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原因及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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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原因及策略
入世后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原因及策略
反倾销问题是当今世界一热门问题。

本国市场对外国倾销商品实施的抵制措施称之为“反倾销”。

广义上说本国会对倾销的外国商品增收一定的附加税,这类附加税一般凌驾于进口税之上,防止商品以低价出售,称之为“反倾销税”。

根据美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外国商品出口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

尽管反倾销问题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做了明确的界定,但实际上在现今的贸易战中,各国“走自己的路”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报复与保护的主要手段。

随着全球化速度的加快,国际市场分工越来越细化,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频繁,我国自从2001年加入WTO组织以来,进出口数量不断增加,同时各种贸易纠纷也纷纷袭来。

虽然各国采取了各种对外贸易保护措施,但这些措施远远满足不了如今大环境的需要,而反倾销以其灵活、隐蔽的特点成为现今贸易战中的主要手段。

1978年以后,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对原材料的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对化工原料,然而我国国内的化工产品纯度不高,国际竞争力差,因此对进口化工产品需求较多,这也使许多国外产品有空可钻,以低价倾销,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降,对我国化工产业冲击较大,造成严重损害。

目前,我国反倾销体系还不十分成熟,研究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的相关内容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有利于提出建设性意见,规
避反倾销过程中一些存在的问题。

一、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的现状
1.化工行业成为我国对外反倾销的重点对象
化工行业在较长时间内一直是我国实施反倾销的主要行业。

根据不完全统计分析,我国提出反倾销调查的涉案行业中包括化学品、钢铁产品、纸制品、纺织原料、食品等多个行业,但是在其中对化学原料及化学产品提出反倾销的案件超出60%。

从图1中看出,2009年至2014年4月我国化工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案件数占总数的63%,远远超过其他行业,并且涉案化工产品种类繁多,包括对本二甲酸、甲醇、丙酮、吡啶、四氯乙烯等。

我国化工行业多数为国有企业,如中国石化,中国蓝星集团等,都是我国向外招商引资的重点产业。

在面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如今化工行业成为我国需要重塑和重点保护的对象。


图1 2009年-2014年(4月)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件分类①
2.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涉案国家相对集中
将2009年至2014年4月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涉案国家分布
状况绘制成下表:
表1
2009年至2014年(4月)我国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涉案国家分布■
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从2009年至2014年4月的22起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调查案件中韩国、美国涉案最多,高达9起;日本排名第二,共8起;第三是欧盟,涉案7起。

此外台湾3起,泰国、俄罗斯、马来西亚各2起,印度尼西亚1起。

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国家相对集中,反倾销主要发生在韩国、美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和欧盟。

韩国,日本生产力发达,然而国内需求却少,又地处亚洲,毗邻中国东部地区。

剩余的产品与优越的地理环境促使他们不断将产品出口至中国,因此贸易摩擦相对比较多。

美国与欧盟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与中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形势形成互补,长期的贸易往来也促使贸易摩擦不断发生。

如今,由于美国对于我国的贸易政策干预越来越多,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开始增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摩擦,反倾销随之增加。

3.国内涉案化工产品竞争力普遍较弱
近年来,在对外反倾销涉案的化工产品中,部分国内产品质量低,
成本高,其纯度远远达不到工业生产的需求,在与国外进口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影响到国内下游企业的生产,如2009年的对原产于韩国的双酚A反倾销案例(商务部2009年第108号)。

双酚A的使用具有广泛性,主要用来生产各种高分子材料和精细化工产品。

包括聚碳酸酯、环氧树脂、聚砜树脂、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增塑剂、阻燃剂、抗氧剂、热稳定剂、橡胶抗老剂、农药、涂料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对双酚A的尖端产品需求较多,客户对高质量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多。

工业生产所用的双酚A 纯度要求已高于99.7%。

然而,目前只有南通星辰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能够生产此浓度级别的双酚A产品,但生产线并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国内高分子材料行业生产的需要。

因此仍有50%-60%的需要靠进口满足。

4.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案件审理时间相对较长
在化工行业对外反倾销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审理时间跨越较长,普遍超过一年。

如2012年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的案件①(商务部2012年第55号公告,税则号:29333100),立案调查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终裁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案件
审理时间跨度长达一年两个月。

又如2012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的案件①(税则号:29214300),立案调查时间为2012年6月29号,终裁时间为2013年6月27号,案件审理时间将近一年。

长时间的案件审理在反倾销的过程中必然会带来一些弊端,许多倾销状况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压制。

因此,在这样一段空白期内,我国的许多化工行业仍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避免的损失。

从而影响到上、下游的一些产业的正常生产,只有案件得到终裁,对倾销产品征收一定反倾销税,情况才会得到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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