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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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布部门】河南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01.0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豫纪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
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2008〕2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省直机关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通知的补充通知》(豫财办预〔2008〕190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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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1994年2月22日)在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形势下,党和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一直是关心爱护的。

为了保障和逐步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退休金: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

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

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

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

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离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离退休金。

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了离退休金。

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并入本人离退休金基数。

二、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适当增加退职生活费。

增加退职生活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津贴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范围是实行结构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其工龄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工作一年零点五元调整为一元。

工龄津贴按本人实际工龄计发。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属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工龄津贴;其余均按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工龄津贴。

四、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具体办法是: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调整后的标准计算原工龄津贴数额,纳入离退休费基数。

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和每工作一年一元的标准增加离退休费基数。

五、计发工龄津贴,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如遇有涉及工龄计算的问题,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更改国家统一规定的工龄计算办法。

对个别特殊问题,以后统一研究处理。

六、调整工龄津贴标准和提高离退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开支渠道解决,由财政开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七、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地方单位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的事业单位(除少数部门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中央各部门及其在京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负责。

这次调整工龄津贴标准,是在国家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要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下同)的增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章)2015年1月12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

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各职务层次减少额度见附表3)。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

《关于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与福利待遇的请求》您们好。

我们是系统内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在同行业中一直处于最低水平。

省联社和县商行对我们多年的呼声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县农商行虽在近两年增点福利,也是杯水车薪,比同业同行少得可怜。

为维护我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迫切请求领导对照有关规定及相邻同行同业水平,尽快解决养老生活待遇低下问题,其理由是:一、应参照享受农业银行退休人员同等养老待遇水平。

纵观历史,xx年前县人行营业所与农村信用社合署办公,xx年——xx年农行管理信用社,xx年同农行脱离关系至省联社成立初期,信用社职工(包括退休)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同银行一致的,属于事业单位标准。

但省联社成立后不久,对在职领导和员工工资福利节节攀升,年年增加。

而对退休人员不管不问,当成额外包袱负担,现在农行退休的每月生活补助近xx元,其他福利费5、6千元,我们去年人平才3900元,“本是同根生,相差何太殊。

”二、增加养老补助福利费有文有据可凭。

如。

中办发[xx]16号文第六条讲“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

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盐城市盐人社[xx]510号文件(此件不公开)讲:对市其它事业单位离退体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

”(该文附表(2)中,如30-39年工龄补贴标准:科员每月2439元,办事员2334元。

目前,人行、农发行、江苏银行,城商行已参照此执行了。

农业银行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虽略低,但正逐年增加。

向此标准靠近。

我们农村信用社原也是事业单位,理应执行事改企退休养老补贴之规定。

三、对照毗邻淮安市农商行有例可鉴。

最近我们调查了淮安、金湖、涟水、盱眙4区、县农商行,退休人员从xx年起均实行工龄生活补助,即退休人员在职时工龄每年每月发20元,退休后每年每月发15元。

而且其他福利都在7-8千多元不等。

淮安市也属苏北欠发达地区,他们能发,我们盐城建湖不比淮安差,我们也应该执行这个办法。

国家离休人员补贴文件

国家离休人员补贴文件

答: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中纪发[2008]40号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六部委署盖章2008年12月24日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老[1986]2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
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6)2号1986年1月27日)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否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的基数。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重申:
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其每年增发的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已明确规定“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

凡已将十二至十七元生活补贴费或其他补贴费与标准工资合并计发生活补贴的,应该纠正过来。

——结束——。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确保7月1日前及时足额兑现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经研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构成基数为:1、基本离休费;2、增发离休费;3、职务补贴;4、物价补贴(不含40元);5、生活补贴(不含140元);6、教护龄津贴;7、警衔津贴。

二、1985年工改前行政十五级、享受厅局级乘车待遇的县处职离休干部(鲁老[1988]9号文件)的乘车费差额(20元/月),纳入此次增发生活补贴项目(其他1),补发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算,今后在计发1-3个月生活补贴时也应一并考虑。

三、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为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增发生活补贴基数,以工资库数据(基本、增发离休费)和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鲁人退[1998]4号文件)为准。

四、省直各主管单位认真核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基数后,速报我处审批。

其中,纸制材料为:本系统2011年增发离休干部生活补贴花名册(见附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离休干部的1998年《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归类管理核定表》或复印件;电子材料可通过工资库上报“离退休人员待遇其他变动”业务。

五、省直各统发单位请务必于5月25日前、非统发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完成这项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在建党90周年前全部领到此次增发的生活补贴。

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社部通知,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范围,具体规定:1.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来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月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二个月的基本离休费;4.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关于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项目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通知(讨论稿)市直各部门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为了使离退休人员及从事离退休工作的人员,进一步明确离退休费各项待遇的名称和标准,便于理解和掌握,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再次进行明确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名称将现执行的所有离退休费及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13项,分别为: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离退休费、生活补贴1、生活补贴2、特需补助费、驻济地方福利补贴、物价补贴、福利费、乘车费、电话费、护理费、住房补贴、其他津补贴。

二、明确规范后的离退休待遇项目内容(一)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标准工资计发的离休费、退休费。

(二)增发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按鲁老[1988]9号、鲁老[1989]8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国发[1993]79号、国发[1995]32号、人发[1997]74号、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及以后按国家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

(三)生活补贴1: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17元;[1990]鲁人退字14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但离休人员不低于15元,退休人员不低于10元;85工改后至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一个级差;2001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职务补贴及副局以上干部职岗补贴;鲁人发[2004]30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生活(岗位)津贴等项目。

(四)生活补贴2:[1986]鲁人老字7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退休人员8元;鲁老[1988]9号文件规定:85工改前离休人员0.5-3元;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93工改前离退休人员5元;99年12月市委、市政府决定:100元;原保留补贴事业20元、机关40元。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7.03
•【字号】汕劳社[2008]99号
•【施行日期】2008.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9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增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汕市人[2008]93号)和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增加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市人[2008]1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参照机关同职级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业离休干部从2008年1月起,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生活补贴: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副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960元;
(二)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800元;
(三)副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640元;
(四)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560元;
(五)副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480元;
(六)科员离休干部每人月增加400元。

二、市直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经费来源由市财政负责解决,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结算。

三、市直各企业可迳向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申报和拨付手续。

四、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05.23
•【文号】劳社厅函[2002]185号
•【施行日期】2002.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l—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拔一年一次全额发给。

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按照上述规定,同意你厅意见,每年1月份为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后,当年调整离退休金时对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进行调整,已调整的离退
休金计人下一年度的计发基数。

请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2024年规范津补贴自查例文(3篇)

2024年规范津补贴自查例文(3篇)

2024年规范津补贴自查例文观音湖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公务员津贴补贴规范实施情况自查报告一、领导高度重视,严密组织部署观音湖管理委员会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成立专项自查工作小组,指派专人负责具体事务及反馈工作。

为确保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效性,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责任分配和具体要求,确保各项自查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严格执行规定,确保规范实施依据文件要求,本委员会严格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全面开展了津贴补贴实施情况的自查。

自查结果显示,我单位在实施规范津贴补贴以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取消和停止了不应发放的项目,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情况如下:(一)规范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自规范津贴补贴实施以来,我单位已取消所有原有津贴、补贴和福利性项目,如过节费、年终奖金、水电补贴等,严格依照国家统一规定设置津贴补贴项目,并按职级执行发放标准。

经自查,未发现擅自新增项目或提高标准的情况。

(二)规范核算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____》(财库____号)规定,设立专门账薄,对职工工资、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三)规范发放形式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使用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费等费用。

三、提升认识,确保长效管理观音湖管理委员会将此次自查自纠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契机,强调全体人员要深刻理解上级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指示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决策部署上,严格执行工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巩固前期规范成果,并结合后续规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质性和持久性成效。

2024年规范津补贴自查例文(二)一、各类人员津贴补贴发放情况,应分别针对在职人员、离休人员以及退休人员详细填报。

二、所称“归并设立的津贴补贴项目”,特指整合后的在职人员工作性津贴与生活性补贴。

“离休人员补贴”及“退休人员补贴”分别指整合后的离休和退休人员补贴项目。

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离休干部适当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
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6(000)002
【摘要】根据《关于适当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通知》(川组通[2005]13号)精神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部分离休十部提高待遇后有关离休费(基本养老金)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4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J],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J], ;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J],
5.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

现将调整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出台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3日——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桂政发[1993]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桂政发[1993]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的通知
(1993年7月9日桂政发〔1993〕67号)
为了缓解企业离退休人员收入比在职时明显下降的矛盾,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办法和标准:按企业离退休职工在职时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统筹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每缴纳一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发给一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三、已参加当地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目前经济上有特殊困难的国有企业,即经过批准办理了缓交退休费用统筹基金手续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暂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待缓交期限结束后,由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结束——。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
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5.09.06
•【文号】组通字[1985]44号
•【施行日期】1985.09.06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
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85)44号1985年9月6日)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经研究决定:
一、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二、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11】2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
文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组通字【2011】29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
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
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
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老友》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最近,有些老同志询问关于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和退休干部活动经费标准问题。

现将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关于这方面的政策规定刊登于后。

【总页数】1页(P37-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2
【相关文献】
1.卫生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 [J], 无;;;;;;;;;;;;;;;;;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
3.省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通知的通知 [J], 无
4.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J], 无
5.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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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9〕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南省纪委、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精神,决定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的有关政策,提高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2〕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补贴标准
参加各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纪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津贴补贴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纪发〔2008〕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标准比照当地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规定执行。

参加郑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执行郑州市同类同职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

四、列支渠道
提高津贴补贴后具体开支渠道、发放办法按照省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预〔2008〕140号)执行。

五、执行时间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提高津贴补贴的时间按照当地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提高津贴补贴标准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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