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曲妥珠单抗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曲妥珠单抗(Trastuzumab)是由瑞士罗氏公司研发的一种重组DNA衍生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含人IgG1亚型框架,互补决定区源自鼠抗p185 HER2 抗体,能够特异性地作用于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2(human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2,HER-2)的细胞外部位第IV亚区,竞争性阻断人体表皮生长因子与HER2的结合,从而抑制肿瘤细胞的生长。

罗氏公司的注射用曲妥珠单抗(Herceptin®,赫赛汀®)最早于1998年9月25日获得美国FDA批准上市,2002年进口中国,目前获批的适应症为:单药用于治疗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联合紫杉醇或者多西他赛用于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HER2阳性的早期乳腺癌;HER2阳性的转移性胃癌[1]。

曲妥珠单抗在欧盟和美国的专利已到期,其生物类似药的研发成为热点,目前FDA和欧盟已批准多个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上市。

本指导原则在NMPA已发布的《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基础上,结合该品种的特点,对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的临床研究策略和方案设计要点进行探讨,以期为研发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临床研究策略生物类似药研发总体思路是以比对试验证明其与参照药的相似性为基础,支持其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采用逐步递进的顺序,分阶段开展药学、非临床、临床比对试验。

根据前期比对试验结果设计后续比对试验研究。

根据前期药学和药理毒理比对试验结果,曲妥珠单抗生物类似药的临床研发,药学和药理毒理试验证明候选药与赫赛汀相似,申请人继续按照生物类似药的路径开展药代动力学比对试验和临床安全有效性比对试验。

鉴于赫赛汀在国内获批多个适应症,临床安全有效性比对试验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选择:a. 选择国内批准适应症:“未接受过化疗的HER2阳性转移性乳腺癌(metastatic breast cancer,MBC)”为研究人群,开展与赫赛汀“头对头”比较的等效性研究,主要终点选择敏感的疗效指标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ORR)作为替代终点。

毒理指导原则

毒理指导原则

皮肤长期毒性试验(讨论稿)一、试验目的观察动物皮肤长期接触受试物后,经皮肤渗透对局部和全身是否产生毒性反应及其严重程度,并提供毒性反应的靶器官及其损害的可逆性,确定无毒性反应剂量。

二、试验材料(一)受试物:膏剂、液体可直接试验,固体粉末需用适量的水或适宜的赋形剂(如羊毛脂、凡士林和橄榄油等)混匀,以保证受试物与皮肤有良好的接触。

(二)动物1. 种属与品系:选用成年健康合格的白色家兔、白化豚鼠或大鼠,雌雄各半。

体重以家兔2.0~3.0kg,豚鼠250~350g,大鼠150~200g为宜。

2. 饲养管理:单笼饲养,所有动物试验前至少观察5天。

对于啮齿类,动物室的温度为22+3O C,对于家兔,应为20+3O C,相对湿度50~70%。

人工照明时,12/12小时明暗交替。

一般情况下,用常规颗粒饲料和饮用水。

3. 给受试物前处理:给受试物前24小时将动物背部脊柱两侧毛去除(以剪毛法或剃毛法为宜),一般间隔1周,需再剪剃1次。

去毛范围相当于体表面积的10~15%(家兔约150cm2,豚鼠、大鼠约40cm2)。

去毛后24小时,检查确认去毛区皮肤无损伤时,方可应用于皮肤长期毒性试验。

三、试验方法1. 剂量选择:一般选用3个剂量组和1个空白对照组。

必要时,应设1 个赋形剂对照组。

各剂量组的要求与大鼠口服长期毒性试验相同。

若用受试物剂量超过1000mg/kg或达有效浓度20倍以上,仍未见动物呈现毒性反应及死亡时,可仅设一个高剂量组,如果敷用受试物后,产生了严重的皮肤刺激,造成皮肤损伤,则应考虑降低药物浓度,重新进行一次新的试验。

2.给受试物方法:给受试物前将动物称重,计算给受试物剂量,按每cm20.05~0.1ml(g)涂敷给药。

试验时,将受试物均匀地涂敷于已处理好的动物去毛区,先用略大于涂布面积的无刺激性纱布紧贴动物试验部位,上盖一层油布或油纸,再用绑带和橡皮膏加以固定。

每天一次,每次接触受试物至少6小时后,用温水或无刺激性溶剂除去残留的受试物或赋形剂。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解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解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政策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分类科学、标准严格、质量提高的原则,在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改革意见中有关药品分类的调整原则,对原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进行调整和完善。

首先,根据药品的安全风险程度,将药品分为新药和仿制药两大类;其次,根据药品原创性和新颖性的不同,将新药进一步分为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第三,在仿制药中,根据被仿制药上市情况不同,进一步细分为对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对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三类。

二、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及说明新药是指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境外上市境内未上市药品纳入仿制药。

调整后,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共分为1-5类(表1),具体如下:(一)根据物质基础的原创性和新颖性不同,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注册分类1)和改良型新药(注册分类2)两类。

其中,创新药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生理或药理作用的分子或离子,且具有临床价值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但不包括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改良型新药是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给药途径、适应症、用法用量、规格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结构优化是指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结晶水、结晶溶剂、晶型的改变等。

(二)被仿制的参比制剂来源不同,其上市情况存在差异,研制者和监管部门对其上市基础的认识也随之不同,为便于申报,将仿制药分为3-5类。

《化学药创新药临床单次和多次给药剂量递增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化学药创新药临床单次和多次给药剂量递增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目录一、前言 (1)二、总体考虑 (1)(一)单次给药剂量递增药代动力学研究 (2)(二)多次给药剂量递增药代动力学研究 (3)(三)代谢产物的药代动力学研究 (3)(四)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研究 (4)三、研究设计 (4)(一)受试人群 (5)(二)样本量 (6)(三)剂量选择 (6)(四)采样设计 (8)(五)检测物质 (9)(六)其他考虑 (9)四、数据分析 (13)(一)药代动力学参数的估算 (13)(二)剂量-暴露-效应关系分析 (13)(三)多个研究数据的汇总分析 (14)(四)其他 (14)五、研究报告 (14)六、参考文献 (15)一、前言药代动力学(Pharmacokinetics,PK)研究旨在阐明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动态变化及其规律。

创新药临床PK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人体对药物的处置过程,是推进创新药临床研究和制定临床合理用药方案的重要依据。

本指导原则旨在对化学药创新药临床研发起始阶段的以经典PK方法开展的单次和多次给药剂量递增PK研究给出建议。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更新与完善。

在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应同时参考其他已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二、总体考虑单次给药剂量递增和多次给药剂量递增PK研究以及药物代谢产物PK研究是创新药临床起始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可为后续临床研究的剂量和给药方式的确定等提供重要依据。

一般认为,PK研究应在较宽剂量范围内进行,以充分了解剂量-暴露-效应关系。

(一)单次给药剂量递增药代动力学研究单次给药剂量递增PK研究的目的包括了解药物和/或代谢产物在人体内的PK特征、获得药物在人体内单次给药的PK参数、探索剂量-暴露比例关系等。

单次给药剂量递增PK研究设计应考虑所有可用的非临床信息、临床研究数据以及类似作用机制药物的相关信息。

单次给药剂量递增PK研究通常嵌套在耐受性研究中开展,鼓励在耐受性研究的每个剂量组中开展PK研究。

《放射性体内诊断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放射性体内诊断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放射性体内诊断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目录一、概述 (1)二、总体原则 (2)(一)受试物 (2)(二)动物种属 (3)(三)有效性研究 (3)(四)安全性研究 (3)三、对非临床研究实施的建议 (4)(一)药效学研究 (4)(二)药代动力学研究/毒代动力学研究 (4)(三)毒理学研究 (5)1.安全药理学试验 (5)2.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6)3.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6)4.遗传毒性试验 (7)5.生殖毒性试验 (7)6.致癌性试验 (7)7.其他安全性试验 (7)(四)辐射安全性评估 (8)参考文献 (8)名词解释 (10)一、概述1放射性体内诊断药物(diagnostic 2radiopharmaceuticals,以下简称放诊药物)是用于获得体3内靶器官或病变组织的影像或功能参数,进行疾病诊断的一4类体内放射性药物,可用于体检筛查、疾病诊断和器官结构5/功能评估。

6放诊药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放射性核素和非放射性部7分,其中非放射性部分是与放射性核素结合并将其递送至体8内特定部位的配体或载体。

放射性核素为能自发地放出射线9(如α、β、γ射线)的不稳定核素,其发射的粒子(如正电10子)或光子可被体外专用探测器检测到。

非放射性部分通常11为有机分子,例如碳水化合物、酯类、核酸、肽、抗体等。

12在本指导原则中,将放诊药物终产品制剂中除了发挥显13像功能的活性分子外的其他非放射性成分统称为非放射性14组分,非放射性组分通常包括未标记的配体或载体、稳定同15位素标记的配体或载体、活性分子经衰变后的产物、辅料、16还原剂、稳定剂、抗氧化剂、杂质、残留溶剂等。

17随着分子生物学、病理生理学、药学、核医学等各学科18的发展,放诊药物的研发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为促进我国放19诊药物的研发,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20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平面显像、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21描(SPE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核医学操作22中使用的放诊药物,主要针对放诊药物在非临床研究中的关23注点进行说明。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附件2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考察单次给予受试物后所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2]。

本指导原则所指为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见注释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用于支持药品注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考察单次给予受试物后所产生的急性毒性反应[2]。

本指导原则所指为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研究,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见注释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所致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用于支持药品注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1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2年03月目录一、概述 (1)二、一般原则 (1)三、对照药的选择 (2)四、基本考虑 (3)五、药学研究 (4)1.处方药味 (4)2.制备工艺 (5)3.质量研究与质量标准 (5)4.稳定性研究 (6)六、药理毒理研究 (6)七、临床研究 (6)1.开展临床研究的一般考虑 (6)2.说明书撰写一般考虑 (7)同名同方药研究技术指导原则1(征求意见稿)2一、概述3(2020年第68号),根据《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4同名同方药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5日用饮片量与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有效性、安全6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

同名同方7已上市中药应当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安全性证据。

同名同方8药的研发应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促进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9创新,高质量发展。

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升药品质量。

10同名同方药的研发应避免低水平重复。

11为指导申请人开展同名同方药的研究,制定本指导原则。

12申请人可就同名同方药研发的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13通。

14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中药注射剂、中西复方制剂。

15二、一般原则161.申请人应对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的临床价值进行充分17评估。

临床价值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临床治疗需求、18处方组成、剂型、临床定位的合理性、有效性、安全性、以19及与同类品种比较的特点和优势。

临床价值应有充分的证据20支持。

212.同名同方药的研发应选择合适的同名同方已上市中药22作为对照药。

申请人应提供所选对照药的有效性、安全性证23据。

同名同方药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应不低于对照24药,应符合现行技术要求。

253.同名同方药与对照药相比,工艺变化不引起药用物质26基础明显改变的,可参照《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27导原则(试行)》进行评估;工艺变化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明显28改变的或难以评估的,应开展有效性、安全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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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第二稿)一、概述急性毒性(Acute toxicity)是指药物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予后一定时间内所产生的毒性反应[1、2]。

狭义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Single dose toxicity study)是指为获得药物单次给予后的急性毒性反应的试验[2]。

本指导原则所指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是广义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通常,可采用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给药的方式获得药物急性毒性信息。

拟用于人体的药物通常需要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注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对初步阐明药物的毒性作用和了解其毒性靶器官具有重要意义。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所获得的信息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剂量设计和某些药物Ⅰ期临床试验起始剂量的选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能提供一些与人类药物过量急性中毒相关的信息[1]。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研究。

二、基本原则(一)试验管理药物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属于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设计,应该在对受试物认知的基础上,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对于化学药,应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它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对于中药和天然药物,还应考虑到其与化学药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

由于中药、天然药物情况复杂,试验时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进行针对性设计。

(三)随机、对照、重复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符合一般动物试验的基本原则,即随机、对照和重复。

三、基本内容(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样品或上市药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规格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受试物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附有研制单位的自检报告。

试验中所用辅料、溶媒等应标明批号、规格和生产单位,并符合试验要求。

在药品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化学药物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成分基本清楚的中药、天然药物也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

(二)实验动物[1、3、4]1、种属:不同种属的动物各有其特点,对同一药物的反应会有所不同。

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的单次给药毒性可能在质还是量上会存在差别。

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应从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中获得较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

因此,对于化学药,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应采用至少两种哺乳动物进行试验,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

若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对于中药、天然药物,根据具体情况,可选择啮齿类和/或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参见附录二)。

动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2、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

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

如果受试物拟用于儿童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4、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来确定所需的动物数。

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

5、体重: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三)给药途径给药途径不同,受试物的吸收速度、吸收率和暴露量会有所不同。

通常,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

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

胃内容物会影响受试物的给药容量,而啮齿类动物禁食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药物代谢酶活性和受试物肠道内吸收,从而影响毒性的暴露。

因此,经口给药前动物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的禁食,不禁水。

(四)试验方法和给药剂量[1 、3、4]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重点在于观察动物出现的毒性反应。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方法较多,常用的试验方法有近似致死量法、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固定剂量法、上下法(序贯法)、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半数致死量法等。

研究者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急性毒性研究,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剂量水平[注2]。

总体上,给药剂量应包括从未见毒性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危及生命的) 的剂量。

必要时应设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

不同动物和给药途径下的最大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五)观察时间及指标[1、3、4、5]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便能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及恢复时间、动物死亡时间等。

如果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

观察指标包括临床症状(如动物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动物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动物体重变化(给药前、试验结束处死前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动物死亡时应称重)等。

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

所有的试验动物应进行大体解剖,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处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处死并进行大体解剖。

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在一些情况下,为获得更为全面的急性毒性信息,可设计多个剂量组,观察更多的指标,如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通过这些设计,更好地确定毒性靶器官或剂量反应关系[2、5]。

四、数据分析及评价1、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

根据观察结果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

2、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参考附录一)等。

3、根据大体解剖中肉眼可见的病变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

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应经病理学检查负责人签名和病理学检查单位盖章,检查报告应详细描述,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

对于有异常变化者,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4、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5、根据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下出现的时间、发生率、剂量-反应关系、不同种属动物及实验室的历史背景数据、病理学检查结果以及同类药物的特点,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

判断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毒理试验剂量选择的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

五、名词解释最大给药量(Maximal Feasible dose,MFD):指动物单次或24小时内多次(2~3次)给药所采用的最大给药剂量。

最大耐受量(Maximal tolerance dose,MTD):是指动物能够耐受的而不引起动物死亡的最高剂量。

半数致死量(Median lethal dose,LD50):预期引起50%动物死亡的剂量,该值是经统计学处理所推算出的结果。

六、注释注1:急性毒性的充分信息也可从其他来源获得,如可从实施适当的剂量递增试验或短期的剂量范围试验中所获得。

[2、6]。

注2:试验方法不同,所采用的给药剂量不同。

试验者可参考相关的文献进行试验设计,但应注意,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预期临床用药剂量通常较大,因此单次给药毒性试验方法中所规定的剂量限度(如上下法中的2000mg/kg或5000mg/kg的剂量限度)仅适用于化学药,中药、天然药物的剂量设计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确定。

七、参考文献1、CDER, 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single dose acute toxicity testing for pharmaceuticals (Final).19962、CHMP,EMA.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the withdrawal of the 'Note for guidance on single dose toxicity.20103、Cordier A. Single dose toxicity: Industry perspectives. In: P.F. D’Arcy and D.W.G. Harron edited,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Brussels: 1991, 189-1914、Outcome - Single dose toxicity. In: P.F. D’Arcy and D.W.G. Harron edited, 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Brussels: 1991, 1845、ICH M3(R2)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for the Conduct of Human Clinical Trials and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20096、Blazka M E, Hayes A W. Acute toxicity and eye irritancy. In: Hayes A W edited,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toxicology. Fifth edition, 2007:1132-1150八、附录(一)急性毒性试验的一般观察和指征[7]以下列出了一些常见的观察指征及其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和系统。

该表格仅作为结果分析评价的参考,其他科学、合理的分析均是可以接受的;急性毒性试验中,可能需要对该表格中列出的全部或部分指征进行观察。

(二)不同情况的中药、天然药物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要求由于中药、天然药物的特殊性,在具体进行试验时可参照以下要求进行;如不按以下要求进行,应充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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