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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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五)食药监食查扣〔2018〕溪2号
当事人:五河县小溪镇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向东
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10 条第四项、《食品药品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人)经营的食堂
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现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物品扣押。

在扣押期间,对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销毁或者擅自转移。

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扣押物品保存地点/场所地点:小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查封(扣押)物品期限:自2018 年 4 月13 日至2018 年5 月12 日。

查封扣押物品保存条件:常温保存
本决定书附(五)食药监食扣〔2018 〕溪2号《扣押物品清单》
你单位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蚌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五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五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公章)
2018年4月13日第联
扣押物品清单
文书文号:(五)食药监食扣【2018】溪2号第1页,共1页
当事人:五河县裕峰矿业有限公司地址:五河县小溪镇大巩山裕峰矿业有限公司
上述物品品种、数量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签字:章里清执法人员签字:尹传宝、刘冠男2018 年4 月13日2018 年4月13日第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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