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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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滁政[2010]50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5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发挥城市公园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供市民进行休憩、娱乐、观赏、锻炼身体和举办公益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单位是公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行政执法、公安、环保、工商、药监、质监、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园绿地、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