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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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中央、省属驻唐各企业: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5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为确保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统一执行一档132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二、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

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级人社部门要将这些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4.08.23

•【字号】冀劳社办[2004]229号

•【施行日期】2004.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

参考工资标准加快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4]22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已于7月1日实施。为了指导企业做好内部工资标准的调整工作,促进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现将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和加快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按照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我厅对2002年制订的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以及其他工资制度职工参考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各类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制定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和调整本企业工资制度的工资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选择高、中、低位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执行。

1.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建

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基础上,保持原有等级、岗级,按照增加同一差额调整的(见表一—表三)。其中纺织、航运企业参考工资标准不再制定,可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岗位工资改革指导意见或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1995年至2010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1、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2、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

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

4、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冀劳[1999]78号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5、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冀劳社[2002]5号

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6、第六次: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

7、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6]46号2006年10 月1日开始实施。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邢台市..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

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

•【公布日期】2002.07.02

•【字号】冀劳社[2002]54号

•【施行日期】200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

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2]54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省直主管部门、行业办:为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多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保障职工基本收入的稳定和适度增长,我们拟订了企业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供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企业在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时参考。同时根据新近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修订供企业选择。

一、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

加快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符合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要求,

与劳动力市场价位衔接。合理处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及投入生产要素的个人利益关系,做到工资收入与福利制度及职位消费相匹配。经营者职位消费规范、职工收入分配透明,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现代薪酬制度的建立。具体内容包括: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背景

工资是员工获得报酬的重要方式,对于员工来说,工资调整方案直接关系到个

人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河北省决定对工资进行调整,以进一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推动经济的发展。

调整目的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的主要目的是:

1.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2.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激发企业发展的动力;

3.调整工资结构,推动形成多种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高层次人才。

调整方案

调整范围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

调整方式

1.调整幅度:河北省将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工资调整的幅度。

调整幅度将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情况、单位绩效评估结果和社会保障水平等因素。

2.工资基数:工资基数是工资调整的基础。河北省将根据各单位的实际

情况,确定工资基数,确保员工的工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进行调整。

3.工资结构调整:河北省将推动工资结构的调整,推动形成多种激励机

制。包括提高绩效工资比例、完善津贴和奖励制度等。

调整程序

1.调研评估:河北省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的工资情况进行调研评估,

详细了解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2.制定方案:根据调研评估结果,河北省将制定出具体的工资调整方案,

包括调整幅度、工资基数和工资结构调整等。

3.宣传解释:河北省将通过多种途径,向各单位和员工宣传解释工资调

整方案,确保方案的顺利执行。

4.落实执行:各单位将按照河北省制定的工资调整方案,按时足额发放

员工工资。

调整效果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的实施将带来以下效果:

1.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加员工对工作的积极性和投入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2)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

【发文字号】冀人社[2012]5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2012]5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

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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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最低工资标准2023年最新

河北2023年暂未调整最低平均工资,沿用仍是2023年度适用的标准。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四档分别是1900元、1790元、1680元、1580元,对应的小时工工资分别为19元、18元、17元、16元。

劳动法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加班费的法规条文: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

天)÷12月=21.75天。

三、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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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殷清利律师制作《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共次)

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出现井喷现象,其中出现涉及几年、十几年工龄计算最低工资问题。为方便大家,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经过艰辛整理,目前河北省八次最低工资调查实录,望能参考。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

伤职工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号】冀劳社办[2006]133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

和有关待遇的通知

(冀劳社办[2006]133号)

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现对调整省本级统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4年12月31日前受伤并已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均按每人每月增长19%的标准调整,调整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580元的,按580元的标准执行;供养亲属为配偶的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每月不足294元、子女或其他亲属调整后每月不足220元的分别按294元和220元标准执行。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待遇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后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老工伤人员从纳入统筹下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亲切关怀,各用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实施,保证待遇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广大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3.19

•【字号】冀人社发[2013]7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3]7号)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3〕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3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元。

(二)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和1983年9月9日职改前取得的中级职称)且退休前被聘任的退休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3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50元。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4.09

•【字号】冀人社[2009]11号

•【施行日期】2009.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2009]1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津贴补贴等有关问题

(一)各设区市有关部门下发调整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相关规定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布置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津贴补贴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待遇。

(二)今后当地出台对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政策后,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尽快落实,省不再统一发文布置。各地出台的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关政策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财政厅备案。

二、关于资金来源问题

各地出台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时,要严格按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和原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4]5号)规定的原则,明确资金来源,不得擅自将统筹外项目转为统筹内项目。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

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07.16

•【字号】冀劳社[2008]50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

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4]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4]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09.25

•【字号】冀劳社[2006]46号

•【施行日期】2006.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6]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河北省工资调整方案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财政状况的改善成为许多地方政府关注的重点。为了

更好地满足广大职工的需求,河北省制定了工资调整方案,旨在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背景

河北省是中国的一个经济大省,拥有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然而,长

期以来,职工们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难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制约了经济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改善职工的收入状况,河北省政府决定推出工资调整

方案。

目标

该工资调整方案的主要目标如下:

1. 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提高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3.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调整方案

1. 工资基数调整

根据河北省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将工资基数进行适当调整。新的工资基数将更好地反映职工的劳动价值和工作贡献。

2. 基本工资调整

根据河北省的消费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水平。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与经济发展保持一定的平衡。

3. 绩效工资调整

绩效工资是衡量职工工作表现的一个重要指标。河北省将根据职工的工作成绩和贡献程度,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水平,鼓励职工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奖金调整

奖金是鼓励职工积极工作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一种方式。河北省将适当提高奖金发放标准,激励职工进行创新工作,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

5. 福利待遇调整

除了工资调整外,河北省还将适当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补贴、医疗福利等方面的改善,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

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11.17

•【字号】冀人社发[2010]53号

•【施行日期】201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

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为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制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幅度确定的。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制参考工资标准去掉最低一级工资后,向后增加了一个等级。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调整工资标准。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

以安排职工晋升工资。一线生产岗位职工工资比较低的,可多升一级工资。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工工资所需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但不得采取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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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冀人社发[2010]5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0]53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为了加快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后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109号)制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提高20%幅度确定的。企业职工等级工资制参考工资标准去掉最低一级工资后,向后增加了一个等级。企业可自主选择使用不同的参考工资标准,但所选择的工资标准最低一档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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