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滁政[2010]50号

【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9

【实施日期】2010.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10〕50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滁州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发挥城市公园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供市民进行休憩、娱乐、观赏、锻炼身体和举办公益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单位是公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国土、规划、行政执法、公安、环保、工商、药监、质监、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园绿地、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建委应当会同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园的建设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公园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园的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